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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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10?7号

登记号LDCR—2010—00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 六月十三日

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电动汽车产业,提升我市汽车工业水平,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汽车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电池)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产业指导

第三条 本市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主要方向是纯电动汽车,发展重点是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攻关。

第四条 本市电动汽车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末,基本形成年产10万辆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国内领先并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电动汽车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 抓紧编制《娄底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并明确电动汽车产业作为我市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优先培育发展。

第六条 成立娄底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娄底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电动汽车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力争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进驻我市,加快开发电动汽车产品。

第三章 土地税费

第八条 在娄底中心城区规划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首期规划在娄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专门用于电动汽车项目的开发生产。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和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实行优惠供给政策。

第九条 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发?2008?14号)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扶持。相关规费的收取可按《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娄发?2008?14号)的相关优惠标准执行;个别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条 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升级、转产并参与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及关键部件生产,在土地、融资和税费等方面,享受引进的电动汽车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在市本级财政设立的“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和“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中拿出500万元作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电动汽车购置补贴和营运补助、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高级人才引进和技能人才培育补贴等方面。

第十二条 制订金融服务方案,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创新投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电动汽车的产业投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公共平台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在电动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和配套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对从事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章 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将电动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控购审批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市内各财政拨款单位优先采购本市生产的电动汽车。

第十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领域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从2011年起至2015年,在娄底中心城区以及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

服务领域,以及曾国藩故居、梅山龙宫、蔡和森纪念馆、波月洞等 3A 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逐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出台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向上级争取将本市纳入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城市范围。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汽车消费,降低使用成本。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的用电价格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给予优惠。在没有出台专项政策前,其用电价格不高于大工业销售电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池市场化运营业务,该类企业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所用电量享受同等电价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制订电动汽车以旧换新制度,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构建可循环利用的电动汽车回收体系。

第六章 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对因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汽车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将标准化充电站、维修服务站、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行业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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