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贺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3-05-03 11:1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 /

2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09.05

【案件字号】(2016)冀02民终5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审理法官】任素霞李贵志赵君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xxx与xxx、xxx保险纠纷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2民终5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32981311-1。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组织机构代码:80522696-3。

负责人:李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xx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在被告xxx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损赔偿限额为209880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6日0时至2016年12月25日24时,原告已交纳了相应保费。2016年1月20日20时30分许,原告xxx驾驶其所有的冀B×××××牌号车辆沿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南县倴城镇曙光小区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琰荣驾驶的冀B×××××牌号车辆相撞,相撞后冀B×××××牌号车辆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柴志强驾驶的冀B×××××牌号车辆相撞,致原告xxx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琰荣、柴志强无责任。原告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支付施救费800元。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bn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