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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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6152个街道,即乡镇级合计41636个。 目录

汉语词语 英文翻译 简介

我国乡镇演变 乡镇改革

各省市区乡镇概况 展开

编辑本段汉语词语

基本信息

【词目】 乡镇

【拼音】 xiāng zhèn [1]

【基本解释】

1. [villages and towns]∶乡村和镇

2. [small towns]∶比较小的市镇。介于农村和城镇之间[1]

详细解释

乡和镇。泛指较小的市镇。

周克芹 《许茂和他的女儿们》第三章一:“她那身打扮和风韵,与 连云场 这个小乡镇的风俗很不协调。”

《花城》1981年第1期:“由于这屯子紧挨着 松花江 ,无论冬夏,这条江都是交通要道??上下游几处较大乡镇发生了什么事情,消息也能够很快传到这儿。”[1]

编辑本段英文翻译

1. villages and towns 2. small towns

编辑本段简介

乡镇:乡和镇。泛指较小的市镇。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几千年 来,我国乡镇设置不断演变。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乡镇机构进行多次重大改革。全国行政区划单位共 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 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另外,11个区公所,19522个镇,14677个乡,181个苏木,1092 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6152个街道,即乡镇级合计41636个。

编辑本段我国乡镇演变

“乡官制”下的乡镇

“乡制”始建于西周,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乡镇作为国家设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建制,从理论上讲,应具有以下特征: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组织制度的规范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乡镇建制”经历了“乡官制”、“职役制”、“自治制”等多次变革。

乡镇

“乡 官制”:就是乡治为官治,乡官是官。据史载,西周初年,大小国家和部落多至数百个,周王朝为了加强对乡里社会管理与控制,开始建立“乡制”。“五家为邻, 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此时的“乡制”规模较大,层级划分细致,注重“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周、 相宾”等社会功能。“乡官”皆有品级,是“公务员”。“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

秦朝时期,对“乡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据史载,秦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朝廷授予地方官员一定的权力,即根据人口多寡可

随时调整和变动“乡”的建制规模及员额编制,从而使后来的“乡”建制规模越来越小,

地位和作用也逐渐降低。魏晋、隋唐时期,“乡”的规模仅为500户左右,与周代的“万户之乡”无法相比。“乡官”隶属关系复杂,各自为政,肢解了基层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到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已经开始向“职役制”转化。

“职役制”下的乡镇

“职役制”:就是乡治由官治转为半官式的绅治。由于隋唐实行“科举制”,“官”与“吏”分设,“官”作为“士”身居要职,而“吏”的地位逐渐降低,颇有义务服役的性质,乡官 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再是官,乡制逐步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自此,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我国乡里社会的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北宋中期,王安石在全国推行了保甲制度,即“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头立一甲长,十甲长立一保正”,保甲人员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长都不支薪,出现轮差、募充,几乎把“乡官制”的政治色彩全部抹去。

乡镇

清代除了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的形态之外,采取明朝的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采取宋朝的保甲制,以维护地方治安。但上述改革措施大大增加了吏胥人数,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致使“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为虎狼”。这是“职役制”下的乡村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

“自治制”下的乡镇

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没有“地方自治”之说,但在清朝末年也出现了乡村自治的萌芽。一是太平天国的乡村组织采取寓兵于农的方法,建立守土乡官制,此时的“乡官”均由保举或公举的本地人充任、且多由贫苦农民构成,平时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战时执行军事任务。二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开始提倡“乡镇自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晚清政府制订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城镇人口10万人以上者设为“区”,5万人以上者设为“镇”,乡村人口5万人以下者设为“乡”。城镇乡分别成立“自治公所”,设“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主

要负责“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慈举、公共营业”等事务。议事会的议员均由选民互选产生,但属于名誉职务,不支付薪水,只有董事会的成员才发薪水。

编辑本段乡镇改革

乡镇

民国时期乡镇改革

进入20世纪上半叶,我国的国家行政权开始从县一级下沉到了乡村社会,形成了“党政权力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在抗日战争爆 发前,国民党政府曾规定:“百户以上村者设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设保甲;保甲长须由县区长委任;实际是充当政治警察,“防制异党之活动”。1939 年,又规定: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据粗略估计,1942年国民党政府仅区一级约干部16万人,乡镇 一级约干部68万人,保甲长1200多万,大大超出了传统农业国家的农民承载能力,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基础。

新中国乡镇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演变阶段,每一阶段机构设置及团干部配备均有所不同。

(一)第一阶段(1949—1958年):确定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1.机构改革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始了土地改革和基层政权建设,实行县、区、乡三级人民代表会议。此时,区相当于现在的乡镇,乡是区下面的一级政权组织。

乡镇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只配备数名专职甚至是不脱产的工作人员,分管民政、公安、财政、粮食、调解等事务。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镇政权建设的指示》,规定:乡人民政府应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各种经济的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调整,最多不超过七个。

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1957年农村开始撤区并乡。从此,区不再作为县以下的一级政权组织存在,乡镇成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2.团干部配备

1954年9月青年团中央书记处在《青年团中央关于团的农村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团 区委经过今春紧缩编制后,已由原来的3个干部减少为1个或两个干部。事实上很难管得过来。我们拟要团的区委均增设几个兼职的委员,以建立集体领导,加强对 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基层组织的管理。同时,建议将团的发展列入县、区党委的工作计划之内,并指定适当的党团员干部兼管这一工作。团的组织要注意选拔合作社中 优秀团员担任支部中的领导工作,增强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

(二)第二阶段(1958—1980年):人民公社时期 1.机构改革情况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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