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元栋《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11-22 01:4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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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报 告
题目 《洞穴奇案》案例分析
学 院 管理与经济学院 专 业 经济学
组 名 我们都是祖国一枝花 指导老师 刘 炜 报告写作 魏元栋 201213432 报告排版 雷凤钗 201213430 PPT制作 雷凤钗 201213430 演讲成员 魏元栋 201213432 肖大云 201213417 其他成员 李丹丹 刘小雅 彭荣华 孔维锦 严 硕
目录
第1章 案情简介........................................................................................................ 1
1.1案情概况........................................................................................................... 1 1.2案情分析........................................................................................................... 1 第2章 案情的争议点................................................................................................ 2
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2 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2 第3章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
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3 3.2 立法至上.......................................................................................................... 3 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3 第4章 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
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4 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4 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5 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 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5 第5章 总结................................................................................................................ 6 参考文献........................................................................................................................ 7
《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第1章 案情简介
1.1案情概况
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在付出了大量财力和牺牲了十名营救队员后,仍未救出,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医疗专家和工程专家取得联系,确切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色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色子之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色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他们应该判有罪吗? 1.2案情分析
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富勒在这个案例中借用了大量的事实:陷入绝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紧急避乱的抗辩性、夹杂着政治因素的追述、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在细节问题上他把事故发生的地点定在山洞里,使管辖权的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讯这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会饿死,而不仅仅是惊恐的猜测。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反复性: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
我们梳理了五位法官不同的意见,可见案例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叙述“虚拟法官判决的理由”,每一位法官意见书都敏锐准确的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词语,并精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了该词语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之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做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的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五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的判定故事而已,但从法律、道德、人情的角度去探讨是否 “罪有应得”的维度就开始复杂化了,正是本案所精彩和值得深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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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第2章 案情的争议点
2.1 案情争议点的发展
随着对案情一遍遍的理解,案情的争议点由法律问题逐步的上升到了法律在生存与道德间的定位问题,由司法部门的判决问题上升到了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 2.2 案情争议点的汇总
(1)自然法对本案是否适用?若适用,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和使用自然法?自然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又如何衡量?
(2) 牺牲少数拯救多数是否正确,如何看待一命换多命的价值判断? (3)本案中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是否正当?
(4) 法律目的是否能够超越法律条文而适用?若法律目的可以超越法律条文,如何判断法律目的?
(5)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若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谋杀?
(6) 作为法官如何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应该相互独立还是包含融合?
(7) 司法机关应如何对待法律案件中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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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第3章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逻辑推导
3.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作为法官首先应明确法官的职责范围,属于司法范围的事情必须解决,但不
属于法庭的事情就不用自寻烦恼了。基恩法官首先把不属于法官的两个问题抛开。一个是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是否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这很明显属于行政问题,司法机关不应干涉,而且法官的权利来源于联邦法律并不是行政长官;第二个问题是被告行为的善恶对错问题,法官的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法官需要根据法律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而不应该过多的带入个人感情。
法官不应无视法律条文而去自由立法,自由立法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立法在历史上造成了悲剧的国内战争。 3.2 立法至上
在政体中规定了立法至上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不能因为职业传统和思维习惯而随意进行司法改造。而福斯特对司法改造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按照福斯特法官的观点司法改造的第一步就是推测法律目的,而法律目的对于不同阶层的人来说具有多样性,既然不知道法律目的又怎么确定法律存在漏洞昵?所以这种改造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严密的法律并不排斥创造性,但司法的修改需要自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而不是简单的凭借推测的法律目的。
3.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分析案件是否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首先看的不是自我防卫的目的,而是看
例外的适用范围,自我防卫例外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指的是一个人在自我防卫时对对方所造成的过度伤害不是故意的。而原告威特莫尔显然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所以被告应判有罪。法官不能在执行法令的同时按个人意愿篡改法令。
最后是关于司法权力的分配,司法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应认识到自己对最终意义上由自己创造的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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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第4章 其他法官的推理漏洞
4.1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表1 四位法官意见的梳理 法官 福斯特 唐丁 基恩 汉迪 判案原则 自然法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冲突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与道德的取舍 法律与道德是纠结在一起的 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无法解决 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 法律即道德 定罪 要记得法律目标 无罪 法律与道德简直无法共存了 弃权 朴素的去解读法律条文 有罪 按照常识与公众的意见 无罪 4.2 福斯特法官—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联邦法律不再适用,应使用自然法。福斯特认为,其一,法律的目标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如果在极端情况下,人可以共存的前提不存在时,法律就失去意义和作用了;其二,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本案发生在山洞里,在地理上,法庭没有管辖权,联邦法律对本案不适用。
漏洞1:法律目的具有多样性,何以见得法律目的仅仅是为了改善人的共存状态昵?
漏洞2:虽然发生在几乎与外界隔绝的山洞里,但是,不是有无线电这种和外界联系的工具吗?
漏洞3:如何判断自然法适用的标准?联邦法官又哪里来的权利解释和使用自然法?
如果被告的行为依据不能以联邦法律判断,那么在那种困境下他们有必要起草新的“政府宪章”即契约,来应对所面临的生存危机而且所订立的契约或者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漏洞4:个人是否有权订立协定去决定其他人的生死?合同本身是可以撤销的,难道当事人不能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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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而不违反法律本身,即法庭有权根据法律目的而忽略法律条文来行使司法权。由自我防卫而导致的杀人可以免责。
漏洞5:法官根据法律成文来处理案件是法官的职责,法律目的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目的,即无法确定法律的目的。
漏洞6:自我防卫免责的适用范围为,当事人的生命招到威胁时而自我防卫过度的情形,显然威特莫尔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4.3 唐丁法官——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与审理本案
唐丁法官认为被告的生命是由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如果判决其有罪,那么英雄就白白牺牲了。如果要名正言顺的判被告有罪,那法律条文须规定吃人肉是犯罪的。
漏洞1:法官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时要区分法律案件中的道德因素和法律因素,将个人偏好抛在脑后。
法官要承担作为法官的责任,做出法律所要求的判决,即便该法律严苛无比。对于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应该禁止。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就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词语,这些词语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行政长官可以考虑赦免,因为法律过于严苛。
4.4汉迪法官——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辜 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被理论所统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所以在司法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意,和公众的观点保持一致,保持必要的决策弹性,将程式和原则适用于手中的案情,从所有可以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同时司法部门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
漏洞:如果司法部门的运作要完全和公众或者舆论的方向保持一致,还如何保持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什么样的规则才是最合适的规则昵?如果司法机关的运作要和行政机关保持协调一致,如何保持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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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第5章 总结
这个案例很经典,富勒通过精巧的裁剪事实,既给了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判决有罪,来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更是向人们昭示了在经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涵养“内在性思维”的重要性。这就是说,无论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还是法官的司法实践,都必须明确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就建立在其自身的“理念”之上,而不是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力量以形成其权威性。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这些力量而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它从自身的根源和基础上获得力量,其他外部力量得以成立和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了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
而法官们基于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就相同案件做出不同裁决,其蕴含的哲学意义在于传达出这样的事实,即“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的,正义也因而是神圣的,法律和司法因此而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在于虽然人们通过公开性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得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走向“绝对正义”的可能性。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事后思考。
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决者,其司法实践是以正义之名义而展开的因而必须始终坚持“中立者”的立场,否者人们对法官裁决的信任就必定面临危机。法官的裁决依据只能是规则,而规则必须是理性的和客观的。规则的创立乃是立法机关的职责,法官主要是规则的适用者。规则创立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凝聚过程,也就是价值共商、选择和认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使命”和”政治理念”的决断和确立过程;那么法官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则必须超脱于自身的“道德情感”和“政治立场”,为了正义,法官既不能成为公众舆论道德的迎合者,也不能成为政治投机者,但也绝不意味着法官必须远离道德和政治。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超的司法技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给后人们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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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案例报告
参考文献
[1] [美]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M].生活.读书,2009-6-1.
[2] 田雷.法理学“洞穴奇案”—解读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J].博览群书,2006(9).
[3] 彦奕.洞穴奇案的司法哲学[N].捡案日报.2010-8.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5] 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 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J].人民司法,1998(2). [7] 江平.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中国司法,2004(7). [8] 宋刚锋.论法律秩序之生成.中国政法大学.2005. [9] 王儒渊.法律中的正义.法学之窗.2010(10). [10] 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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