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22 15: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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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派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选派干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加强我市挂职、外派干部的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外派干部,是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和培养干部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在编在岗干部中,有计划地选派到中、省、广安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外发达地区以及市内所辖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包括中、省、广安市确定的上挂和帮助工作的干部。挂职主要包括市级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挂职,市内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乡镇(街道)干部到我市市级机关挂职;外派主要包括我市干部到外地机关或企业挂职。

第二条 工作总则

(一)挂职、外派干部管理归口在市委组织部。

(二)挂职、外派目的:提高年轻干部综合素质,整体推进基层工作,增进与部门、行业、区域的沟通交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业务知识精的干部队伍。

(三)挂职、外派原则:坚持按需选派、计划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挂职、外派干部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基层工作,综合能力较强,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应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有一定数

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需要挂职、外派干部的单位可在每年6月、12月分别向市委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需要挂职、外派的人数、挂职、外派干部的来源、基本条件、挂职时间、承担的主要工作等。

(二)计划。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全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参考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干部挂职、外派计划,报市委审定。

(三)推荐。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按照市委组织部分配的挂职、外派干部名额,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报送材料包括:建议人选报告、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现实表现等(含电子文档)。

(四)酝酿。市委组织部审查后,充分征求有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后,提出挂职、外派建议方案。

(五)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或会签。

(六)任职。下派干部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数。下派干部任职手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任职程序办理;上挂广安市及以上部门的干部任职由上挂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或上挂单位安排挂任职务;外派干部的任职由市委组织部与派入地协商,由派入地安排挂任职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派干部情况应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 挂职时间及挂职重点

(一)挂职时间:下派时间一般为1-2年;上挂、外派时间视情况而定。

(二)挂职重点: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工业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企业等;中、省驻市单位及以上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管理及考核

(一)挂职、外派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员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挂职、外派单位负责。

(二)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应严格遵守挂职、外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挂任职务相应的职责。对挂职期间不安心挂职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取消其挂职资格并调整原工作岗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保留原职级、职务,工资、行政关系不变,由派员单位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或津补贴等;在挂职、外派单位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由挂职、外派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挂职、外派干部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员单位的工作。

(四)给予挂职、外派干部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根据出勤情况、工作时间和履职状况酌情发放。

下派到乡镇(街道)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200元;下派到村(社区) 挂职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外派干部根据派入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及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考虑交通及误餐补贴;因我市工作需要,经市委选派到上级重要职能部门学习锻炼的,根据工作实效,适当考虑交

通及误餐补贴。

下派干部的交通及误餐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到下派单位,由下派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据实发放。

上挂、外派干部的交通及误餐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核算标准,拨付到派员单位,派员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据实发放。

(五)挂职、外派干部要根据挂职锻炼的不同阶段及时对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派员单位和挂职单位。挂职期间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心得体会文章。挂职期满,要全面总结挂职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挂职工作自我鉴定表》。挂职单位要对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鉴定。

(六)挂职、外派干部的考核实行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挂职时间较短,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干部,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挂职单位出具该同志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证明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依据;挂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挂职单位参照本单位同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有关资料由挂职单位及时反馈给派员单位,由派员单位将干部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存入个人档案。挂职期满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挂职干部进行挂职工作考核,通过民主测评、座谈了解、走访群众等方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出鉴定评价,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挂职、外派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除按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应取消其挂职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八)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由派员单位与挂职单位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审批;若需延长挂职时间的,由挂职单位与派员单位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全市挂职、外派干部工作的管理,提出工作计划及方案;

2.定期组织召开挂职、外派干部座谈会,听取挂职、外派干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挂职、外派工作的意见,了解挂职、外派干部的生产、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并对挂职、外派工作予以通报;

3.督促挂职单位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帮助解决挂职、外派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4.加强对挂职、外派干部的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要对挂职、外派干部遵守纪律及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调查了解(对上挂、外派干部的检查,可委托外派单位党组织进行);

5.有针对性地找挂职、外派干部进行个别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负责审查挂职、外派干部延长挂职期以及下派干部留任、提任等相关事宜,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挂职、外派干部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建议;

7.收集挂职、外派干部的工作情况、调研文章等,通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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