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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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公司 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结合本案,出资总额至少应该达到50万元。虽然在已经有的出资中,包括现金25万元,年薪5万元,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看起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但是,其中是有问题的。实际合法部分达不到50万元。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结合本案,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显然超出法律规定。

公司 发起人违反约定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有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3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

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

本案结论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申请注册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此案中,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因天地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认为实际履行无益,请求解除合同,返回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论分析

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违约,他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合同法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案涉及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年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除上述实质要件外,有限公司成立须具备形式要件,主要指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于出资规定,根据该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从本案案情来看,由于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注册登记程序,因而尚未成立。股东由于特殊的原因,可以在公司登记之前抽回自己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某百汇商厦、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司。某百汇商厦与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

他们计划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总资本额为1200万元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其他700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

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

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

存在问题是: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 3、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

4、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元的费用,如何处理? 5、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 6、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本案结论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理论分析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 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人的为设立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最后公司没有成立,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此有具体规定。在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接合本案,发起人对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股款,要反还给原主,并附加银行利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的14000元的费用,负责反还。反还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加利息。

6、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接合本案,在六家发起人中,有两家是中国的公司,两家合资公司,也是中国公司,已经超过半数。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转让

案情介绍

2002年4月1日,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琼州市炼油厂、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商议共同投资建立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10000万元。

琼州市炼油厂以旧的厂房、设备折价2100万元;

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万元、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00万元、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万元。

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生产改造技术折价2100万元。 五方约定,在6月1日前资金到位,由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到5月10日,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琼州市炼油厂、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

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后,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琼州市炼油厂各承担400万元出资,公司还是成立了。

公司成立1年以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条件是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

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说:如果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抽回自己的出资,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要求,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有人提出:

1、在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地方。 2、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不能够同意。

3、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bp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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