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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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本规程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料(砂、碎石)构成的建筑物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软弱基土表面,使基土形成一层较原土均匀密实的新地基。 2.0.3 强夯地基

使用大吨位夯锤自由下落的冲击能量,迫使原状基土深层固结形成的新地基。

2.0.4 注浆地基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固化后所形成的地基。

2.0.5 预压地基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实现土的预先固结而形成新地基。以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3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水泥浆液或水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硬化后与桩间土形成的地基。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工艺,称为单管法;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同时喷出高压水、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深层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与桩间土共同构成的地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

在原土中成孔后分层填以素土或灰土并夯实,使填土压密,同时挤密周围土体,挤密桩与桩间土共同构成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经泵压或下料斗投入孔内,构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

利用锚杆和液压压桩机将预制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做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规范中附录A。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 土方工程

4.1 土方开挖

4.1.1 一般规定

1. 本规程适用于除岩石开挖以外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土方工程施工时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 做到文明施工。土方的平衡计算,应综合考虑土方量的各种变更因素,如土的松散率、压缩率、沉降量等。

3.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山区施工应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如需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临时排水不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方、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要损害农田、道路。 4.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当土方工程挖

方较深时,应采取措施, 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5. 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6. 采用机械施工时,只能挖至设计高程以上30cm,以后用人工挖至设计高程。

7. 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 4.1.2 施工准备 1. 施工机具、设备

应根据工程规模,合同工期以及现场施工条件, 合理确定采用符合施工方法的设备型号、数量等。一般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液压挖掘机、自卸汽车、推土机、铲运机等。

2.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 要求

(1) 土方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施工。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2) 山区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等。如因土方施工可能产生滑坡时,应采取措施。在陡峻山坡脚下施工,应事先检查山坡坡面情况,如有危岩、孤石、崩塌体、古滑坡体等不稳定迹象时,应做妥善处理。

(3) 施工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水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和弃土场地,做好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

(4) 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加宽、加固等准备工作。 3. 技术准备

(1) 组织土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其比例一般为1:500~1:1000),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以及工程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土方施工图的方格网边长一般为10~20m;横断面间距一般为20m,地形复杂处另增加断面。

(2) 设置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3) 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4.1.3 施工工艺

1. 土方开挖工艺流程

2. 在山坡地区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先做好永久性截水沟或设置临时截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场地。沟壁、沟底应防止渗漏。在平坦地区施工,可采用挖临时排水沟或筑土堤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3. 临时排水沟和截水沟的纵向坡度、横断面、边坡坡度和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坡度应根据地形确定,一般不应小于3‰,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沼泽地区可减至1‰。

(2) 横断面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按照施工期内最大流量确定。 (3) 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和沟的深度确定,一般为1:0.7~1:1.5,岩石边坡可适当放陡。

(4) 出水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应防止冻结。

4.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流速不宜大于表4.1.3.3的规定。必要时,在下列地段或部位应对沟底和边坡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表4.1.3.3 临时排水沟内水的允许流速表

项次 1 2 3 4 5 6 7 8 9 土的类别和加固方法 1.土的类别 淤泥 细砂、中砂粉土 粗砂、粉质黏土、黏土 软砾岩、泥灰岩、页岩 石灰岩、中实和密实的砂岩 2.加固方法 干砌卵石或块石 浆砌卵石或块石 素混凝土 石笼 允许流速(m/s) 0.35 0.5~0.6 1~1.5 4 5~7 2~5 5~7 8 5~8 注:表内允许流速为水深1m的流速。水深为0.4m时,应乘以系数0.7;水深为2m时,应乘以系数1.04。

(1) 土质松软地段。

(2) 流速较快,可能遭受冲刷地段。 (3) 跌水处。

(4) 地面水汇集流入沟内的部位。 (5) 出水口处。7

5.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如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边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可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降水。 6. 基坑(槽)、管沟的开挖高程低于地下水位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以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

采用正铲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挖方时,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并不少于0.5m。

7. 应根据不同土质的渗透系数,采用不同的降水方法,常用的降水方法见表4.1.3.7。

表4.1.3.7 降水方法及适用条件

渗透系数(cm/s)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 深井井管 10-2~10-5 10-3~10-6 < 10-6 ≥ 10-5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3~6 6~12 8~20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 10

8. 基坑内采用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现场土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

(2) 基坑(槽)、排水沟底与集水坑底应保持一定的深度差。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3) 集水槽、坑应与基础底边有一定的距离,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砂土、黏性土距离宜≥ 50cm。

(4) 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颗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 (5) 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治措施。 9. 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布置。

10. 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基坑(槽)或管沟的平面、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2) 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形式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3) 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4) 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5) 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降水设计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重大工程的井点应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11.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

12. 在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做适当调整。

13. 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 14. 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5. 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沙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16. 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尚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程的有关规定。

17.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工程地质与设计资料不符需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18.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或参照表4.1.3.18的规定放坡。挖方经过不同类别的土(岩)层或深度超过10m时,其边坡可做成折线形或台阶形。

表4.1.3.18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硬 一般性黏土 硬、塑 软 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 碎石类土 充填砂土 注:①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②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③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边坡值(高:宽) 1:1.25~1:1.50 1:0.75~1:1.00 1:1.00~1:1.25 1:1.50或更缓 1:0.50~1:1.00 1:1.00~1:1.50

19. 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20. 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防止水流入挖方场地。

21. 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在河岸、荒野地方弃土时,不得阻塞河道或影响排水。

22. 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23.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2) 不宜在雨期施工。 (3) 应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4) 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5) 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6) 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7) 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8) 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9) 抗滑挡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隔)段进行,开挖一段应及时做好挡土墙,并按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24.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 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 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25. 雨季施工

(1) 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挖方时并应预留20~30cm厚度,待施工垫层前挖除。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 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 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应增备排水设备及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4) 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5) 对于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雨季施工应注意防水、排水,必要时应采取覆盖措施。

26. 冬季施工

(1) 冬季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如基础垫层不能紧跟施工,应将基坑(槽) 复盖,防止基土结冻。 (2) 破碎冻土采用的机具和方法,应根据土质、冻结深度、机具性能和施工条件等确定。当冻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铲运机、推土机或挖土机直接开挖。当冻土层厚度较大时,可用松土机、破冻土犁、重锤冲击、劈土锥(楔)或爆破法破碎。 (3) 冬期开挖土方时,如可能引起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或其他地下设施产生冻结破坏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在挖方上侧弃置冻土时,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为常温条件下规定的距离再加上弃土堆的高度。

(5) 冬期施工时,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均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因冻结可能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和降低地下水位设施等,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4.1.4 质量标准

1.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 排水畅通 插管时目测 用钢尺量 水准仪 检查回填料用量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1 排水沟坡度 ‰ 1~2 2 3 4 5 井管(点)垂直度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井管(点) 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 % mm mm kPa kPa mm mm 1 ≤ 150 ≤ 200 ≤ 5 > 60 > 93 80~100 120~150 6 7 2.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

表4.1.4.2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mm) 项 序 项目 挖方场地平整 桩基基坑基槽 人工 机械 -50 ±30 ±50 ++500 300 -150 -100 检验方法 管沟 地(路)面基层 1 标 高 -50 -50 + 100 水准仪 经纬仪,用钢尺量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主控项2 目 3 长度、宽度(由+200 设计中心线向-50 两边量) 边 坡 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观察或土样分析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4.1.5 施工试验计划

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2.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3.开挖完成后,如设计需要对基底进行承载力测试,常用的测试方法有:静力触探测试、动力触探测试、静力载荷测试、旁压测试、野外十字板剪切测试等。

4.1.6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机械挖土时,在伸臂工作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2.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应遵照有关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可能堵塞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4.建设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5.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防止其飞扬、洒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和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6.工地四周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危险区域如深基坑工程、临空、临水等危险地段,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7.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2)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利用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飞扬或散落;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或随意处置。

(4)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摆放整齐、有序。 (5)运用有效方式和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8.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7 成品保护

1.施工场地周围应做排水沟,或做成一定排水坡度。 2.边坡坡脚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水渗入。 3.基坑(槽) 的边坡坡度,一定要符合要求。 4.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材料堆放应距坑沿1m以上的距离。 5.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汽车不小于3m;马车不小于2m;起重机不小于4m;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

6.当基坑较深或晾槽时间较长时,为防止边坡失水松散或地面水冲刷、浸润影响边坡的稳定,应采用薄膜或砂浆覆盖,或砌石、草袋装土堆压、挂铁丝网抹水泥砂浆等方法保护。

7.坡顶避免堆放超过限额的静载物质,同时避免外力的震动。在基坑(槽)回填并稳定前要保持对基坑边坡位移及沉降的观测。 8.基坑(槽) 挖至设计标高后,对原土表面不得扰动。

4.1.8 工程质量验收

1.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2.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 m2取1点, 但不应少于10点; 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 每边不应少于1点;表面平整度每30~50 m2取1点;挖方、填方、地面基层每30~50m2取1点,但不少于5点。 3. 土方工程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4. 验收挖方和场地平整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1) 平整区域的坐标、高程和平整度。 (2) 基坑(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3) 边坡坡度和边坡的加固。 (4) 水沟和排水设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5) 隐蔽工程记录。

5. 下列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1) 基坑(槽)或管沟开挖竣工图和基土情况。

(2) 对不良基土采取的处理措施(如换土、泉眼或洞穴的处理、地下水的排除等)。

(3) 排水盲沟的设置情况。 6. 土方工程竣工后,应提出下列资料:

(1) 土方竣工图,基坑(槽) 平面图及其实际标高、洞穴和不良地质位置图。

(2) 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 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槽记录。 (5) 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应符合表4.1.4.2的规定。 4.1.9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1. 场地积水(场地范围内局部积水) 产生原因:

(1) 场地周围未做排水沟或场地未做成一定排水坡度,或存在反向排水坡。

(2) 测量偏差,使场地标高不一。 防治措施:

(1) 按要求做好场地排水坡和排水沟。 (2) 做好测量复核,避免出现标高错误。

2. 挖方边坡塌方(在挖方过程中或挖方后,边坡土方局部或大面积塌陷或滑塌)

产生原因:

(1) 基坑(槽)开挖较深,未按规定放坡。

(2) 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基坑(槽),未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

(3) 坡顶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坡体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去稳定而导致塌方。

(4) 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防治措施: 根据不同土层土质情况采用适当的挖方坡度;做好地面排水措施,基坑开挖范围内有地下水时,采取降水措施;坡顶上弃土、堆载,使远离挖方土边缘3~5m;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段分层依次进行,并随时做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避免先挖坡脚,造成坡体失稳;相邻基坑(槽)开挖,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处理方法,可将坡脚塌方清除,做临时性支护(如堆装土草袋设支撑护墙)措施。 3. 超挖(边坡面界面不平,出现较大凹陷) 产生原因:

(1) 采用机械开挖,操作控制不严,局部多挖。

(2) 边坡上存在松软土层,受外界因素影响自行滑塌,造成坡面凹洼不平。

(3) 测量放线错误。

防治措施:机械开挖,预留0.3m厚采用人工修坡;加强测量复测,进行严格定位。

4. 基坑(槽)泡水(地基被水淹泡,造成地基承载力降低) 产生原因:

(1) 开挖基坑(槽)未设排水沟或挡水堤,地面水流入基坑(槽)。

(2) 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未采取降水措施将水位降至基底开挖面以下。

(3) 施工中未连续降水,或停电影响。 防治措施:开挖基坑(槽)周围应设排水沟或挡水堤;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降低地下水位,使水位降低至开挖面以下0.5~1.0m。 5. 基底产生扰动土 产生原因:

(1) 基槽开挖时排水措施差,尤其是在基底积水或土壤含水量大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土很容易被扰动。

(2) 土方开挖时超挖,后又用虚土回填,该虚土经施工操作后亦改变了原状土的物理性能,变成了扰动土。 防治措施:

(1) 认真做好基坑排水和降水工作。降水工作应待基础回填土完成后,方可停止。

(2) 土方开挖应连续进行,尽量缩短施工时间。雨季施工或基槽(坑)开挖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30cm的土不挖,待下一道工序开工前再挖除。采用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一定厚度的土用人工清除。冬季施工时,还应注意基底土不要受冻,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认真检查。禁止受冻土被隐蔽覆盖。为防止基底土冻结,可预留松土层或采用保温材料覆盖措施,待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再清除松土层或去掉保温材料覆盖层。

(3) 严格控制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发生超挖,严禁用虚土回填。处理方法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2 土方回填

4.2.1 一般规定

1.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基坑(槽)、管沟及场地土方回填工程。

2. 土方工程施工时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3. 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5.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 填方施工应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密度,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7. 填方工程不宜在冬、雨期施工,如必须在冬、雨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施工前应周密计划,做好准备,做到连续施工。 4.2.2 施工准备

1.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复试要求 (1)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和爆破石渣,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2) 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黏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 3) 碎块草皮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仅用于无压实要求的填方。

4) 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过处理使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填方中的次要部位。

5) 含盐量符合表4.2.2.1.(5)的规定的盐渍土一般可以使用。但填料中不得含有盐晶、盐块或含盐植物的根茎。

表4.2.2.1(5) 盐渍土按含盐程度分类

土层的平均含盐量(重量%) 盐渍土名称 弱盐渍土 中盐渍土 强盐渍土 过盐渍土 氯盐渍土及亚氯硫酸盐渍土及亚碱性盐渍土 盐渍土 硫酸盐渍土 0.5~1 1~5① 5~8① > 8 0.3~0.5 0.5~2① 2~5① > 5 - 0.5~1② 1~2② > 2 可用性 可用 可用 可用但应采取措施 不可用 注:①其中硫酸盐含量不超过2%方可用。

②其中易溶碳酸盐含量不超过0.5%方可用。

(2)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渣用作填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2/3(当使用振动碾时,不得超过每层铺填厚度的3/4)。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填方与山坡连接处。填方内有打桩或其他特殊工程时,块(漂)石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设计要求。

(3) 填料为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时,碾压前宜充分洒水湿透,以提高压实效果。填料为爆破石渣时,应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4) 作为建筑工程持力层压实填土的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 2) 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

3) 以砾石、卵石或块石作填料时,分层夯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0mm;分层压实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0mm。

4) 以粉质黏土、粉土作填料时,其含水量宜为最优含水量,可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5) 挖高填低或开山填沟的土料和石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 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2. 施工机具、设备

应根据工程特点、填料种类、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压实机械、设备。一般土方回填工程常采用的设备有液压挖掘机、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用于沟槽施工的小型夯实机械,如柴油打夯机、蛙式打夯机等。

3.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要求 (1)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上的树墩及草根应拔除,坑穴应清除积水、淤泥和杂物等,并分层回填夯实。

2) 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3) 在土质较好的平坦地上(地面坡度不陡于1/10)填方时,可不清除基底上的草皮,但应割除长草。

4) 在稳定山坡上填方:当山坡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坡度陡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阶梯形,阶宽不小于1m。 5) 当填方基底为耕植土或松土时,应将基底碾压密实。

6) 在水田、沟渠或池塘上填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或抛填块石、砂砾、矿渣等方法处理后,再进行填土。

(2) 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成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4. 技术准备

(1) 详细阅读设计图纸及说明,了解填料的工程特性及物理指标对回填质量的影响。

(2) 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填方施工组织设计。 (3) 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4.2.3 施工工艺 1. 土方回填施工工艺流程 施工方案→准备填料→机械回填→分层碾压→竣工验收 排水降水

2. 填方每层填筑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可按照表4.2.3.2的规定选用。

表4.2.3.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平碾 振动压实机 柴油打夯机 人工打夯 分层厚度(mm) 250~300 250~300 200~250 < 200 每层压实遍数 6~8 3~4 3~4 3~4 3. 振动平碾适用于填料为爆破石渣、碎石类土、杂填土或粉土的大型填方。使用8~15t重的振动平碾压实爆破石渣或碎石类土时,铺土厚度一般为0.6~1.5m,宜先静压、后振压,碾压遍数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一般为6~8遍。碾压时,轮(夯)迹应相互搭接,防止漏压。

4. 碾压机械压实填方时,应控制行驶速度,一般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平碾2km/h;羊足碾3km/h;振动碾2km/h。

5. 采用机械填方时,应保证边缘部位的压实质量。填土后,如设计不要求边坡修整,宜将填方边缘宽填0.5m;如设计要求边坡整平拍实,宽填可为0.2m。

6. 分段填筑时,每层接缝处应做成斜坡形,碾迹重叠0.5~1.0m。上、下层接缝应错开不小于500mm。

7. 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等由试验确定。

8. 填方中采用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填筑透水性较小的填料,下层宜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填方基土表面应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边坡不得用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封闭。如因施工条件限制,上层必须填筑透水性较大的填料时,应将下层透水性较小的土层表面作成适当的排水坡度或设置盲沟。

9. 取土坑的位置和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确定,但不得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和挖、填方边坡的稳定。取土坑的边坡坡度应视土质而定,一般不陡于表4.2.3.9的规定。取土坑的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表4.2.3.9 取土坑边坡坡度值

土的类别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坚硬 一般黏性土 硬塑 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 碎石类土 充填砂土 边坡坡度(高:宽) 1:1.25~1:1.5 1:0.75~1:1 1:1~1:1.25 1:0.5~1:1 1:1~1:1.5 10. 挡土墙后的填土,应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或在黏性土中掺入石块作填料。填土时,应分层夯实,确保填土质量,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在季节性冻土区域,挡土墙后的填土宜采用非冻胀性填料。

11. 黏性土填料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应在填料的干密度至含水量关系曲线中,根据设计干密度确定。如无击实试验条件,设计压实系数为0.9时,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 ~+2% 范围内(使用振动碾时,可控制在-6%~+2% 范围内)。

12. 填料为黏性土时,填土前应检验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含水量试验一般方法为:烘干法、酒精燃烧法、比重法、碳化钙气压法。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均匀掺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能压实机械等措施。

13. 填料为红黏土时,其施工含水量宜高于最优含水量2%~4% ,填筑中应防止土料干缩、结块现象。填方压实宜使用中、轻型碾压机械。 14. 填方基土表层和填料为盐渍土时,应按下列规定施工: (1) 应尽量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季节施工。

(2) 当地下水位距填方基底较近且基土较松软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隔水层。

(3) 在滨海地区,对含盐量较低的土料,宜使用轻、中型碾压机械;在干旱地区,对含盐量较高的土料,宜使用重型碾压机械。

(4) 应清除填方地基含盐量超过设计允许值的地表土层或表层结壳及壳下的松软土层。

(5) 在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填方的表层处理。 15. 填方基土为软土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面积填土应在开挖基坑(槽)之前完成,并尽量留有较长间歇时间。

(2) 软土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换土或抛石挤淤等处理方法。 (3) 软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采用砂垫层、砂井、砂桩等方法加固。其施工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6. 填土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应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暗塘等。 17. 在沼泽地上填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了解沼泽类型、沉积层的厚度和稠度、泥炭的腐烂矿化程度等。

(2) 填方沉入沼泽的深度、基土的处理方法和填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填方周围应开挖排水沟。 (4) 沼泽地上的临时性填方(如临时道路等),可根据沼泽的性质和填方重量及上部荷载等,将填方设置在水(竹)排或梢排上,或直接设置在沼泽上。 18. 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土密实度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如排水暗沟、护坡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不均匀下沉和坍塌等。 19. 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20. 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持力层时,压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填料前,应清除或处理场地内填土层底面以下的耕土和软弱土层。

(2) 分层填料的厚度、分层压实的遍数,应根据所选用的压实设备, 并通过试验确定。

(3) 在雨季、冬季进行压实填土施工时,应采取防雨、防冻措施, 防止填料(粉质黏土、粉土)受雨水淋湿或冻结,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橡皮土。

(4) 压实填土的施工缝各层应错开搭接,在施工缝的搭接处,应适当增加压实遍数。

(5) 压实填土施工结束后,宜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21. 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等的填方。),当填方高度在10m以内,可采用1:1.5;高度超过10m,可做成折线形,上部采用1:1.5,下部采用1:1.75。在地质情况不良(如滑坡、长年浸水和软弱土层等)的地段填方时,其边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

22.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23. 雨季施工

(1) 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 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 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内。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4) 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5) 填方施工中,取土、运土、铺填、压实等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雨前应及时压完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做成一定坡势,以利排除雨水。 24. 冬季施工

(1) 冬季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较少在20%~25%,预留沉降量比常温施工时适当增加。

(2) 对于大面积回填土和有路面的路基及其人行道范围内的平整场地填方, 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料回填,但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15cm,其含量(按体积计) 不得超过30%。铺填时,冻土块应均匀分散,并应逐层夯实。 (3) 冬季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的基坑(槽)或管沟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15cm,其含量不得超过15%,且应均匀分布。管沟底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

2) 室内的基坑(槽) 或管沟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回填施工应连续进行并应夯实。当采用人工夯实时, 每层铺土厚度不得超过20cm, 夯实厚度宜为10~15cm。

3) 室内地面垫层下回填的土方, 填料中不得含有冻土块, 并应及时夯(压) 实。填方完成至地面施工前, 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填方上层应用不冻胀的或透水性好的土料填筑,其厚度应符合要求。

5) 永久性的挖、填方和排水沟的边坡加固修整,宜在解冻后进行。

(4) 冬季填方施工应在填方前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温材料; 填方边坡表层100cm以内,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填筑;整个填方上层部位应用未冻的或透水性好的土回填。室外平均气温在-5℃以上时,填方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均气温在-5℃以下时,填方高度不宜超过表4.2.3.24.(4)的规定。

表4.2.3.24.⑷ 冬期填方高度限制

平均气温(-5℃) ―5~―10 ―11~―15 ―16~―20 填方高度(m) 4.5 3.5 2.5 注:用石块和不含冰块的砂土(不包括粉砂)、碎石类土填筑时填方高度不受本表限制。

(5) 基础及地下室侧面和地面面层下的填方,填料中不得含有冻土块。填土完成后至地面施工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6) 冬期施工时,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均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安全。因冻结可能遭受损坏的机械设备、炸药、油料和降低地下水位设施等,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4.2.4 质量标准

1.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表4.2.4.1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项 序 桩基 基坑 基槽 ―50 场地平整 管沟 人工 ±30 机械 ±50 ―50 地(路) 面基层 ―50 检验方法 主控 项目 1 2 标高 分层压实系数 水准仪 按规定方法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设计要求 1 一般 项目 回填土料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表面平整度 设计要求 2 3 设计要求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2. 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c 控制,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表4.2.4.2的数值确定。

表4.2.4.2 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

结 构 类 型 填 土 部 位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以下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 压实系数 λc ≥ 0.97 ≥ 0.95 控制含水量(%) 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 W0P±2 ≥ 0.96 ≥ 0.94 排 架 结 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以下 注:W0P为最优含水量。 4.2.5 施工试验计划

填方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填料种类、压实系数等,确定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和压实遍数等参数。对于重要的填方工程或采用新型压实机具时,上述参数应通过填土压实试验确定。 4.2.6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2. 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2) 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 利用各种防护设施, 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4) 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 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3) 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4) 各种车辆设备的操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6. 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及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醒目的施工警示标牌。

7. 深基坑(槽) 的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8.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 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 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摆)放。 (4)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9. 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

10.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2.7 成品保护

1. 施工场地周围应做排水沟,或做成一定排水坡度。 2. 填方边坡坡脚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水的渗入。

3. 填方填料含有含水量较大的黏土或粉质黏土时,压实后应在一定时间内禁止重载轮胎式设备通行,防止形成橡皮土。 4. 材料堆放应距坑沿1m以上的距离。

5. 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汽车不小于3m;马车不小于2m;起重机不小于4m;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度不超过1.5m。 6. 对基础、地下室防水层等已完部位不得碰坏。 4.2.8 工程质量验收 1.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下列各项: (1) 填方区域的坐标、高程和平整度。 (2) 边坡坡度。

(3) 水沟和排水设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4) 填方压实情况和压实系数。 (5) 隐蔽工程记录。

2. 压实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 每边不应少于1点;表面平整度每30~50m2取1点;挖方、填方、地面基层每30~50m2取1点,但不少于5点。 3. 填土质量要求和检验数量

(1) 填土压实后的干密度,应有90%以上符合设计要求,其余10%的最低值与设计值的差,不得大于0.08g/cm3,且应分散不得集中。

(2) 采用环刀法取样时,柱基回填, 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或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一组, 但不少于1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一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m2取样一组,但不少于1组。取样部位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

(3) 采用灌砂(灌水)法取样时,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取样部位应为每层压实后的全部深度。

4. 下列隐蔽工程,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1) 基坑(槽)或管沟开挖竣工图和基土情况。

(2) 对不良基土采取的处理措施(如换土、泉眼或洞穴的处理、地下水的排除等)。

(3) 排水盲沟的设置情况。 (4) 填方土料、冻土块含量及填土压实试验等记录。 5. 填方工程竣工后,应提出下列资料: (1) 填方竣工图。

(2) 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 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填土工程质量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4.2.9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 填方边坡塌方(填方边坡塌陷或滑塌) 产生原因: (1) 边坡坡度偏陡。

(2) 边坡基底的草皮、淤泥、松土未清理干净;与原陡坡接合未挖成阶梯形搭接,或填方土料采用淤泥质土等不合要求的土料。 (3) 边坡填土未按要求分层回填压(夯)实。

(4) 坡顶坡脚未做好排水设施。由于水的渗入,土内聚力降低,或坡脚被冲刷而导致塌方。

防治措施:永久性填方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填方高度、土的种类和工程重要性按设计规定放坡;按要求清理基底和做阶梯形接槎;选用符合要求的土料,按填土压实标准进行分层、回填碾压或夯实;在边坡上下部做好排水沟,避免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2. 填土出现橡皮土

产生原因:在含水量较大的腐殖土、泥炭土、黏土或粉质黏土等原状土上进行回填,或采用这种土作土料回填,当对其进行夯击或碾压,表面易形成一层硬壳,使土内水分不易渗透和散发,因而使土形成软塑状态的橡皮土。施工后有轮式车辆碾压。 防治措施:

(1) 夯实填土时,适当控制填土的含水量,避免在含水量过大的原状土上进行回填。

(2) 填方区如有地表水时,应设排水沟排走,如有地下水应降低至基底下0.5m。

(3) 施工后严禁轮式车辆碾压。

(4) 可用干土石灰粉等吸水材料均匀掺入土中降低含水量,或将橡皮土翻松、晾干、风干至最优含水量范围,再夯(压)实。 3. 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产生原因:

(1) 填方土料不符合要求,土颗粒过大,含石块等硬质填料;采用了碎块草皮、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淤泥质土或杂填土作填料。 (2) 土的含水量过大或过小,因而达不到最优含水量下的密实度要求。

(3) 填土厚度过大或压实遍数不够;或碾压机械行驶速度过快。

(4) 碾压或夯实机具能量不够,影响深度较小,使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防治措施:

(1) 选择符合要求的土料回填,土料过筛;按所选用的压实机械性能,通过试验确定含水量,控制每层铺土厚度、压实遍数、机械行驶速度;严格进行水平分层回填、压(夯)实;加强现场检验,使其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2) 如土料不合要求,可采取换土或掺入石灰、碎石等措施压实加固;土料含水量过大,可采取翻松、晾晒、风干或掺入干土重新压、夯实;含水量过小时,在回填压实前适当洒水增湿;如碾压机具能量过小,可采取增加压实遍数或使用大功率压实机械碾压等措施。

4. 房心回填土沉陷 产生原因:

(1) 回填土料含有大量有机杂质和大块冻土。 (2) 填土未按规定厚度分层回填夯实,或底部松填,仅表面夯实,密实度不够。

(3) 房心处局部有软弱土层或地坑、坟坑、积水坑等地下坑穴,施工时未处理或未发现,使用时超重造成局部塌陷。 防治措施:选用合格回填土料,控制含水量在最优范围内;严格按规定分层回填、夯实;对房心原自然软弱土层进行处理;将有机质清理干净,地坑、坟坑、积水坑等进行认真处理。

4.3 基坑(槽)和管沟

4.3.1 一般规定

1.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基坑(槽) 及管沟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

2.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4. 基坑(槽) 、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5. 基坑(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基坑(槽)回填时,支护拆除应与坑槽回填同步进行。

7. 开挖基坑(槽)应按土质和深度放坡;当采取不放坡开挖,应设置临时支护,各种支护应根据土质及基坑深度经过计算确定。

8. 基坑(槽) 、管沟的开挖、降水及回填工程,应遵守土方开挖、降水和土方回填施工的一般规定及工艺方法。 4.3.2 施工准备

1.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复试要求。

基坑(槽)填方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土方回填工程对各类填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 2. 施工机具、设备

基坑(槽)土方工程常采用的设备主要有:液压挖掘机、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用于沟槽施工的小型夯实机械,如柴油打夯机、蛙式打夯机等。 3.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要求

(1) 基坑(槽)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清除基底上的树墩及草根等杂物,应对基底已完成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4)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5) 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基坑(槽),要先进行排降水施工,确保降排水措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直至基坑(槽)回填并达到稳定状态。

(6) 柱基、基坑、基槽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4. 技术准备 (1) 详细阅读设计图纸及说明。 (2) 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 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4.3.3 施工工艺

1. 基坑(槽) 及管沟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工艺流程 施工准备→测量放线→排水降水→机械挖土→人工修整→土方回填→竣工验收

2. 基坑(槽)、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或雨期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除;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且不得小于0.3m。

3. 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当无排水明沟时不小于0.6m,有排水沟时不小于1.2m。

4. 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结构宽度外,应增加工作面宽度。每侧工作面宽度应符合表4.3.3.4的规定。

表4.3.3.4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

结构宽度 (mm) 200~1000 1100~1500 1600~2500 每侧工作面宽度(mm) 非金属管道 500 600 800 金属管道或砖沟 400 600 800 5.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做成直立壁不加支撑。挖方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但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为1m。 (2) 硬塑、可塑的粉土及粉质黏土为1.25m。 (3) 硬塑、可塑的黏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为1.5m。 (4) 坚硬的黏土为2m。

6. 基坑(槽)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

7.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8.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

9. 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出隐蔽工程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下一工序。 10.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与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11.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11的规定。

表4.3.3.11 深度在5m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

边 坡 坡 度 (高:宽) 土 的 类 别 坡顶无荷载 中密的砂土 1:1.00 坡顶有静载 1:1.25 1:1.00 坡顶有动载 1:1.50 1:1.25 中密的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砂1:0.75 土) 硬塑的粉土 1:0.67 1:0.75 1:0.67 1:1.00 1:0.75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1:0.50 性土) 硬塑的粉质黏土、黏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0.33 1:0.10 1:1.00 1:0.50 1:0.25 — 1:0.67 1:0.33 —

12. 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

(2) 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必要时应铺设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3) 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做好基础。

(4)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群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桩基位移。

(5) 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1~0.3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挖除。 (6) 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或建筑物(构筑物)附近。 13. 在膨胀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和回填土等应连续进行,并应避免在雨天施工。

(2) 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

(3) 开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晒或雨水浸泡。必要时可预留一层不挖,待做基础时挖除。

(4) 采用砂垫层地基时,应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后再密实,不得采用向基坑(槽)或管沟内浇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14. 基坑(槽)、管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2) 基础或管沟的现浇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到损伤时,方可回填。

(3) 沟(渠)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4) 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设计允许回填土自行沉实时,可不夯实。

(5) 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

(6)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土、弱膨胀土或掺有适当比例石灰。

(7) 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道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

(8) 在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使用细粒土料回填。 15.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6. 雨季施工

(1) 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 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 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在施工场地周围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沟槽外侧应设挡水坝,防止地面水入槽。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4) 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畅通。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必要时应加高加固路基。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在低洼积水处应设置涵管,以利泄水。

(5) 填方施工中,取土、运土、铺填、压实等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雨前应及时压完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作成一定坡势,以利排除雨水。

(6)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 17. 冬季施工

基坑(槽)及管沟土方工程的冬季施工,应按本规范土方开挖及回填有关章节执行。

4.3.4 质量标准

1. 基坑(槽)土方施工的质量标准应遵照土方开挖和土方回填工程的质量标准执行。

2. 质量检查数量

(1) 标高: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排水沟、路面基层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挖方、填方、地面基层每30~5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5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2) 表面平整度:每30~50m2 取1点。 (3) 压实系数:根据设计要求检测。 4.3.5 施工试验计划 1. 对回填料的类别、颗粒、性质等进行分析试验,确定回填碾压施工工艺和参数。

2. 开挖完成后,如设计需要应对基底进行承载力检测。 3. 基坑(槽)回填后,应对回填土的密实度进行检测。 4.3.6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基坑(槽)和管沟工程的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可参照土方开挖、回填工程执行。

4.3.7 成品保护

1.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2.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

3. 当基坑较深或晾槽时间较长时,为防止边坡失水松散或地面水冲刷、浸润影响边坡的稳定,应采用薄膜或砂浆覆盖,或砌石、草袋装土堆压,或挂铁丝网、抹水泥砂浆等方法保护。

4.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坍塌,必要时应加以保护。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5. 地面沟坑应设防护,过沟槽通道应设渡桥和栏杆。边坡上的松软土层、悬石、孤石要清理干净。

6. 坡顶避免堆放超过限额的静载物质,同时避免外力的震动。在基坑(槽)回填并稳定前要保持对基坑边坡位移及沉降的观测。确保填挖方的边坡不受破坏及外力冲击,有桩锚支撑要保持该装置的稳定。 4.3.8 工程质量验收

1.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3.8.1的规定执行。

表4.3.8.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m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量 一级 二级 三级 3 6 8 5 8 10 3 6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 (4)基坑范围内有必须保护的文物、重要建筑和重要管线。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二级以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2. 验收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检查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及基土回填的密实度。具体检查项目如下: (1) 施工区域的坐标、高程和平整度。

(2) 挖方、填方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提交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竣工图〕。

(3) 边坡坡度和边坡的加固。

(4) 水沟(排水盲沟)和排水设施的中线位置、断面尺寸和标高。 (5) 填方压实情况和压实系数(或干密度)。 (6) 隐蔽工程记录。

3. 基坑(槽)和管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参照土方开挖和土方回填工程的内容提交。

4.3.9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 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

产生原因:

(1) 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2) 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 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4) 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防治措施:回填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cm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2. 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产生原因:回填的土料(粉质粘土、粉土)含水量偏小或偏大。碾压工艺或遍数不合理。

防治措施:在回填压实前适当洒水增湿或晾晒,严格碾压施工工艺参数

4.4 基土钎探

4.4.1 一般规定

为探明地基在一定深度内是否存在坟坑、古井、古河道、人防工程等异常和土质分布不均情况,应对地基进行钎探。 4.4.2 施工准备

1.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复试要求 一般中粗砂。 2. 主要机具、设备

(1) 人工打钎:一般钢钎,用直径ф22~25mm的钢筋制成,钎头呈60°尖锥形状,钎长2.5~3.0m;大锤重4~5kg。 (2) 机械打钎:轻便触探器。 (3) 其他:麻绳或铅丝、梯子、(凳子)、手推车、撬棍(拔钢钎用)和钢卷尺等。

3. 现场条件(作业条件)要求

(1) 基土已挖至基坑(槽)底设计标高,表面应平整,轴线及坑(槽)宽、长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 根据设计图纸绘制钎探孔位平面置图。如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可参照表4.4.2.3执行。

(3) 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要合理地安排钎探顺序,防止错打或漏打。

(4) 钎杆上预先划好30cm横线。

表4.4.2.3 钎探孔排列方式及参数表

序 号 1 2 3 4 槽宽(cm) 小于80 80~150 大于150 柱基 排列方式 中心一排 两排错开 梅花型 梅花型 钎孔间距(m) 1.5 1.5 1.5 1.5~2.0 钎孔深度(m) 1.5 2.0 2.5 2.5且不浅于短边 4. 技术准备 (1) 详细阅读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工程特点及技术要求。

(2) 向打钎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 4.4.3 操作工艺 1. 工艺流程。

放钎点 →打钎 → 拔钎 → 检查孔深→灌水灌砂→记录锤击数

↓ ↓

记录锤击数 转下一钎孔

2. 按钎探孔位置平面布置图放线:孔位钉上小木桩或洒上白灰点。当两排以上探孔时,探孔离槽边0.2m左右。 3. 就位打钎

(1) 人工打钎:将钎尖对准孔位,一人扶正钢钎,一人站在操作凳子上,用大锤打钢钎的顶端;锤举高度一般为50~70cm,将钎垂直打入土层中。一个探孔宜由一人操锤完成。

(2) 机械打钎:将触探杆尖对准孔位,再把穿心锤套在钎杆上,扶正钎杆,拉起穿心锤,使其自由下落,锤距为50cm,把触探杆垂直打入土层中。

4. 记录锤击数。钎杆每打入土层30cm,记录一次锤击数。钎探深度如设计无规定时,一般按表4.4.2.3执行。

5. 拔钎。用麻绳或铅丝将钎杆绑好,留出活套,套内插入橇棍或铁管,利用杠杆原理,将钎拔出。每拔出一段将绳套往下移一段,依此类推,直到完全拔出为止。

6. 移位。将钎杆或触探器搬到下一孔位,以便继续打钎。

7. 灌水检查。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不得灌水检查;其他地基均应灌水探查,当孔中水位下降很快或灌不满时,应查明原因。

8. 灌砂。打完的钎孔,质量检查人员和有关工长检查孔深与记录无误,经灌水正常后即可进行灌砂。灌砂时,每填入30cm左右可用木棍或钢筋棒捣实1次。灌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孔打完或几孔打完后及时灌砂;另一种是每天打完后,统一灌砂1次。

9. 整理记录。按钎孔顺序编号,将锤击数填入统一表格内。字迹要清楚,再经过打钎

人员和技术员签字后归档;在记录表上用色铅笔或符号将不同的钎孔(锤击数的大小)分开;在钎孔平面图上,注明过硬或过软的孔号的位置,把枯井或坟墓等异常物尺寸画上,以便设计勘察人员或有关部门验槽时分析处理。 10. 冬、雨期施工 (1) 基土被雨淋后,不得进行钎探。

(2) 基土在冬季钎探时,每打几孔后及时掀盖保温材料1次,不得大面积掀盖,以免基土受冻。 4.4.4 质量标准

1. 钎探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锤击数记录准确,遇异常情况应明确记录,不得做假钎。

2. 钎位基本准确,钎孔不遗漏;探查明了钎孔灌砂密实。 4.4.5 施工试验计划 打钎前应先进行试钎工作。 4.4.6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操作人员要专心施工,打锤人员与扶钎人员要密切配合,扶钎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4.4.7 成品保护

钎探完成后,应作好复盖标记,保护好钎孔,未经质量检查人员和有关工长复验,不得堵塞或灌砂。 4.4.8 工程质量验收 1. 全部探孔逐个检查深度,无一遗漏。 2. 钎探原始记录资料、签证齐全。 4.4.9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 遇钢钎打不下去 产生原因:地下有障碍物。

治理措施:经请示工长或技术员,移位打钎或清理(浅部)障碍物。

2. 人工打钎记录不准确

产生原因:操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操锤工人疲劳过度。 治理措施:打钎时,专职质监员必须旁站监督。合理安排人员轮流操锤。

4.5 爆破工程

4.5.1 一般规定

1.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场地平整、基坑(槽)、管沟等石方爆破开挖。

2. 应按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爆破工程进行分级,并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3. 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 5. 爆破作业前,应编制周密的爆破施工方案或作业设计,并按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实施中严格认真贯彻。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6. 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渣块径应与装渣方法相适应。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7. 爆破工程施工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8.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炸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之后,方可使用。过期的或对其质量有怀疑的爆炸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定性,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9.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进行爆破时,宜采用抗水炸药,如使用宜受潮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等,必须采取防水措施。 4.5.2 施工准备

1. 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验收和复试要求

(1) 爆破材料:常用的起爆雷管分为:火雷管、即发电雷管、迟发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建筑工程中常用的炸药分为:硝铵(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类炸药、黑火药等。

(2) 应根据岩石性质、爆破规模、爆破环境条件,选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的主要性能、规格、质量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

(3) 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2. 施工机具、设备 爆破工程常用的凿岩成孔机械为风动凿岩机,根据岩石硬度选择中风压(10.8MPa)或高风压(21.1MPa)。典型的国产351型风动凿岩机的成孔直径为105~165mm。成孔一次推进深度为3.6m。手持风动凿岩机一般用于小型爆破或二次爆破,其孔径(34~38mm)和深度(4m)都比较小,使用的风压亦比较低。 3.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要求 (1) 施工组织:

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的各项工作。

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2) 施工通告:

1) 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级、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2) 装药前1~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硐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1)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2)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3)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4)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5)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6)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7)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4)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 技术准备

(1)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2) 按规定的程序对爆破设计书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审批。 (3) 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4.5.3 施工工艺 1. 石方爆破工程工艺流程

2. 起爆方法 (1) 火花起爆:

1) 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做燃速试验。严禁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 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得时间确定,且不得小于1.2m。

3) 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m。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爆破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4)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采用一次点火;多人点火时,应由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一人点火数超过5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5)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响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火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min,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2) 电力起爆:

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2m)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丝:铁脚线0.3Ω;铜脚线0.25Ω。 镍镉桥丝:铁脚线0.8Ω;铜脚线0.3Ω。

2) 检测电雷管和电爆网络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电流不得大于30mA。

3)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在隐蔽、僻静的地点进行,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电爆网络中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康铜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3A;直流电不小于2A。 镍镉桥丝电雷管: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1.5A。 对于大型爆破,上述电流应增加50%。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络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器应经试验后,方可使用。

5) 电爆网络应采用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

6) 导线连接时,应将线芯表面、擦净并连接牢固,防止错接、漏接和接触地面,不得采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络的回路。

7)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起爆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应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入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当洞室内已经装入起爆体遇有雷电时,应将两根导线的端头分别绝缘,并将导线放入洞内,距洞口不小于5m,导线与地面应用绝缘物隔离。在爆破区或洞室内的所有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危险区。

8)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络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与计算值相差1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9)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5min,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于15min,方可进入现场。

10)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取电力起爆。 (3) 导爆索起爆:

1) 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并应绑扎牢实。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时,不得破坏后一段网络。

2) 起爆导爆索网络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络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3)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连接时,从接点起,支线与主线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4) 气温高于30℃时,露在地面上的导爆索应加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导爆索在接触铵油炸药的部位,必须用防油材料保护,以防药芯浸油。

5) 导爆索网络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小于15cm的衬垫物隔开。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小于20cm。

(4) 导爆管起爆:

1) 导爆管表面有损伤(如孔洞、裂口等)或管内有杂物者,不得使用。敷设导爆管时,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或打结等。

2) 导爆管与雷管(或连接块)的连接,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导爆管网络应根据施工要求采用串联、并联、簇联等方式。大型爆破应采用复式网络。 3) 采用导爆管网络进行孔外微差爆破时,其延长时间必须保证前一段网络爆炸时,不致破坏相邻或后面各段网络。

4) 采用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网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导爆管应绑扎在雷管周围,并用3~5层聚丙烯包扎带或棉胶带绑扎牢实,导爆管端头距雷管不得小于10cm;在复式网络中,雷管与相邻网络之间应相距一定距离,以防破坏其他网络。当用金属雷管激发(或传爆)导爆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金属碎片破坏导爆管。

3. 炮孔爆破

(1) 炮孔爆破系指装药孔径小于300mm的各种炮眼或深孔爆破。当爆破工程量大,开挖较深时,宜采用梯段爆破。

(2) 炮孔爆破主要参数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高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开挖厚度、施工进度和钻孔机械、挖掘机的性能等确定。

2) 最小抵抗线长度应根据炸药性能、装药直径、起爆方法和地质条件等确定,一般为装药直径的20~40倍。

3) 爆孔间距应根据岩石的特征、炸药种类、抵抗线长度和起爆顺序等确定,一般为最小抵抗线长度的1~2倍。

4) 钻孔深度应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梯段高度和抵抗线长度等确定,一般为梯段高度的0.9~1.15倍。 5) 堵塞长度应根据抵抗线长度、炸药性能、装药结构及堵塞质量等确定。

(3)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深度不应超过坑(槽)上口宽的0.5倍。

如超过0.5倍时,应采用分层爆破。

(4) 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中的泥浆或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5) 孔径较小的炮孔,宜采用耦合装药,以减少管道效应,提高爆破效果。

(6) 为使爆破后岩石破碎均匀,宜采用间隔装药。当同一炮孔内装几种炸药时,孔底应装威力大、密度大的炸药。

(7)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8) 炮孔装药和堵塞时,不得损坏起爆网络,堵塞应密实,且不得使用活性材料。

(9) 炮孔梯段爆破宜采用多段起爆。其起爆间隔时间应根据抵抗线长度和岩石的特征确定,但每米抵抗线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应小于3ms(毫秒)。 (10) 为使边坡稳定、岩面平整,在边坡处宜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11)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主要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孔间距应根据工程特点、岩石特征、炮孔直径等确定,预裂爆破的炮孔间距一般为炮孔直径的8~12倍;光面爆破的炮孔间距一般为炮孔直径的10~16倍。

2) 装药集中度应根据岩石的种类、炮孔间距、炮孔直径和炸药性能等确定。

3) 装药不耦合系数应根据岩石的强度、炮孔间距和炸药性能合理选择,应使炸药完全爆轰,并保证裂面(或光面)平整,岩体稳定。

4) 光面爆破最小抵抗线长度应根据岩石特征、炮孔间距等确定,一般为炮孔间距的1.2~1.4倍。

(12) 预裂炮孔或光面炮孔的角度应与设计边坡坡度一致,每层炮孔孔底应尽量在同一水平面上。

(13) 靠近预裂炮孔的主炮孔的间距、排距和装药量,应较其他主炮孔适当减小。当预裂炮孔和主炮孔在同一电爆网络中起爆时,预裂炮孔应在相邻主炮孔之前起爆,其时差不得少于:

坚硬岩石 50~80ms 中等坚硬岩石 80~150ms 松软岩石 150~200ms

(14) 光面炮孔与主炮孔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时,主炮孔应在光面炮孔之前起爆,且各光面炮孔均应使用同一秒量的雷管并同时起爆。

(15) 当采用预裂爆破降低爆破地震时,预裂炮孔应较主炮孔稍深,预裂缝长度和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药壶爆破

(1) 药壶爆破适用于软岩和中等坚硬岩层,炮孔深度一般为3~8m。坚硬或节理发育的岩层不宜采用药壶爆破。

(2) 扩壶次数应根据岩石特性确定,扩壶药量应逐次递增,各次药量的重量比一般为:

扩壶2次1:2;扩壶3次1:2:4;扩壶4次1:2:4:6。

(3) 扩壶后应间隔不少于15min,或待壶内温度低于50℃时,方可再次装药扩壶。

(4) 壶内装药量不宜超出壶口,如炮孔较深,为使岩石破碎均匀,炮孔内可适量装药。

5. 其他爆破 (1) 拆除爆破:

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的建筑物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振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3) 拆除爆破附近地表或空气中含有易燃物质时,应测试其易燃程度,如因爆破可能引起该易燃物质爆炸或燃烧时,应采取窒息防烧等预防措施。

4) 拆除爆破宜采用炮孔爆破或燃烧剂破碎等方法,其爆破顺序、炸毁部位应根据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和爆塌要求(如原地坐塌或定向倒塌等)确定。重要工程的拆除爆破,应预先进行模拟试爆。

5) 采用炮孔爆破拆除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采用分段连续起爆,并严格控制起爆顺序。

b. 承重墙的炮孔位置距地面不应小于0.5m,设计爆裂口高度不宜小于该处壁厚的1.5倍。

c. 爆破参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别、构件断面尺寸和材料强度等确定。炮孔深度一般为构体厚度的0.65~0.75倍。 d. 外墙(柱)的炮孔最小抵抗线,应朝向屋内。 e. 宜采用小直径药卷,装药量必须准确。 f. 炮孔堵塞长度,不宜小于最小抵抗线长度。 6)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7) 基础拆除爆破前,应按其埋置深度将周围的泥土全部挖除。如附近有机器设备、仪表或管线等,应根据爆破安全要求,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8) 采用垂直炮孔爆破拆除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如基础较厚时,应采用分层爆破,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5m。

b. 炮孔深度一般为每层厚度的0.8~0.9倍。 c. 最小抵抗线长度,一般为炮孔深度的0.5~0.7倍。 d. 采用炮孔爆破切除基础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设计。

9) 拆除烟囱采用定向倒塌爆破时,应在爆塌方向的烟囱外壁布置炮孔,范围为烟囱外壁周长的2/3,高度距地面一般为0.7~1m。设计爆裂口高度不应小于烟囱壁厚的1.5倍。

10) 烟囱内部如有堆积物时,爆破前应予清除或将炮孔布置在高于堆积物0.7~1m处。

(2) 二次爆破:

1) 爆破孤石或二次爆破大块石时,宜采用炮孔爆破,炮孔深度一般为块石厚度的0.33~0.5倍。炮孔装药量应随临空面的增加而适当减少。

2) 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孤石或巨大块石时,药包应设置在孤石或块石的中部、凹槽处或裂隙发育部位,并应用粘土覆盖。

3) 当多个裸露药包相互距离较近且一次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3) 水下爆破:

1) 水下爆破施工前,除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外,还应了解爆破区附近的水工构筑物和船只通航等情况。

2) 当水下爆破工程量较大、开挖较深或靠近水工构筑物时,宜采用炮孔爆破。水下爆破工程量较小、开挖较浅或破碎水下障碍物(或大块巨石)时,可采用裸露爆破。

3) 水下爆破宜采用电力或导爆管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水下电爆网络,应采用防水导线。

4) 水下炮孔爆破的钻孔作业设施必须牢固、稳定,钻孔船定位误差不应大于20cm,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和校正。

5) 水下炮孔布置,应根据地质、地形和爆破层厚度等确定。炮孔间距一般为最小抵抗线长度的0.8~1.5倍,排距一般为炮孔间距的0.8~1倍,超钻深度应较陆上炮孔爆破适当增大。

6) 水下炮孔爆破的起爆药包宜采用威力大的抗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应装入1~2个耐水、耐压的8号金属电雷管。

7) 采用水下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时,在接近基底标高处不宜装药过多,以免基岩遭受破坏。

8) 水下裸露爆破的炸药用量和药包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爆破层厚度和水深、流速等确定。药包的间距或排距,一般均为爆破深度的1~1.5倍。 (4) 冻土爆破:

1) 冻土爆破的一次爆破量,应根据挖运能力和气候条件确定。爆破后的冻土应及时清除,以免再次冻结。 2) 冻土宜采用垂直炮孔爆破。当地形较陡且具有两个临空面时,可采用水平炮孔爆破。

3)采用垂直炮孔爆破冻土时,其炮孔深度一般为冻土层厚度的0.7~0.8倍,炮孔间距和排距应根据炸药性能、炮孔直径和起爆方法等确定,堵塞长度一般不小于炮孔深度的0.33倍。

4) 冻土爆破应采用具有抗冻和抗水性能的炸药,如采用其他炸药时,应采取防冻、防水措施。 4.5.4 质量标准

1. 爆破后的基底岩土状态,不得破碎、松动。 2. 石方爆破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

表4.5.4.2 石方爆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目 保证项目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水下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柱基、基坑、 基槽、管沟 标 高 +0 -200 -0 +200 不允许 场地平整 +100 -300 -100 +400 不允许 水下爆破 +0 -400 -0 +1000 不允许 1 2 3 长度、宽度 边坡偏陡 4.5.5 施工试验计划

正式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效果试验。试爆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对设计方案、主要的爆破参数提出改进意见。对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4.5.6 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 露天爆破一般规定

(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2. 裸露药包爆破

(1) 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2) 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3) 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4) 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3. 浅孔爆破 (1)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3)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4)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 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6) 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4. 深孔爆破

(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2) 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3) 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o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4) 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7)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3) 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6.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2) 爆破设计除按4.5.1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2)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3)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4) 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 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用必要的减震措施。

6) 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如执行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7) 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8) 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7. 药壶爆破:

(1) 扩壶爆破和药壶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2) 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3) 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4) 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 药壶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6) 两个以上药壶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8. 爆后检查:

(1)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 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3)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 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5)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6)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9.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1) 爆破材料的装卸均应轻拿轻放,不得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抛掷或转倒,堆放时要摆放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2) 炸药、雷管、导爆索与导爆管,硝铵炸药与黑火药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厢、船舱内装运;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船应遮盖雨布、捆牢。

(3) 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或专船运输。用汽车运输时,车厢内应清洁,不得放钢铁工具,装载不得超过允许载重量的2/3,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km/h;顶部需遮盖,以免日晒雨淋;用马车运输,单车装载以300kg为限,双马车以500kg为限,人力运输不超过25kg。

(4) 运输爆破材料,每种车辆、人力相隔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规定要求。

(5) 运输爆破材料车辆,严禁接近烟火、火焰、蒸汽、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中途停车,须离建筑物、铁路200m以上,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爆破材料。

(6) 爆破材料应驻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不大于65%的仓库内,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周围5m内的范围,须清除一切树木和草皮;库房应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库内应有消防设施。

(7) 爆破材料仓库与民房、铁、公路、工厂等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炸药与雷管(导爆索)须分开贮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同一库房不同性质、批号的炸药应分开存放,严防虫、鼠等啃咬。

(8) 炸药与雷管成箱(盒)堆放要平稳、整齐,成箱炸药放在木板上,堆摆高度不得超过1.7m,宽不超过2m,堆与堆之间应不小于1.3m的通道,药堆与墙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9) 成箱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放,不得倒放;堆放时,不准抛掷、拖拉、推送、敲打、碰撞;不得在仓库内开药箱。

(10) 施工现场临时仓库内爆破材料应严格控制贮存数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0000个和相应数量的导火索;雷管应放在专用的木箱内,离炸药不少于2m距离。

(11) 仓库内严守出入制度,严禁穿钉鞋,带武器,持敞口灯、带火柴及其他易燃品进入库内;库房内严禁吸烟;严格遵守爆破材料的领退用制度。 10. 其他类型的爆破作业安全规定见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11. 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及检验和销毁应按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12. 爆破安全距离

(1) 爆破时,现场人员应撤到安全区域并有专人警戒,以防爆破飞石、爆破地震、冲击波以及爆破毒气对人身造成伤害。

(2) 爆破飞石、空气冲击波、爆破毒气对人身以及爆破震动对建筑物影响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标准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计算确定。 13. 爆破防震

(1) 采用群炮爆破时,采取分散各爆破点、不同时起爆多个药包,如用迟发雷管起爆,使微差间隔时间在2s以上,以减弱或部分削弱地震波对建筑物的影响。

(2) 采用分段爆破,减少一次爆破的炸药量;选用较少的爆破指数n,必要时采用低猛度炸药和降低装药的集中度来进行爆破。

(3) 合理布置药包或炮孔、眼孔的位置,以减少爆破震动强度。 (4) 地下构筑物的爆破,在一侧或多侧挖防震沟,来减弱地震波的传播,或采用预裂爆破法降低地震影响。

(5) 对岩石边坡一般采取分层递减开挖厚度的方法,以减轻爆破震动对基岩的影响,或最后预留厚度不小于20~30cm的保护层,以后用人工或风镐清除。

14. 爆破防护措施 (1) 基础或地面以上构筑物爆破时,可在爆破部位上铺盖湿草垫或草袋(内装少量砂土)作头道防线,再在其上铺放胶管帘或胶垫,外面再以帆布棚覆盖,用绳索拉住捆紧,以阻挡爆破碎块,降低声响。

(2) 对离建筑物近或附近有重要设备的地下设备基础爆破,应采用橡胶防护垫(用废汽车轮胎编成排),环索联结在一起的粗圆木、铁丝网、脚手板等护盖其上进行防护。

(3) 对一般破碎爆破,防止飞石,可用韧性好的铁丝爆破防护网、布垫、帆布、胶垫、旧布垫、荆笆、草垫、草袋或竹帘等作防护覆盖。

(4) 对平面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板或路面的爆破,可在板(或路面)上,架设可拆卸的钢管架子(或作活动式)上盖铁丝网,再上铺盖内装少量砂土的草包,形成一个防护罩防护。

(5) 爆破时,为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设备不被打坏,可在其周围用厚5cm的木板加以掩护,并用铁丝捆牢,距炮孔距离不得小于50cm;如爆破体靠近钢结构或需保留部分,必须用砂袋加以保护,其厚度不小于50cm。

(6) 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15. 文明施工要求

(1) 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学习贯彻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2) 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2) 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 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4) 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3) 施工人员应当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3) 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4.5.7 成品保护

石方爆破工程的成品保护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4.5.8 工程质量验收

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水下爆破后基底的岩土状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有无爆破造成的破坏或造成影响,要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做出验槽记录。

3. 对标高的检查数量:柱基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每个不少于2点;基坑每20m2 取1点,每坑不少于2点;基槽、管沟每20m取1点,但不少于5点;场地平整每100~400m2 取1点,但不少于10点。检查方法用水准仪。

对长度、宽度和边坡陡度的检查:每20m取1点,每边不少于1点。检查方法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边坡偏陡用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4. 爆破工程竣工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有关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图纸或文件。 (3) 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永久性控制桩和水准点的测量结果。 (6) 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4.5.9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 盲炮(拒爆) 产生的原因:

(1) 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或炸药过期、受潮失效。 (2) 在水中或潮湿环境中爆破,炸药包未作防水或防潮处理。 (3) 装药密度过大、爆炸的敏感度不够。

(4) 电爆网路连接方法错误,漏接、连接不牢,接触电阻过大;导火索、导爆索、电爆线路损伤、折断或电线绝缘不好,产生接地、局部漏电、短路,引起爆体制作、装设不符合要求。

(5) 在炮孔装药或回填堵塞过程中,炸药与雷管分离而未被发现,起爆电流不足或电压不稳,网路计算有错误,每组支线的电阻不平衡,其中某一支路未达到所需的最小起爆电流,在同一网路中采用了不同厂、不同批不同品种的雷管。 (6) 炮孔穿过很湿的岩层或岩石内部有较大裂隙,药包和雷管受潮或引爆后漏气。

治理措施:

(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结果和预防措施。 (8)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2)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9)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 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 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0)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才,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11)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 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12) 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 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2) 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3) 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5) 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6) 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允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13) 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炸药使用前要进行认真检查,过期、受潮的应报废处理;在水中和潮湿环境中爆破,使用耐水雷管和炸药,或用防水材料包扎炸药,避免浸水、受潮;装药密度应控制在最优密度范围内,不使其过于密实;严格检查爆破网路敷设质量,逐段检测网路电阻是否与计算符合,是否平衡,网路是否完好,有无漏电,如有异常及时排除;雷管和炸药包要适当保护,防止导线损伤、折断;在炮孔装药或回填堵塞中细致操作,防止损坏线脚、电爆网路或使雷管与炸药分离;爆破前要检查起爆电流和电压,不合要求及时处理;同时避免使用不同厂、不同批、不同品种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在同一网路中;炮孔穿过很湿岩层或较大裂隙,要做防水和防漏气处理。 2. 冲天炮(爆破气体从炮孔中冲出) 产生原因: (1) 使用堵塞材料不合适。 (2) 炮孔堵塞长度不够,或密度不够,造成漏气。 (3) 炮孔方向与临空面垂直形成“旱地拔葱”。

治理措施:堵塞材料应选用内摩擦力较大、易于密实、不漏气的材料,并保证有足够的堵塞长度,一般应大于抵抗线长的10%~15%;堵塞时,要做到密实;炮孔方向应尽量与临空面平行,或与水平临空面呈45°与垂直临空面呈30°角。 3. 爆渣块度过大(爆破后岩石块度过大,需二次爆破处理) 产生原因:

(1) 炮孔间距过大;临空面太少;抵抗线长度过长。 ① 炸药用量过小,破碎力量不够。

② 采用集中药包爆破,使爆渣块度大小不匀,有的块度过大。 (2) 防治措施: 按破碎块度要求设计布置炮孔,选取适当临空面和抵抗线长度;炸药用量按计算和通过试爆确定;尽可能采用延长药包,多布孔,少装药。 4. 超爆(岩石爆破或建筑拆除爆破超过要求爆破界线)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

产生原因:未按边线或拆除控制爆破方法布孔;一次用药量过大。

治理措施:在边线部位采取密孔法、护层法和拆除控制爆破方法进行布孔;采取较密布孔,较少装药,依次起爆,使爆裂面较规则的出现在预定设计位置上。

5. 欠爆(爆破后尺寸未达到设计要求) 产生原因:爆破孔参数不合理。

治理措施:调整爆破孔参数。

5 基坑工程

一般规定

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2.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4.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6.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5.0.6的规定执行。

表5.0.6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3 6 10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3 6 8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5 8 10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注: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a.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b. 开挖深度大于10m。

c.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d.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②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③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④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5.1 钢板桩排桩墙支护

5.1.1 一般规定

1. 钢板桩施工应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2. 不应在边坡潜在塌滑区超量堆载,危及边坡稳定和安全。

3. 边坡工程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满足地下水、暴雨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 5.1.2 施工准备

1. 材料:钢板桩、导架、导梁、围檩桩。 2. 机具:打(压)桩机、千斤顶、起重机。

打设钢板桩可用落锤、汽锤、柴油锤和振动锤。前三者皆为冲击打入法,用此法时,为使桩锤的冲击力均匀分布在板桩断面上,保护桩顶免受破坏,在桩锤和钢板桩之间应设桩帽。 用振动锤打设钢板桩是很适宜的,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亦可用于拔桩。 3. 作业条件

(1) 打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5.1.3 施工工艺 1. 工艺流程

然后再挖土。

3. 钢板桩的打设方法选择

打设方式分为“单独打入法”和“屏风式打入法”两种。

(1)单独打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板桩墙的一角开始,逐块(或两块为一组)打设,直至工程结束。这种方法简便、迅速,不需要其他辅助支架。但是易使板桩向一侧倾斜,且误差积累后不易纠正。为此,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板桩墙要求不高、且板桩长度较小(如小于10m)的情况。

(2)屏风式打入法:这种方法是将10~20根钢板桩成排插入导架内,呈屏风状,然后再分批施打。施打时先将屏风墙两端的钢板桩打至设计标高或一定深度,成为定位板桩,然后

2. 对于多层支撑的钢板桩,宜先开沟槽安设支撑并预加顶紧力(约为设计值的50%),

在中间按顺序分1/3、1/2板桩高度呈阶梯状打入。

这种打桩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减少倾斜误差积累,防止过大的倾斜,而且易于封闭合拢,能保证板桩墙的施工质量。其缺点是插桩的自立高度较大,要注意插桩的稳定和施工安全。一般情况下多用这种方法打设板桩墙,它耗费的辅助材料不多,但能保证质量。

屏风式打入法按屏风组立的排数,分为单屏风、双屏风和全屏风。单屏风应用最普遍;双屏风多用于轴线转角处施工;全屏风只用于要求较高的轴线闭合施工。 钢板桩打设允许误差:桩顶标高±100mm;板桩轴线偏差±50mm;板桩垂直度1%。 4. 导架安装

为保证沉桩轴线位置的正确和桩的竖直,控制桩的打入精度,防止板桩的屈曲变形和提高桩的贯入能力,一般都需要设置一定刚度的、坚固的导架,亦称“施工围檩”。

导架通常由导梁和围檩桩等组成。它的形式,在平面上有单面和双面之分。一般通常是单层双面导架。围檩桩的间距一般为2.5~3.5m,双层围檩之间的间距一般比板桩墙厚度大8~15mm。

导架的位置不能与钢板桩相碰。围檩桩不能随钢板桩的打设而下沉或变形。导梁的高度要适宜,要有利于控制钢板桩的施工高度和提高工效,要用经纬仪和水准仪控制导梁的位置和标高。

5. 钢板桩的打设

先用吊车将钢板桩吊至插桩点处进行插桩,插桩时锁口要对准,每插入一块即套上桩帽轻轻加以锤击。在打桩过程中,为保证钢板桩的垂直度,用两台经纬仪在两个方向加以控制。为防止锁口中心线平面位移,可在打桩进行方向的钢板桩锁口处设卡板,阻止板桩位移。同时在围檩上预先算出每块板块的位置,以便随时检查校正。

钢板桩分几次打入,如第一次由20m高打至15m,第二次则打至10m,第三次打至导梁高度,待导架拆除后,第四次才打至设计标高。

打桩时,开始打设的第一、二块钢板桩的打入位置和方向要确保精度,它可以起样板导向作用,一般每打入1m应测量1次。 6. 钢板桩的转角和封闭

钢板桩墙的设计长度有时不是钢板桩标准宽度的整倍数,或者板桩墙的轴线较复杂,钢板桩的制作和打设也有误差,这些都会给钢板桩墙的最终封闭合拢带来困难。 钢板桩的转角和封闭合拢施工,可采用下述方法:

(1)采用异形板桩:异形板桩的加工质量较难保证而且打入和拔出也较困难,特别是用于封闭合拢的异形板桩,一般是在封闭合拢前根据需要进行加工,往往影响施工进度,所以应尽量避免使用异形板桩。

(2)连接件法:此法是用特制的“ω”(Omega)和“δ”(Delta)型连接件来调整钢板桩的根数和方向,实现板桩墙的封闭和合拢。钢板桩打设时,预先测定实际的板桩墙的有效宽度,并根据钢板桩和连接件的有效宽度确定板桩墙的合拢位置。

(3)骑缝搭接法:利用选用的钢板桩或宽度较大的其他型号的钢板桩作闭合板桩,打设于板桩墙闭合处。闭合板桩应搭设于挡土的一侧。此法用于板桩墙要求较低的工程。 (4)轴线调整法:此法是通过钢板桩墙轴线设计长度和位置的调整实现封闭合拢。封闭

合拢处最好选在短边的角部。轴线修正的具体做法如下:

1)沿长边方向打至离转角桩约尚有8块钢板桩时暂时停止,量出至转角桩的总长度和增加的长度。

2)在短边方向也照上述方法进行。

3)根据长、短两边水平方向增加的长度和转角桩的尺寸,将短边方向的导梁与围檩桩分开,用千斤顶向外顶出,进行轴线外移,经核对无误后再将导梁和围檩桩重新焊接固定。 4)在长边方向的导梁内插桩,继续打设,插打到转角桩后,再转过来接着沿短边方向插打两块钢板桩。

5)根据修正后的轴线沿短边方向继续向前插打,最后一块封闭合拢的钢板桩,设在短边方向从端部算起的第三块板桩的位置处。 7. 钢板桩的拔除

拔除前要研究钢板桩的拔除顺序、拔除时间以及桩孔处理方法。

拔桩时会产生一定的振动,如拔桩再带土过多会引起土体位移和地面沉降,可能给已施工的地下结构带来危害,并影响临近建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对于封闭式钢板桩墙,拔桩的开始点宜离开角桩5根以上,必要时还可采用跳拔的方法间隔拔除。拔桩的顺序一般与打设顺序相反。

拔出钢板桩宜用振动锤或振动锤与起重机共同拔除。

拔桩时可先用振动锤将锁口振活以减少与土的粘结,然后边振边拔。对较难拔的桩亦可先用柴油锤振打,然后再与振动锤交替进行振打和振拔。为及时回填桩孔,当将桩拔至比基础底板略高时,暂停引拔,用振动锤振动几分钟让土孔填实。对阻力大的钢板桩,还可采用间歇振动的方法。

对拔桩产生的桩孔,需及时回填以减少对周围邻近建筑物等的影响,方法有振动法、挤实法和填入法。

5.1.4 质量标准

1.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见表5.1.5.2。

2. 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 3. 监测: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应符合表5.0.6。

4. 工程应由设计提出监测要求,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共同认可后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目的、测试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项目报警值、信息反馈制度和现场原始状态记录等内容。 5. 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顶位移观测,应在每一典型边坡段的支护结构顶部设置不少于3个观测点的观测网,观测位移量、移动速度和方向。

(2)锚杆拉力和预应力损失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锚杆,测定锚杆(索)应力和预应力损失。

(3)非预应力锚杆的应力监测根数不宜少于锚杆总数的5%,预应力锚索的应力监测根数不应少于锚索总数的10%,且不少于3根。

(4) 监测方案可根据设计要求、边坡稳定性、周边环境和施工进程等因素确定。当出现险情时应加强监测。

(5) 一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 边坡工程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方案。

(2) 监测仪器的型号、规格和标定资料。 (3) 监测各阶段原始资料和应力、应变曲线图。 (4) 数据整理和监测结果评述。 (5) 使用期监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5.1.5 工程质量验收

1. 钢板桩边坡工程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2)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 (4) 锚杆抗拔试验报告。

(5) 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6) 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 2. 钢板桩质量验收应符合表5.1.5.2。

表5.1.5.2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重复使用钢板桩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施工执行标准及编号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验收部位 项目经理 分包项目经理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1 桩垂直度 一 般 项 目 4 桩长度 3 2 桩身弯曲度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 1% < 2% 无电焊渣或毛刺 不少于设计长度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长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5.1.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1. 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 2. 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3. 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4. 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5.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7. 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起拔载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打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起拔载荷不得超过电动机满载电流。

(2) 打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拔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 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拔载荷可按50kN计算。 8. 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

9. 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10. 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柱放倒地面上,立柱长度在27m及以上时,应提前放倒。

11.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5.1.7 主要工程质量通病治理

1. 钢板桩渗漏(钢板桩接缝处、转角处渗漏,涌砂) (1) 原因:

1) 钢板桩旧桩较多,使用前未进行矫正修理或检修不彻底,锁口处咬合不好,以致接缝处易漏水。

转角处为实现封闭合拢,应有特殊型式的转角桩,这种转角桩要经过切断焊接工序,可能会产生变形。

2) 打设钢板桩时,两块板桩的锁口可能插对不严密,不符合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g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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