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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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

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本办法所称三产经营活动,是指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向政府一次性缴纳改变用途土地收益金:

(一)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的评估确认地价减去原出让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减去原出让的楼面地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为鼓励市中心城区的工业生产企业“退二进三”,大力发展三产,市区二环以内现有建筑物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可按2.0%逐年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

(一)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库;

(二)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或形成员工宿舍、生产和仓储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现象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改制企业使用保留划拨土地超过三年期限后未办理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上的建筑物;

(五)鉴定为危房、已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

(六)建筑物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消防车道、严重影响防火间距或者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由于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需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存入同级政府的财政专户。土地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改变用途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到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区域地形图;

3.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4.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根据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公安

交警、消防、卫生、文保、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必要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召集相关部门对建筑物改造装修方案进行会审,并在综合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申请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不同意申请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凭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联系单”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土地收益金数额并出具核准单,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准单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此通知书到相关的银行代收点(办证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纳“土地收益金”,并凭银行代收点(办证窗口)收讫盖章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的第二联,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同意批件。

第九条 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二环以内工业生产企业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投入大,属高档的三产项目,经申请批准可放宽为5至10年。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用途。

申请延期的累计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协助规划建设部门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临时改变用途规划批准件,不得作为办理(或受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并予注明。

凡经审核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的,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用途不变,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拆迁赔偿时,若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使用期限未到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时涉及改造和装修的,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消防等行政许可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可以临时保留的,依法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规定处罚;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违法建设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使用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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