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重组税收政策解析(全)
更新时间:2023-12-27 04:4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推荐度:
- 相关推荐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qq:710547021 Emal:taxlawyerli@yahoo.cn
跨境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李利威 2010年3月
随着全球经济逐步企稳回暖,跨境投资活动开始日趋活跃,新一轮的跨国并购已经拉开了序幕。为了使广大企业了解跨境重组的税收政策,规避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本文对跨境重组的相关所得税政策加以梳理和解析。
一、“境外—境外”模式
此种模式主要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另一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此类跨境重组如享受特殊重组待遇,除应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境内特殊重组五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一)收购方为被收购方100%直接持股子公司
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207号)(以下简称207号文),该文件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59号文与207号文相比较,规定更加严格,将收购双方为间接拥有和被同一人拥有两种情形排除在特殊重组适用范围外。
(二)重组未导致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
为了防止跨国集团利用重组避税,导致我国税款流失,59号文将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税负未发生变化作为适用特殊重组的条件之一。笔者在此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两点:
1、测算预提所得税税负时,须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交纳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境内外所得的划分标准。在境外-境外模式中,由于被收购股权在境内,无论该股权由重组前的被收购方持有,还是重组后的收购方持有,转让股权所得均为我国境内所得,均需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由于中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双边协定,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实际税负有所不同。例如某日本公司将持有的中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位于韩国的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根据中日双边税收协定,日本公司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所得,中国拥有征税权,即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中韩双边税收协定,韩国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仅在韩国征税。因此,该重组交易导致了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实际税负的变化,不能适用特殊重组。
2、需关注股息预提所得税是否变化
59号文只将重组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未发生变化作为适用特殊重组的强制性条件,并未明确转让前后非居民企业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负变化是否须作为考虑因素。仍以前述重组为例,中日协定股息税率为10%,而中韩协定股息税率仅为5%,上述跨境股权转让将导致我国对中国公司股息分红实际征收税款的减少。笔者提醒广大企业在制定重组方案时考虑到股息预提所得税是否发生变化这一因素,以免出台新规定对上述条款给予扩大化解释而带来的措手不及。
(三)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
1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qq:710547021 Emal:taxlawyerli@yahoo.cn
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为了防止交易方以获得税收优惠为目的,人为设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交易框架,重组后再迅速变卖股权套现以避税,59号文强调转让方取得的受让方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但在实际执行该条款时,尚有一些问题需待明确:
1、3年(含3年)如何计算。由于转让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世界各国对股权转让采取不同的法律监管形式,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存有很大的差异,这里的承诺3年起算点是股权登记变更时,还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还是重组完成时?此外,3年是指连续三个纳税年度,还是连续36个月?
2、如收购方被清算、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合并、收购方被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100%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等等,这些情形发生时是否违反上述三年持有期的规定。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相关解释前,重组方应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向省级税务机关了解关于跨境重组备案的要求。
二、 “境外—境内”模式
“境外—境内”模式是指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根据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此种模式如适用特殊重组,除应满足第五条条件外,还须符合收购方为被收购方100%直接持股子公司这一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出台以来取消了对外资企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尤其是不但终结了再投资退税,而且改变了分配给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转而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相比之下,我国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却适用免税优惠。这使得原来很多在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以享受外资税收优惠的假外资丧失了原始动力,开始考虑在税率过渡优惠结束后将股权转回国内。由于59号文限定只有受让方是转让方的100%直接控股子公司才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如拟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笔者建议,先由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再采取以股换股形式将拟受让方股权注入该子公司,完成境外股权的境内回归。
三、 “境内—境外”模式
“境内—境外”模式是指境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投资。根据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此种模式如适用特殊重组,除应满足第五条条件外,同样须符合受让方为转让方100%直接持股子公司的规定。
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十号文),一方面首次明确肯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合法性,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鼓励了跨境换股收购活动;另一方面,又由于其提高了特殊目的公司(SPV)审批门槛,导致众多中国企业海外融资的红筹上市计划胎死腹中。根据十号文的规定,股权置换的跨境收购指两类情形:一是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仅指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不包括柜台交易方式),二是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自十号文出台后,在境外注册SPV以达到红筹上市目的的跨境股权收购至今未能破冰,因此,现“境内—境内”模式多为中国居民企业因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将股权或资产注入境外上市非居民企业。此类重组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由于受让方为境外上市公司,根本无法达到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的100%直接控股条件,对此,正在讨论的《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规程》规定有所宽
2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qq:710547021 Emal:taxlawyerli@yahoo.cn
松,允许境外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为上市公司而不能符合100%控股比例的,不受100%控股比例的限制。但该规定能否在最终正式稿中得以保留,尚未可知,笔者建议此类企业可暂行搁置重组计划,待政策明晰后再启动重组方案。
此外,59号文第八条对适用特殊重组的“境内—境外”模式规定了不同于前两种模式的税务处理,即“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主要是防止利用跨境重组将境内资产潜在增值转移至境外避税。例如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将持有的居民企业乙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100%直接控股香港丙公司,该股权计税基础1个亿,评估价11个亿,增值10个亿。如适用59号文第六条第(二)项进行税务处理,甲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该收益的纳税义务递延由丙公司股权再转让时承担。由于丙公司股权再转让时只按10%交预提所得税,我国可征收税款1亿元,而如由甲公司负担税款,则可征收税款2.5亿元。显然,这将导致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再如,我国居民企业将持有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非居民企业,适用境内股权收购特殊重组规则将导致我国税收管辖权的丧失。因此,59号文规定,此种模式的跨境重组的征税主体仍为转让方居民企业,但允许将股权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笔者在此提示,受让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公允价值确定。
在实践中,此三种跨境重组模式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很少能有企业完全符合100%+直接持股两个硬性指标。跨境股权收购多发生在跨国集团内部,由于经济结构或战略布局的调整,将股权在集团内部下属公司间进行架构重建,因此多为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或者收购双方为间接持股。对于此类有合理商业目的,且确不存在避税动机的跨境重组,笔者建议,企业可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虽然至今尚未有被核准适用特殊重组的先例,但鉴于此类情形的普遍存在,政策可能出现松动。
此外,跨国重组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我国居民企业吸收合并境外非居民企业全资子公司,此种跨境重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重组待遇。又如,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100%股权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在境外清算,或在境外被其100%控股的母公司合并的,以及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100%股权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在境外与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因而导致境外股权发生转让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出台细化文件进一步明确。
2010年3月
3
正在阅读:
跨境重组税收政策解析(全)12-27
写给2017届高三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01-21
四川省邻水中学初2017级(初一下)中期考试政治试题09-27
关于数学名师课堂观摩心得体会2022年08-01
最美孝心少年颁奖典礼观后感12-11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 图文12-05
绩效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第2页12-12
2018-2024年网络媒体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市场供需预测报告(目录)10-18
青岛版一年级下册数学测试题07-17
现代检测技术及仪表考试重点03-15
- exercise2
- 铅锌矿详查地质设计 - 图文
- 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堆肥系统设计方案
- 陈明珠开题报告
- 化工原理精选例题
- 政府形象宣传册营销案例
- 小学一至三年级语文阅读专项练习题
- 2014.民诉 期末考试 复习题
- 巅峰智业 - 做好顶层设计对建设城市的重要意义
- (三起)冀教版三年级英语上册Unit4 Lesson24练习题及答案
- 2017年实心轮胎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目录)
- 基于GIS的农用地定级技术研究定稿
- 2017-2022年中国医疗保健市场调查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目录) - 图文
- 作业
- OFDM技术仿真(MATLAB代码) - 图文
- Android工程师笔试题及答案
- 生命密码联合密码
-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 江苏学业水平测试《机械基础》模拟试题
- 选课走班实施方案
- 跨境
- 税收政策
- 重组
- 解析
- 四川省成都市中考物理第12讲分子动理论与内能考点
- 河北省衡水中学2018年高考押题(二)理科数学(含答案)
- 2016年人教版新目标八年级上英语短语过关资料Unit 5 w
- 在爱心包裹捐赠仪式上的发言稿
- 黑龙江省哈尔滨三中2017届高三第四次模拟数学(文)试卷及答案
-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中学2012-2013学年高一上学期文理分科考试物理试题
- 2019年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分析预测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目录
- 汉字文化在小学识字教学中渗透的策略-教育文档资料
- 2016-2022年中国橡胶家用手套市场需求调研与市场商机分析报告
- PowerPoint2010选择题
- 试卷GB50204
- 五年制神经解剖教学病例分析题
- 2011届山东省潍坊市三县最后一次模拟联考(理综)化学部分
- 关于郑州市特色商业街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 最新数学人教A版必修4 1.6 三角函数模型的简单应用 作业 含解析
- 怎样提高地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 最新部编版三年级上册语文备课素材逗号也可用于并列词语之间(统编版教材)
- 高考地理二轮复习专题二 大气运动原理 常考点一 大气的受热状况练习
- 《兰亭集序》说课稿
- 《暴走妈妈》阅读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