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业调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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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外业调查与核实 2.4.1 土地权属调查

2.4.1.1 基本要求

1)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土地为一宗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以及国有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时,应分别划分宗地。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处后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调处的,暂按争议范围单独划“宗”。

2)以县(区)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四级编号。如630125010011123,“63”代表省级代码,“01”代表州(地、市)级代码,“25”代表县(区)级代码,“010”代表乡(镇)级代码,“011”代表村级或权属单位代码,“123”代表宗地号。

3)宗地界址线或权属界线与境界线重合时,用境界线代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界址线或权属界线用0.2mm的红线表示,并用文字对每条界线的位置、走向等信息进行详细描述。

宗地界址点选择在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文字描述的位置,界址点用0.8mm的黑色圆圈表示,按顺时针方向由“J1”开始以县为单位流水编号。并对每个选定的界址点的具体位置用文字进行描述,对不便于文字描述位置的界址点可以用坐标值描述。界址点坐标可用图解或实测坐标。

4)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经复核存在错误或界线调整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5)未确权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共同指界,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6)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难以调处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与汇总的依据,不作为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7)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8)原调查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4.1.2 调查步骤

1)将已有权属资料转绘至影像图上。对发生变化或存在问题的部分应作好记录。

2)对新增、发生变化以及存在问题的权属界线,各方及调查办人员到现场进行界线的确认。土地权属界调查的工作过程如下:调查人员会同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指界,调查人员在影像图上将界线标清,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2.4.1.3 土地权属界调查

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庄、农场、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其中包括飞地和插花地的界线)。土地所有权界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界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土地使用权界指城镇、农村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土地详查和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依据影像将该成果直接转绘到调查工作图上,转绘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2mm。权属界变化的,应重新调查补绘。

2.4.1.3.1 国有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主要用地类型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城市市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区域。

(2)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即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

(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7)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讯设施用地。 (8)军事用地。

(9)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的土地。

(10)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11)根据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农民集体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2)因国家建设需要、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原有的土地。

(13)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15)其他情况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确权。

2.4.1.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类型土地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2.4.2 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等内容。利用DOM和已有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按现状调查地类及其界线。

2.4.2.1 地类调查基本方法与精度要求 1)全野外调绘法

全野外调绘法,是持调查底图到实地,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识别,将各种地类的位置、界线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其中,耕地、新增、补测地物或底图上表示不清时应填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2)综合调绘法

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和外业核实、补充调查相结合的调绘方法。首先在室内直接对影像进行解译,或参照以往调查成果,如土地利用数据库、原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图件等,对影像进行解译,将能够确定的地类和界线、不能够确定的地类界线、无法解译的影像等用不同的线划、颜色、符号、注记等形式等都标绘在调查底图上,然后再到实地,将内业标绘的地类、界线等内容逐一进行位置、地类、界线的核实、修正、补充调查。将内业解译正确的予以肯定,不正确的予以修正,新增加的地物予以补测,并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并填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等)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综合调绘法可以将大量外业调绘工作转入室内完成,能减轻外业调绘的劳动强度和提高调绘的工作效率。本次调查建议采用综合调绘法。

2.4.3 线状地物调查

对实地宽度≥2m的河流、铁路、公路、管线、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按线状地物调查。线状地物的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查。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调查地类和量测宽度,进行面积计算。

2.4.3.1线状地物的认定与要求 1)线状地物认定标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地类认定标准,正确认定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线状地物调查包括地类、范围、权属性质三个方面。

(1)已登记发证的,如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用地等,须严格按登记资料确定线状地物的范围、地类、权属性质进行调查,将线状地物标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在内业直接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2)未登记发证的,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进度,可暂时按线状地物用地现状范围进行调查并赋予土地属性,待确权后,再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2)狭长地类

实际调查中,宽度小于图上2mm,类似于线状地物,其他地类的狭长地类,如狭长的耕地、园地、草地等。按下列原则处理。

(1)狭长地类面积小于最小上图标准面积时,不进行调查,可综合到相邻地类中,综合时尽可能不要综合到耕地地类中。

(2)当狭长地类面积大于最小上图标准面积时,按线状地物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和表示。

2.4.3.2 线状地物宽度量测原则

在实地线状地物宽度均匀处量测其宽度到0.1m,并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标记量测点,在旁边标记线状地物宽度;当线状地物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别量测线状地物宽度,并在宽度变化处,垂直线状地物绘一短实线,分隔宽度不同的线状地物。线状地物宽度量测的一般原则是:

(1)河流宽度为常水位线水面宽度。常水位线与洪水位线之间区域为滩涂。如下图:

(2)铁路、公路、固定的农村道路宽度量测除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括其两侧不以排灌为主的路沟及行树。如图:

(3)固定的沟渠,宽度量测除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括其两侧的堤及行树。如图:

(4)林带。指铁路、公路、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两侧行树以外的狭长林带。 如果属于铁路和公路等审批范围内的,仍按照铁路、公路等调绘,否则,按照实地地类调绘。

(5)管道用地宽度按实地用地量测。

2.4.3.3 线状地物与境界线、权属界线重合时的处理方法

线状地物与境界线、权属界线重合时,线状地物位置标绘在准确位置上,其他界线只标绘高一级界线,境界线、权属界线符号,视下列不同情况标绘:

(1)当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的,境界线、权属界线符号标绘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上。

(2)当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线、权属界线符号离该侧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mm标绘在该侧。

(3)当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的,境界线、权属界线符号离线状地物0.2mm,交错标绘在单线线状地物两侧。

(4)当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线、权属界线符号离线状地物0.2mm标绘在该侧。

(5)对于小于上图标准的线状地物为境界线或权属界线时,必须调绘和表示。

2.4.3.4 两条(含)以上线状地物并行时的处理方法 (1)均为依比例尺双线线状地物并行的,均要在图上表示。

(2)双线线状地物与单线线状地物并行的,双线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单线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标绘或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mm标绘,以双线线状地物为图斑界线。

(3)均为不依比例尺单线线状地物并行的,依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以上公路、农村道路、沟渠、林带、管道等为主次顺序,主要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并为图斑界线,次要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标绘或离主要线状地物边界0.2mm标绘。

2.4.3.5 线状地物与居民点关系的处理方法

(1)线状地物穿过城市、县城建制镇时,河流应连续表示,其余线状地物可断在其外围界线处。

(2)当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以上公路等穿过农村居民点时,均应连续表示,并量算面积,汇总、统计。

(3)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穿过农村居民点时,线状地物可断在其外围界线处。

(4)当双线线状地物与居民点并行当间距≥图上2mm时,双线线状地物、居民点边线均应调绘(标绘)在准确位置,其间的分类按现状调查;当间距≤图上2mm时,双线线状地物调绘(标绘)在准确位置,其一边线可作为居民点图斑界线。

(5)当单线线状地物与居民点并行当间距≥图上2mm时,单线线状地物、居民点边线均应调绘(标绘)在准确位置,其间的分类按现状调查;当间距<图上2mm时,单线线状地物调绘(标绘)在准确位置并作为居民点图斑界线。面积量算时,居民点图斑面积应扣除作为图斑界线线状地物面积的一半。

2.4.3.6 线状地物交叉时的处理

线状地物交叉时,从上向下俯视,上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面的断在交叉处。交叉处面积计算时,只计算上面线状地物的面积。

2.4.3.7 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的处理

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隧道内线状地物可用虚线表示。面积计算时,隧道内线状地物面积不计算。

2.4.3.8 线状地物编码注记与要求

编码采用ab/c形式,a—地类编号,b—权属性质,国有为G、集体为J或不注,c—单线线状地物宽度。编码标注方法,在宽度量测点上平行线状地物标注,字头朝北(东北)或西(西北),在非宽度量测点上只标注其宽度(主要用于面积计算方便)。 2.4.4 图斑调查

图斑调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图斑划分;二是图斑范围内的地类认定;三是确定图斑属性。

2.4.4.1图斑划分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调查,由于调查比例尺小,不能直接使用城乡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而将建设用地划分为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铁路、公路等用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土地调查图斑划分基本原则如下。

(1)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外围闭合界线形成的地块,称为图斑。

(2)双线依比例尺表示的线状地物形成的地块。 (3)被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分割形成的地块。

(4)被单线线状地物、地类界线、不同权属性质界线分割形成的地块。 (5)划分不同耕地坡度分级界线(主要是田坎)分割形成的不同坡度级耕地地块。

(6)划分耕地中梯田、坡耕地的界线分割形成的梯田地块、坡耕地地块。 当各种界线重合时,依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的高低顺序,只表示高一级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作为符号使用时不视为图斑界线;作为非符号使用时视为图斑界线。

2.4.4.2 图斑最小上图面积标准

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m2,耕地、园地为 6.0mm2,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15.0mm2。

2.4.4.3 图斑的综合取舍

为了充分反映实地土地利用的现状,调查的图斑原则上不允许综合取舍。但是,对于大面积的线状地物密集区,造成图斑破碎而影响读图、数字文字注记时,可对线状地物进行适当取舍,使图斑适当综合放大。线状地物取舍原则是,一是线状地物两侧地类必须一致;二是主要线状地物不能舍去,如线状地物作为权属界线时;三是当个别图斑破碎时,一般不进行综合,以反映实地现状;四是综合后的图斑不大于图上2cm2。对舍去的线状地物面积可记载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内业面积量算时扣除;或在数据库中设一层保留,即做到了图面的清晰,又可反映实地现状。

2.4.4.4 图斑编码注记与要求

编码采用ab/cd形式,a—图斑顺序编号(不能重复);b—图斑为基本农田时注J、否则为空;c—图斑地类编号(二级分类);d—耕地坡度分级代号(用Ⅰ、Ⅱ、Ⅲ、Ⅳ、Ⅴ代表5个坡度级)。当图斑较小时,编码用引线引出标注在图斑外。

2.4.4.5 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图斑。本次调查中,零星地物不调查。 2.4.4.6 地物补测

对于成像时间到调绘期间出现的新增地物,或是需要表示的由于DOM比例尺较小无法直接解译、调绘的较小地物,或是被阴影、云影所遮盖而未成像的地物,按其位置、形状、范围补测到调查底图上。

1)补测方法

根据影像和实地新增地物情况,采用判读法、目视内插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全站仪极坐标法、GPS-RTK法等将新增地物补测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参照有关资料将新增地物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到实地核实确认。补测方法应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

2)精度要求

(1)量距丈量精度要求。 用皮尺或钢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m,保留1位小数,往返或单程两次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200。

(2)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2.4.4.7 田坎面积扣除

依据省调查办下发的每一类型的平均田坎系数和田坎系数样图,与调绘的耕地图斑进行对比,当地貌类型、耕地坡度、耕地类型与样图基本一致时,采用其平均田坎系数扣除田坎面积。

田坎面积须按图斑扣除,不允许以村、乡、县等区域整体扣除。将耕地田坎扣除情况填写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上。

2.4.4.8 图斑划分原则

本次调查城市和建制镇图斑范围界线的划定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城市及建制镇建成区范围确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图斑界线应与城镇土地调查划定的范围线严格一致。各县将划定的建成区范围报经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再报省二次调查办公室确认后,方可作为土地调查建成区控制范围。

1)城市图斑划分原则

农村土地调查只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城市建设用地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城市建成区,一部分为附属于城市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近期的遥感影像为依据,以市中心向外,建筑物基本连成一片的,其边缘界线为城市用地图斑;二是可参照市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区域,其边缘界线为城市用地图斑;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指交通设施的公共交通、桥梁、停车场等;水资源与给排水设施的自来水、雨水污水排放和处理等;能源设施的煤气、热力、电力等;通信设施的邮政、通信等;环境设施的工业及民用垃圾运输和处理等;防灾设施的消防、救护、公共安全等)比较完备区域边缘界线为城市用地图斑;四是城市建成区内的农村居民点(城中村)视为城市建成区。但建成区内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水域(河流、湖泊)不视为城市建成区;五是城市其他建设用地,是指虽与城市建成区不相连,且附属于城市的建设用地。如近郊区已基本具备城市功能,基础设施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已经配套建成的的区域、卫星城、大学城、开发区、住宅社区、休闲度假

场所、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的建设用地也视为城市建成区。其外围界线为城市用地图斑。

2)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

建制镇用地与城市用地类似,建制镇用地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一部分为附属于建制镇的其他建设用地。

建制镇建成区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是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三是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围界线为建制镇建成区图斑。但不包括穿过建制镇的河流及农用地用地;四是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农村居民点视为建制镇建成区;五是建制镇其他建设用地,指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附属于建制镇的建设用地界线为建制镇用地图斑。如工业用地、住宅小区、仓储用地等的建设用地。

3)村庄用地图斑划分原则

城市和建制镇用地以外的乡、村非农建设用地。包括连片的农村居民点,和附属于农村居民点,且不与其相连的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如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建设用地围界线为村庄用地图斑。

(1)农村居民点内外并所属的为其服务的学校、村办企业、供销社等用地视为村庄用地。

(2)居民点内的国有土地,如信用社等非农建设用地视为村庄用地。 (3)与农村居民点边缘相连的零星树木、晾晒场、猪圈、堆草用地等视为村庄用地。

(4)村庄用地范围内外的农业建设用地不视为村庄用地。 4)采矿用地图斑划分原则

采矿用地是指用于采矿(如露天煤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如露天煤矿剥离土堆放地)。不包括采矿的地下部分,及用于加工、办公、生活、交通等的建设用地。实际采矿用地(非设计范围)范围界线为采矿用地图斑。

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图斑划分原则

该地类图斑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区域的管理机构、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以

及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界线。建设用地以外的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划分。

6)其他建设用地图斑划分原则

其他建设用地图斑,指上述建设用地以外的铁路、公路等的建设用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图斑划分方法和要求见2.4.3线状地物认定标准。

2.4.4.9 地类调绘

地类调绘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对照影像工作底图逐一判读、核实。地类判定基本方法: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包括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等。粮食作物包括麦类、杂粮类、豆类和薯类等。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类、绿肥作物等。

(2)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3)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4)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桑树、药材等土地。

②在耕地上临时养鱼、贝类、螃蟹,晒谷,堆料,取土,修建工棚、搭建农贸市场等土地。

(5)耕地受灾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 (6)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7)其他情况的土地

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已种植农作物,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非牧区原有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③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1)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2)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3)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4)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5)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6)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7)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批而未用” 耕地处理:

耕地已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和逐级汇总。

耕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水浇地:

(1)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的耕地。 (2)种植蔬菜的耕地。

(3)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和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

旱地:

除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1)集约经营的果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胡椒、药材等的土地。

(2)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3)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4)城近郊区建设的非工厂化采摘园的土地。

(5)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6)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

(1)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2)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3)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4)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 园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草本植物的园地。 其它园地:

(1)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

(2)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3)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和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1)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10%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2)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3)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4)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5)林地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6)林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7)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8)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已征用,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9)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未征用,农村道路、沟渠等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2m(下同)。

(10)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2。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22。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1)农村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12)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3)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 (14)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

(1)城市、建制镇内部,种植树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 (2)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3)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4)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5)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6)在耕地上,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土地。 林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有林地:

(1)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

(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有林地为主的土地。

灌木林地:

(1)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2)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地为主的土地。

其它林地:

(1)郁闭度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疏林地。 (2)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3)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和未成林地等。 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1)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2)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3)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5)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6)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7)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用于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1)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2)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3)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4)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5)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6)耕地人为撂荒且无法复耕的,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天然牧草地:

(1)下列草地确认为天然牧草地

①天然生长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

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③天然草地与树木、灌木混合生长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 (2)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天然牧草地

①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②不用于畜牧业或放牧的草地。 人工牧草地:

(1)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

①用于畜牧业而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设施)。

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2)下列草地不能确认为人工牧草地

①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 ②在人工牧草地上,用于修筑非畜牧业生产建筑物的土地。 其它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5)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2)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交通运输用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铁路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 公路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③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

(2)不能确认为公路的用地

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

农村道路:

(1)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乡级以下,宽度大于等于2.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

②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2.0m的地坎或地埂。 ③以通行为主,坑塘之间、盐田之间的埂或堤。 (2)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 机场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

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②临时性机场用地。

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江、河、湖、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

②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③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军港、军用码头用地。 ②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 ③与港口毗邻的保税区、加工区等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③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

②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冰川等。

(2)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河等。 (3)沿海(含岛屿)潮水常年涨落的区域。

(4)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5)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2)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3)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内的水面。

(4)修建以路为主海堤、河堤、塘堤的土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河流水面:

(1)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③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④河流入海口处两岸突出岬角连线以内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地下河。 ②穿越隧道的河流。 湖泊水面:

下列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

(1)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面积大于1km2的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

面积小于1km2的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3)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 水库水面:

(1)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2)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4)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坑塘水面:

(1)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2,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②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

③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生长农作物的土地。

④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 (2)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的土地

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 内陆滩涂:

(1)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

①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 ②坑塘正常水位岸线与洪水位间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内陆滩涂 ①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

②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利用的土地。 沟渠:

(1)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

①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渠槽宽度(含护坡)南方≥1.0米、北方≥2.0米,确认为沟渠。

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 ③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④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

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 ②沟渠穿过隧洞(道)时,隧洞(道)内的土地。 水工建筑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②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 ③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 ④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⑤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

⑥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

⑦坝或闸与道路结合,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 ②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的土地。

③修建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的土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 7)其它土地:

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确认为其它土地。 其它土地二级地类的认定 设施农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

②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 ②农作物被地膜覆盖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 ④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田坎:

(1)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

①耕地中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不以通行为主地坎占用的土地。 ②种植农作物等的地坎。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

①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占用的土地。 ②地坎与农村道路结合,以农村道路为主的土地。 盐碱地:

(1)确认为盐碱地的土地

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碱地

①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

②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 沼泽地:

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

沙地:

(1)确认为沙地的土地

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如沙漠、沙丘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

①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

②滩涂中的沙地。 ③戈壁。

④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 裸地:

(1)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2)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如裸岩、戈壁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9l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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