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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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Q/SHQT.01.SD.010-2015 修订状态:2015/0

Q/SHQT.01.SD.010-201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齐泰石化公司内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 目的

为加强厂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证公司职工生命和生产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 术语和定义 4.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5.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5.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6. 管理要求

6.1.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

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6.1.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

作业指挥和操作。

6.1.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设备动力部应要求吊装作业单位编制吊

装作业方案,进行风险评价。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1.4.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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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1.5.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动力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报主管安全

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1.6.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

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7. 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2.1. 设备动力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吊装作业属外委施工

单位,应执行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6.2.2. 相关部门及吊装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2.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

态。

6.2.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2.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

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6.2.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3. 作业中安全措施

6.3.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的规定。

6.3.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

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3.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3.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

停止作业。

6.3.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3.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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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4.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

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4.2.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6.4.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4.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4.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4.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6.4.7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6.4.7.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6.4.7.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6.4.7.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6.4.7.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6.5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5.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5.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6.5.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6.5.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5.6 6.4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6.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6.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

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7.2 6.7.3 6.7.4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6.8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8.1 6.8.2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项目所在单位从设备动力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

批准,报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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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部、安全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4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

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8.5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

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8.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

进行作业。 6.8.7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

画“√”, 6.8.8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项目主管

部门,保存2年。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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