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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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7 【字体:大 中 小】

市规发[2003]514号

各设计单位:

市规划委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试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市规划委各审批处室和派出机构将参考“通则”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今后,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中有特殊注明或法规、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各设计单位在对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设计时,也应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向委托设计的建设单位说明有关规划要求。

在试行期间,我委将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针对“通则”中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意见及时通报各设计单位。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规划 设计 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试用稿)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3年3月

前 言

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三章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规划院、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市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中国建筑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我们深表感谢。

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 2002年12月30日

编写组成员联系方式

注:全书由邱跃同志组织编写,王文红同志负责统稿。

目 录

总则 1 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2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4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10 1.2.3 建筑性质分类 10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11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11 1.3.3 人口密度 11 1.3.4 容积率 12 1.3.5 建筑密度 12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筑面积

2.1.1 定义 13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3 第二节 建筑高度

2.2.1 定义 15 2.2.2 计算方法 15 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 17 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18 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18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21

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21 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定义 22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23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25 2.4.4 消防间距 27 2.4.5 其它间距 29 第五节 竖向设计

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 30 2.5.2 设计标高确定 30 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

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 32 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 32 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3.2.1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 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 33 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36 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6 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 37 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 38 3.3.4 环境规划要求 38 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 38 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45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45

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 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

4.3.1 一般规定 46 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 47 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 47 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 48 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

4.4.1 定义 48 4.4.2 后退树干距离 48 4.4.3 后退树冠距离 48 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

4.5.1 申报项目类别 49 4.5.2 申报材料 49 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

5.1.1 道路等级 50 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 50 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 51 第二节 停车位

5.2.1 基本要求 58 5.2.2 机动车 58 5.2.3 自行车 60 第三节 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61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61 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 62 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 63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64 6.1.2给水系统 64 第二节 供电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65 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 65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66 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 69 6.2.5 开关站规划 71 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 71 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 71 第三节 通讯

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 71 6.3.2 邮政局所 72 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 73 6.3.4 微波通信规划 73 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 74 第四节 热力

6.4.1 城市热源规划 74 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 76 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 76 第五节 燃气

6.5.1 城市气源规划 78 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 79 第六节 排水 81 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

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 82 6.7.2 公共厕所规划 83 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1.1 基本原则 85 7.1.2 布局要求 85 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86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 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 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 7.2.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 7.2.4 学校用地 94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 第八章 附则

第一节 设计责任 96 第二节 有关用语 96 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 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 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 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 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 第四节 图面要求

8.4.1 总平面图 98 8.4.2 平面图 99 8.4.3 立面图 100 8.4.4 剖面图 101 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8.5.1 指标计算方法 102

8.5.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03 第六节 其它要求 104 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 104

总 则

1 目的

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

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 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3 R24 R3 R31

住宅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小 类 R32 类 别 名 称 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1 R42 R4 R43 R44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范 围

R33 R34

公共服务设施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地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道路用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 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 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 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 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 交通售票等用地

C11 C1 C12 C C21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C24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C25 C26

旅游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 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 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1 C3 C32 C33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 广播电视用地 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类 别 名 称 小 类 类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C36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C41 C4 体育场馆用地 范 围

C42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 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 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1 C5 C52 C53

C C6

C61 C62 C63 C64 C65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 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 医院用地 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 卫生防疫用地 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 休疗养用地 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用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 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高等学校用地 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 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 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 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 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M

M1

M2

如宗教活动场所、 其他公共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工业用地 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 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 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一类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 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 二类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 工业等用地

类 别 名 称 大 中 类 M3 仓储用地 W1 W2 W3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类 三类工业用地 范 围

W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 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 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T2 T

T21 T22 T23

高速公路用地

T3

一、二、三级公路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T4

T41 T42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T5

S S1 S11 S12 S13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1 S22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 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S3

S31 S32

U U1

类 别 名 称 大 类 中 类 别 名 称 小 类 类 供水用地 U11 供电用地 U12 供燃气用地 U13 U14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U21 U2 U22 U29 U3 货运交通用地 范 围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 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 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 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 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 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 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4

U41 U42

如交通指挥中心、 其他交通设施用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地 雨水、 污水处理用 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 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 地 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处理用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 用地 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 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 殡葬设施用地 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 洪等设施用地 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 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 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U5 U6 U9

G G1

公共绿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az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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