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更新时间:2024-04-13 22:00: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老挝人民共和国简介推荐度:
- 相关推荐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税法的任务
税法有义务为一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经济部门、群众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团体、老挝公民、外籍人、包括在老挝境内开展经营或来谋生的无国籍的外国人规定税收系统。鼓励在各部门开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使市场上的货币和价格正常稳定,公平调节各阶界人士之间的收入并保证政府预算的收入,使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大业作贡献。 第二条 税收
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为保卫、建设国家发展事业作贡献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税收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税收制度由间接税和直接税组成。 间接税有: ——营业税; ——消费税; 直接税有: ——利润税; ——所得税; ——最低税; ——各种手续费。 第四条 税法的应用
税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消费或服务业、开展经营、从事自由职业和享用有各种收入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有关规则 第五条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或普通服务业通过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业经营者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
第六条 营业税的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进口、出售商品货物和普通服务业中征收。 第七条 必须缴纳营业税的行业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拿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2、首次出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由进口人在国内生产的或是把首次从进口人手中得到商品货物所有权转让他人的生产者或是得到报酬的生产者或是不分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其他收益。
3、普通服务业是指不是进口或生产业、商品销售的经济行业,而是指别人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第八条 营业税的义务纳税人
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从事各行业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经营特长,均须交纳营业税。 第九条 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被免征营业税: ——种子、畜种和农药进口;
——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化工进口; ——用于印钞厂的黄金进口; ——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有关印花税或邮票进口或行业; ——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的进口;
——用于国际运输的飞行设备、器材的进口;
——按外交部的批准,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国际组织机构销售商品货物的进口;
——免税或监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货物的进口; ——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由家庭经济范围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务员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的生产销售; ——树苗、植树造林、经济林木、果树; ——出口商品货物销售包括相关的出口服务费; ——销售获准的各种教科书、报刊、杂志; ——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海、陆、空国际出口,即指来自国外或去外国的客或货运输业; ——以各种形式的人,畜力及无动力的船只运输;
——固定资产出租如:未开展经营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 ——出口服务业;
——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有关教育业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普通职业学校; ——由获得合法批准的国家组织机构和社会组织团体为慈善事业的谋利行业; ——银行和保险业。
第二节 计征税时间和和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十条 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依据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税按进口报关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商品货物进口报关价值+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及其手续费。
进口报关价值是指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费和送到进口地边境的运费;
2、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或生产者手中接交时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3、服务业,税按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已收营业税外的实际服务费。 第十一条 自己消费和临时进口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或经营者用来自行使用的建筑物或服务业,都必须按总则交纳营业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计征依据自己在当地和当时发生的该商品货物的价格。
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在该商品货物销售时,必须一并申报交纳营业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第三节 营业税率 第十二条 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规定如下: 甲类:税率为3%的: 1、进口、销售
——农产品生产如:大米、糖、面粉、淀粉及玉米粉等; ——粮食生产;
——用于农工、手工业生产的、种养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如: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牵引、开垦的机械或交通工具,包括上述交通工作的零配件; ——各种矿产如:铁矿、锡矿、铅矿、生铁、红铜矿及其类似物; ——石膏、褐煤、煤炭、天然气及其类似物; ——自来水;
——药品、医疗和教育设备; ——救护车、消防车及其他专业用车; ——自行车、脚踏三轮车; ——棉线、丝线、各种纤维线; ——艺术品、手工艺品;
——儿童玩具; ——体育、健身设备; 2、服务业:
——农业机械服务业;耕地分析、建筑、森林土壤分析及各种矿石化验业; 城市卫生业;屠宰厂及普通屠宰业; ——理发和美容服务业; ——诊所和兽医业; ——救护业
——叙事民歌剧、文体表演如:足球、篮球、排球、击、网球和体操; ——健身业; ——金、银打打业; ——珠宝、玉石雕琢业; 乙类:税率为5%的; 1、进口、销售: 电力、电力工具及设备; 各种燃料; 木炭和柴火; 普通建材包括沙、石; 木、藤加工产品; 茶叶、咖啡及加工制品; 纯净水、冰块和冰棒;
饮料、汽水及不含酒精的其他饮料;
普通办公用品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电脑包括上述物品的配件;
通信和电讯设备;
家具如:沙发、桌、椅、柜、床、褥、枕及其他;
家用电器如:冰箱、电炉、电烫斗、冷水机、电饭煲、煮汤、锅、电扇、收音机、吸尘器、洗衣机、磨肉机、水果搅拌器及其他; 各种布匹、服装、鞋帽、腰带、雨伞; 箱、游行包、手提包及类似物; 钟表、眼镜; 普通缝纫机;
摩托车、三轮摩托、嘟嘟车、毡舶车、客车、运输车、皮卡车、中巴、油罐车; 各型车辆的零配件及电瓶; 捕鱼工具和设备;
用于国内运输的船只包括这些船只的零配件 体育用汽艇;
用于国内运输的飞机包括该工具的零配件; 洁肤日用品; 香水和美容器;
贵金属、宝石如:银、金、钻石宝石、蓝宝石及其他近似物; 汽枪; 空白磁带
歌曲磁带或老挝民间歌舞磁带; 音响及该音响的附件;
未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货品。 2、服务业
挖土、挖沙、为种养殖及其他建筑的土地开垦业;
邮电通信业和运输业; 建筑、安装和普通修缮业;
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的相关服务业; 制衣、制鞋、缝座垫、照相业; 印刷厂业;
锯木厂、木、藤加工厂业; 烟叶复烤厂业;
为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建房出售业; 市场管理承包业;
广告、考察、策划、信息分析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工程和建筑顾问业; 已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服务业。 丙类:税率为10%的: 1、进口和销售:
电视机、收录间机、录音机、扩音机、照相机、摄影机、放映机、摄像机、游戏机、唱机、冲扩机、电影胶片、电影片、胶卷、录像带、外国歌曲磁带、望远镜相似产品、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体育用枪
轿车、皮卡车、吉普车; 飞机、轮船及旅游用汽艇;
用金、银、钻石、珠宝、珍珠、及其他贵金属制成的首饰; 2、服务业:
旅店业、渡假村、旅游业、普通餐饮业; 代理业
电影放映业、录像放映业、录像摄制、唱片录制、磁带录制录像或录像片出租;
高尔夫球; 赛马、各种赛车业; 丁类:税率为15%的: 1、进口、销售:
酒及各种含有酒精的饮料; 成品烟包括雪茄烟; 各种狩猎武器;
台球桌或斯诺克、乒乓球桌及其他立式游戏机; 鞭炮、烟花; 牌及其相似品; 2、服务业;
娱乐业如: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斯诺克或台球、保龄球业; 彩票业。
第四节 营业税申报交纳制度
第十三条 有义务申报、交纳营业税的人。
按本法第八条有义务交纳营业税的人,必须按下列情况申报、交纳营业税:
1、当每次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时,都必须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2、当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和服务业的商品货物时,进口人、生产者和服务者都必须在下个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经营收入申报单,以便按单一包缴制交纳月度营业税,纳税人有义务按包缴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节 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
第十四条 获准扣缴营业税的人。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起征点已缴纳营业税的为在国内销售或服务的进口人、生产者或服务者有权获得纳税后的扣缴税。如果在起征点征收的税
数额高于今后月份将征收的税,该剩余额应从下月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有权获得上述扣缴税的人,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并且持有合法账户包括拥有完税文件来证明如:进口报关单、税金收据,明显注明营业税额的发货单。 第十五条 扣缴营业税的范围
批准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必须按下列执行:
1、对进口人而言,只扣除为转售或进行加工的进口商品货物已交纳的税额;
2、对生产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购买原料、生产业务的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各种原材料已交纳的税额;
3、对服务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服务工作的购买交通工具及其他零件或原材料。此外,当出现上述1、2、3条提到情形时,不准扣除下列已交纳的必须交纳月度税的税额; 各种服务费;
没有直接用于企业本身业务的交通工具的购买包括零配件; 行政管理组或企业干部的私人用品的购买。 第十六条 为出口而进口
进口人为转口第三国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生产者或服务者为出口按本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在起征点交纳的营业税,在下次商品货物、原料及其他物品进口时,有权获得扣除上述自己已交纳的税额。
扣缴税必须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此外,必须拥有出口文件来进一步证明。 第十七条 返还营业税
当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任何一项生决被取消后,从上述业务中征收的营业税,将获准在下月或被取消当月内扣除必须征收的税额,直到如数扣完。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的范围、必须纳税的商品货物及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第十八条 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从某类商品货物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范围
消费税是从国外进口的某类商品货物或内生产厂的某类商品货物中征收。 第二十条 必须交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某类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厂为销售的商品货物如:汽油、酒、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汽水及其他饮料,成品烟、雪茄烟、香水和化妆品,均须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税率交纳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为促进出口,为卫生工作服务,履行国际惯例,下列各商品货物被免征消费税:
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为出口在本法第二十条注明的某类商品货物; 地下天然气、石油; 医务工作专用的90o酒精;
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出具的证明,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机构销售的某类商品货物; 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
第二节 证征依据、税庇、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第二十二条 消费税的计征依据
消费税是在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的进口地成本价和国内生产的商品货物的产地本价基础上计征的。进口地成本价是指申报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价值+进口税及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生产地成本价是指在国内厂家生产的成品价值+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第二十三条 消费税率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商品货物消费税率,规定如下: 1、燃油: 特种汽油 普通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机油、液压油、黄油、润滑脂、刹车油 2、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各种酒或酒精含量15o以上的饮料 3、汽水和健身饮料 4、成品烟、雪茄烟 5、香水及化妆品
6、牌及相似物、鞭炮、烟花 第二十四条 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某类商品货物的进口人、生产者有义务按下列各自情形申报和交纳消费税:
进口时,进口人每次都必须向海关递交商品货品进行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在国内生产时,生产者必须在下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每个月的消费税申报单。
第四章 利润税和所得税
第一节 必须纳税的利润税和所和得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二十五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指从事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有工资收入的人,有动产(流动资金)和不动产(固定资产)收入的人,有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人交纳的一种直接税。 第二十六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范围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年度利润或收入中征收。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论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是个人或是法人,不论其是否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居住,都要征收。 第二十七条 利润税 必须纳税的利润如下:
1、来源于开展经营的利润,是指从事工、农、林、手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利润包括自然资源
开采、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和普通服务业如: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修缮业、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市场管理承包招标,按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由政府预算、无偿援助或国外贷款支付的各项目承建招标,银行、保险业;旅店、旅游、餐饮业;彩票业;文艺、体育演出,代理业等。
2、来源于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如:医生、律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工程师、建筑师等。
第二十八条 所得税 必须交纳的所得税如下:
1、工资收入如:普通劳务费,加班工资、职务工资,不分国营或私营单位、按合同获得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
2、动产收入(流动资金)如:分红金或分配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的其他收益、贷款利息,按合同或其他条款收取的担保手续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另行协定除外。
必须纳税的分红金或其他利益,已包含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被用掉的利润,除非被留作储备金或被列入公司本金、奖金、会务费、来自公司增或减资的收益、公司合并的收益、股份转让的收益,公司解散或清算债务增资的收益;
3、不动产出租的收入(固定资产)如:按合同或其他条款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4、版权或其他收入如:生产配方、商标、著作权出让费等。 第二十九条 有义务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的人。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是老挝人,还是外籍人、外国人包括无国短籍者,按本未能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之规定,一律必须向政府预算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被派住国外国际组织机构常驻工作的国家干部,如果自己在国外被免征所得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义务申报所得税。
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做工的外国劳工,虽然只收到在国外的工资,但如果其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180日以上,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纳所得税,除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 第二节 被免税的收入和减免利润税 第三十条 被免税的收入
下列收入被免税:
1、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收入;
2、得到合法批准的为慈善事业或其他公益文体活动的收入;
3、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援助项目的外国专家的工资,其免税已在老挝政府和有关方面合同中已注明;
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长驻的外交官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5、《劳动法》范围内许可的各种补助金;
6、扣除留作退休金的或其他福利,夫妻、子女补助金的; 7、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 8、存款利息、公债或债券利息; 9、社会保险金; 10、彩票奖收入;
11、政府为维持村、县法制、在跟踪、搜寻、抵制错误行为中立功人员支付的奖金或奖励; 12、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 减免利润税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获政符批准投资项目及各优先领域的人,将按各种情形和有关委员会的期限享受免税或将减免利润税 。
为了享受减免利润税,上述所提及的投资者,必须按《企业会计法》制定的原则,正确执行会计制。
第三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第三十二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必须在自己税务登记地税务办公室申报利润税。
享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收入的人,必须在具有财产出租管理权所在地的税务办公室申报所得税。
在哪一个地方活动的各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应在当地申报利润税。
第四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利润税计税依据
开展经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计税依据是以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是指结账未期的实际残值和入账初期之间的差额-增加资金份额+企业主或各共同出资人在任期内的个人开支或是会计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允许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 获准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如下: 1、业务开展中的普通开销:
水电费、电话费、广告费、各种修缮费;
差旅费、招待费,其可以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的0。20%,一年每项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基普; 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保险费; 各种服务费、贷款利息、运费; 厂地租金(相关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
不能扣除的营业税和其他手续费;
赠款、赞助费、礼品、奖金、其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0。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
2、固定资产折旧费。
扣除折旧费是指按使用的年限或技术方面的革新扣除减值的固定资产值的减少部分,旨在积累资金以便在今后购买新资产代替旧资产。
折旧费应在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计算,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扣除折旧费的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 每年折旧率 ——开办费开支 2年 50% ——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 20年 5%
——为贸易和住所服务的建筑物; +永久性 +半永久性 20年 10年 5% 10%
——为工、农、手工业和其他建筑工作服务的开垦、牵引运输工具机械 5年 20% ——陆路运输工具 5年 20%
——为某一行业或某项工作服务的设备或全套工具 5年 20% ——办公用品及设备 10年 10% ——安装、调整和装修 10年 10% ——客运船只和飞机 20年 5%
扣除折旧费,可以在固定资产成本价的基础上,选择以固定不变的方法或按值减少的方法计算。计算出来的折旧费必须反映在年终结账时账本上,年度全部折旧费或未入账的年终余额,将不视为已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支付价;当年内出售某一部分财产时,年度折旧费或年终余额,则视为必须从成本价扣除的部分,以便计算寻找该财产的超值部分或减值部分; 3、具有一定特性和理由真实的风险金和意外支付准备金,固定资产残值,库存货物价值、应收债价值。
未正确按计划使用的准备金或未能使用或未使用完,必须重新记入必须纳税的年度收入。 不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为扣除年度利润而设立各类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不应扣除年度利润的各种损耗支出
具有奢侈性的开支如:打高尔夫球、跳舞、各种体育及娱乐; 企业的所得税、最低税; 职工的工资所有税;
股份公司付给自己股东的工资或个体企业主付给自己的工资; 付给股东的利息; 各种罚款; 贷款资金代替款。
第三十六条 用年度亏损抵扣
按复式记账或通用记账会计系统交纳利润税的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如果一旦发生亏损,并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可后,有权把该亏损列入今后三年内年终利润中抵扣。如果期满后,亏损额仍剩余,将不准再从今后的利润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所得税计征依据 各类收入的所得税计征依据如下:
1、工资收入是指工资额+按合同年内获得的所有物质方面的物质值和其他收益。 2、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是指:
——按公司的章程或按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利润金额或其他收益;
——贷款利息、按合同获得的担保手续费,为享有收入者提供的直接开支或通过记入当事人的存款账户;
3、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固定资产)是指合同或其它条款取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值或租金金额;
4、版权或其他权收入是指按合同或其他条款获取的总收入。 第五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
第三十八条 年度利润税税率和年度所得税税率
由普遍税率和减税税率组成的个人或法人的年度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规定如下: 1、普遍税率
——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 35%
——分红收入、贷款利息个人或法人的担保手续费 10%
——个人或法人的股权费及其他权费 5%
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收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非营利的利润 10% 2、减税率
受到政府鼓励在下列地区开展的项目,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减税率如下: ——城区 20%
——乡村和普通平原地区 15% ——边远山区 10%
第六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在年内获得的各项总利润或总收入基础上,按年度完税后计算。该税计算前,作为外汇的利润或收入部分,必须按银行各个时期的汇率兑换成基普。 必须交纳年度所得税和利润税的计算应按下列执行:
1、开展经营的法人和社会组织机构应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固定率从年度净利润中或年度总收入中计税,然后扣除当年内预缴纳的利润税或所得税; 2、有关个人
开展经营有利润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有收入的人,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有收入的人,在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年度收入总额中扣除36万基普的年度基数减少金。
如果一个纳税人享有上述多种收入,所有收入都必须先集中起来,然后再扣除年度基数减少金,其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表一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纳税的年度净收入。 至于必须每月缴税享有工资收入的人,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工资额中扣除3万基普的月度基数减少金。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表二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缴纳的税。 基数减少金是指扣除生活费的款项。所有纳税人,有权获得从应纳税的年度利润或年度收入中扣除。
当纳税人在年内已提前上缴利润税或所得税时,该上缴的税,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第七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纳税制度
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第四十条 开展经营的利润税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的纳税制度
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必须按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或原始记账式交纳利润税。 第四十一条 列入利润税交纳制
1、按复式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其年度经营收入高于240000000基普;
2、按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其年度经营收入从24000001基普至240000000基普。
3、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是指开展小型经营的个人或年度经营收入低入24000000基普且应是原始记账式的从事自由职业的人。
单一总包缴制是指统一包缴纳税制(含营业税和利润税)。
单一总包缴必须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签订的合同一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相取消该包缴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60日通知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进一步超出合同规定的扩展活动,则有权随时取消合同并且在资料完备、证据确凿的基础追征该进一步扩展活动的超出部分。 第四十二条 纳税制选择
按单一总包缴合同的纳税人或有按上述制度纳税的人,如果需要按通用记账制选择交纳利润税,则有权向自己所辖地的税务机关提请变更,并且将能按申请获准。 该合同执行期间,变更纳税制申请,必须最迟在包缴合同期满前60日提出。 第四十三条 结账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纳税的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年内出现停止、出售或把业务转让他人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
一旦发生停止、出售或把某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他人,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封闭自己业务活动的账簿,然后自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提出,以便结算交接未完的税。如果是出售或转让他人,就必须详细注明购买人或接受该业务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当从业人发生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自死亡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所得申报必要的材料,以便代死者结清滞交的税金。代死者纳税的责任,仅限于获得的遗产的价值范围。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收入
来源于工资所有税,是指工资发放时,以扣除方法逐月应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当纳税人在多处得到工资或申报所得不全时,所得税将在年终被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的所得税是指一旦有收入,应每次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当纳税人得到预付多年的租金时,应从逐年租金中计征所得税,然后乘以得到预付租金的年数。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版权或其他权收入
红利、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的所得税,版权或其他权的所得税,当在上述收入支付时,以扣除办法逐次缴纳。
当把贷款利息和担保手续费列入企业正常交纳利润税的收益时,该收入将不再被计征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在交税时已被扣税,则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金额中扣除。如果被扣除的税金,其数额高出应交纳的年度实际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从次年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第四十八条 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必须在往年利润或会计年度预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批、每批3个月上缴利润税。该应交纳的年度实际税额,应在年终结账时的最后一批中重新计算。
分3个月一批的利润税申报单,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递交: 第一批,公历的4月10日前; 第二批,公历的7月10日前; 第三批,公历的10月10日前; 最后一批,次年的3月10日前。
当年内分批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高出应缴的年度实际利润,超出部分应在次年的利润税额中抵扣。
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文件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股东大会或公司持股人有关利润动用或分配的备忘录,必须在股东或持股人大会结束10日内向税务机关呈报。 至于以企业多领域合资的集团公司,必须按上述所规定的期限向所辖地税务机关报告业务总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总收益情况,同时应进一步申报其他收益。 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收入
按合同为工作人员、公务员、工人及其他个人支付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所得税,然后制成扣税账簿。自支付工资之日起10日内呈报税务机关,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单。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租凭收入(固定资产)
享有固定资产租凭所得的人,有义务在获得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所得税申报单。
如果合同的租金申报得太低,税务局有权重新检查并参照具有相似性和该范围内场所的普通市场的租金,重新正确计税。
当让无偿使用土地、房屋或各种财产时,从该财产使用中获益的人,有义务代财产主人承担交纳所得税。
当出租人未从承租人已支付的自己租赁的场所修缮费、开始建设费中计取某一期限的租金时,出租人获得的物质方面的收闪,必须照样交纳所得税,年度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全部开发、建设费值或全部修缮值除以居住人未交纳租金期间的数额。
当在规定内未申报交纳所税税 时,租金所得人将被按本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强制计征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流金资收入(流动资产)、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扣除所得税,然后在自支付该收入之日起10日内做账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呈报,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证。 第四章 最低税 第五十二条 最低税
最低税是指按本法第四十一和规定的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交纳所得税的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人作为是低程度义务交纳的一种直接税。
第五十三条 最低税的义务纳税人
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制交纳所得税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的人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不论是其个人还是法人,是老挝人、还是外籍人、外国人,一律交纳最低税。 第五十四条 免征最低税 被免征最低税的人如下:
——按1988年4月19日通过的部长会议主席第07号“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3月14日通过的国会国会94字第10号“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的条件,处于年度所得税免征的外国投资者;
——按1989年6月26日部长会议主席第47号部长会议决议和按“鼓励国内投资法”的条件,处于年度所得税免征期的国内投资者;
——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单一包缴制所得税纳税人; 第五十五条 最低税率
最低税率规定为:开展经营的人营业税外年度经营总收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年度经营总收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年度总收入的0。50%。 第五十六条 最低税的计算和缴纳
最低税是指在过去一年总营业额和总收入外全部经营收入的基础上,按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率,应年度计征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所得税申报单。
第五十七条 最氏税扣除
过去年分批预缴的年度所得税必须扣除应缴纳的最低税数额。已缴纳的最低税,必须扣除应交纳的年度实际所得税额。如果已缴纳的最低税其数额高于年度实际所得税,该已缴纳的最低税也应一直缴纳。
第五章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五十八条 手续费和服务费征收
政府部门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具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官司方其他文件证明,交通线路使用,出入境、出入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无线电视信号系统、使用电视、商品广告安装,商店招牌及其他服务中征收手续费。
第五十九条 手续费费率和服务费费率规定
各部门的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费率,将由国家主席的命令作出规定,以使之符合国家各个时期经济社会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条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上缴
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中征收的收入,一律全部上缴政府预算。 第六章 有关各种税和手续费总则 第六十一条 记账
按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制的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制定的原则,持有完整、正确的账目。企业账簿必须详细、清楚,无论如何禁止跨行填写,禁止空行填写,禁止留出间隙填写,禁止涂改、禁止划线注销或划行。
账簿使用前,必须登记编号盖章,由具有权限的税务局签字证明。各种使用过的账簿文件必须保存10年并且能随时提供给税务局检查。 第六十二条 出具商品货物销售或服务费发票
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记账制度交纳所得税的开展生产经营、贸易、服务的人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其销售商品货物或服务时,必须为购买人或受到服务的人出具发票。 发票必须由下列内容组成:
——销售商品货物或服务人的商店的名称和地址; ——销售商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目录;
——被划成各税率税的商品货物或服务费营业税外的价格; ——划成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额;
——商品货物价格或总服务费,包括营业税。发票使用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证明和盖章。使用过的发票,必须保存10年并且能够随时提供和税务局检查。 第六十三条 调整税额
在计算必须缴纳的税时,如果计算出来的税额是十位数、应上调或下调相近的百位数。 第六十四条 税费结算法
已计征的各种税费,必须及时上缴国家预算,收到的税费缴纳单,各种税费结算必须是基普并且必须一次讨讫,也可以付现金、支票、转账或公债;有关老挝驻国外领事馆手续费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空过境飞行费,则应继续征收成外汇,但在提取列入国家预算的上述外汇时,必须按各时期的汇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兑换成基普。 第六十五条 抵税
当发生计征税过失时如:两次重复计征,未正确按规定的税率计征,超过应交纳的数额计算或有必要返还的税,但未能扣除返还,税务机关应用把必须返还的税从今后必须交纳的税额中抵扣或从纳税人今后必须交纳的其他类税中抵扣的办法来解决。 第七章 税务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活动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组织和税务工作人员的标准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隶属财政部和具有下列组织结构的一种组织; ——税务局及各相关处室;
——驻省、市、特区税务办公室和税账办公室; ——驻县税务办公室;
各级组织的任务,将在财政部长的决定中详细规定。 第六十七条 计税、征税划分 计税和征税按下列划分为两个工作组:
1、各地地方税务办公室有义务负责计税和出具缴税单,然后作账每日正式送给税账办公室。 2、税账办公室有义务跟踪、追索已计征的税,按规定的时间全部入税账库。 第六十八条 税账办公室主任的委任和任务
税务局局长提出税账办公室主任人选名单,以供财政部部长挑选、委任。 税账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1、跟踪、追索已计征的各种税费,按规定的时间全部入税账库
2、16时结账,然后参照计征税目录,详细了解每天滞缴的实际税、费数额;
3、把每天征收的收入金额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九条 税务工作人员的标准
所有的税务工作人员必须是品德好、历史清楚,对组织无限忠诚,守纪律、有税务专业能力, 有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尤其是所有的税务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得到任命并且通过正式宣誓。 第七十条 官方秘密
执行职务或被指定调查某个案件的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官方秘密。 第二节 税务机关的作用和职能 第七十一条 作用
税务机关具有组织管理、检查全国收入来源的作用,便以为国家预算征税 第七十二条 获得帮助的权利
当税务机关要求帮助时,各级政府、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及其他个人,一律有义务帮助和为执行任务的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一切便利。 第七十三条 收集各种信息资料的联系权
为了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向开切有关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联系收集各种信息资料,上述资料收集联系,可以以信函进行或正式指定工作人员,以便去现场收集。
一旦收到提议,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税务局提供有关税务工作需要的一切资料。 第七十四条 各种会计文件、信息资料申报和按其他场地检查权的追索权,税务局有下列权力:
——催促纳税人申报企业所有会计文件,解释或演示对计算、扣除、减免税、取消工作有必要的各资料凭证;
——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催促申报各种信息资料文件,纳税人必须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税局作出答复;
——按经营单位参与检查,以便保证业务活动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核准的领域进行; ——检查库存商品,检查商品货异地移动的所有文件如:商品销售单,出口商品申报单,商品货物担保移动证,进口商品申报单等,以便证实上述商品。 第七十五条 企业会计检查权
为了保证企业正确、全面、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局有权检查处于自己负责下的企业年度账簿。
企业会计检查,必须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但如果认为有必要,不到规定的时间,也可以检查。 查账有3种办法:
——按税务办公室的文件查账; ——在企业办事处当场查账; ——突然式查账;
至于当地查账,税务机关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纳税人,以便让当事人准备齐会计文件并且可以选择财务顾问参与解释检查中的的问题。 第七十六条 检查和检查备忘录
税务检查工作人员每次下去检查,应至少有3人组成,并且每个人都必须穿着制服并佩戴由财政部部长签发的工作证。
检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形成检查结果备忘录。备忘录中必须注明下列内容: ——检查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衔、级别、工作地; ——纳税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及住址; ——时间、日期、检查场地; ——检查中碰见的实际情况。
检查备忘录必须当着纳税人的人写,然后逐条念给当事人听,如果纳税人同意就签字或税务和检查工作人员一起按手印,如果纳税人不愿签字或不在该备忘录上按手印,税务局必须在该文件上作备注。
检查备忘录必须制成2份,一份给纳税人,另一份税务局留存,以便按税法构成诉讼案。 第七十七条 企业年度会计检查期限
税务机关有权自获得会计文件之年起3年内检查企业的年度会计 第七十八条 允许催缴税的期限
当计征税不全或不正确时,税务机关有权自计征税之年起3年内催缴回计征不全或不正确的税金。
第七十九条 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
税务局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戴税务标记,以正确的态度,严格按命令、决议、税法规章和其他法律执行。保护文件,保守官司方秘密,向各组织机构的个人,开展经营的人及工作人员解释有关税法规章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有关计税质询的审议
税务机关有义务审议纳税人有关计税的质询,并且必须在自收到质询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答复。在审议该质询中,如果纳税人有充足的理由并拥有能够证明的齐备文件,税务机关将修改未正确计征的税额或按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抵税办法解决。 第八十一条 取消不能征收的税
税账办公室主任每年配合税务办公室主任有义务收集过去一年除特殊的原因如:纳税逃逸而不能征的缴税单作账,通过地方政府后向税务局局长报告,以便按国家预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部长提议。 第三节 纳税人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递交质询的权利
纳税人如果认为自己已交纳的税,按应交纳的税不正确,有权在自本人缴税之日起一年内就有关计税问题向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质询,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有关计税质询将不能受理。 当递交有关计税质询时,如果得到答复不满意,当事人有权向上级税务机关上诉。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一节 奖励政策
第八十三条 对立功人的政策
在检查、跟踪、搜寻、通报各种住处资料,致使查到偷漏税、追征回被逃匿的税金,罚款错误人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将受到政府的表彰或获得适当的奖金。 第八十四条 对纳税人的政策
正确、全面以及及时按本法规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将得到表彰和在经营活动中得到适当的便利。 第二节 惩罚措施 第八十五条 强制性计征税
强制性计征税是指税务局按现有的材料认为正确、适当的一种计征税。 下列开展经营的人,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及享有其他收入的人,将被强制计征税。 ——无会计账簿或不愿让税务局检查的;
——不申报纳税的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供年度会计账簿的;
——对税务局提出的有关计税事宜,要求出具证据、澄清各种资料,不予答复或作回避事实答复的。
第八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纳税和申报规定的纳税人,将按下列情形执行:
1、在呈报纳税申报单或按包缴合同纳税中迟缓时,将被处以每月或每批应交纳税额的5%罚款。在该罚金计算中,如果迟缓不足月或足批,也应计成足月或足批。
2、当账簿不正确、纳税申报不齐全,不出具发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伪造发票或假账文件的,将被执行下列三项措施: ——必须缴回所有税金;
——必须增缴应缴回税额数的30%。
——必须按企业会计规则交纳10万基普的罚款; 如果第二次错误,除缴回所有税金外,还将处以: ——必须增缴应缴回税额数的60%;
——必须按企业会计规则交纳10万基普的罚款; ——停止营业的同时,向大众媒界报道。
3、当无账簿、不愿让税务局检查、不申报纳税、不按本法的规定提供年度账簿或对税务局提出的有关计税事宜,要求出具证据、解释、各种住处资料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将被执行下列三项措施:
——必须按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强制纳税; ——必须增缴计征税额数的50%;
——必须按企业会计规则交纳15万基普的罚款;
如果第二次错误,除必须强制缴纳税金外,还将处以: ——必须增缴计征税额数的100%;
——必须按企业会计规则交纳15万基普的罚款; ——停止营业的同时,向大众媒界报道。 4、当收到缴税单后,迟缓缴税时,将被处以:
——对第一次发出催缴单应缴税额数的5%罚款;对第二次发出催缴单应缴税额数的10%罚款;对第三次催缴应缴税额数的15%罚款。每次催缴,必须限期10日内缴税。税务机关查封该营业时,必须成立委员会以便下去封存纳税人的财产。该财产封存,必须获得法院同意。上述委员会由下列组成: 税账办公室主管部门 贸易主管部门 警察局
其他有关部门主管。
一月期满后,如果纳税人仍未缴税,应查封营业并永久性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纳税人采取粗暴、挑衅、威胁、阻挠言论或其他不良行为,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封营业、查封财产或法院审案期间,如果纳税人已全部结清滞缴的税金和罚款,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营业查封、财产查封或向法院提议撤诉,这将致使对纳税人的诉讼案了结。 第八十七条 对税务工作人员的措施
犯错误的税务工作人员,将按下列情形执行纪律、从重、从轻治罪。
1、当泄露官方秘密时,将被按公务员条例执行纪律或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在执行任务中利用职权、越权、玩忽职守,伪造发票或其他文件、征款不入库、收受赌贿或给国家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将被按公务员条例执行纪律或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最后条款
第八十八条 税率修改
当情况必要,紧急时,国家主席将颁布本法规定的税率修改命令。该修改命令,必须提交最近一届国会大会审议通过成法。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组织实施本法。 第九十条 效力
与本法相抵触的一切规定、规章,一律被废止。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实施令之日起九十日内生效。
国会主席 沙曼?维拉吉 1995年10月14日于万象
正在阅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04-13
县志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08-04
高温10-24
柚子小学作文06-15
广西玉林市新课标人教版九年级数学上期末模拟题初三数学试题试卷04-10
案例 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案例 15419766404-12
中国心脏病药物行业市场前景分析预测年度报告(目录) - 图文06-15
助产士自我鉴定12-15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老挝
- 共和
- 国税
- 民主
-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