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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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0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其主要变化是:(1)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合 计 2008年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2009年 2题2分 1题1.5分 3题3.5分 2010年 1题1分 1题1.5分 2题2.5分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考点 法律渊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年份/题型 2004年单选题 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2000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2010年单选题 考试大纲 测试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的一般理论 (1)法律的特征 (2)法律规范 (3)法律渊源和法系 (4)法律体系 (5)法律关系 (6)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2.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理论 (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无效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代理制度 http://www.topsage.com/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2002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能力等级 1 2 1 1 2 1 2 3 3 3 1 大家网-大家论坛

(1)代理的基本理论 (2)代理权 (3)无权代理 (4)表见代理 4.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 (4)诉讼时效的中断 5.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2)仲裁的基本制度 2 3 3 3 1 2 2 2 2 2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解释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2004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调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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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本题的关键在于: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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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解释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相关链接1】(第8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2】(第14章)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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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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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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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解释】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无效 无效 无效 无效 无效 无效 可撤销 可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胁迫、欺诈 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可撤销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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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2·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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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9m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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