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港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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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股总调字?2008?3号

北海港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本港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本港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北海港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北海港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北海港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港口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 北海港泊位装卸功能分工

第四条 北海港海角港区泊位(千吨级)装卸作业功能:主要用于散杂货、件货、包装货装卸。

第五条 北海港石步岭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1万吨级)为散货、杂货、件货码头,主要用于高岭土等散、杂、件货物的装卸作业;二号泊位(1万吨级)为散货、杂货、件货码头,主要用于液体油品及化工类货物等散、杂、件货物的装卸作业;三号泊位(2万吨级)为集装箱专用码头,主要用于集装箱等散、杂、件货物的装卸作业;四号泊位(3.5万吨级)为散货、杂货、件货码头,主要用于散货灌包和木片等散、杂、件货物的装卸作业。

第三章 船舶预报、确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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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北海港船舶预报制度

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5天将需要抵靠北海港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港口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港口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港口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港口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 北海港船舶确报制度

一、港口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4天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港口航道状况及潮汐情况,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港口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北海港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二、港口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24小时的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再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港口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北海港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三、港口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12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第三次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港口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本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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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港口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6小时的船舶抵港预报后,根据码头在港船舶生产作业情况,最后确定抵港船舶的靠泊时间和泊位,并经港口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港口船舶动态表和北海港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第四章 船舶靠泊

第八条 北海港船舶靠泊,是指港口调度室根据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在满足港口泊位装卸基本功能划分的条件下,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

第九条 港口调度室在对到港船舶进行靠泊安排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先到先靠原则:即遵守和执行港口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按计划到达港口的船舶,先到先靠,同时到达的,有承诺(港方承诺即到即靠或船舶承诺可移泊)的船舶优先靠泊;

二、客船优先原则:即客船和货船同时到达时,优先安排客船靠泊;

三、作业条件优先原则:即按本规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根据北海港泊位装卸功能划分要求,符合泊位功能作业条件要求的船舶优先靠泊;

四、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靠泊; 五、重点船舶优先原则:即超规范船舶和港口生产安排的重点作业船舶优先靠泊;

六、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船舶航行中或在锚地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停靠码头进行紧急避险,实施抢险的船舶优先靠泊;

七、抢装抢卸原则:即由于港口潮水的影响,需要赶在潮水退潮(或涨潮)之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的船舶优先靠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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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航道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港口航道潮水的影响,需要乘潮进港的船舶优先靠泊;

九、装卸货种优先原则:即到港船舶需要装卸的货种,按受天气影响的程度和作业条件,受天气影响小、方便作业的货种优先靠泊;

十、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靠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舶优先靠泊;

第十条 船务代理公司对预抵港船舶靠泊计划有疑义的,必须在港口调度室对预抵港船舶靠泊计划确认后的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港口调度室在接到船务代理公司书面质疑时,必须及时给予合理的答复,若经核查,确实原靠泊计划安排有误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及潮汐异常等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港口调度室必须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船务代理公司,说明变更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因港口生产计划变更及其他原因,而造成预抵船舶原定靠泊计划,包括靠泊时间、靠泊泊位等需要产生变更的,港口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说明情况,在征询船务代理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 船舶停泊

第十三条 船舶在北海港停泊码头、系船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防碍他船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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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

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

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向港口调度室申报,并向北海海事局报备;

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停靠泊能力进行停靠泊,停靠船舶如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船舶离泊

第十四条 北海港船舶离泊,是指港口调度室在港船舶已完成装卸作业或由于其他原因,船舶需要离泊时对船舶进行离泊安排。

第十五条 港口调度室在安排船舶离泊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停靠码头的船舶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紧急离泊的船舶必须最先安排离泊;

二、航道潮水限制原则:即由于受港口航道潮水的影响,需要乘潮离港的船舶优先离泊;

三、班轮优先原则:即有固定航班安排的班轮船舶优先离泊; 四、自行离泊优先原则:即不需要拖轮协助,可以自行离港的船舶优先离泊;

五、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在两艘及两艘以上的船舶产生离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舶优先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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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船舶移泊

第十六条 北海港船舶移泊是指港口正在作业的船舶或其他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因天气、港口生产安排或其他原因等,船舶需要移泊时对船舶进行移泊安排。

第十七条 港口调度室在安排船舶移泊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紧急避险原则(安全原则):即停靠码头的船舶出现险情(包括自然灾害),需要紧急移泊,便于组织实施抢救的船舶,必须在第一时间安排移泊;

二、作业条件原则:即按本规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根据北海港泊位装卸功能划分,为满足泊位功能作业要求,充分发挥泊位使用效率,需要对船舶进行移泊的,必须安排船舶移泊;

三、港口服务质量、效率、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即在港船舶产生移泊矛盾时,选择对港口服务质量(包括兑现承诺等)、作业效率、作业安全和经济效益最有利,同时,又不会造成船方或客户严重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船舶安排移泊。

四、就近安排原则:即在进行港口船舶移泊时,能在同一岸线移泊的,必须就近安排,不得舍近求远安排移泊到其它岸线码头;

五、受益船舶付费原则。

第十八条 船舶需要移泊时,港口调度室按船舶移泊原则,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船务代理公司。

书面通知内容包括: 1、船舶移泊时间;

2、船舶移泊后的位置(锚地或泊位); 3、移泊费用的确认; 4、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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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总调度室。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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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iy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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