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更新时间:2023-10-10 20: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1)第0331号

关于批准《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4.1.1条第1、2款,4.1.2条第1—7、9、10、11款,4.2.1条第1、2、4—19款,5.1.5条第1、2款,5.2.4条,6.2.4条,6.6.1条第1—5款,7.3.1条,9.1.4条,9.1.5条,9.1.9条,9.1.10条第5款,9.1.11条第1、2、5款,9.2.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4-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上海地区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上海地区的消防特点及灭火装备,使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特殊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特殊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规程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规程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4上海民用建筑的水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水灭火系统 system of water extinguishing

以水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排水系统。 2.1.2消防给水系统 system of fire water supply 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2.1.3超高层建筑 skyscraper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2.1.4公寓式办公楼 offic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且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的办公建筑。

2.1.5租赁式公寓 lease apartment building

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采用统一装修、统一出租、统一经营管理的居住建筑,也称酒店式公寓。

2.1.6附属特殊建筑 accessory building of specialties

民用建筑中附设的设备机房、特殊使用的场所或建筑物。 2.1.7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2.1.8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9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0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消防车等方式加压,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1.11局部稳压设施 facilities of stable pressure for part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局部最不利点水压要求而设置的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

2.1.12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paral1el connection

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各个分区的消防泵直接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3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connection in series 在消防给水分区中,由多台分区的消防泵或消防转输泵逐级转输向本区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4重力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gravitati-onal tank 系统不设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系统供水的消防泵,由屋顶水箱直接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并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水压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15消防稳压罐 steady-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 2.1.16高位消防水箱 fire cistern of the most high position

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贮存全部或部分消防水量,消防用水重力自流至消防给水管网的水箱。

2.1.17消防泵 fire 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压力和水量的给水泵。 2.1.18消防转输泵 pump for fire cistern

在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或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2.1.19消防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 2.1.20消防排水泵 fire draining pump

在消防水灭火系统中,用于消防时排水的排水泵;它包括消防电梯的排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2.1.21消防水泵房 fire pump room

设置消防泵、消防转输泵、消防稳压泵或消防稳压罐等的房间。

2.2符号

a—喷头与障碍物侧面的水平距离(mm)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mm) dj—管道计算内径(m)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mm)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水压(MPa) h0—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Σhp—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r—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局部水头损失(MPa)

Σhx—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水泵或系统的给水压力(MPa) Hk—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Hxh—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Pa/m)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L/min·MPa0.5) n—系统最不利用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量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q—喷头流量(L/min)

qi —最不利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QL —设计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L/s) QS —系统设计流量(L/s)

V —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m/s) Vk —通过孔板孔口的平均流速(m/s)

Zp —最不利喷头与消防泵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的高程差(MPa)

Zx —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口中心线与消防泵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的高程差

(MPa)

ξ—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居住区、别墅区、旅游区、开发区的规划和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水灭火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

3.0.2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两类。并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高层建筑分类 名 称 居住建筑 一 类 二 类 高级住宅、租赁式公寓、十九层及十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1、医院 2、高级旅馆 宅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住楼、图书馆、书库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公共建筑 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市级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市级电力调度楼 7、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2、市级以下的邮政楼、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商场每层建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等 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注:1、不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居住建筑分类,设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寓式办公楼按公共建筑分

类。

2、住宅的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

3.0.3水灭火系统的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决定。

3.0.4民用建筑灭火设计应提倡使用水灭火系统。

注:1、经常有人或避难场所应采用水灭火系统,不应采用CO2灭火系统。

2、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内,当贵重设备用房设置部位或场所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每个隔间

的面积不大于l00m2,且采用高灵敏度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24h有人工作时,贵重设备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3.0.5在建筑物内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采用气体、蒸汽、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并应严格控制卤代烷1301、1211灭火装置使用的场合。

4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4.1消火栓给水系统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和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2或建筑物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和居住建筑;

2 公共建筑。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民用建筑物内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2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租赁式公寓; 3 体积超过5000m3的科研楼(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4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5 超过5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体育馆;

6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 超过七层的住宅;

8 超过六层的底部设有商场或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9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人防工程、平时或战时作电影院和礼堂使用的人防工程; 10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 11 停车数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超过2车位的修车库。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超高层居住建筑或平均每套户室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的普通高层住宅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等公共部位;

2 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部位(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

3 超过九层的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

4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含新风管)的高级住宅、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前室、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和居住用房,以及垃圾间;

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的下列部位:

1)营业厅、餐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或场所; 2)走道、消防前室、办公室、库房、旅馆的客房; 3)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 4)洗衣房和洗衣通道的顶部;

5)空调机房和面积大于3m2的管道井或非电气设备间。

6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走道、办公室、库房、大堂、客房、餐厅(含厨房、酒吧、咖啡厅)、商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 下列百货商场、超市、展览馆大厅的营业厅、展览厅、办公室、仓库和走道: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 2)建筑总面积超过9000m2的; 3)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 4)地下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

8 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9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厅、KTV包房、卡拉OK、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10 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疗养院的走道、办公室(门诊室、手术室、医技室除外)、大厅、会议室、餐厅;

11 超过800个座位的或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剧院的观众厅、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2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的会场、储藏室、贵宾室、办公室和走道; 13 市级邮政楼的信函和包裹分检间、邮袋库;

14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内的观众厅、贵宾室、器材间和运动员休息室、办公室和走道;

15 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16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及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 17 人防工程中大于3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中的观众厅;

18 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停车数超过50辆的地上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和大于15车位的修车库;

注:地下车库停车超过300辆时,宜设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19 不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保护的下列部位或场所的屋顶金属承重结构: 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 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3)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游泳馆除外); 4)单、多层重要的公共建筑;

5)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6)中庭。

20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且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宿舍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所有部位(卫生间、厕所除外)。 4.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雨淋系统:

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2 设葡萄架的演播室;

3 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注: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大堂、中庭等大空间,当其设有可燃物或无有效的排烟措施时,宜设雨淋系统。

4.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应设水幕系统:

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中的舞台口,以及舞台相连的侧台,后门的门窗洞口(设有防火门和防火幕的除外);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尺寸等于或小于15m(宽)×8m(高)的开口部位;

3 人防工程中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厅之间的台口。

5 总体消防给水

5.1消防水源

5.1.1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包括自备水源的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优先采用市政给水。

5.1.2天然水源可作为室外消防给水水源使用。

5.1.3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一路进水。

注:1、在同一条道路上由两根市政给水管网分别接入引入管也属两路供水。

2、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上加

设阀门。

3、在供水部门保证的情况下,近期仅一根市政给水管时可预留一根引入管,待建成后连接。

5.1.4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5.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引入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

注:超高层建筑宜设消防水池。

5.1.6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可按表5.1.6的规定执行;

表5.1.6 不同类型建筑物及灭火系统类型的火灾延续时间 灭火系统类型 建筑物名称 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高层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消火栓给水系统 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 居住区及其他公共建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各类建筑 3 火灾延续时间(h) 2 1

2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宜设有不小于100m3的消防贮水水量;

3 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用水量计算确定;

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5 当设有两路及以上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均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其中最小管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6 消防水池的消防贮水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 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

面深度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10 消防水池不宜采用敞开式水池。

5.1.7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大于80L/s且不超过100L/s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采用两路管径200mm的市政引入管直接给水。 1 设有满足本规程要求的贮水量的水池;

2 建筑物40m范围内设有市政室外消火栓(超高层建筑除外);

3 给水计量表为水平螺翼式时,且基地内室外给水环网管径不小于250mm(超高层建筑除外)。

5.2室外消防用水量

5.2.1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5.2.2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的最大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1.0 ≤2.5 ≤5.0 ≤10.0 ≤20.0 ≤30.0 ≤40.0 ≤50.0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次) 1 1 2 2 2 2 2 3 一次灭火用水量 (L/s) 10 15 25 35 45 55 65 75 ≤60.0 ≤70.0 ≤80.0 ≤100.0 3 3 3 3 85 90 95 100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程表5.2.4计算,其值与本表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3民用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的一座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5.2.4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消火栓每根每支建筑特征 建筑物名称 高度 (m) ≤24 科研楼、试验楼 ≤24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 和展览馆等 商店、病房楼、门诊楼、 图书馆、教学楼等 >10000 — — — — — — 25 15 10 5 20 10 10 5 25 20 10 5 30 20 15 5 20 10 10 5 25 20 10 5 ≤24 5001~25000 ≤24 25001~50000 ≤24 >50000 体积 (m3) ≤10000 层数或座位 — 用水量竖管水枪(L/s) 最小最小室 室 流量流量外 内 (L/s) (L/s) 20 10 10 5 ≤24 5001~25000 ≤24 ≤24 >25000 — — — — — ≥10000 ≤10000 >10000 — — — — — — 501~1200个 15 10 10 5 1201~5000个 20 15 10 5 5001~10000个 30 20 15 5 >10000个 — ≥6层 — — — 7~9层 10~18层 ≥19层 — — 30 30 15 5 15 5 5 5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 礼堂、体育馆等 ≤24 ≤24 ≤24 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 ≤24 其他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24 ≤24 20 15 10 5 15 20 10 5 20 25 15 5 15 10 10 5 10 5 5 5 重点砖木、木结构和古建筑 ≤24 人防工程 多层住宅 高层普通住宅 1、高级住宅、租赁式公寓 2、医院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4~ 50 >50 15 10 10 5 15 20 10 5 20 20 10 5 20 30 15 5

6.4.9消火栓给水系统中消防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5m/s。必要时配水支管内的水流速度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6.4.10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V2

i=0.0000107 1.3 (6.4.10)

dj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MPa/m); V—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m/s);

dj—管道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 确定。

6.4.11消防给水系统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管道长度法计算或采用管网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方法计算。管网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可按下列选用:

1 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管网或生产、消防共用给水管网为20%; 2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为10%;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为20%。

6.4.12室外、室内的消防水压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和本规程第6.3节的规定。 6.4.1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中消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给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Σhx十Hxh十Zx-hC (6.4.13) 式中 H—消防泵或系统的给水压力(MPa);

Σhx—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xh—室内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MPa),可查本规程表6.3.2;

Zx—最不利点处室内消火栓栓口中心线与消防泵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

的高程差(MPa);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水压(MPa)。当从消防水池中吸

水时,hc为0;当从市政管网吸水时,hc按本规程第6.4.15条的规定执行。

6.4.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消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给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H=Σhp十h0十hr十Zp—hC (6.4.14)

式中 Σhp—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的总和(MPa); h0—最不利喷头的工作压力(MPa),—般取0.1MPa

hr—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的局部水头损失(MPa);其取值:湿式报警阀、水

流指示器为0.02MPa,雨淋阀为0.07MPa;

Zp—最不利点的喷头与消防泵吸水口或市政进水管中心线的高程差

(MPa)。

6.4.15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时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扬程宜扣除市政管网的最低水压,一般按0.1MPa计。并宜以市政管网该处的最高水压校核。 6.4.16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Vk2

Hk =ξ 2g (6.4.16)

式中 Hk—孔板的水头损失(10-2MPa); Vk—通过孔板孔口的平均流速(m/s);

ξ—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可按表6.4.16确定;

表6.4.16 孔板阻力系数表 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容与 管道计算内径之比 0.3 292 0.4 83.3 0.5 29.5 0.6 11.7 0.7 4.75 0.8 1.83 ξ

6.5高位消防水箱

6.5.1在消防给水系统中,当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符合本规程第6.5.2条和第6.5.3条的除外)。 6.5.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1 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 2 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3 市政给水最低压力可到达屋顶最高部位的建筑; 4 设有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

6.5.3十二层及十二以下的住宅,当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的供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2 消防泵和生活泵的电源应不低于按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或自备柴油发电机; 3 消防泵的流量应满足生活和消防同时供水的流量; 4 泵房的出水压力平时不应大于0.45MPa,且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充满水;在灭火时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竖管的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注: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水箱进水管前应设可自动关闭的装置。

6.5.4高位消防水箱宜设置在建筑的最高位,且应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不小于0.05MPa;并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对超高层建筑应保证最不利点的室内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应设局部稳压设施。

6.5.5高位消防水箱内消防贮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多层建筑应贮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在多层建筑中,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2 高层建筑的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3 并联消防泵给水系统的各分区水箱的消防贮备水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的各区级的水箱容积应按本规程第6.1.8条的规定执行。 6.5.6与其他用水合用的高位消防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6.5.7发生火灾时,消防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6.5.8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止回阀。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出水管(消防泵合用的除外),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出水管应在报警阀前接入管网。

6.5.9高位消防水箱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管径应为:向室

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向轻、中危险级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向严重危险级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管径不应小于100mm。

6.6水泵接合器

6.6.1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下列建筑应设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多层建筑; 2 高层建筑; 3 地下工程;

4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5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 6 符合本规程第6.1.11条规定的建筑。

6.6.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合用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除外)。

6.6.3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6.6.4当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供水时,宜对各分区分别独立设置水泵接合器。但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水泵接合器,低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6.6.5水泵接合器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1.2MPa。对静水压力大于1.2MPa的高区部分,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6.6.6水泵接合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宜集中布置,但两者之间应分开布置;

2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式或侧墙式,并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或取水井。

7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7.1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

7.1.1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大于等于15L/s时,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引入管与室外环状给水管网连接。

注:七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可为枝状,引入管可采用一条。

7.1.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l0000m3的公共建筑、高层和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当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在竖向构成环状管网。

7.1.3住宅宜设置不少于两根的消火栓给水竖管。但设置连廊的单元式住宅的每单元和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可设一根室内消火栓给水竖管。

通廊式住宅和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竖管应在竖向构成环状管网。十八层以上的设置连廊的单元式住宅,其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竖管应在屋顶连通。

7.1.4室内环状管网的引入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其余引入管

应仍能供给全部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7.1.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在同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阀门宜设置在竖管两端,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状态。 7.1.6消防给水竖管的管径应按竖管消防用水量计算。高层建筑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100mm。

7.2室内消火栓

7.2.1设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其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出入处或楼梯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注: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层间楼梯平台处。

7.2.2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的室内消火栓使用。

7.2.3建筑物中的避难层、避难区、避难室、直升飞机停机坪和避难走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2.4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有两个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可利用上、下层的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高层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保证室内同层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7.2.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高层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中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超过50m。

7.2.6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平屋顶上或通向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供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该消火栓不应设在电梯机房内。

7.2.7室内消火栓栓口的直径应为65mm。栓口离地面或楼板面的高度宜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2.8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阀单出口型。条状建筑的尽端可设置单立管连接的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7.2.9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宜设置消火栓箱。箱内应配置喷嘴口为19mm的水枪和长度为20m或25m,直径为65mm的衬胶水带,并应有启动消防泵的按钮(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钮应有保护设施。消火栓箱可根据建筑要求明装或嵌墙安装。

住宅建筑内的消火栓箱内可仅设消火栓,不设水枪和水带,但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7.3消防软管卷盘

7.3.1超高层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设有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旅馆、办公楼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7.3.2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的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应小于19mm,胶带长度不应大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7.3.3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7.3.4消防软管卷盘可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连接,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连接。 7.3.5消防软管卷盘可安装在消火栓箱内或单独设置。

7.3.6消防软管卷盘的充实水柱和单独设置的间距可按室内火栓的规定来确定。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一般规定

8.1.1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按表8.1.1确定。

表8.1.1 设置场所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 等级 轻危险级 设置场所举例 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室;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老院、养老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I级 中危 险级 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II级 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严重 危险级 II级 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8.1.2在同一个综合性的建筑物内,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不同场所的危险等级。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功能和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不同保护对象或按不同危险等级分别设置不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种类及适用场所应按表8.1.3确定。

表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种类及适用场所 系统分类 闭 式 湿式系统 适用场所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建筑物及场所 技术特殊要求 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系统

系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统 干式系统 建筑物及场所。如敞开的避难层、技术层、汽车库等 预作用 系统 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宜超过1500L,当设有排气装置时不宜超过3000L。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滴应设火灾探测装置。火灾时探测器动漏及误动作,不允许有水渍损失作应先于喷头动作。系统充水时间不的场所 宜大于2min。 应设火灾探测装置,启闭控制阀,或采用闭式喷头 重复启闭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复燃预作用 系统 时再喷水或需要减少水渍损失的场所 燃烧猛烈、蔓延迅速、闭式喷头雨淋 开 式 系 统 水幕 系统 系统 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如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有易燃材料的景观展厅等 1、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或传动管系统 2、喷水区域喷头布置应能有效地扑灭分界区的火灾 作为防火隔断。如建筑中开口尺1.应设独立的雨淋阀组和水幕喷头 寸等于或小于15m(宽)×8m(高)2、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或传的孔洞和舞台口 轻、中危险级闭式自动喷水灭火动管系统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不应大于3min 水系统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灭火性能的场所。前期喷水能有效控

8.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系统中的喷头,应能有效地探测初期火灾,并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系统;

2 喷头的洒水应能直接到达起火物品表面; 3 应在作用面积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喷水。

8.1.5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一泡沫联用系统、水喷雾系统,可串联接在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上。

8.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有泄水阀(口)和排气阀(口);泄水阀宜设在水流指示器后的给水最低处,其管径不宜小于70mm;排气阀应设在每套报警阀组后的配水干管的最高位置,排气阀前应设阀门。其管径不宜小于25mm;

2 每个报警阀组的给水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给水最不利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管道与试水装置连接管的管径应为25mm,且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宜采用明排水方式排入排水管道。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喷头最小流量系数。

3 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干管顶部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

— 自动喷水 2、闭式系统采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应在大于或等于4L/s流量时,符合沫—泡沫 的;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联水与泡沫液的混合比规定 用联用系统 冷却防止复燃的。适用于汽车系3、持续喷泡沫液的时间不应小于统库、锅炉房、柴油机房、油库等10min 场所。 阀前应设电动阀。

8.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向消防控制室(盘)反馈水流指示器(延时报警时间不应大于90s)、压力开关、信号阀、消防泵、消防水池及水箱的水位、有压充气管道气压等的状态信号,消防控制(盘)应能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泵、空压机、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8.1.8与快速排气阀连接的电动阀应在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的同时开启。

8.2报警阀组和水流指示器

8.2.1喷头总数少于20只的湿式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普通高层住宅的湿式系统可从室内消火栓系统接入,并不设报警阀组和水流指示器。

8.2.2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最低位置的喷头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8.2.3雨淋阀组中电磁阀的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8.2.4报警阀组宜设在明显而易于操作、便于检修的地点,可设置在楼层上,但宜相对集中设置。其安装高度距所在地面宜为1.2m。 8.2.5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和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2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3 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向下保护吊顶下空间和向上保护闷顶空间的喷头时,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8.2.6串联接入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应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8.2.7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

2 与报警阀组连接管道的管径应为20mm,且总长度不宜大于20m; 3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8.2.8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且水流指示器前应设置信号阀。当湿式报警阀后的喷头只保护一个防火分区的一个层面时,可不设水流指示器。

8.3管道布置

8.3.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门。 8.3.2“配水支管或配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25mm。

8.3.3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上设置的标准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网状管网除外): 1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的不应超过8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应超过8只; 2 严重危险级的不应超过6只。

8.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水流指示器后的管道可布置成环状或网状。其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状、环状管网的配水管(环管)的管径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确定,且不得小于水流指示器的管径;

2 环状管网的配水管(环管)上不得直接连接喷头短立管; 3 网状管网的配水支管上设置的喷头数不宜超过20只;

4 网状管网的配水支管的管径应统一,其大小应根据作用面积内最长配水支管上的喷头数按枝状管道的计算方法确定。

8.3.5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宜大于表8.3.5的规定。严重危险级的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8.3.6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表8.3.5 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公称管径(mm) 轻危险级 25 32 40 50 70 80 100 150 1 3 5 10 18 48 按水力计算 按水力计算 中危险级 1 3 4 8 12 32 64 按水力计算

8.3.6干式、预作用、雨淋系统及防火分隔水幕,其报警阀后的配水管的容积不宜大于3000L。

8.3.7干式、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不宜小于10mm。

8.3.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平管道宜有坡度,充水管道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的管道不宜小于4?。管道的坡度应坡向泄水装置(阀)。

8.4喷头及喷头布置

8.4.1闭式喷头适用场所的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应为8m,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喷头可不限。

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时,宜设置雨淋系统或采取增大作用面积等有效措施。若室内为大堂、中庭等无可燃物或设有有效的排烟措施时,可不设喷头。

8.4.2仓储式商场(超市)及其他民用建筑中的仓库应按仓库的危险等级要求设置喷头,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仓库危险等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8.4.3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闭式喷头时,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一般室内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厨房、洗衣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用于保护钢屋架的闭式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41℃的喷头。 8.4.4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场所和中I危险级场所中的居室、办公室、走道,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灭火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在同一房间统一采用隐蔽型喷头。 8.4.5干式、预作用系统宜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8.4.6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8.4.7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回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高层建筑中高度50m以上的楼层,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8.4.8同一房间、部位内设置的喷头应采用相同流量系数的喷头。当采用闭式喷头时,喷头应选用相同的热敏性能。

8.4.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建筑物内布置喷头总数的1%,且各种类型、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备用喷头不得少于5只。

8.4.10喷头布置应设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喷洒水量的位置,应防止障碍物屏蔽热气流和破坏洒水分布。喷头布置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喷头间应保证与障碍物(梁、通风管、排管、桥架等)有一定的距离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宜符合附录B的要求。 8.4.1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中,当闷顶和技术夹层的净距大于0.80m,且其内有可燃物或敷设有普通电线、电缆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除超高层建筑外,当闷顶和技术夹层内的电线设有金属套管或硬聚氯乙烯管、全封闭防火线槽保护或采用防火电缆,风管采用玻璃棉等不燃材料保温,且无其他可燃物时,其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可不设喷头(电缆层除外)。 8.4.1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局部场所,当连通不设喷头场所的门、窗等开口部位时,应在设置场所的一侧设置保护连通门、窗等开口部位的闭式喷头。 8.4.13装设敞开式吊顶的场所,其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8.4.14汽车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附录A、附录B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布置,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应设置喷头。 8.4.15水幕喷头应均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2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

3 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宜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9 消防水泵房、消防排水和管材及管路附件

9.1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泵

9.1.1消防水泵房设计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

2 当消防水泵房远离消防控制中心时,应设有与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9.1.2消防泵宜设置隔振器(垫),消防泵的进出水管段上宜设置软接头等管道隔振措施。 9.1.3消防泵可与生活水泵设置在同一泵房间内,消防泵应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志。消防泵机组的间距布置应在满足检修拆卸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紧凑。

9.1.4消防泵的流量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的要求。消防转输泵的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泵的流量。

9.1.5消防泵的扬程在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的情况下,应保证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所需的最低水压要求。

9.1.6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应按系统的渗漏流量计算;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为5L/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为1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宜为3L/s;

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扬程应大于消防泵的扬程。局部稳压设施的消防稳压泵,其扬程应保证顶层最不利处的室内消火栓和喷头的水压要求。

9.1.7商住楼的商场与住宅部分的消防泵宜分开设置,其流量和扬程可分别计算。当统一物业管理且商场与住宅完全分隔时,消防泵可合用。其流量和扬程可分别取商场或住宅中的较大值。

9.1.8消防泵宜选用水泵特性曲线较平缓的专用水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fs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