学校、公司、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管理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更新时间:2023-12-31 23: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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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司、驾驶员、安管员、随车照管员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公司与校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员、随车管理员签订2014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一、校车驾驶人工作职责

1.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爱护车辆,加强车辆平时检查与按期保养。出车前全面检查车辆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开带病车。

3.负责安排学生幼儿座位,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协助随车照管员组织学生幼儿有秩序地上下车,协助做好上下车情况记录。学生幼儿上下车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再打开车门,不得让学生幼儿擅自开启车门。学生幼儿上车坐稳后,方可开车。

4.按时出车,保证学生幼儿按时到校,及时离校。出车期间,严禁饮酒,严禁疲劳驾驶,确保学生幼儿安全;严禁在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

5.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事故和违章驾驶情况的发生。按规定线路行驶,注意避让。严禁超载超速行驶,非紧急情况不踩急刹车。严禁赌气超车,严禁客货混装。

6.学生幼儿准备下车时,切勿将车停在危险处。若有家长漏接,应将学生幼儿带回学校幼儿园等待,有情况及时向学校和幼儿园相关人员报告。

7.锁车门车窗时,清查车内情况,确保车内没有学生幼儿遗漏后本人方可离车。

8.行车途中如遇到突发问题,要及时同有关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相关人员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二、校车随车照管员工作职责

1.学生幼儿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幼儿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学生幼儿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幼儿安全通过。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质,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

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发现校车超速时,及时提醒。

3.清点乘车学生幼儿人数,发现学生幼儿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幼儿监护人或学校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幼儿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与学校相关人员、学生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交接工作。

7.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工作职责 1.制订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接送学生安全责任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责任书应当提交区县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送当地教育、公安部门备案。

2.按照有关规定添置校车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聘用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

3.负责所提供校车的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线监控校车运行状况,定期对校车技术状况进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况及安全设施完好。

4.定期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履行安全行车职责;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校车交通事故处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5.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乘车学生收取乘车费,乘车所需费用由学生和幼儿监护人承担。 四、学校和幼儿园工作职责

1.制订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和幼儿有序乘车;建立学生上下学乘车台账,并将相关数据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提供校车服务作参考。

2.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

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校车在学校上下学生和幼儿时,应当安排专人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秩序,并清点好人数,做好交接工作。

3.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教育和引导学生和幼儿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加强校车日常监管,对非法营运行为及时举报。 4.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随车照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幼儿家长。 5.对教师、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和幼儿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学生幼儿监护人工作职责

1.学生幼儿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监护人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3.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校车指定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学生监护人与随车照管人员自行约定的除外。

4.学生幼儿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进行必要的校车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带头遵守交通法规,为子女率先垂范。 5.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举报。

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校车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校车公司: 学校:

驾驶人: 照管员:

安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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