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害案件的五个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03-10 08: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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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以掌推等轻微暴力致他人伤害或死亡的,如何定性? 实践中,大打出手伤情较重的处理起来还好弄一些,不好处理的,多是相互推搡、相互撕打的轻微打斗行为。结合本案例。要明确几点:
(1)拳打脚踢掌推均为伤害。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殴打最常见的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连续性打击且打击相当有节制,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说明一般的殴打行为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
启示:工作中如何制作讯问笔录时,许多行为人对“打”这个字眼比较敏感,在问不开的情况下,建议从“推搡”入手,证明身体接触,谁主动谁被动,只要有接触,就可以认定是伤害行为,致于结果,等鉴定,但起码,案子能处理得了。处理出去的案子多,烂在手里的少,办案水平慢慢提高。
(2)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达到轻伤重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此结果的伤害行为构成违法,予以治安处罚。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但,行为与结果有联系,不一定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凡是一般人的认知水平看应当能够预见,不论行为人是否预见,均视为有因果关系。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从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考虑。
(4)特殊条件下的轻微殴打致轻伤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拳一脚一掌的轻微殴打行为,打击力量不大,打击部位并非要害,但如果该行为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能够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殴打他人致人跌倒磕在石头上引发重伤、死亡后果,殴打特异体质的人引发重伤、死亡后果等。当然,除非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
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即使该行为意外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靖的掌推行为已非一般的推搡行为所能包容。首先,其掌推行为系发生在与被害人的争执对打当中;其次,其掌推行为是其拳打之后的连续行为,伤害的故意连贯于其中。且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身体失控,头部发生碰撞。
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案件中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伤害案件证人证言,多为各执一词,记住一句话:材料多不一定真,证人多不一定对。
如王岗村案件,为选举问题整天打架。一家打架亲戚全上,二三十口,其中一份证言:从自家后窗看见什么什么。证明力问题。
再如马建荣复议案。三对二,市局不予认定,认为是孤证。 工作中,如何认定?一是自己承认的,好说;二是自己不承认的,自己方证明,可以认定;三是各执一词,不认定。人别案件别出出问题,本人接受否?工作中,如何做?第一时间取证,第一时间材料可信度高,(某胜利医院附近一起强奸案件,受害人开始不报案,关键证人次日取材料,听见了吗?实际为晚上亲戚们来时商议,影响了其认识,再如小龙制衣小龙洗浴被毁坏财物案,干儿子作案)
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看,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
(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其所思所想,排除惧怕等心理影响如实作证。(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材料中说看到,那通过其他人材料,证实其真看见否?看到了哪些部分?推测了哪些部分? (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 有没有可能看到,客观条件如何。(4)某些社会因素,如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某种亲密的或不和的甚至是敌对的关系;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其他人的威胁、利诱;证人在司法人员使用刑讯或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提供证言。
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对上述几方面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同时还要注意审查证言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情理的地方,以及同案件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吻合,协调一致。
在本案中,自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证人的询问、证明方向一致,证据来源合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由于各证人与被告人田青超素不相识,又是在晚上医院内灯光昏暗,都只是描述了打人者的大概体征,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并且证人及当事人之间能印证,这些证人案发时确实在场,有的还参与劝架。再看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都说自诉人的同伙用输液瓶打被告人时误打伤了自诉人,但经详细地询问,各证人都对案发的经过描述不一,矛盾重重,充分说明这些证人证言的虚假性。结合法医鉴定,鉴定书上明确表明是用木棍可以致成的挫裂创,若是玻璃瓶打伤,那应该是锐器伤。况且被告人的几个主要证人,均无法证明自己就在现场,均是独来独往,再加上各自陈述的细节不一致,显然属伪证。因此均不予认定,另外案发后,公安人员及时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的亲属及许多证人,均无人表述自诉人的伤是其自己人误伤,而是在案发后两个多月后,被告人才说出自诉人的伤是自诉入同伙误伤,这明显不合情理,经过对这些证人证言的认真、仔细地分析,终于去伪存真,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实,交通肇事李拥军案,赌博假警案,严重的刑事处理,情节轻的治安处罚)
案例分析:伤害行为的故意和过失? 【评析】
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江诗明、吴秋根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种意见认为被告入江诗明、吴秋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两者的主观态度则是不相同的。故意伤害致入死亡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行为人虽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想侵害其身体健康?还是要其生命?或者是一开始打后期放任要其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要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心理状态、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事后的态度以及双方的关系等诸方面联系起来加以判断。
就本案而言:(1)从起因看,是因被害人艾小英等人到龙马拖拉机厂厂区垃圾堆场拾捡垃圾堆中的废品而引起的。(2)从主观心理状态看,二被告人是在多次驱赶捡垃圾的妇女无效的情况下出于气愤而扔掷砖块,并对是否会砸到人表示担忧。这说明二被告人对扔掷砖块会造成他人伤害是明知的,但却抱着放任的态度。(3)从目的、动机上看,二被告人是为了驱赶拾捡垃圾者而朝拾捡垃圾者所处的方位扔掷砖块。(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看,扔掷的都是能致人受伤的砖块等硬物。(5)从扔掷的方位看,先是朝拾捡垃圾者的方位扔掷,当拾捡垃圾者往草丛躲避时,又往草丛中继续扔掷砖块。(6)从死因上看,被害人艾小英系生前被人用砖头或石块类硬物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弱死亡。(7)从被害入死亡时所处的方位看,被害人死于草丛中的垃圾堆中,也就是二被告人扔掷砖块的方位。(8)从事后的态度和表现看,二被告人在得知艾小英死讯后,在公安人员口头询问其值班情况时即如实供述了值班当天向这群拾捡垃圾的妇女扔掷砖块的经过。(9)从双方的关系看,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
(PPT)
案例分析:互殴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兔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3)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刘清善虽然曾持刀追赶被告人刘后元,但其行为已被村民劝阻,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刘后元的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挑拨防卫。
所谓挑拨防卫,是指故意以语言或行动激怒他人,挑逗其对己实施攻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而加害予他人的行为。挑拨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挑拨防卫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侵害他人的非法意图;(2)挑拨防卫在客观上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而是侵害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挑拨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是行为人有意挑拨的。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刘清善的非法侵害行为在被人有效劝阻后,被告人刘后元故意以语言激怒被害并主动走近被害人,挑逗被害人对自己实施攻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可见被告人刘后元主观上具有非法侵的意图,而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挑拨防卫的基本特征,是一种挑拨防卫的行为。挑拨防卫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其危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该行为的性质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刘后元在挑拨防卫中故意把被害人刘清善刺成重伤,己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5:伤害案件时限及法律文书的送达。 【知识点】
(一)三十日再延长三十日查证时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工作中必须尽全力杜绝案件久拖不决问题,虽然有普遍性,但不出问题则已,一出现被告被访不是可能被动,而是因时限问题一定被动,必然被动。
此条的设置是为了提高效率,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每起复议诉讼案件对方必争内容之一。公安部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中称: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意思是:找不着人在逃导致事实不清可以原谅,要及时向受害人说明,但找着人就要及时查证,不能超时限办案。而实际中,大量案件找着人了,但仍然事实不清。
法院的态度:两个月内必须极可能查证,如果该查未查,SORRY。
(二)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如果案件有伤情鉴定问题,时间上会相对宽松一些,但是,各个节点的时间必须把握好。何时告知鉴定,何时告知的鉴定结论,一旦告知了结论,就必须尽快结案了。
(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五种送达方式是递进关系,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让被送达人签字(可以制作送达回执,或在文书上面);若受送达人不在,可以采取交付其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委会等代收,即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委托或邮寄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定为2日,因此,要想办法2日内送达完毕。
(四)执行拘留通知家属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传唤以及执行拘留应当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实践中,有的家就在本地,后机就有户籍信息,称联系不到人还注明。有的在笔录中写有:不用通知,是他的真实意思还行,如果没问这句话而写上,不合适了。因此,从细节上,杜绝不规范问题逐步提高。
(五)告知程序的同步录音录像。警察是法律的全市已有两起案件因无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不能自证履行了告知程序,程序违法被撤销。(四)拒绝签字情形包括笔录、文书,都要同步录音录像。
(一)三十日再延长三十日查证时限。(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拘留通知家属问题。(五)告知程序的同步录音录像;(六)拒绝签字情形的要同步录音录像,否则在诉讼中面临无法自证无过错面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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