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规范指南(最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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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检查指南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编

前 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根据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实施“执法三部曲”的要求,重庆市化工研究院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指南》。

本指南以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在总结专家团队多年安全检查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了集中编制。检查表分为通用和专项两大类。通用类包括管理和现场两部分检查表。专项类按行业分为生产装置部分和单元部分。检查表力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编制过程中,市安监局领导和市安监局三处、长寿经开区安监分局、长寿区安监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此书的编制思路、重点、分类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给予了具体明确的指导。吴树民、黎宗明、应礼和等一批老专家积极参与,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重庆市化工研究院组织精兵强将,组织专家团队在收集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集中大家的智慧,分工合作进行编撰,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本指南作为安全检查的工具书,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自查、专家进行诊断检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督查。旨在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家和安监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帮助。本指南的编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加之经验不足,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应用效果,也有待实践检验。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最后,我们谨对关心和支持此项工作的各位领导、专家,对为此付出辛勤劳动的专家和编撰人员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总编:冉进红 副总编:金正德

执行编辑:朱进、邓勋民、黄力武

编委会成员:崔振东、罗宁、王廷勇、周卫平、孔敏、夏吉全、吴树民、黎宗明、应礼和、周一匡、钟时华

使用说明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按照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执法三部曲”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安全检查诊断行为,提高专家诊断效率,增强专家诊断的客观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按照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重庆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状而编制的一部规范性的安全检查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适用以下类别的安全检查:

1)重庆市辖区内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安全检查; 2)专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小型化工企业(如涂料、精细化工、化学合成制药、涉及溶剂回收套用的医药企业等)内部安全检查;

3)专家对企业的安全检查;

4)安监、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核查;

5)小微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储存情况选取适用的表格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方法

1)望:即查看现场、设备、设施、标志、台账等情况,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符合项“√”,不符合项打 “×”。

5 6 7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是否大于或等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是否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是否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是否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 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 内启动。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 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L/s~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 个DN150 或DN100 和2个DN65 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个。 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应沿建筑物均匀布置,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8)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是否小于或35

GB50016-2014 9.4.5 GB50016-2014 9.4.6 GB50016-2014 9.4.7 GB50016-2014 9.4.9 8 9 GB50016-2014 9.2.7 1.2.9.4 消防设施设置 1 GB50016-2014 9.2.8 GB50016-2014 8.1.1 GB50016-2014 4 5

1.2.9.5 灭火器材设置与报废 等于30m 罐壁高于17米的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36 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低压储罐是否设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高大构架和设备7 群是否设水泡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下列场所是否配置了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3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的非水溶3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8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3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下列场所是否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的9 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润滑油储罐;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罐区泡沫站是否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10 区,且防火间距大于或等于20m。 下列消防用电是否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工厂、仓库; 11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是否设12 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3.3 50160-2008 8.4.5 50160-2008 8.6.1 50160-2008 8.7.2 50160-2008 8.7.3 50160-2008 4.2.8 GB50016-2014 11.1.2 GB50016-2014 8.4.3 下列场所是否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建筑面积大于100m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 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13 2)建筑面积大于60m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GB50016-2014 8.3.7 1 2 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是否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6

GB50160-2008 8.9.1 GB50140-2005 5.1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A类火灾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半径9m3 (严重危险级)、12m(中危险级);手推式30m(严重危险级)、40m(中危险级);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4 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GB50140-2005 5.2 GB50160-2008 8.9.3 5 灭火器报废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应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筒体、器头按8.1.1、8.1.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3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体严重锈蚀的; GA95-2007《灭火d)筒体严重变形的; 器维修与报废规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程》 的; 7.1/7.2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 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1.2.10作业防护安全检查表

检查

序检查要点 37

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项目 防止环境污染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装设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风向标设置 警示牌、告知牌 号 1 企业是否设立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收集池,其容量为物料泄漏量、初期雨水量和消防水量之和。 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设施布置及安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高度:比空气重,距地面0.3-0.6m;比空气轻,高于释放源0.5-2m。 覆盖半径:室内≤7.5m,室外≤15m。有毒气体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室内<1m,室外<2m。 1 2 生产、储存现场是否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禁打、禁接手机”“有毒”“严禁油脂”等标志、标识。道路限速、限高标志。 HG20571-95 风向标的位置是否适当,能近处、远处都看得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安监总管三职业危害公示牌是否设置在有关作业场所附【2010】186号 近 GBZ1-2010 告知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洗眼器、淋洗器服务半径是否满足15m; 是否就近设置; 阀门是否易开启; 喷头是否有过滤网; HG20571-95 与危险源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 通道是否畅通; 是否有醒目标识。 带压输送腐蚀性物料管道法兰处和泵的填料SH3047-93 函或机械密封处是否采取了防喷溅措施 公用的现场急救箱、事故器材柜、个体防护器是否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是否有定期维GBZ1-2010 护检查记录。 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平台、人行通道、水池、堡坎、扶梯、爬梯等处是否设置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护栏1.05—1.2m;扶梯HG20571-95 倾斜度≤45;护栏色:黄(传递注意、警告信GB2893-2008 息)、黄黑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安全标。 记。沟、坑、设备吊装孔、预留孔等的盖板是否严SH3047-93 实,无孔洞,不滑动,不留下新的隐患。 传动设备联轴器、皮带轮、链条轮、皮带机等是否设置防护罩。 防护罩与地面或支撑架固SH3047-93 定是否牢固,不发生擦刮。 较长的皮带运输机,是否每隔20m设有事故紧 急停车装置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是否设电气限位GB12710-91 器和机械安全档。 安监总管三起重机械的下方是否设置警戒线和警示语 【2010】186号 渝安监【2006】43号 (√/×) GB50493-2009 1 1 1 2 3 4 5 6 7 1 1 洗眼器、淋洗器 防喷溅 个人防护用品 1 防坠落 2 防机械伤害 1 2 防物体打击 1 2 2专业生产装置现场安全检查表

38

2.1氯碱装置

检查 项目 序号 1 2 3 4 2.1.1 安全工艺参数 5 6 7 8 9 检查要点 氯气总管中含氢是否≤0.4% 氯气液化后尾气中含氢是否≤4% 液氯的充装压力是否≤1.1MPa 液氯储槽、计量槽、汽化器中液氯充装量是否超过容积量的80%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 是否定期分析NCl3含量 排污物中NCl3含量大于60 g/L时,是否需增加了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了监测 进入电解槽盐水无机铵含量是否≤1mg/l,且总铵含量是否≤4mg/l 液氯钢瓶充装系数是否为1.25kg/L 依据 GB11984-2008 第4.2条 GB11984-2008 第4.3条 GB11984-2008 第4.3条 GB11984-2008 第4.4条 GB11984-2008 第4.6条 GB11984-2008 第4.6条 GB11984-2008 第4.6条 AQ/T3016 第5.5.4.2条 AQ/T3016 第5.5.4.2条 AQ/T3016 第5.5.4.2条 检查结果 (√/×) 备注 10 液氯罐车充装系数是否为1.20kg/L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是否采用下列之一的措施: a)氯气生产系统安装防止氯气外溢的氯气吸收1 装置; b)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出口氯气连锁阀门或逆止阀; c)配备电解直流电源、氯压机、纳氏泵出口阀门以及氯气吸收装置启动电源等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联锁的装置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2 是否设置氯气负压密封槽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是否配置两3 路独立的动力电源,且能相互切换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是否4 配置两路动力电源,且能相互切换 是否设置防止氯气泄漏的事故氯气吸收装置(以5 下简称吸收装置) 吸收装置是否具备处理30分钟生产装置满负荷6 运行产出的氯气能力 氯气系统安全水封设施的排空口是否引至吸收7 装置 氯气系统安装的安全阀放空管是否引至吸收装8 置 电解厂房、液氯储罐区、氯气干燥、氯气液化、液氯气化、液氯充装、氯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9 可能泄漏氯气的单元是否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是否配备2~3个六角螺帽、1把专用扳手、1把活动扳手、1把手锤、1把克丝钳、5个竹签、10 5个木塞、5个铅塞、5个橡皮塞、20m铁丝、4各铁箍、2条橡胶垫、1套瓶阀处理器、1盘密封用带等氯气堵漏器材 11 是否配备两套及以上重型防化服 39

GB11984-2008 第4.7条 2.1.2 氯气 系统 HAB004-2002 第5.1.9条 HAB004 第5.1.10条 HAB004 第5.2.3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AQ/T3016 第5.5.1.1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9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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