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燃气管理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4-01-06 13:58: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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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燃气管理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环保管理力度的加强,在城市建成区推行禁燃区政策,有些高污染行业实行节能减排,很多企业开展煤改气或油改气工程,用天然气来代替煤炭或者燃料油作为燃料,以减少废气排放。由于整改时间紧,天然气需要量大,原有比较单一的天然气管道供应模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下称分布式供应装置)成为不少地区和企业的选择。

分布式供应装置一般采用成套设备,由一到二个LNG储罐,配备环境气化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和压力(流量)、加臭控制系统、,其主要特点是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短时间内即可投入运行,因此很受企业的欢迎。

这种集中产生的天然气需求,带来了一系列安全管理上的新问题。一是监管职能的定位,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认为,企业设置的分布式供应装置,位于建筑区划内,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畴,应由安监部门监管,而安监部门则持相反意见,两者相持不下;二是安全标准适用问题,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要求,LNG气化站的选址条件比较苛刻,LNG储罐与建筑物、道路的间距标准比较高,在企业用地紧张的现状下,很难在原有的厂区内设置分布式供应装置。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有关燃气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希望能够拓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以天然气取代煤炭等能源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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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各方应加以支持。另一方面,天然气是一种危险品,易燃易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中,容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二、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的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作为工业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及相关设施,应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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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有争议的主要是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管理问题。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燃气设施含义进行了说明,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也就是说,无论建筑区划内外,有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均是燃气设施,关于建筑区划内外的理解,不会改变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使用的监管职能。

三、尽快实施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的分布式供应装置,大多采用LNG经营单位提供整套设施和技术支持,供应LNG(液化天然气),使用单位支付租用费和燃气费的办法,其主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是LNG经营单位为主,大多数使用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日常管理力量和应急管理知识、器材,而且LNG经营单位往往不在当地,一旦有紧急情况,很难应对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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