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市级统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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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及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内卫发?2010?7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客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医改精神,充分尊重民意,兼顾效率公平,注重工作实效,建立起市级统筹、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牧民群众最大限度受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市级统筹,政策统一,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坚持提高质量,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扩大覆盖人口,提高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加强科学管理,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全市范围内新农合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实现参合农牧民就医“一卡通”和住院医疗费用现场直补、即时结报。户籍农牧民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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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70%,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年度资金结余不超过15%,累计资金结余不超过25%。

四、机构建设

(一)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赤峰市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督办指导等日常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领导组织,保障新农合工作有效落实。

(二)管理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在市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旗县区下设新农合经办机构,隶属于旗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乡镇政府设立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新农合日常工作。原则上,各旗县区、苏木乡镇政府原有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尚未建立的要予以补充。要建立有效的管理经办制约机制,使苏木乡镇级的新农合管理经办与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相分离,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尚未建立旗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苏木乡镇级的新农合管理经办与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职能未分离的地区,要在2012年3月1日前必须完成机构设立和分离工作。

(三)人员配备。各级政府要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成立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旗县区两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派驻60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12人、旗县区48人(平均每旗县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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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四)工作经费。市财政根据新农合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市本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旗县区财政继续按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标准,安排旗县区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适度增加;各旗县区要合理安排苏木乡镇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旗县区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根据工作量给予支付。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五)职责划分。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征缴和收支过程的管理监督,核定农牧民参合信息,监管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并核算参合人员就医费用补偿等工作。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本辖区新农合工作,负责办理农牧民参合登记、参合费代收代缴、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合人员就医费用补偿初审等工作。苏木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受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委托,协助做好农牧民参合登记、参合费代收代缴、监管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合人员就医费用补偿初审等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成立的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管理与服务,负责方案设计、核保、理赔、报表统计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派驻驻院代表,负责参保人员的身份核对,检查用药、诊疗情况,做好现场报销、信息收集、资料传递、政策咨询等工作;承担对参合人员市外就诊、外伤等意外伤害患者诊疗的核查和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日常监督。

(六)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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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级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平台、旗县区平台联网,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卡通”和网上即时结报。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信息化管理网络,通过信息网络加强资金使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促进合理医疗,确保农牧民受益。实行新农合和商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做到服务保障多元化、管理平台一体化,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与新农合一站式报销,现场支付参合患者补偿款,降低运行成本,为参合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五、基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2012年,我市户籍的农牧民新农合个人缴费为50元。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县区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为156元、42元、21元和21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90元。各旗县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可提高新农合资金补助标准。

(二)筹资渠道。现行筹资渠道不变,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年度集中收缴。

1.个人缴费。坚持以户(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本市户籍农村牧区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参合手续。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参合年度的未出生婴儿,可随其母亲一起登记参合。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持有居住证,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而有意愿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合,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参合手续。本市户籍外出务工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参合农牧民中途退出新农合,不返还参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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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群参合的资助范围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

2.集体扶持。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对参合农牧民要给予扶持。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新农合,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新农合统筹基金。

3.政府补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提高新农合资金补助标准。

(三)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旗县区政府或苏木乡镇政府代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及时存入本旗县区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的农牧民参合资金,也要在收缴期限内及时存入本旗县区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改革筹资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可以采取农牧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苏木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牧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牧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牧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收缴期限。新农合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为新农合筹资时段。各旗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农牧民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合登记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当年不予办理。

(五)信息管理。旗县区和苏木乡镇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对和录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本地区代缴参合费的农牧民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到本地区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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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办机构。参合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户口簿》相同。每年2月15日之前,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完成本地区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的更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参合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严禁信息泄露。

六、基金管理

实施全市基金统筹,明确市与旗县区在基金筹措、使用、管理上的职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合建立基金风险备用金制度和风险共担机制。2011年及以前的新农合风险金和沉淀基金仍归各旗县区管理,作为各旗县区的调剂基金。

(一)管理方式。

1.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市和旗县区财政局分别设立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每年2月底前,各旗县区将本辖区内收缴的新农合个人缴费资金缴入各地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并上报专户基金情况。市、旗县区根据当年实际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各自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在同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相应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市财政接到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划入市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保证新农合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

2.建立市与旗县区风险共担机制。以各旗县区当年筹集基金的90%作为本辖区内参合人员的补偿基数,10%作为全市新农合基金风险备用金。年度各旗县区超出补偿基数部分,由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新农合基金风险备用金各承担50%。由旗县区承担部分,可在2011年及以前的风险金和沉淀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旗县区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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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支出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本月或本季度补偿资金,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和个人补偿。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新农合基金总账和各旗县区分账,对新农合基金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旗县区经办机构要建立本旗县区新农合基金总账和各苏木乡镇分帐,苏木乡镇经办机构要建立苏木乡镇基金总帐和行政村、农牧户分帐,在资金到位和支付后要逐一登记建账。各级财政部门与各级管理经办机构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以转账形式结算,不得采用现金结算。转往市外就医的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补偿和慢性病、特殊病种等费用补偿,采用财政直补资金“一卡通”银行卡或存折账户等由经办机构通知银行转账支付。做到财政管钱不管帐,银行见钱不建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合理设臵财务人员岗位,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利用新农合信息网络系统,完善软件功能,逐步取消手工记账的方式,改由微机记账管理,并随时做好备份。

4.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管理专户和支出户,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做好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必须实现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网上审核、即时结报的对接,通过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做好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理赔工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保险费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级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一次性划拨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管理专户。全市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次年可在制定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年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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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余金额如果超出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15%以上,超出15%以上部分全部交回新农合医疗补助基金财政专户滚存使用。

(二)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包括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备用金四部分,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门诊观察治疗(包括门诊输液、门诊康复理疗、门诊蒙中医药服务)和门诊慢性病定额补偿,三项一并推进实施,扩大门诊受益面。住院统筹包括新农合基金补偿和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补偿两部分。

1.门诊统筹基金。2012年,按参合人口数每人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15元作为普通门诊资金,以户(家庭)为单位使用;35元作为门诊观察治疗(含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门诊慢性病定额补偿资金。门诊统筹资金实施总额预算、包干使用,分期支付,超支不补,参合农牧民不承担资金风险。

2.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在提取完风险备用金、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后的剩余基金为住院统筹基金。采取住院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和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在新农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到6万元封顶。

3.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2012年,按参合人口数每人10元作为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从而使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提高。一是新农合报销补偿到6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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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赔付比例为80%,年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整体封顶线达到20万元,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参合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医药总费用在6万元以上,新农合补偿未达到6万元,符合新农合政策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50%的赔付比例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年最高赔付到封顶线6万元,以扩大参合人员的受益面,尽量降低参合人员个人支付医药费用的比例。三是将新农合外伤等意外伤害患者住院补偿工作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按照新农合规定政策执行,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

4.新农合风险备用金。包括提取的全市当年筹资总额10%的基金和各旗县区2011年及以前新农合风险金和沉淀基金。

(三)基金支付。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合人员在本辖区内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以及市外就医的住院报销补偿费用,并于每月25日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报市财政局申请应补偿资金。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参合农牧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费用复审并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其垫支的补偿资金。商业保险机构的理赔资金也必须同步支付。

1.新农合基金支付采取预拨制。每年年底市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市级统筹专户)向旗县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预拨门诊统筹资金和30%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按月向市财政局填报用款申请书,财政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市级统筹专户拨入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旗县区新农合基金管理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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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药费用补偿实行即时结报制。参合人员在本旗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现场报销;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初审,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现场报销;应该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理赔支付的,由其驻院代表核实审核后现场赔付,由医疗机构垫支。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报销垫付的资金,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期给予结算。

3.非即时结报费用结算。参合农牧民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报销;应该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理赔支付部分,由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和赔付资金一并打入农牧民财政直补资金“一卡通”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并及时予以告知和公示。

4.报销医药费用执行严格审核制。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合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在本辖区内定点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以及市外就医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药费用的复审,负责对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单据的抽审。对在审核和抽审中发现的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的费用,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予报销或结算。

七、补偿办法

(一)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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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 医药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补偿标准。附件:赤峰市2012年新农合基金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一年累计补偿金额最多达到封顶线。参合人员在年度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因不同疾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蒙中医定点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旗县区级100元,市级3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市内跨区域住院报销补偿执行全市统一报销比例。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各段报销比例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5%。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蒙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5%。定点蒙中医机构提供蒙中医药服务在总诊疗服务中能够达到80%以上比例的,其补偿比例再提高5%,整体提高到20%,总的报销比例不超过95%。蒙中医药服务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蒙中药饮片、蒙中成药、蒙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农合诊疗项目(试行)》(内

卫发?2010?58号)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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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救治等按自治区有关方案执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待确立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后,在自治区方案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和民政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后执行。在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全市统一的新农合政策进行报销补偿。

3.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项目和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衔接。已经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健康体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合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

4.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可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仅对参合人员,按门诊观察对待)。

5.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于县、乡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补偿标准;属于省、市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我市市外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

6.实行市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市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药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

7.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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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药费用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药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8.普通门诊费用可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报销,可一次性使用完毕。门诊观察治疗主要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延伸到村级,报销比例县级为40%,乡村级为60%;年度封顶线为800元(村级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户封顶)。单次报销封顶村级100元/次;乡镇和县级400元/次。门诊观察治疗达到年度封顶线又进行住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基础上增加400元。门诊慢性病按病种实行定额报销,年度封顶(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9.一般诊疗费的新农合支付比例和报销办法:普通门诊和旗县区级定点机构实施门诊观察治疗(按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材料费收取,计入总费用按比例报销)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门诊观察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输液和门诊康复理疗)在村级和乡镇级治疗按每人次10元∕日收取。个人自付每人次2元∕日,不计入报销范围。其余8元不计入总费用,全部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测算,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诊疗费所包含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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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含增补药物)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基本药物(含增补药物)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报销。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按原比例报销。经合法注册的蒙中医机构蒙中药制剂按乙类药品报销政策执行。

11.新农合诊疗项目中,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列为全部补偿项目。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为: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旗县区级和苏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80%;市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

12.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15%(含风险备用金,下同),历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25%时,经市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可开展二次补偿。开展二次补偿,应主要对当年得到住院补偿的农牧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参合人员进行补偿。具体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八、服务监管

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和各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财政和卫生部门定期开展基金财务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一)有效落实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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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市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全市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2.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旗县区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补偿情况进行稽查。

3.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设立新农合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本地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补偿情况等。

4.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牧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查实的举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5.经稽查、审计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追回违规金额直至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参合人员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合农牧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9.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突出的旗县区给予一定奖励。

10.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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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hi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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