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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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注?2008?266号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

股权工作的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助执行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对以上法律文书的解释性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协助执行的范围不应超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事项。《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执行事项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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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并说明理由。

三、协助执行冻结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企业注册部门进行冻结登记。企业注册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通过实施警示登记的方法完成冻结登记。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冻结股权(投资)并禁止办理变更、转让、质押、减资、年检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暂停企业办理相应股权(投资)变更(备案)登记、质押登记和减资登记,但应正常依据职责依法实施年检。如果未载明禁止办理质押登记或减资登记的,则应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苏高法?2007?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暂停办理被冻结股权(投资)的变更(备案)登记。

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受理被冻结股权(投资)的股东(投资人)转让股权(投资)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但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已经核准登记的,应告知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

针对同一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的同一股东(投资人)股权(投资),要求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了要求变更(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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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四、协助执行轮候冻结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公司(企业)的同一股东(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进行冻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冻结登记手续后,为后来办理冻结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冻结登记。轮候冻结登记仍通过实施警示登记完成。轮候冻结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在先冻结的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转为冻结;在先冻结的法院对冻结的股权(投资)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在先冻结的法院对冻结的股权(投资)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冻结自动转为冻结。

五、协助执行冻结股东(投资人)股权或投资的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期限内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股东(投资人)股权或投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载明冻结期限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冻结期限视为两年。

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冻结的股权(投资)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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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的效力消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解除冻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相应的警示登记,除冻结效力自然消灭外,不得自行解除冻结的警示登记。

六、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

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认购股份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股东转让股份并无义务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法律文书后,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协助执行并表述理由(回函样式可参考附件1)。

七、协助执行转让股东或出资者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或投资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和《通知》要求,由注册部门负责向股权或投资权益所在企业发出《限期办理登记通知书》(文书样式见附件2),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的,注册部门应书面告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五条(八)项的规定实施三级警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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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工作事关利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附件:1.《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复函》(参考样式) 2.《限期办理登记通知书》(参考样式)及填写说明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 股权 协助执行 意见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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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复函的送达回执

文书文号 送达时间: 受送达人: 送达人:

…………………………………………………………………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复函(参考样式)

( 文书文号 )

人民法院:

贵单位《协助执行通知书》( 文书文号 ) 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不是法定变更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苏高法?2007?125号)第四条第4款“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股权或投资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暂停办理被冻结股权或投资的变更登记或备案。”该条款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对“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暂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对你院要求我局协助冻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禁止办理被冻结股份转让、买卖的要求,我局无法予以协助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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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局 限期办理登记通知书

( A )企注协执字[ B ]第 C 号

D :

依据 E 人民法院送达我局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 F )和 《民事裁定书》( G ), H

根据《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苏高法?2007?125号)第四条第5项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 I 登记。逾期拒不办理登记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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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说明: A:承办人工号; B:年份数,如2008; C:通知书的3位数流水号; D: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E:要求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F、《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 G:《民事裁定书》文号;

H: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协助执行的事项,填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的具体内容,例如:《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将甲股东在XX有限公司的XX万元股权变更至乙名下”,则G处可填写为“甲股东在XX有限公司的XX万元股权应当变更至乙名下”;

I:根据通知企业办理登记的具体事项,填写“变更”或“备案”

J: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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