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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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额计算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④“当期应纳税额”是指“月度应纳税额”。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内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内“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出口退税流程

百科名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一、出口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账务处理

例一:出口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税申报及 出口退税 会计处理

1、*有限公司2007年8月出口自产工具一批,12万美元。

12×7.5(汇率)=90万元

征退税率之差=17%-5%=12%

90×12%=10.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0.8

借:应收外汇账款 90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90万元

2、当月接退税部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载免抵退审批34万元,其中退税审批20万元、免抵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4万元

例二:以从事进料加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2007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进项税金13.6万元,出口销售10万美元,内销30万元。出口电缆退税率5%。

取得进项税金:

借:原材料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75万元

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10×7.55(汇率)×(17%-5%)=9.0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6万元

2、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载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0万元,用红字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3、当月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17%-5%)=0.6万元

借:销售收入 5万元

贷:应收外汇账款 5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万元

例三: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07年9月,*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7.55(汇率)=377.5万元

377.5÷(1+17%)×17%=54.85万元

借:应收账款 37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322.65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54.85万元

2、由于*有限公司上年已申报退税材料中,有1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1%。且未能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件要求,对这部分出口销售进行征税:

10×7.55(汇率)=75.5万元

75.5÷(1+17%)×17%=10.97万元

借:以前年度检查调整 10.97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97万元

同时红字冲减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转出进项部分:

75.5×(17%-11%)= 4.53万元

借:以前年度检查调整 4.5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3万元

笑语公司当月有留抵3万元,经批准可以冲减,余款开票入库:

10.97-4.53=6.44万元

6.44-3=3.44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44万元

例四、 来料加工 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免税深结转)货物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从事 来料加工 业务,2006年8月份从*国税局 进出口 处取得《 来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当月进口保税原材料8万美元,购进国内辅料11.7万元(含税价)。当月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5万美元,其中加工费1万美元。国内销售同类货物6万元(含税价):

材料购进:

11.7÷(1+17%)×17%=1.7万元

借:原材料-辅料 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国外报税材料进口不作账务处理,设台帐管理。

内销:

6÷(1+17%)=5.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6万元

贷: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5.1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7万元

出口销售:

1×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计算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5×7.55(汇率)÷(1+17%)=32.26万元

1.17×32.26÷(5.13+32.26)=1.01万元

借: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 1.0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1.01万元

二、 外贸 企业账务处理

例一: 外贸 企业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 国际贸易 公司收购纺织品出口,具体业务如下:

1、购进布一批,价税合计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0÷(1+17%)=51.28万元

60-51.28=8.72

借:库存商品 51.28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8.72万元

贷:应付账款 60万元

2、转出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51.28×(17%-11%)=3.08万元

借:销售成本 3.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8万元

3、出口离岸价8万美元,并申报退税

51.28×11%=5.64万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5.6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64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4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60.4万元

例二: 外贸 企业作价方式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 国际贸易 公司从印度购进香料8万美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60.4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60.4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3、作价7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淮安成城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部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借:应收账款 81.9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7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1.9万元

4、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60.4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5、%公司以80万元(不含税价)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收到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6、%公司出口销售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7、结转应收出口退税

13.6-11.9=1.7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例三:外贸委托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有限公司进口电机一批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75.5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75.5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3、委托%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成机床

借:委托加工材料 75.5万元

贷:材料物资 75.5万元

4、加工机床收回,同时收到*加工费发票15万元(不含税价)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17.55万元

5、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90.5万元

贷:委托加工材料 90.5万元

6、出口并持加工费发票等 单证 申报退税(退税率17%)

借:应收出口退税 2.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55万元

例四: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账务处理

* 进出口 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作价40万美元。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40×7.55(汇率)=302万元

302÷(1+17%)×17%=43.88万元

借:应收账款 302万元

贷:销售收入 258.12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3.88万元

例五:外贸企业补征税账务处理

* 进出口 有限公司,上半年有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出口床单20万美元的 单证 ,因申报过期不能通过审核,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予补税:

该笔业务加工费100万元(不含税价),退税率11%。

由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已作如下账务处理:

100×17%=17万元

100×11%=11万元

20×7.55(汇率)=151万元

借:销售成本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1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151万元

所以,补税时:

借:销售成本 11万元

贷: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纳税金=151÷(1+17%)×17%=21.94万元

借:出口销售收入 21.9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94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a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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