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更新时间:2023-08-12 13:31:01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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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
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
1.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3)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较难判定,通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类债券所得不应视为股息。然而如果贷款人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风险,其利息可被视为股息。
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②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③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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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存在上述情况时,借款人所在国可根据资本弱化的国内法规定将利息作为股息处理。
【例题·多选题】依据中国与新加坡签定的税收协定,贷款人分担债务人公司风险的判定因素有()。(2017年)
A.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B.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C.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D.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高额利息
E.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答案】ACE
【解析】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②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③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2.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①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3.特许权使用费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三)《中新协定》的修订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2.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协定》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1)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2)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3)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4)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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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例题·多选题】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与国际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下列收入中,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有()。(2018年)
A.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运输收入
B.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取得的租赁收入
C.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D.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旅馆取得的收入
E.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E
【解析】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①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④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3.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不属于会议发言。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一)受益所有人认定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1.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2.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例题】中国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中国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中国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中国香港居民E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中国香港居民F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中国香港居民E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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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中国香港居民
E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
中国香港居民F 通过在BVI 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中国香港居民)间接持有中国香港居民E100%的股份,虽然中国香港居民E 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中国香港居民F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中国香港居民E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例题】中国香港居民G 投资内地居民并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I 通过新加坡居民H 间接持有中国香港居民G100%的股份,虽然中国香港居民G 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I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 和新加坡居民H 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中国香港居民G 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中国香港居民G 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中国香港居民G 可根据内地与中国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安全港条款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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