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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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宁公法字[2009]7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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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管理 规定 通知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省建设厅 省建管局 省质监总站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2009年3月5日印发

共印: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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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及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见证(以下简称见证),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体系运行、工程材料等取样送检及功能性试验实施全过程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工程现场旁站监理与见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

(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 (二)6m以上边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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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

(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六)地基处理; (七)道路面层施工;

(八)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与拆除; (九)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 (十一)起重吊装; (十二)拆除、爆破; (十三)钢筋隐蔽过程;

(十四)基础及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 (十五)预应力张拉; (十六)防水层施工; (十七)钢结构安装; (十八)管道对接与疏通; (十九)设备安装;

(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 (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实施细则的同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实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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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旁站范围与内容

(五)工程特点与技术控制要点 (六)人员配置计划与具体安排 (七)旁站措施 (八)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九)旁站记录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市政监督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见证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试块、试件等现场取样送检过程;

(二)工程功能性试验过程;

(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过程; (四)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五)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过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取样方案,并报送市政监督站。 第八条 需要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

第九条 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监理员以上资格;见证监理人员应当取得见证员证书。

第十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格及到岗情况,特殊工种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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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准备情况;

(二)现场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方案的情况;

(三)核查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必要时监督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核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五)检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旁站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 见证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员资格及执行技术标准、取样方案的情况;

(二)全过程监督功能性试验各项指标采集与记录;

(三)全过程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四)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是否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全过程监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具有针对性。 (六)如实准确地记录见证内容。

第十二条 旁站监理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和见证的内容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与见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准确地记载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旁站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环境与气候条件; (二)旁站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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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及履责情况;

(四)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 (五)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机具、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

(六)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执行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情况; (八)存在问题与处理。

第十四条 见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环境与气候条件; (二)见证起止时间;

(三)现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及履责情况;

(四)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或预案,实施现场取样、人员教育培训、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功能性试验、应急救援演练的全过程情况;

(五)存在问题与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旁站和见证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需要旁站、见证而未进行旁站监理和见证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时,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监督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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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现场项目监理部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的检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旁站监理和见证的,应当追究项目监理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监督站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和见证的动态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做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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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a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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