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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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调度规程

山 东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规 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 OO 九年七月

山东电力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3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 3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 4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 6 第四节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 8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 9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11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 11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 .................................................... 11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 ................................................ 12 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编制 ............................................ 13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 14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 14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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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 18 第一节 新建输变电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 18 第二节 新建发电机组启动并网管理 .................................... 19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 23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 23 第二节 负荷管理 .................................................................... 23 频率(联络线) 第三节 频率(联络线)调整 ................................................ 24 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 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调度管理 ...................... 25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 27 第一节 系统无功管理 ............................................................ 27 第二节 系统电压调整 ............................................................ 27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 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调度管理 ...................... 30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 31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 31 第二节 操作制度 .................................................................... 33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 35

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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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 40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 42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 44 第四节 主要设备事故处理 .................................................... 45 电网解、 第五节 电网解、并列事故处理 ............................................ 52 第六节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 52 通信、 第七节 通信、自动化系统异常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 55 第十一章 机网协调管理 ................................................... 57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 60 第十三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 63 第十四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 66 第十五章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 ........................................... 68 附录一 调度术语示例 ...................................................... 70 附录二 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 ........................................ 75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 附录三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 ............................. 77 附录四 省调调度员职责及相关制度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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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 、 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 、 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 山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 则。 第4条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 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的调 度。 山东电力系统设置三级电力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 、 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 。各级调度机 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 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 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 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凡并入山东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 司) 用电单位, 、 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 遵守调度纪律。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 理。 第7条 山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

,变电站、操作队、监 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 ,发电厂值长(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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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机组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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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第9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 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 保证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 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 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联 络线 ACE 和电压调整;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执行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和月、日调度计 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省 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 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 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自动化 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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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新建机组的并网管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机 组退出调度运行管理。 8、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9、负责调度系统的应急管理;负责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 并组织黑启动试验。 10、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和业务培 训。 11、参与编制本网年、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12、 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 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 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4、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 权。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第11条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 考试并取得 《调 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需持证上岗的运行值班人员包括: 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值长(单元长) 、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12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

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人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 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 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 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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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指挥人,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 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 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 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 确性负责。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人 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 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 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 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5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 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 有规定者除外)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 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 受和执行指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16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 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7条 网调调度设备状态改变前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 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应征 得网调许可,操作后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网调和省调双重调度 设备,双方均可操作,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 第18条 对于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操作 前应向省调申请, 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 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第19条 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负责操作的 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 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0条 由于通信不便或为了操作、事故处理方便,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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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地调对省调管辖设备代下调度指令,但必须在操作 8 个 小时前通知受委托地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和事故处理不受此时 间限制) ,同时将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并下达。操作结束后, 地调将调度权交还省调。 第21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 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 报制度。受令单

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 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 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2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 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 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 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 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运行值 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 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3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 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 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第24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 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 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 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5条 省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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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 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6条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 网调值班调度员: 1、300MW 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统调发电厂全停。 3、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5、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6、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7、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第27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调 值班调度员及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 3、220kV 变压器、线路非计划停运或故障跳闸。 4、220kV 任一段母线故障跳闸。 5、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 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 6、地区电网发生功率振荡和异步振荡。 7、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发电厂水淹厂房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 9、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8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 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 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 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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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调度应急管理第29条 调度应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 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30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 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 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1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 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 构、应急预案启动、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 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2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使调度系统相关运行值班人员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 求。调度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发电厂按 照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3条 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黑启动方案,并根据电网 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应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 案和调度操作方案。 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 并报上一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4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 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 (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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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第35条 山东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网调调 度、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36条 网调调度设备为跨省联络线及相关设备。网调与 省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与省调双重调度设备。 第37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 调管辖设备: 1、发电厂单机容量 50MW 及以上锅炉、汽轮发电机组。 2、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kV 变压器、母线,单元接 线的 220kV 升压变压器, 接有 600MW 及以上单机的 220kV 母线, 接有机组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重要 220kV 母线, 无功补偿设备) 。 3、装机容量超过 10MW 的并网风电场。 4、 500kV 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主变、 母线、 无功补偿设备) 。 5、 220kV 变电站中存在稳定问题的 220kV 母线和出线 6 条 及以上的重要 220kV 母线。 6、500kV 线路,跨地区(供电区)的 220kV 线路。 7、 省调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以及有关 的自动化、 通信设备; 机组涉网保护以及有关的调节控制系统。 省调管辖设备中,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 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备,列为网调管理 设备。 山东电力系统内网调管理设备由网调规程确定。 省调管辖设备中, 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

、 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风电场, 部分跨地区的 220kV 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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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 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 备。 第39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中明 确。 第40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 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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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41条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 度运行方式、 月度调度计划、 日调度计划、 特殊时期(含节假日) 保电运行方式。 年度运行方式、月度调度计划、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 运行方式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日调度计划由相应调度 机构领导批准。 第42条 编制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 N-1 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保证 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3条 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 线相适应。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 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 的安全。

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第44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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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度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计划。 3、本年度电网分月电力平衡分析(包括负荷预测,发电预 测,外网受、售电计划) ,调峰能力分析。 4、本年度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5、电网结构变化、短路分析及运行结线方式选择。 6、电网潮流计算分析。 7、电网稳定计算分析。 8、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分析。 9、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低频、低压自动减负荷整定方案。 10、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及措施。

第三节 月、日调度计划编制第45条 月度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平衡方案。 2、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3、新设备投产计划。 4、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 第46条 日调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网、地区电网预计负荷和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外网受、售电计划。 4、 发电厂及电网出力计划 (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不小于最大 发电负荷的 3%,事故备用不小于本系统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上述备用容

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 的限制) 。 5、开停机方式安排,机组 AGC 投停计划。 6、 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 反事故措施和有关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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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值班调度员于每日 17 时前将次日的调度计划通 知有关单位。

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编制第48条 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运行方式应包括电网日 调度计划(含前后各 1 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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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第49条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月 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 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 电。 第50条 发电厂应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 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 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和电力平衡情况, 对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批复下 一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的 规定,每台机组每年只安排一次 A、B、C 级计划检修,D 级检 修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在月度计划中安排。 电网输变电设备的年度计划检修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第51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省调, 上报的月度计划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省调批准后 于月底前 5 天下达, 属网调调度范围及管理的设备由网调批准。 月度检修计划包括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 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 各单位要加强检修计划的刚性管理,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 月度检修计划。确实需要调整或撤消的,必须经过本单位分管 领导签字批准后提前书面报送省调,并说明原因。 第52条 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 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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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第53条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有关单位仍需在开 工前履行申请手续。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 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由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 压公司生产调度值班员在开工前 2 个工作日 12 时前向省调提出 申请, 省调在开工前 1 个工作日 17 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 位。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在开工前 1 个工作日 12 时前向网调提出申请,省调在网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前 3 个工作日 12 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 1 个工作日 12 时前批复。 第54条 对于网调调度设备的检修开工令,若网调值班调 度员下达给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

省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若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省调值班 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申请单位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申请 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 员汇报。 第55条 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 检修开工令,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提申请的发电厂值长、 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值班员,完工后由受令 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网调管理设备,在操作前须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在开竣工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56条 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配合停电、 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它地区电网供电时, 也应按照第 53 条规定 执行。 第57条 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停电范围、 检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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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检修时间、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 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 保护测方向)等。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地调代管、省调许可设备,地调在向省调提申请前要对地 区电网进行分析,提出运行方式调整及需采取的措施,报省调 审核、批准。 第58条 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省调管辖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 序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 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网调管理设备的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 3 小时提出;机 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9条 网调调度、网调管理、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自 动装置和远动设备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 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工作,也应按第 49、51、53 条的规定执行。 第60条 设备非计划停运,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网调调度设备、 网调管理设备的非计划停运申请。 第61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临时检修项目: 1、 小时内可以完工, 8 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 (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 计划检修时间) 。 第62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 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 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 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 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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