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表填表说明(超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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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表(I104表)??????????????????????????????5 (二)定报基层表

 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7 四、附录

 劳动情况表指标解释????????????????????????????????8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

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市劳动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同时作为北京市劳动统计专业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北京市政府和各综合部门的需要,2005年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北京市辖区内所有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独立核算法人单位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年末人数,年平均人数,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等指标。 (四)调查方法

1.2005年年报劳动统计专业调查范围按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2.2006年定报调查范围同年报范围。

(五)本报表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分别为年报和季报。 1.年报:《劳动情况表》(I104表); 2.定报:《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六)填报方法:

1.根据经营地原则统计,所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基层填报单位,要包括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的分公司等相关统计资料,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填报一张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如果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核算并发放工资,应在表底注明给本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详细名称及法人代码;或不发工资的原因。

2.凡是在本市经营的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其有关人员和劳动 报酬的资料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3.凡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法人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 (七)几项具体规定与要求

1.法人单位应按时报送2005年年报和2006年四个季度的季报;

2.本统计报表制度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3.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计量单位为“人”、“元”;各表中的指标一律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4.劳动情况表(I104表)所填数据年末人数为12月底的人数,年平均人数为各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新增、调入从业人员和减少、调出从业人员为全年人次变动统计,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为12个月的累计数据(即全年数据)。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所填“本季实际”为当季数据,分时点数和时期数,“年初至本季累计”为累计数据,也分时点数和时期数。如二季度“本季实际”季末人数为6月底时点人数,平均人数为4~6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增减变动统计为4~6月人次变动统计之和,劳动报酬为当季(4~6月)劳动报酬之和;“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为1~6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6,增减变动统计为1~6月人次变动统计之和,劳动报酬为1~6月劳动报酬之和;

5.各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3—

6.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不得复写、复印。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上报统计局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

7各法人单位以法人经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确定的上报时间,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8为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9各法人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4—

二、报表目录

表号 (一)(年基层报表)

全部独立核算法人各区县统计局、北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统计局及直报单位 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及直报综合单位所属基层单位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页码 I104表 (二)定报基层表

I204表

劳动情况表 年报 5 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 1、2、3、4季度 同填报范围 7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5—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基层表

劳 动 情 况 表

表 号:I104

制表机关:北 京 市 统 计 文 号:京统发[2005]88

单位详细名称:□□□□□□□□-□ 有效期至:2006年3月底组织机构代码: 2005年 计量单位:人,指 标 名 称 甲 一、年末人数 其中:女 性 1.在岗职工 按用工期限分: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在岗职工中:户口在外省市人员 其中: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女 性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5.不在岗职工 其中:女 性 其中:离岗休养职工 长期病、休假人员 二、年平均人数 1.在岗职工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5.不在岗职工 其中:离岗休养职工 代码 乙 01 02 03 04 05 06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23 24 本 年 实 际 1 指 标 名 称 甲 三、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3.录用的退伍军人 5.由本市外单位调入 6.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7.其 他 四、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 2.开除、除名、辞退 3.终止、解除合同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5.死 亡 6.调到本市外单位 7.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8.其 他 五、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 4.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5.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其中:离岗休养职工 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代码 乙 25 26 28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5 46 47 48 49 表

局 号 止 元 本 年 实 际 1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27 4.录用的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 29 户口在农村人员 07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44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2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6年 月 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6—

年报基层表审核关系

 1.年末人数(01)=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不在岗

职工(03+11+12+13+14)〖ZK〗〗

 2.年末人数(01)≥女性(02);

 3.在岗职工(03)=长期职工(04)+临时职工(05);  4.在岗职工(03)≥户口在外省市人员(06);  5.在岗职工(03)≥户口在农村人员(07);

 6.户口在农村人员(07)≥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08);  7.在岗职工(03)≥专业技术人员(09);  8.专业技术人员(09)≥女性(10);  9.不在岗职工(14)≥女性(15);

 10.年末人数女性(02)≥不在岗职工女性(15);

 11.不在岗职工(14)≥离岗休养职工+长期病、休假人员(16+17);

 12.年平均人数(18)=〖ZK()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

员+不在岗职工(19+20+21+22+23);

 13.不在岗职工(23)≥离岗休养职工(24);

 14.新增和调入从业人员(25)=从农村招收人员+从城镇招收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录用的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由本市外单位调入+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其他(26+27+28+29+30+31+32);  15.减少和调出从业人员(33)=离休、退休、退职+开除、除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死亡+调到本市外单位+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34+35+36+37+38+39+40+41);

 16.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4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3+44+45+46+47);  17.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7)≥离岗休养职工生活费(48)。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7—

(二)定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

表 号:I204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京统发[2005]88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06年1- 季度 有效期至:2007年1月底止 指 标 名 称 甲 一、季末人数(人) 1=2+3+4+5+6 1.在岗职工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5.不在岗职工 二、平均人数(人) 7=8+..+12 1.在岗职工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5.不在岗职工 三、新增和调入从业人员(人) 13=14+..+20 1.从农村招收人员 2.从城镇招收人员 3.录用退伍军人 4.录用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 5.由本市外单位调入 6.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7.其 他 四、减少和调出从业人员(人) 21=22+..+29 1.离休、退休、退职 2.开除、除名、辞退 3.终止、解除合同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5.死 亡 6.调到本市外单位 7.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8.其 他 五、劳动报酬(元) 30=31+..+35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 4.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5.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36=31/8 代码 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本季实际 1 年初至本季累计 2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报告季内各月(季)平均人数之和

月(季)数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8—

四、 附 录

(一)实施办法

一、年报报表

(一)指标变动说明:劳动情况(I104表)“在岗职工”项下增加“临时职工”指标;“户口在农村人员”项下增加“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

(二)报送范围: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组织实施方式 1、区县统计部门

负责除市统计局直接管理单位以外的劳动情况表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按市统计局规定,由市级负责布置其所属的主营或全部单位,直报综合单位按要求收集、审核、上报。 (四)报送要求 1、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直报市统计局的单位除外)报表报送到经营地所在的区县(街道、镇、乡)统计部门。 报送时间、份数、地点按各区县统计局的要求报送。

基层单位报表(I104表)规定的报送时间为1月5日以后,1月底以前。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

按市统计局规定,由市级负责布置其所属的主营或全部单位,直报综合单位按要求收集、审核、上报。

(1)劳动情况表(I104表)报送方式:网上直报同时邮递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正式报表,基层报表2张以上的由主管单位按组织机构代码顺序装订成册。

(2)报送时间:2006年2月10日前。 3、区县统计局

(1)劳动情况表(I104表):上报包含101表和I104表的Cab包和101表与I104表连好的数据库文件;

(2)劳动统计年报对比表(I304表)(Excel文件):本表由区县统计局和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填报。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上报;

(3)年报审核逻辑检验单:上报电子版,不需打印出纸介质;

(4)年报说明(Word文件):主要包括全年情况与上年比较有哪些变化及原因;与上年年报比较,年末人数在70人以上单位未报送I104表的原因。

以上资料均在2006年2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到人口和就业统计处,并经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确认。

二、定期报表

(一)报送范围: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二)组织实施方式 1、区县统计部门

负责劳动统计季报工作的布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规模以上基层单位季度资料按法人单位采集数据,规模以下单位数据推算方式按京统发[2005]54号文件执行。规模以上单位的标准按2005年年报数据测算后另行通知。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按市统计局规定,由市级负责布置其所属的主营或全部单位,直报综合单位按要求收集、审核、上报。 (三)报送要求 1、区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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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情况季度综合表(I404表):以Excel文件形式报送; (2)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季报综合表(I404-1表):以Excel文件形式报送;

(3)季度规模以上单位基层数据库:报送101表与I104表连好的DBF数据库。规模以上单位以年报测算规模为准,在年内因从业人员变化低于所定规模的,仍视同规模以上单位,具体要求参见京统发[2005]54号文;

(4)季度数据变动说明(Word文件)

以上资料均在季后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到人口和就业统计处(遇节假日不顺延), 并经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确认。

2市统计局直接实行管理企业(单位) (1)填报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2)报送方式:以网上直报形式报送到人口和就业统计处,不需报送纸介质报表。 (3)报送日期和时间:季后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 萍 联系电话:83547374; 邮箱:xiaping@bjstats.gov.cn 联系人:王 鑫 联系电话:83547370; 邮箱:wangxin@bjstats.gov.cn

(二)劳动情况表指标解释

(一)人数指标

1、 季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季末的总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注意:①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 ③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劳务派遣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5)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

3、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同于长期职工。

4、临时职工: 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5、户口在外省市的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6、户口在农村的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在岗农民工。

7、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0—

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 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6)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7)船舶技术人员,(8)经济人员,(9)会计人员,(10)统计人员,(11)翻译人员,(12)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13)新闻、出版人员、(14)律师、公证人员,(15)广播电视播音人员,(16)工艺美术人员,(17)体育人员,(18)艺术人员,(19)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8、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

9、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

10、其他从业人员: 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档案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

包括使用的小时工,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11、 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包括离岗休养职工、劳务输出人员、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12、离岗休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已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而尚未正式办理社会退休手续的职工。

13、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1—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月平均人数=───────────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成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成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成立的天数。

2、季平均人数: 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

3

3、年平均人数: 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是: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

12

或: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

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 ────────────────

12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3、录用的退伍军人: 包括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录用的大学毕业生: 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5、录用的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6、由本市外单位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由系统内调入人员。

7、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8、其他: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

1、离休: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2、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应计入本项中。 3、退职: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2—

的人员。

4、开除: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5、除名: 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6、辞退: 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7、终止、解除合同: 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8、调到本市外单位: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后调到本市外单位的人员。

9、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11、其他: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四)劳动报酬指标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费、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

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 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发放给本 单位在岗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发放给本单位其他 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易奖酬金”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规定:

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3—

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③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④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⑤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4—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

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住房补贴、水电贴、房改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离、退休费。

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与“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5、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与“其他从业人员”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5—

劳动报酬(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6、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与“不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发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7、离岗休养职工生活费: 与“离岗休养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离岗休养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 (五)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

劳动情况表指标解释

(一)人数指标

 1.季末人数:指填报单位季末的总人数。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

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 注意:①在期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参军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生活费或补贴都不再统计在期末人数中。  ③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6—

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  下列人员也应统计为在岗职工:

 (1)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及职业介绍所的人员。

 (2)招用的自存档案的各类人员或虽没转档案但与原单位已没任何关系的人员。

 (3)再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或劳务派遣企业等机构派遣或输出劳务并发放劳动报酬的人员。 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自行招用的失业人员。

 (5)街道(镇、乡)办事处填报时要包括:在街道、镇、乡以及下属居(家)委会中工作的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

3.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同于长期职工。

4.临时职工: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 5.户口在外省市的人员:指在岗职工中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 6.户口在农村的人员:指在岗职工中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在岗农民工。

 7.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岗职工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1)工程技术人员,(2)农业技术人员,(3)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4)卫生技术人员,(5)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6)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7)船舶技术人员,(8)经济人员,(9)会计人员,(10)统计人员,(11)翻译人员,(12)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13)新闻、出版人员、(14)律师、公证人员,(15)广播电视播音人员,(16)工艺美术人员,(17)体育人员,(18)艺术人员,(19)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 8.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本单位使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 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此类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在岗职工指标或其他从业人员指标。

9.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因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该指标是按国籍或身份统计。

 10.其他从业人员:指填报单位聘用或使用的其他各类从业人员。这类人员与本单位没有档案关系但在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包括仍由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或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但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人员,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人员,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派到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使用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务输入人员、保险公司代理员(营销员)等。

 包括使用的小时工,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 包括由街道、镇、乡办事机构发放劳动报酬的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社区保洁员以及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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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文件精神,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如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应统计为“在岗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档案关系的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在相应的指标中反映。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无论兼职或专职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 11.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 包括离岗休养职工、劳务输出人员、企业的离岗挂编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分流的无岗位仍在册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到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在单位劳服、三产工作的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等。

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国劳务人员,如原单位仍发放工资的应在此项中统计其人数,并在相应项目中统计其生活费;如原单位不再发工资的人员,只统计其人数,境外单位发放的工资不统计。  12.离岗休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已办理离岗休养手续而尚未正式办理社会退休手续的职工。

 13.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月平均人数=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 ②对新成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成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成立的天数。

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季平均人数=

3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是: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12

或: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

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

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

12

(三)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指标  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8—

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

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来自城镇的其他人员。

 3.录用的退伍军人:包括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

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期满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 4.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 5.录用的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 6.由本市外单位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本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由系统内调入人员。

 7.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 8.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 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

 1.离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 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而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应计入本项中。

3.退职: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 4.开除: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 5.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 6.辞退: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 7.终止、解除合同: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 8.调到本市外单位:指在报告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后调到本市外单位的人员。

 9.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11.其他: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 (四)劳动报酬指标

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在报告期内(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以下同)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费、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9—

 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因此,发放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应计入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发放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技术交易奖酬金”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文),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精神,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文件精神,规定:

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③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④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⑤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帐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 注: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工资总额具体内容如下:  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 计件工资

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0—

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应当完成的定额乘以单价后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即工作物等级与标准工资等级相同时),计件标准工资与标准工资相等,当工作物等级高于标准工资等级时,计件标准工资则高于标准工资。  计件超额工资

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 奖金

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 津贴和补贴

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 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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