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梳理
更新时间:2024-04-21 20: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梳理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民诉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三、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争议焦点解析
(一)享有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
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对于知情权股东的资格认定,法院采取何种立场,笔者将通过以下司法判例进行解析。
1、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法院通常认定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东有权主张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仅在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知道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其才可以行使知情权。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14号判决书认定:“股东身份的认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香港A公司仍为杭州B公司的股东。?故其仍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694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 2、瑕疵出资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东行使知情权与其是否出资到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支持瑕疵出资的股东也可行使知情权。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商终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最终验资和工商登记均确认了马某的股东身份,出资款项来源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马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会计账簿。”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钱某是A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至于A公司提出钱某出资不实一节,因目前尚无证据足以否定钱某的公司股东身份,故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的权利。”
3、前任股东是否有股东知情权?
现有法律未明确股东知情权是否仅限于现任股东享有,司法实践中,根据其行使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由法官裁量,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前任股东行使知情权。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9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享有的知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权利。封某在2012年将股权转让给封某某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已非公司股东,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4、继受方式成为股东的,成为股东前的账簿是否有权查阅?
对该问题,不同法院存在相悖的两种看法即肯定说与否定说,但笔者认为肯定说系更符合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权利。
肯定说:广东省(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2275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被上诉人已声明其查阅目的是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目的本身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性,而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性的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完全属于其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否定说:北京市:(2013)大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如果不是公司成立时取得股东身份,而是通过受让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等方式而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则对于其成为股东之前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与起诉的原告没有关联,原告无权查阅,其只能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二)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通常法院认为,原告应当是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有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等情况,股东需要尽到努力送达的义务,其行使知情权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没有经过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的,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傅某向A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书,但在邮件被退回的情况下,傅某并未举证证明已穷尽一切方法向公司提出申请,A公司未收到傅某提交的书面申请,对其申请
的事宜并未知晓,因此,傅某没有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傅某在庭审中当面向公司提出了申请,但依据公司自治原则,该前置程序中的瑕疵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得到救济。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知情权的范围,即股东可以查阅的内容
1、会计账簿具体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可否查阅、复制、摘抄?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且可以查询、复制。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关于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查阅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依法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笔者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禁止股东复制或摘抄的,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或者无必要查阅,但这仅是少数观点。
2、公司法列举的查阅范围之外的公司文件,股东能否查阅? 法院通常不支持股东知情权延及公司法列举的查阅范围之外。
如北京市(2009)二中民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法律列举范围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阅复制。”
如天津市(2009)一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合同的签订情况,超出了法定的范围,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为完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股东查阅公司其他重要相关合同文件等应得到支持。因为公司法规范既未明确授权允许、也未明确限制或禁止,司法实践应倾向于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才能有利于维护股东权益。当然,如股东能在公司章程上约定,那是最好的方式。 3、股东是否有义务举证被查阅文件的事实存在?
有时被告会提出,公司实际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因此无会议记录和决议。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查阅和复制的请求。因此,有时原告也有举证被查阅文件存在的义务。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吕某未能提供该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的直接证据,而是根据会议记录等几份材料的表述以及A公司的答辩,推定A公司就合作建房事项形成过董事会会议决议,事实依据不足。综上,尚无直接证据证明A公司就合作建房事项形成过董事会决议而拒绝提供给吕某查阅、复制。吕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有些被告提出公司没有财务会计报告,对这一抗辩法院一般不会认可,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公司每年均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会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
(四)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与被告公司拒绝查阅账簿的理由 1、股东查阅账簿的正当性目的?
首先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对查阅账簿的目的作出初步说明,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如公司拒绝查阅账簿,应当举证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外终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拒绝股东行使查阅权需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生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B公司要求查阅A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什么情形构成查阅目的不正当? (1)原告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的双重身份均系两公司股东和在两公司均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其与A公司其他股东长期存在纠纷等现状,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关系和同业竞争事实,本院认定A公司具有合理根据认为王某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大部分股东的合法利益,A公司有权拒绝提供会计账簿,显然亦有权拒绝提供原始会计凭证供王某查阅。”
作为原告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查阅账簿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如果拒绝查阅仍应进一步举证。 (2)侵犯商业秘密
原告查阅账簿可能侵公司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被告公司的抗辩,但被告必须举证证明账簿中包括或隐含商业秘密,否则该抗辩不成立。 (3)查阅影响公司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如上海市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已经进入清算,原告还有机会通过参加清算掌握公司债权债务与资产情况。法院综合各种情况,认为有理由相信公司所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4)股东已经实际行使了知情权
如辽宁省(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已经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参与清算,已经行使了知情权。”
即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已经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情况,无须再行使知情权,再主张权利实际会对公司经营或相关工作形成干扰或构成负担。 (五)查阅时间与地点的安排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时间、地点或者如何查阅等安排,法院做法并不统一。有些法院如判决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会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在其公司内备置需查阅、复制的文件供查阅、复制。但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未涉及股东进行查阅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
如北京市 (2013)一中民终字第98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不宜反复、无限期查阅,不应干扰公司经营,应协商确定合理期限,或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确定。”
(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其他问题 1、公司监事能否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被注销,原股东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3、股东能否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法》相关规定或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相关审判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4、股东是否可以委托审计单位等机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提出委托审计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大多法院会予以支持。有的法院为保障公司利益认为应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计账簿。当然,如果股东事前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约定,就可以避免此类纠纷。
如浙江省 (2010)浙舟商终字第 8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于文化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不可能完全理解会计账簿等材料。因此,委托有关专业人士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权利行使。同时为解决由他人代为查阅有可能带来的公司商业秘密泄漏的问题,应对股东委托的“他人”予以限定,即“他人”只能是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通过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行业执业纪律责任来解决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股东应有权委托他人代行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行知情权有不正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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