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3111试点实施方案1

更新时间:2024-03-26 07: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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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 “3111”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报警与监控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安全防范技术在各项公安业务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安全防范技术与公安业务工作的紧密融合,努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科技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程(简称\试点工程),即在省、市、县三级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程,每个省确定一个市,有条件的地市确定一个县,有条件的县确定一个社区或街区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试点市、县、社区或街区。现就\试点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以规范技术应用为重点,以增强技术设施的实际应用效能为核心,通过技术集成,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资源共享、综合应用的各级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技术平台;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报警与监控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的整体效能。

一是解决“四大问题”。立足于实现资源共享,体现集成优势,致力解决资源整合问题;立足于提高应用水平,致力解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牛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保障报警与监控系统质量,提高服务效益,致力解决科技支撑问题;立足于建立、完善报警与监控警务流程,致力解决长效机制问题。二是实现“四大功能”。实现报警与监控网络和报警与监控内容的广度覆盖,报警与监控网络应全面覆盖试点地区,报警与监控内容应覆盖试点地区主要公安业务的需求;实现运行过程和综合应用的合理投入,营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技术环境;实现公安业务与社会防控的有效链接,满足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要求;实现报警与监控信息反馈的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的快速、高效和安全流动。 建设原则:一是技术系统建设与报警、监控的警务机制建设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建设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服务公安业务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相结

合;六是探索创新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建设标准

各试点地区要遵循《意见》和《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当地技术防范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 建设标准:

1.建立起公安机关统一领导、技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建设机制。

2.形成较为完善的报警与监控网络。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网络的覆盖程度要遵循相关法规,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 3.初步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报警服务中心和监控中心,基本实现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

4.解决平安城市建设中的一些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试点地区的可防性案件逐步下降,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提高。

5.参照杭州、苏州、北京和济南4种模式,建立起报警与监控的警务工作机制,报警与监控系统得到综合应用。

6.建立起保障有力的系统维护机制,系统维护责任落实到位。

7.开展对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动态监测工作,科学评价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综合效益。

8、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基本条件

省、市、县公安机关在组织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试点工作 中,对试点地区要注意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1.试点地区所在地方政府重视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 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大力支持、保障落实。

2.试点地区所在市、县公安局重视技防工作,技防管理机构健全。能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开展系统建 设,建立相应的警务运行机制。 3.人民群众、社会和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对安全技术防范 的要求迫切、积极性高。

4.试点地区在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上有一定基础,并能够 聚集公安内部和

社会上有一定实力的技术力量建设、维护和运行报警与监控系统。 四、职责分工

1.公安部

一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试点工程建设,提出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模式的总体要求,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建\试点工程建设专家组,指导全国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一一负责审核、公布报警与监控的试点城币,统筹各地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等。 一一负责全国试点工作的考评、总结和交流工作。 一一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2.省公安厅

一一负责落实公安部的要求和任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级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工作方案。

一一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好本省系统建设的组织工作。

一一遴选、申请地市级以上的试点城市,统筹、指导和监督本省各地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一一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倾斜政策,营造有关支持条件。

3.地市公安局

一一负责落实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地市、县试点工作方案,指导、统筹县和基层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等.

一一具体组织本地区内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

4.县市公安局

一一负责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地市公安局的要求和任务,制定县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有条件的社区或街区开展试点工作。

一一具体组织本地区内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

五、组织实施和阶段安排

(一)组织实施

\试点工程建设实行申报制,分级管理。各试点地区在申报中,要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现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需求分析报告、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规划和方案须充分论证,广泛吸收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

拟开展“3111’,试点工程建设的地市公安机关向省级技防管理部门提交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需求分析报告、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经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安部科技局审批。

地级公安机关选择确定开展\试点工程建设的县(市、区),并指导、组织县(市、区)公安机关制定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需求分析报告、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并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县级公安机关选择确定开展“3111”试点工程建设的社区或街区,制定试点地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需求分析报告、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并报地市公安局审批。

试点地区开展的技术系统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质量监督与审计监督制度。

省级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的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技术指南、建设标准,结合当地技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达标标准,同时组织评价与验收工作。

公安部科技局在各省对试点地区进行评价与验收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试点推广,并对建设成果突出,应用效能优异,服务公安业务与平安城市建设效果显著的试点城币与试点县(区)提出表彰。

(二)阶段安排

1.试点阶段(2005年至2006年12月)。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在公安部确定的22个试点城币中,针对各项公安业务对技术防范的需求,针对平安城币建设的需要,全面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并建立系统运行保障机制和警务处置流程。科技局将组织宣讲团,宣传典型,交流经验。同时,涉及22个试点城市的各省公安厅要制定本省系统建设的验收标准和报警与监控警务工作的评价指标与考核标准,并报科技局批准。在此期间,地币公安局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县市公安局选择有条件的社区或街区开展试点工作。2006年10月至12月,各省按照科技局批准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与考核标准对试点城市的系统建设和相应的警务工作进行验收与评估考核。

2.扩大示范阶段(2007年全年)。总结试点阶段的工作经验,在全国省会

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并逐步形成跨城市的区域报警与监控网络和相应的警务工作机制。同时,在各省要进一步扩大地市和县市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面向基层、服务实战,防控高效、打击有力的报警与监控网络。 3.整体推动阶段(2008年)。总结扩大试点阶段的工作经验,形成并完善整体推动的相关规范,制定整体推动工作要点,整体推动报警与监控警务工作,使报警与监控网络覆盖绝大多数城市,并形成报警与监控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有关要求

1.省、市、县三级技防管理部门在选择试点地区、确定业务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开展系统建设等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切实加强调研,摸准情况;符合实际,解决问题;充分论证,科学管理。

2.各试点地区开展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一定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相适应,全力服务平安城市建设,防止脱离实际的“高、精、尖”,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3.系统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安部提出与制定的技术要求与规范,对于新遇到的技术问题和涉及网络安全等重大问题需要逐级上报,保证系统建设即积极又稳妥。

4.增强安全意识,开展适度宣传。各级\试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未经公安机关允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做城市监控系统建设的广告。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将监控方法和手段在新闻媒体中报道;不得以案件、案例报道的方式,公开监控过程。宣传中不能涉及城市监控工作规划和设计方案的核心内容,不能报道城市监控的分布以及对应的监控点的数量.同时,要关注社会反映,发现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与宣传,营造有利于城市监控工作的社会环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ay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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