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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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节选)

第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乡及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千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 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

(四)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 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洲事人意见,

(六) 公开透明原则自由裁I北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自由裁量阶次分类】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 从重处罚。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如度内对行为人适用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幅度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

(二) 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处罚;

(四)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依法予以处罚; (五) 不予处罚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再给下行政处罚。

第九条【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从轻、减轻一般只适用于罚款等有明确幅度范围的处罚种类,不适用于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从事制售假劣食品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中止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机关查封前,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使已然发生的危害后果得以消除或减轻的;

(二) 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进行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事实,过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违法事实,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得执法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效果比较明显的;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 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从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 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 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 案发后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査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

(四)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六) 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违法产品处置得当并报告食品药监部门的;

(七) 违法行为人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且违法后果较轻的 ; (八) 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第十四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后果的;

(二)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 (三) 拒绝、逃避监督检査或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擅自动用被査封、扣押物品的;

(四) 1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被査处的;

(五) 连续违法行为较长(六个月以上);

(六) 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以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候的施违法行为的;

(七)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

(八) 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 同二行为违反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条以上不同内容条款的; (十) 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九条【裁量的内涵及计算办法】《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则的附件,是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X-Y)× 40%+ 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X-Y) × 40%+Y】以上至【(X-Y)x60% +Y】罚款金额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X-Y)× 6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处罚

上述公式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出现未纳入《裁量基准》的行为或情形,按本规则确定的裁量规则执行。

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时,应依据本规则之相关规定逐案讨论,不在《裁量基准》中体现

减轻处罚的下限不得低于罚款幅度最低限额的30%。

第二十条【取证规定】案件调查时,承办人员应当注意收集、保全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和裁量因素的各种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说理和举证,提出拟处罚幅度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合议规定】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充分合议,形成拟处罚幅度的合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同时说明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重大案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理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经本单位负责人核准签发。

在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审批表中均应载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一般,从重的意见(含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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