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6-01 08: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一)放宽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纳税人资产评估、企业改组以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等损失;??二是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使纳税人发生的损失;三是纳税人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而使其发生的财产损失;四是纳税人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从事借贷款业务损失;五是纳税人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而形成的损失。???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二)该《办法》对纳税人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的界定、认定条件、依据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三)对纳税人不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了重新划分。将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正常财产损失(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纳税人申报审批扣除改为纳税人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主申报扣除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四)缩短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时间。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由现在的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改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批。

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五)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逐级层报审批制改为“一级审批”制。一般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但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分解审批权限,纳税人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六)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县(区)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省级税务机关应在60个工作日作出。但在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天。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七)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审查作了重新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只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资料的相关性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税务机关要对经批准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一讲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八)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上级税务机关可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该《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应该依法进行调整,并区分责任,依法进行处罚。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五、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七、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八、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九、责任十、附则

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暂予保留。为正确有效地履行此项所得税管理职责,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审批或向事后监督检查调整过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总局对现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做了适当调整修改。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总则第二条明确了财产的定义: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这与会计制度有三点不同:--排除了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扣除的可能性;--没有强调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差异是资产准备金;--未包括长期待摊费用。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总则第三条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进行了分类,是为了体现不同财产损失的所得税政策和划分财产损失审批的范围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财产性质:?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按申报扣除程序:?-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可扣除财产损失?

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按损失原因:?-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永久实质性损害。?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一、总则?总则第四条对财产损失提出了及时申报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在不同年度可能执行的政策不同,为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财产损失的认定,套取税收好处,必须严肃财产损失认定时间。并对计算错误、客观原因和税务机关原因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总则第五条是对已扣除财产损失发生价值恢复或补偿的相应规定。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六、七条重新界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我们在办法中尽可能缩小了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团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尚不能很快完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大量毁损的资产历史凭据、资料散落不全或干脆挂在帐外,有的可能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人为责任。特别是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较长时间,在目前监管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企业虚报损失、多列费用,甚至银企不法人员相互勾结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还要经历相当长时间。比如,虽然已经有了《破产法》,但实际执行起来问题很大,有的企业纯粹是为了逃避债务,有的即使符合破产条件也不按法律规定履行破产清算程序。许多企业虽已名存实亡或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并未按《破产法》依法破产,因此,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存在大量确实无法收回但法律手续不全的呆帐损失,对这些法律手续不全的损失,不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就允许税前扣除事必造成管理漏洞,如不允许税前扣除,又不符合据实扣除原则。这是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主要原因。?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一切对纳税人真实性事项的事前审批都存在工作量大、容易混淆责任和滋生腐败等问题,从改革的发展方向看,必然要逐步向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检查的管理方式转变。因此,国办62号文件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只是作为暂时保留的审批事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八条是对财产损失审批性质和责任的界定。?这是整个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申报纳税责任;?有利于界定税务机关内部事前审批、事中实地审核和事后检查的职责;?有利于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逐步后基层下放。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对财产损失审批实质内容真实性实地核查的要求。?--根据审批的性质,我们不强求审批过程中的真实性的实地核查。但有权税务机关根据财产损失的特点、外部证据的特点和对税收任务的影响可以决定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将已审批财产损失的实地核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日查检查相结合,或部署专项检查。?--但我们提倡委托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是区、县)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九、十条明确了财产损失扣除审批的权限原则和一级审批制度。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级税务机关可按财产损失金额划分审批权限;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对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二章第十二条是对受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根据财产损失审批的特点,比行政许可时间略有延长。?县(区)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省级税务机关应在60个工作日作出。但在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天。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十三条是对企业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时间要求。截止年度终了15日内集中一次报批。主要是考虑必须在年度申报前完成审批手续(四月底前),省级审批需要六十日,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十日。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证据的情况,选择采取即报即批和年中集中一次性审批两种方法。第十四条是审批责任的规定。“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具体法律责任统一在第九章中规定。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三章参考《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委,2003年10月31日)第一次对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做了明确,特别是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十五条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特定事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三、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内部证据: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第四、五章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具体认定。?重新梳理明确标准。与第六章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需要具体清理、变卖,后者只要具备条件即可认定。?

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现金---------------短缺?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条件:(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讲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介绍??四、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四)公安部门等的死亡、失踪证明;(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hk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