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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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

——以珠三角为对象

蔡禾 2011年05月09日13:48

改革开放使广东的经济总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全国第23位一跃为全国第1,具有乡镇工业化迅速、制造业比重大、非公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多等特征,这些特征直接塑造了珠江三角洲的劳动力市场特征:对农民工的需求巨大,但对劳动力素质要求相对不高;加工贸易发达,但企业获利有限,因此企业待遇偏低;民营企业充满活力,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劳资关系的改善还需提高。经济的迅速发展也极大地提高了其城市化水平,全省城镇化率超过60%,其中珠江三角洲城镇人口比重超过75%.但是经济发展特征也带来了虽然工业企业遍地开花,但城市配套设施和公共事业相对不发达,无论是\农转非\的本地居民还是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的生活空间仍然是已经工业化的乡镇或村落,相应的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以上珠三角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特征直接影响了该地区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本研究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专学历及以下的农村户口持有者跨县(区)域流动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为对象,研究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以定量方法为主,兼顾定性方法。最后获得正式就业农民工有效问卷3086份,非正式就业农民工有效问卷887份,合计3973份。

一、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

1、就业与劳动权益

在劳动力市场上,尽管寻求经济收益是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根本动力,但打工动机呈多元化;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已经从初职的\先混口饭吃再作打算\的生存性动机向现职选择的\工资高、福利待遇好\的发展性动机变化;求职途径则明显的依赖社会网络,政府组织的劳务流动效果不明显;农民工的换工比较频繁,

但局限在低端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内。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呈现出工资水平偏低,教育和工作经验在市场上的回报期较短,工作环境与福利受到侵害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人力资本对劳动权益有重要影响,社会资本的影响有限,企业性质和规模的影响或者不存在或者缺乏规律性;农民工仍处在一个争取和保障基本劳动权益的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从无到有,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参保率低,缴费水平不高。呈现出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参保水平在各项险项上都不及外资企业的特点;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与效果不统一,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领域遭遇二次剥夺。

2、日常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的自我消费被控制在低水平,闲暇时间严重不足且精神生活领域的闲暇活动极度贫乏,居住方式主要是资本主导和社会主导,政府供给几乎空白;政府和组织对农民工日常生活的社会支持缺失;社会环境的不公正待遇和工作场所的权利侵害对其精神状态和剥夺感影响严重。农民工作为劳动主体,其劳动过程中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力的再生产----在社会与空间的意义上被人为地割裂与拆分开来。

3、利益抗争

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的普遍存在引发了频繁的利益抗争行为,但农民工以行政投诉这种制度化方式展开利益抗争的比例不高且成功率低,对投诉缺乏信任的状况普遍存在。而通过集体行动这种非制度化方式抗争的比例较高,而意欲将来采取集体行动方式来抗争的比例更高。年龄、教育、剥夺感、同乡会网络、合同签订与居住方式对利益抗争的影响明显,公有制企业并没有显示出化解劳资关系纠纷的优势。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传统的以行政调节为主的利益调节方式受到影响,缺乏有效的利益的组织化表达使劳资双方处在不平等的利益博弈地位上。

4、城市认同

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生活状况和土地制度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城市化意识,表现出城市化意识不高且呈现出较大差异性,持融入型城市认同和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的农民工只占少数,城市隔离感强烈;市场能力、制度压力和社会网络对其城市化意识产生影响;那种把农民工打工规模等同于户籍迁移规模的认识是不真实的。

5、非正式就业

除了在企业正式工作的农民工,非正式就业也是农民工城市就业的重要领域。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阶层对低标准服务和低标准商品供给的需求是非正式就业机会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导致许多农民工进入非正式领域的因素是企业正式就业的门栏和\逃离\企业的严酷剥夺;正式就业农民工与非正式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居住与生活、社会支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非正式就业农民工受到城市基层政府和社区更多的治理约束,相对正式就业农民工其地位更具边缘性。

6、代际差别

在历经30年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工的构成已经发生变化,80后农民工正在成为主体。相对第一代农民工,两代农民工在人力资本、打工动机、职业选择、法律意识、发展期望、消费方式、心理压力上呈现出明显差别;80后农民工与家乡的联系较弱,城市化认同程度较高,与市民的社会交往障碍较少,但仍然面临来自城市居民的社会排斥和是实现市民化转变的制度化障碍。

7、子女教育

在珠三角,农民工将学龄前孩子留守老家的比例占67.7%,将义务教育学龄孩子留守老家的比例占

77.2%,超过4%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辍学,子女教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流动子女的学费大大高过留守子女的学费,存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从\硬性壁垒\向\软性壁垒\过渡的趋势,缺乏有效的政府和社会支持;改变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需要包括高考制度改革在内的制度变迁。

8、基层社会治理

尽管农民工已经离开农业活动,但是珠三角大多数农民工实际工作和生活的空间是在乡镇和城郊地区,在这些地方,国家只能依赖镇乡、村和企业之间的联盟来执行治理,因此国家政策中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有效渗透进现有的地方治理结构,实际发挥作用的是混合了正式制度和乡土规则的地方性制度,许多政策目标被改变甚至替代,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政策执行效度将继续受镇乡基层政府、村和企业关系变化的影响。

二、农民工的权利变迁

中国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体制决定了农民与工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体系,因此,实现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化和城市化本质上是农民工如何获取与工人和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过程。

1、权利状况

我们把农民工的权利分为三种:(1)就业权:指享有城乡自由流动和自由择业的权利;(2)职业保障权:指因城市就业而获得的各种社会保险,比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3)市民权:指因市民身份获得的权利,比如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救助等。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来看,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权、职业保障权和市民权不是一蹴而就的,大致经历了从就业权向职业保障权,再向市民权发展的变迁过程,而每一种权利又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变化。

农民工的城市就业权利发生了两个层面的变化。一是从\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即计划外用工成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二是从\提供各种劳务\的劳务供给者向\平等劳动者\的转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但城市企业职工强制性社会保险中仍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未惠及农民工;建立中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相对独立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处在二者同工不同社会保险水平的阶段;农民工的市民权利在改革开放的前二十五年里基本上完全被忽视,直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才开始受到关注,这一权利的获取才刚刚起步,甚至许多可能还停留在文件纸上,但其反映出来的变革趋势和标志性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2、从行政赋权到劳动赋权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权利差别正在不断缩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权利变迁的过程可以说基本上是一个行政赋权的过程。所谓行政赋权是说农民工能否获得以上权利不是由于农民工是工人、是城市劳动者这一事实本身规定的,而是政府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的策略。行政赋权的性质决定了以上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讲,不是具有当然性的权利,而是具有或然性的权利。因为行政可以赋权也就可以行政限权,甚至行政去权。

行政赋权的最大后果就是农民工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纵观30年来农民工权利变迁的过程,我们看到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当城市和工业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时,政府就会扩大进城进厂的农民工的规模,降低农民工进城的门槛和成本,强调维护农民工的权利。但是,当进城进厂的农民工规模超出市场需求并影响到城市居民的工作机会和生活空间时,当城市经济遇到\危机\时,政府就会制定一系列行政措施,控制进城进厂的农民工规模,限制农民工的工作机会和工作岗位选择。在一些地方,甚至会出现当国家需要举办大型运动会、召开全国性会议时,对农民工采取清理措施和限制措施,从而保证城市社会秩序和工业生产的运行。行政赋权意味着赋权实践服从于地方政府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目标的要求。行政赋权必然遵循\城市中心主义\的原则,及当农民工的利益与城市居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优先考虑和保障的是城市居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d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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