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14 23:5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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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出质人)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

(质权人)

签订的

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1

本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出质人: 新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质权人: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质权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

鉴于:

1

出质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贷款合同(定义见下文),质权人同意为出质人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0的贷款融资。 出质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抵押合同,出质人同意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之[1306-0013号]地块(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予质权人。 出质人同意将抵押物的租金收益权(定义见下文)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被担保债务(定义见下文)的担保。 现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定,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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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内,除另有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违约事件: 指在贷款合同第[ ]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贷款合同: 指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融资的

贷款合同;

保险: 指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而为抵押物已经及将会购买或设

置的所有保险,以及保险的所有权益和收入,包括任何性质的索赔及归还的保险费;

被担保债务:指根据融资文件(定义见下文),出质人现在或将来任何

时候应向质权人偿还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杂费、佣金等一切债务以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之质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租赁合同: 指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所签订的有关抵押物的所有租赁

合同,包括对该等租赁合同的任何变更;

2

租金收益权:指出质人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对抵押物的承租人享有的

收取租金及租赁押金的权益;

重大不利影响:指,发生任何情况,且根据质权人的意见,该等情况

可能或已经对租金收益的状况、价值或任何其它方面或质权人或任何质权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该等权利的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融资文件: 指(ⅰ)本合同;(ⅱ)借款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贷款合同;(ⅲ)出质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抵押合同。

1.2 继任人和受让人

出质人、质权人,如上下文内容许可,包括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继任人、受让人。

1.3 其他

本合同之标题只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效力。

2 租金收益权质押

2.1 作为出质人对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出质人在此同意,出质人将所有租

金收益权,包括出质人在本合同生效时所享有的租金收益权和将来可以享有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予质权人。

2.2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不会使质权人承担本合同

项下的责任或义务以外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出质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仍由出质人承担或履行。

2.3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

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 融资文件的变更

3.1 出质人确认,如质权人转让其于其他融资文件项下的债权,不影响本

合同项下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质押担保。

3.2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变更其他融资文件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及变更贷款本金金额、利率,视为已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继续为变更后的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

4 一般的声明与保证

4.1 本合同各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4.2 本合同各方均是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4.3 本合同各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3

4.4 本合同各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

4.5 本合同各方在协商和签署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在所有实质方

面是真实的、准确的、全面的,没有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误解的实质性事实或内容。

4.6 本合同各方已仔细约定本合同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签署

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7 本合同各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下列事

项:

(1) 本合同各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

(2) 本合同各方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或 (3) 适用于本合同各方的任何法律和规定。

4.8 本合同对本合同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4.9 本合同个各方已取得与本合同签订、生效和执行有关的所有所需的批

准、授权以及登记和备案。

5 出质人的承诺与保证

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承诺并保证:

5.1 出质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促使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指租赁合

同中除出质人外的其他签署方,下同)履行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5.2 在得到质权人的书面同意之前,

(1) 不会修改、增加、补充租赁合同的重大条款而使得出质人或质

权人根据租赁合同可以享有的收益被严重减少或损害;

(2) 不会使得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的任何重大的责任或义务得到豁免

或减少;

(3) 不会豁免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的任何重大的责任或义务;

(4) 不会允许、授权、同意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延迟或拒绝履行租赁

合同项下的任何重大的责任或义务;

(5) 不会在租金收益权上设置任何其他第三者权益,导致任何第三

方对租金收益权由任何追索权。

5.3 出质人将及时全面并准确地:

(1) 履行出质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 通知质权人任何有关抵押物租赁合同的变更情况,包括对有关

租赁合同的重大修改、转租、续租的情况;

(3) 通知质权人任何有关租赁合同的任何重大违约情况,包括出质

人的违约情况和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违约情况;

(4) 采取或维持任何必须的行动和/或程序以保护、维护出质人和/

或质权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

5.4 出质人将保证质权人的地位在任何时候至少与其他被担保人平等。 5.5 在质权人要求时,立即毫不迟延地通知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租金收益

权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质押予质权人的事实,并应促使租赁合同相对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质权人支付任何租赁合同项下的应由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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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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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5.11 5.12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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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同相对方支付的款项,并存入质权人指定的帐户。 出质人承诺,在未得到质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之前:

(1) 不会向质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转让、质押租金收益权或在租

金收益权上设置任何其它的第三人权益;

(2) 不会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以至于影响、改变或可能影响、改

变租赁合同项下出质人和/和质权人可以享有的权益。

出质人同意其将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的租金收益定期存放于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中,并且质权人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根据需要随时划取相关租金帐户中的款项用于偿还出质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欠付质权人的任何本金和利息。

所有与租金收益权有关的到期应付款项和税费已予支付,并已完全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租金收益权未涉及任何扣押、查封、冻结和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并保障租金收益权免受任何扣押、查封、冻结或其他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因任何原因,使质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租金收益权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出质人负责偿还,并须缴付利息,利率按贷款合同所述之违约利息的方法计算,由款项到期日起计至款项收到日止。

本合同的执行不会及将不会与出质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相抵触。

出质人同意准许质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对租金收益权的情况进行查验,出质人保证提供质权人进行查验所需的一切资料。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时间或对租金收益权或本合同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时,保证及时以书面方式知会质权人。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是有效的、无误导的,并且出质人保证按照质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质权人之合法权益。

如果,在任何时候,出质人没有履行和遵守起在第5条中明确做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且该等不履行和不遵守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则出质人须在质权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通知之日起七(7)天内令质权人满意地予以补救。如在该期限内,出质人没有令质权人满意地予以补救,质权人及/和其任命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但无义务)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并支付费用(包括代出质人完成有关事项并支付有关费用),进行质权人为补救而必需的工作及其他事项。质权人为此支出的任何合理费用及承担的任何损失应由出质人全额补偿,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如出质人怠于或不能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出质人的名义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可代出质人支付必要的款项并出具有效的收据,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追索该等款项。 如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违反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出质人怠于或不能追究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则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作为出质人的代理人,追究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以致提起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程序。

6 担保性质及不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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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

6.2 即使质权人现时或此后持有对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它担保或附加担保

或该等其它担保或附件担保已经解除,本合同所设的持续担保不得因此解除或受到影响;即使质权人取得、持有、更改、不执行或解除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它担保,或对任何上述其它担保作出、不作出或忽略作出任何事情,本合同所设的持续担保不得因此解除或受到影响。 6.3 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另有协议,不论是本合同所形成的担保还是质权

人享有的求偿权均不受以下事项的损害:

(1) 出质人的歇业或解散,或其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改变; (2) 贷款合同或任何其它协议或文件的任何不可执行或无效; (3) 对贷款合同或其他融资文件的任何修改,或借款人在其下之义务

的任何变更、放弃或解除;

(4) 质权人给予借款人或其它任何人的任何时间或其它方面的宽限; (5) 未能获得或完全获得在贷款合同下就借款人义务所同意采取的

其他担保;

(6) 除本第6.3条外,可能损害或消除质权人在本合同、贷款合同或

其它融资文件下的权利的任何性质的其它行为、事件或事情。

6.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对出质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

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质权人依贷款合同、本合同或其它融资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作为质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的依据。

7 质权的实现

7.1 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承诺,若其未能按照贷款合同所载

明的日期,或按照质权人通知的日期偿还被担保债务或有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或其违反或未能履行贷款合同、本合同或其他融资文件规定的任何条款或义务,质权人无需事先通知出质人,质权人可以以下方式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1) 要求租赁合同相对方根据租赁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向质权人

支付租金、保险赔款或其他费用,以偿还贷款余额本息及其他费用,及向承租人出具有效的收据,出质人并应按质权人要求,授权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等其它合法的方式向承租人追偿所欠的租金或使用费;

(2) 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由质权人以出质人的名

义为质权人的利益与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协商修改或终止租赁合同;

(3) 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向已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

收取保险赔款;

(4) 出质人并应按质权人要求,授权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通过

诉讼等其它合法方式追索抵押物转让收益、租金或其它费用;

(5)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租金收益权折价或以公开拍卖

或变卖部分或全部租金收益权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出质人

6

同意,质权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签署有关转让租金收益权的所有文件和合同,以及有权取消或延迟该等转让,而质权人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或损失;

(6)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以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其质

权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

7.2 质权人处分租金收益权所获得的款项须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清偿因依法处分租金收益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处分租金收益权所应付的税款; 第三,用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被担保债务。

8 租金收益权质押的解除

8.1 出质人全部清偿被担保债务及借款人已履行贷款合同及其他融资文件

的全部条件及义务后,质权人须尽快把租赁合同归还出质人,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一切因此而发生之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9 违约

9.1 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违约。

9.2 在发生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救济措施;

(1) 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 (2) 继续履行本合同;及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10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1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1.1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

用、实现质权的费用、财产评估费、印花税、任何其它税收及收费等,均有出质人承担。

11.2 若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其须承担的一切款项,质权人因此通

过各种合法方式向出质人追偿款项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出质人负责偿还,并须交付利息,利率按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期限由款项到期日起款项清偿日止。

12 转让

12.1 本合同对本合同各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他们有效; 12.2 出质人不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及

义务;

12.3 质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无需取得出质人

的同意,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办理有关的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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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知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以及诉讼文书,均

应以面呈、快递、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发出。

13.2 质权人以面呈或快递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以挂号邮

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出质人发给质权人的通知于质权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14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有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银行惯例。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法院审

理和判决。为此目的,本合同各方不可撤销地接受该等法院的管辖。 15.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须继续

履行。

16 其它事项

16.1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积累,上述

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方式。

16.2 本合同的条款具有独立性,若任一条款为非法或成为非法,不影响本

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各方应友好协商以达成新的条款取代非法或成为非法的条款。

16.3 本合同由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充分协商后自愿订立,出质人与质权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分别代表各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16.4 本合同一式[ ]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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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本合同各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条款,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于文首第一个日期签署本合同。

抵押人:新兴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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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im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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