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2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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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公司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本行信用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信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行有关信用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理信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业务全过程以及与信用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主要由客户基本档案、信贷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信贷管理档案等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零售信贷中心。 第四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级授信尽职人员均应配合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信用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保管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经营机构信用业务档案应集中到分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行、总行相关部门应按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本级行评级、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等相关信用业务档案进行收集和整理,集中到本级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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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或虽在同城,但由于路途遥远等原因由分行集中保管确有困难的,若具备档案存放条件,并由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经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备总行,信用业务档案可以由经营机构集中保管。

第五条 各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用业务档案的接收、审核、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并熟悉信用业务流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及具体操作。

相关信用业务管理、经营机构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配合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业务文档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的文档利用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本外币公司信用业务和零售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同业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信用业务经营机构职责

负责信用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立卷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九条 放款中心职责

负责接收信用业务经营机构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并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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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档案移交给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业务下柜前信用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客户信用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将已结清信用业务档案定期(每年一次)移交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授信尽职部门对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业务档案的完整性负有重要职责。各级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信用业务档案的管理负有领导、管理、检查、监督职责,应定期检查辖内信用业务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纠正;组织辖内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培训工作。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接收、管理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已结清信用业务档案。

第三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业务档案由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基本情况、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等档案组成。 第十三条 信用业务档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即在信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基本情况、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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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档案。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文件和有权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授信后定期提供的财务报表;

4、人行征信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业务报告、贷款卡状态报告和其他证明贷款卡有效性的必备档案、个人信用业务报告; 5、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表; 6、集团客户情况;

7、自然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收入证明及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

(二)担保基本情况。即接受客户为申请该信用业务所提供的担保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 1、本条第一款1-6项内容;

2、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臵权的要件(以下统称“抵质押权证要件”)。主要包括: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的保险单证及已交保费(或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款收据复印件等; 3、抵(质)押物评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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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收入证明及个人担保声明书等; 5、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 (三) 信贷文件,主要包括: 1、一般性信贷文件 (1)办理信用业务申请书;

(2)信用业务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 (3)购销合同; (4)担保核保档案;

(5)信用业务送审表、信用业务批准通知书;

(6)规模核准通知书(要求核准规模方可放款的项目); (7)授信后检查报告; (8)信贷资产分类文件;

(9)呆、坏账核销文件(主要是呆、坏账核销送审表); (10)重大事项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11)与信用业务关系人往来函件;

(12)特殊资产项目清收保全方案、有关会谈纪要和会议纪要、保全诉讼审批档案等;

(13)其他需要存档的档案(如办理展期业务需要的档案、信用业务档案部门、人员之间移交文件等)。 2、与业务相关的特别信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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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信用业务品种不同,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存档的档案(如固定资产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有权机关批复文件,固定资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贴现业务商业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出口押汇业务信用证复印件等)。 (四)信贷法律文件包括:

1、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个人担保申明书等);

2、信用业务主合同(协议)及从合同的变更文本,如展期合同、补充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5、借款借据;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做出的决议;

7、具有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件及回执,以及律师的催收法律意见书等;

8、信用业务纠纷或信用业务诉讼形成的法律档案如起诉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和解协议有关档案、执行申请书、中止执行通知书、执行终止裁定书、执行和解的合同及协议等; 9、其他关系信用资产安全的重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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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十四条 收集信用业务档案。各级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受理信用业务后,对于每笔信用业务都应设立专用文件袋,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都应存放于专用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收件日期等。

第十五条 移交信用业务档案。信用业务档案移交从阶段上分为前期移交和后续移交。前期移交以放款审核完毕为标志,包括信用业务发放申请文件和发放审核文件,其中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应同时移交原件和全套复印件;后续文件移交应随时进行。各次移交均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照信用业务操作流程,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信用业务办理放款审核前,经营机构按照《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附件1)向放款中心审查人员履行第一次移交。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中心复核人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原件送会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复印件以及除抵质押物权证要件以外的全套信用业务档案向档案管理人员履行第二次移交。由经营机构放款审核的业务,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原件可以存放在经营机构库房中,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复印件和除抵质押物权证要件以外的全套信用业务档案需定期(至少每15个工作日一次)向分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移交。经办客户经理、放款中心审查人员、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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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在《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下方签章确认。

(二)信用业务入账时的借款借据以及授信后管理至回收阶段形成的后续档案,经营机构和分行授信后检查部门应实时移交,不便于实时移交的档案可以批量移交,但最迟应在相关档案或凭证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并根据本行授信尽职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授信后管理档案交接单》(附件2)与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

办理移交手续后,各移交当事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一式三份,经办客户经理、放款复核人员、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各保留一份,《授信后管理档案交接单》一式二份,经办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保留一份。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放款复核人员移交的档案后,将《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连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作为信用业务档案首件。

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需经常查阅的档案复印留存,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建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按户建档、分笔立卷、集中保管、分段管理”的原则。零售信用业务档案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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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用“一笔一卷”的形式建档。

“按户建档”是指一个授信客户建立一个信用业务档案。 “分笔立卷”是指对一个授信客户发生的每笔信用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并统一存放在该授信客户档案内。授信项下各笔业务的立卷档案一般包括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有关授信档案(包括客户基本情况、担保基本情况及授信审批档案)可单独立卷。非授信项下信用业务档案可分两部分立卷,客户基本情况单独立卷,每笔信用业务担保基本情况、信贷文件和信贷法律文件组成一卷。

“集中保管、分段管理”是指将一个信用客户形成的文件档案依据项目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信用业务档案和结清后信用业务档案两个阶段,并由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但应分别存放。业务结清后的信用业务档案,定期(每年一次)移交至综合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核查。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后档案的完整性负责。对于移交的每笔信用业务档案,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确认与核实。

(一)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清单上不同信用业务品种所列档案,按照信用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和“授信后管理”两个阶段,确认应该移交的信用业务档案份数是否在清单上全部列出,已移交的信用业务档案是否与清单所列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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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一致。

(二)核对每份信用业务档案是否为原件、原稿或清单列明同意存档的复印件。对于未能按照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档案的,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退回放款中心复核人员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档案整理。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用业务档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业务档案装订、整理,并对每笔信用业务档案进行编号(按经办机构、年度及客户顺序编排)后,按相应的经办机构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保管的信用业务档案须逐笔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附件3)上登记造册。信用业务档案整理依据客户基本情况档案、信用业务和担保档案两部分内容进行,如为授信业务,应将担保档案并入客户基本情况档案整理。其中:

(一)信用业务和担保档案按照两个阶段顺序进行整理 1、信用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形成的信用业务档案;

2、授信后管理阶段形成的信用业务档案。

每一阶段的信用业务档案内容按照信用业务操作流程顺序进行排列。

(二)客户基本情况档案

客户基本情况档案从信用业务档案中整理单独立卷。如对同一客户发放多笔信用业务,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从多笔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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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中将该客户的客户基本情况档案整理集中立卷。

(三)抵(质)押物权利凭证要件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抵押或质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存单、有价证券以及其它产权或收益凭证、财产保险单等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放款中心复核人员办理入库手续的同时,应在《兴业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入库保管登记簿》(附件4)上登记,同时复印一份装入信用业务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

第十九条 信用业务档案的建档要求

(一)信用业务档案装具采用卷盒形式,一户一盒,一盒内可装多卷。

在卷盒脊背标明授信客户全称(可多盒分装,并在卷盒脊背标上顺序号),每个信用业务档案应在卷盒封面标明授信客户全称和授信档案编号、信用业务合同号、信用业务种类、金额、利率、信用业务起止期限及担保情况等(格式见附件5立卷档案皮参考样本、附件6信用业务档案盒封面参考样本和盒脊参考样本)。卷盒内每笔信用业务第一页应装订或贴有由档案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信用业务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附件7)。

(二)每个客户的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设立一个专卷,每笔信用业务信贷文件、信贷法律文件和担保基本情况档案设立一个专卷,如为授信业务,则担保档案应与客户基本情况档案合设一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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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卷和卷内档案必须按照业务操作时间和信用业务管理顺序进行排列,每笔贷款的借款借据贴在信用业务主合同内。 (三)信用业务档案内档案应与《信用业务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清单顺序一致,从第一份文件档案的首页至最后一份文件档案的尾面逐页编写页码(凡有字即为一页),并按卷装订,装订要求左侧和下侧对齐。

(四)每个案卷应打印两份《信用业务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附件7),其中一份放在卷首,一份作为检索工具。

(五) 立卷时,对与前笔信用业务相同的档案,可不必重复建档,但应在《信用业务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中对未建档的档案注明该档案已在前笔信用业务档案中立卷(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年检时间,对不同的年检时间,视为不同档案分别存入与其相应的信用业务档案中)。

第二十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定期提取信用业务结清信息 ,及时在立卷档案封面(格式见附件5)加盖“结清”戳记,标明结清时间,并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薄》(附件3)上登记结清日期。展期业务应在档案封面注明展期合同号、展期金额、利率、起止期限、担保等情况。经总行批准的核销项目应在档案封面注明“核销”字样,标明核销或账销案存时间,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上的“保管截止年份”栏注明“核销、永久保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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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专门建立永久保存档案区存放。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可根据档案数量情况并结合管理需要,将已结清的信用业务档案取出,存放于已结清档案区,并逐笔登记《兴业银行已结清信用业务档案登记簿》(附件9)。已结清档案按机构、客户和结清年份顺序排列。已结清信用业务档案,定期(每年一次)移交至综合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物权证要件的保管

(一)抵质押物权证要件的保管应视同现金,入库房管理,由放款中心集中办理出入库手续。放款中心审核人员应在收到经办客户经理移交的信用业务项下相关抵质押权利凭证要件当日,按照本行代保管物品出入库管理规定将抵质押物权证要件交由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办理入库手续后,放款中心复核人员应将加盖会计业务公章的《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第四联) 原件专夹妥善保管,并及时登记《兴业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入库保管登记薄》(附件4)。《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第四联) 复印件联同其他信用业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一并集中入档。 信用业务放款审核由经营机构进行的,抵质押物权证要件原件可以存放在经营机构库房中,办理手续参照放款中心集中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因信用业务全部结清,需支取抵(质)押物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分行放款中心提供由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出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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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分行放款中心出入库经办人员在留存保管的《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第四联) 原件上签注出库理由,并加盖放款中心公章后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出库,按要求在《兴业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入库保管登记簿》上登记相关内容。

(三)对已封存入库交会计部门保管的抵质押权证要件档案,在信用业务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允许借阅。如遇授信展期、债权债务重组及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原件的,必须由经办客户经理填写《信用业务(文件)档案利用申请表》(附件10,下称利用申请表),注明用途和期限,经利用部门及抵质押权证要件保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且仅限于行内利用。如需将抵质押物权证档案借出行外使用的,还需经经营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审批,且应严格控制,用后立即归还,超过利用期限的需续办手续。

(四)信用业务结清后,需向抵押人或出质人退回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要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凭本行出具的代保管收据及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的介绍信索回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信用业务经办人员收到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索回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的申请后,必须在申请上签注退回理由,并由抵押人或出质人签字已收到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才能办理退回有关档案。

办理退回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的申请档案(包括代保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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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信及抵押人或出质人签字已收到有关抵押、质押权利凭证的档案等)必须及时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信用业务档案利用登记制度。信用业务档案利用人利用信用业务档案,必须填写《利用申请表》(附件10),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批准后的《利用申请表》办理档案利用手续,并在《档案利用登记表》(附件11)上登记,对利用档案的时间、内容等行为做概要记录,且由利用人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档案利用。

(一)信用业务档案一般仅限于本行信用业务经办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利用。

本行信用业务经办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利用信用业务档案,利用人需填写利用申请表,现场利用的,需经利用人本级行信用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因特殊情况需外借利用的,需经过经营机构负责人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本行信用业务经办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审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利用信用业务档案,除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外,还需经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才能外借档案,外借档案原则上应当天归还,特殊需要的,最长不超过七天。 (二)本行系统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利用信用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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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由行内对口部门填写《利用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利用。信用业务档案的利用仅限在行内进行,且必须于当天归还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外部监管部门、公检法等有权部门利用信用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利用公函,并由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指定法律人员负责陪同利用。

利用信用业务档案的系统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复印或拍照信用业务档案的,必须经法律人员和信用业务档案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方能办理。

复印档案由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为其复印,复印档案不得擅自外传。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借时,行内对口部门应填写《档案出借单》(附件12),并报经同级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同级行分管风险管理行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出借,同时将出借单作为档案附件专门保存。

(三)信用业务档案利用人在利用档案期间,应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利用人不得在信用业务档案上涂改、拆取、标注、伪造、损毁、遗失和对外公开,对因档案遗失、毁损或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四)档案管理人员对出借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的,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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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信用业务档案利用参照本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于各类体现信用业务档案(含抵(质)押物权证要件)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办人员之间移交、接收的痕迹记录如借阅登记簿、借阅申请表、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登记簿等档案应妥善保管,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六章 银行内部信用业务管理档案的建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审查审批部门授信审批项目档案的建档管理

(一)总、分行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授信档案建立遵循“按机构建档、分户立卷”的原则。

(二)授信审批项目档案包括:经营机构撰写的送审表复印件、审查部门撰写并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送审表复印件、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表、会议记录、信用业务批复通知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等。

(三)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建档的信用业务审批项目档案由兼职人员专门保管。

(四)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撰写并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的送审表原件由授信审查审批部门整理、装订成册后,随同送审表档案清册按年度向同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归档手续于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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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前完成。信用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单独装订移交。

第二十六条 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的建档管理

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包括:银行内部有关信用业务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报告、信用业务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各类内外部检查报告等。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原件由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整理、装订成册后,按年度向同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归档手续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完成。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副本(或影印、复印件等)由相应信用业务管理部门指定兼职人员区分类别、按时间顺序建档保管。

第七章 信用业务档案的保存、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业务档案库房建设,根据保存信用业务档案的种类和数量,设臵必备的专用库房和柜架。库房要坚固,并备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设施。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信用业务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保存年限较长的档案,发现破损、虫蛀等问题,应及时修补或补救,重要传真件要及时复印,以防字迹褪色,并对档案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信用项目结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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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用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

(一)授信审查审批管理部门建档的信用业务审批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自信用项目结清之日起三年。

(二)客户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有未结清信用业务关系公司客户的信用业务档案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用业务的公司客户,自该客户与本行最后一笔信用业务结清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五年;零售信用业务档案自贷款结清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三年。

(三)综合类信用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年度汇总表应永久保管。 (四)信用业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五)对本行发展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或有示范作用的信用业务项目档案应永久保存;呆坏账核销的信用业务项目档案,经营机构应长期保存,另行归类保管,并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上标注。呆坏账核销项目经催收全部收回结清后的信用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已结清全部信用业务的客户清单报送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并提出保管年限的书面意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收到经办机构提交的结清全部信用业务客户清单后应专夹保管,将保存期限标注于客户档案盒和案卷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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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上注明信用业务全部结清日期和保存期限,另行保管。

第三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信用业务档案,各级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提出销毁申请,填写《信用业务档案销毁清单》(附件13),附销毁档案的档案编号、客户名称、业务种类、信用业务起止期限、项目结清日期,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拟销毁的项目档案清单等内容,会同经办机构审核并经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行档案销毁鉴定小组审批。

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信用业务档案,应确定相关授信尽职人员已尽职履责后方能进行销毁。

第三十一条 档案销毁鉴定小组由同级行分管风险管理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同级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 经档案销毁鉴定小组鉴定同意销毁的信用业务档案,信用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登记造册。档案销毁时,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信用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管理部门及保卫部门应指定地点监销,防止遗失、泄密。销毁后,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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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尽职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毁、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信用档案和擅自透露客户信用业务档案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存储信用业务档案数据、图像的电子介质的管理,执行本行有关电子介质档案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及辖内机构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兴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兴银[2000]5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信用业务放款审核档案清单 2、授信后管理档案交接单 3、信用业务档案管理登记簿

4、兴业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入库保管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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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卷档案皮参考样本(封面、尾页)

6、信用业务档案盒封面参考样本和盒脊参考样本 7、信用业务立卷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8、信用业务档案编号规则 9、已结清信用业务档案登记簿 10、信用业务(文件)档案利用申请表 11、信用业务档案利用登记表 12、信用业务档案出借单 13、信用业务档案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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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hi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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