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浪底国际工程索赔实训报告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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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浪底工程概况 1.1地理位置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位于黄河中游豫、晋两省交界处,在洛阳市西北约40km。上距三门峡坝址130km,下距郑州花园口128km。北依王屋、太行二山,南抵崤山余脉,西起平陆县杜家庄,东至济源市(原济源县)大峪河。南北最宽处约72km,东西长93.6km。淹没区涉及两省4市(地区)所管辖的8个市(县),即河南省的孟津、新安、渑池、陕县、济源;山西省的垣曲、平陆、夏县。

1.2工程结构及其功能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是小浪底景区内最具特色的风景线之一。小浪底大坝位于洛阳孟津县小浪底镇,距离济源市30公里。小浪底大坝不仅是中国治黄史上的丰碑,而且是世界水利工程史上最具有挑战性的杰作,也是我国跨世纪第二大水利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6台30万千瓦混流式发电机)地下发电厂房,高160米,长1667米的粘土斜心墙堆石坝,巍峨的进水塔,壮观的出水口,在不足一平方公里范围内拥有纵横交错的108条洞群等,使小浪底具备了防洪、防凌、发电、排沙等多项功能,是旅游者观赏黄河沧桑巨变的一大景观。一年一度的调水调沙活动,气势雄伟,媲美钱塘潮。水库蓄水后在大坝上游所形成的浩淼水面、曲折河巷与雄伟山势竞相生辉,构成了“北国山水好风光——黄河小浪底”。

1.3施工标准及其技术要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合同文件对各种工作规定详尽、具体,因为它是执行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最主要的依据。在小浪底有这样一种说法合同就是圣经,合同观念很强。任何合同一方对合同进行的改动,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小浪底工程土建国际标合同文本都是四本,其中除商务条件和图纸资料以外,合同《技术规范》是厚厚的一本。专门详细说明承包商要完成的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使用的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要求等内容并将合同中常用的技术术语逐个地给出了确切的定义,以避免实践中甲、乙双方不同的理解而发生纠纷。这一点与国内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中的技术条款要求相比,从形式、内容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扩展,使技术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有助于具体问题的顺利解决。

1.合同《技术规范》总则中对规范的优先次序作了明确规定

当本技术规范要求与本规范涉及的其它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推荐的方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采用本技术规范要求。当这里涉及的和规定的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推荐的方

法中的两个或多个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采用监理工程师决定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对一项工作,可以采用两个技术标准(两个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评价的情况。合同《技术规范》就是业主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并由承包方认可接受的合同标准,它直接体现了业主的特殊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的统一,它构成了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理应优先执行。同时,这符合国际惯例。

小浪底国际工程合同商务条款《合同条件》中还规定:对指定使用的国内外标准和规范,都必须使用当前最新有效版本,所以要及时地了解各类标准和规范的修订和更新的信息。 2.合同《技术规范》的特定工作内容一定程度上确实较相应的中外技术标准更严格和具体化

例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合同《技术规范》不仅要求按美国混凝土学会(ACI)211.2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该标准实际上是在室内完成要求试验内容后就可以确定混凝土配合比,不要求必须在拌和楼上进行原型试验拌和。而合同《技术规范》却要求进行拌和楼的原型试验,待拌和物和硬化混凝土性能满足要求后再确定混凝土配合比;对于温控要求严格的混凝土,还要进行三个水灰比和规定试件数量的拌和试验,并采取预冷骨料等温控措施,待确认混凝土拌和物和硬化混凝土温度及其它性能满足要求后再确定混凝土的配合比。这样,就使部分混凝土配合比经历了室内试验到现场原型试验反复筛选。这就要求承包商提早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充分地论证、试验,使混凝土质量有了较好地保证。这一点是该项工作对应的中外技术标准所没有明确规定的。

3.合同《技术规范》中的中外标准之间相互补充完善

小浪底工程由于工程复杂,技术要求高,在导流洞(后改建成孔板洞)、排砂洞、明流洞等部位使用了高等级(C70)混凝土,同时这些部位又有严格的温控要求。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季节的施工,为了生产低温混凝土就需要对各种材料采取降温措施,当然也希望水泥温度能低些。我国水泥国标GB175、GB200中对出厂水泥温度没有做出限定,运抵现场水泥温度曾高达107℃。而混凝土每降低温度1℃,需将水泥温度降低8℃,这给降低混凝土温度增加了难度。而美国ACI305R标准中对使用水泥温度限定一个最高极限温度(77℃)。目的是为了减缓水泥可能出现的假凝趋势和混凝土温控;在高温气候条件下,减少混凝土的塌落度损失。这是在中国技术标准基础上进行可操作的具体内容的补充。

2 小浪底工程索赔的原因和分类 2.1索赔的原因

1.风险引起的索赔。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爆发战争、物价暴涨、恶劣的自然条件、施工现象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等。由于在承包合同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相对的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要多一些,所以往往承包商为了克服这个风险提出施工索赔。小浪底工程由于后继法规的出台、税制改革的影响导致的索赔比较突出。后继法规是指合同签定后国家及有关部门新出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 法规,主要指由于1995年实行新劳动法在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并且对加班时间也有限制)、加班工资标准的变化引起的索赔。外国承包商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他们在投标书中计划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计划和进度,外商提出增加施工人员和相应临建设施,或者给予工期延长。如果要保持

原计划的工作目标不变,就必须补偿承包商同加班工资标准提高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经过测算,为避免因增加人员或延长工期带来的额外费用或由此带来的索赔,补偿是合情理的,给予了外商适当补偿。同时,我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相继出台了新的税务,既有税种、税率的增减,也有相互转换和穿插,或者是同一税种的各种变化及几个税种的合并, 小浪底工程涉及到并引起外商索赔的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由于税法问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需认真分析,同时,到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了解,学习有关知识,以理服人地与外商进行谈判,在尊重合同的前提下,维护了国家利益。 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客观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水利水电工程周期长,特别是像小浪底这样的大型工程,由于设计部门前期经费有限,勘测手段、技术落后,导致前期设计深度低,再由于小浪底复杂的地质条件和紧凑的结构型式,就使得施工中设计变更频繁。由于外国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设计文件和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增加、减少或省略了任何工作,或者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施工安排”,都是变更,若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要求重新估价,并伴随工期延长的索取。小浪底工程比较典型的如二标的新增进出口边坡 锚索、三标地下厂房新增顶拱预应力锚索等。 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

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 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变化。承包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补偿获得索赔,第一是承包商施工机械设备的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采用的是合同文件中所述的工作量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按此计划组织了定货、运

输及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型号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设备的数量,就引起承包商的计划外投资,扩大了工程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部分原有设备的窝工,甚至弃置不用,形成了浪费,导致承包商亏损。同样,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的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涉及工程费用的增加,引起索赔;第三,由于上述两种情况的直接影响,施工间接费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引起索赔。 4.施工拖期引起索赔。

在大型水利水电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影响,工程拖期的因素也较多,承包商往往强调业主的责任,当承包商额外的开支得不到补偿时,引起索赔要求,包括工期延长索赔。设计图纸拖交索赔、业主风险索赔、暂停施工索赔。工期延期可分为可原谅的延期和不可原谅的延期,工程师的职责是对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误和费用进行合理的分析,把可原谅延期产生的费用计算出来。

5.由于工期拖期赶工(加速施工Acceleration)引起的索赔。

当工期拖期后,业主认为该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影响时,或由于此部分工程推迟完工导致一系列工程的拖期时,业主宁可采用赶工的措施,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加的人力、设备,或采取加班施工的办法,挽回已失去的工期,当然,这引起了承包商的索赔。小浪底工程二标截流处在关键线路上的导流洞、进水口、出水口工程,由于修改了支护形式、导流洞内塌方频繁及共它原因,致使工期滞后十个多月,为了确保截流日期不变,给承包商下达了赶工指示,并成建制地引进了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作其分包商。 外国承包商原并不配合,并提出了巨额索赔额,经过业主和工程师难以想像的艰苦谈判和工作,达成了协议并实现了原日期胜利截流。

6.其它如业主违约、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等等。

小浪底工程外国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是当地农民的干扰施工,影响工期;二是业主提供的条件如供水、供电,或由业主指定的当地材料如粉煤灰、油料等在质量、数量上不能满足要求。此类索赔占的比重很小,一般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具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支付。

2.2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 工期拖延索赔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工程终止索赔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 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 工期索赔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 费用索赔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 道义索赔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 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2.3索赔的注意事项

以合同为依据.做到索赔时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合同文件有解释顺序,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如有关承包商、业主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制度,包括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腈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对索赔进行处理。

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累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解决,这样做体现了处理问题的及时性,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索赔计算的合理性。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测。有效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另外,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个别情况甚至更多。为更好地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须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人手,积极探索、实践。

3 小浪底工程项目索赔的依据和条款 3.1索赔的主要依据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 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 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重要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

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 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 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 及签订施工协议书(Construction agreement)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

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 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 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件

工程来往信件主要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s)、口 头变更确认函(Confirmation of oral instruction)、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

包括电传、传真资料)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等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

工程会议纪要在索赔中也十分重要。它包括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会议纪要要 有台账,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如7d),如纪要稿送出后7d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这对会议纪要稿的合性是很必要的。6、施工现场记录

施工现场记录主要包括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

设备或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或者工程照片、录相等等。对于重要记录,如 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现场监理或现场监理员签名。 7、工程财务记录

主要是记录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人劳动计时卡和工资单,设备、材 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工程开支月报等等。在索赔计价工作中,财务单证 十分重要。8、现场气象记录

大家知道,许多的工期拖延索赔都与气象条件有关。施工现场应注意记录和收 集气象资料,如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 水状况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提供气象部门的资料作依据。 9、市场信息资料

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一般工期长达数年,对物价变动等报道资料,应系统地 收集整理,这对于工程款的调价计算是必不可少的,对索赔亦同等重要。如工程所 在国官方出版的物价报道(包括主管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外汇兑换率行情、工 人工资调整文件等。

10、工程所在地的政策法令性文件

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等。 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如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承包商还需要聘请律师,专门处 理这方面的问题。

3.2索赔的条款

承包商一般可引用的索赔条款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同条款 6.3、6.4 12.2 17.1 18.1 20.3 27.1 31.2 36.5 38.2 40.2 42.2 49.3 50.1 51.1 52.1、52.2 条款主题内容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不利的自然条件 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进行试验 指示剥露或凿开 中途暂停施工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要求进行修理 要求检查缺陷 工程变更 变更指令付款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52.3 65.3 65.5 65.8 69 70.1 70.2 71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特殊风险引起其他开支 终止合同 业主违约 成本的增减 法规变化 货币及汇率变化 3.3预期可能索赔的事件

施工企业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发生的可能产生索赔的事件要严格依据合同和他有关规定,分析研究索赔是否成立,并及时有效的处理索赔。

3.1明确索赔成立的条件,作到科学合理的索赔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依据合同条件,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科学合理的进行索赔。归纳起来讲,索赔成立的条件有3条: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分析索赔是否成立,而不能滥用索赔,把企业自身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向发包人进行无理索赔。

3.2及时有效的处理索赔《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中对索赔的程序及时限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3.3掌握索赔的基本规律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项目有:人、材、机、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润损失和工期。通过对合同条款及大量的施工索赔案例可 总结出索赔的基本规律:①能够索赔工期时,一般可同时索赔成本; ②在索赔原因和条件成立时,均可据其索赔成本;③能够索赔利润时,一定可以同时索赔成本;④在工期延长和利润补偿二者之间,只能得到一种;⑤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有相当多场合是可以索赔成本,俚 不能补偿利润;利润的补偿也不能单独进行。

施工企业只有掌握了索赔的这些基本的规律,才能做到有的放 矢,科学合理的进行索赔。

4 小浪底施工索赔工作的程序 4.1 索赔的一般步骤和程序

4.2 争端解决的途径

1.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一切工程索赔问题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共同努力得到解决即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条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2. 争端解决替代方式ADR

ADR的类型主要有争端评审委员会/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DRB 或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小型审理Mini-trials、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和裁决Adjudication 广义上讲除了仲裁与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都包含在ADR中上述的“协商解决”在逐步形式化和程序化之后也可作为ADR的一个组成部分。 3.仲裁和诉讼

像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对于索赔争端最终解决的途径是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 它虽然不是一个理想的解决方式但当协商和替代方式都不能奏效时仍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最终解决途径。因为仲裁或诉讼的判决,都具有法律权威,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强制地执行。

4.3 争端解决应注意的问题

几乎所有承包商在国际承包市场承揽工程都会遇到索赔问题,对于FIDIC合同条件来说,由于它是重新计量合同,并且工程师有权对工程发布工程变更指令和决定额外付款,这就使得索赔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赢利安排。此外,因为每一次计价都是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费率,所以承包商在合同报价中出现的费率和总价错误可以在重新测量和计价的过程中自动更正。总体来看,承包商在施工索赔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充分了解和评估工程所在国的风险。承包商在决定是否参加国际投标前,应首先了解工程所在国是否存在政治风险,包括政局是否动荡、是否同中国保持外交关系、国家经 济状况、工程的资金来源、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等,上述情况对承包商决定是否参与竞标是最基本的,也是必要的。作为一个国际承包商,首先应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从而 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如果一个国家政局动荡、发生战争或内乱、政府频繁改组、国家财政危机、同承包商所在国没有外交关系或外交关系恶化等,承包商就应规避上述政治风险,不选

择参加该国的工程投标。

其次,承包商还应熟悉和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状况,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特别是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威性直接关系到承包商能否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实现合同目的。

二、熟悉合同适用的法律和合同文件。承包商还应对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FIDIC合同一般将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该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将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由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因国家不同而不同,情况比较复杂,无法一一列举清楚。但总体而言,作为在工程所在国承揽工程的承包商应对该国的法律环境有所了解,明确法律是否在起作用,以及起作用的程度,承包商能否依据法律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等。同时,还要了解工程所在国的外资政策、金融政策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都将影响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和合同条款考虑。承包商从决定投标的时刻起,就应对招投标法律文件乃至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的法律研究,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中的陷阱和漏洞,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承包商应首先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效力优先次序。合同文件一般由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和特殊条件、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组成,合同中还应约定上述文件组成中的效力优先次序。即使承包商已同雇主就合同文件的效力优先次序进行了约定,有时也难免会出现含糊与歧异之处。这时,应由工程师发出指示对文件加以解释和纠正。当然,工程师发布的指示要以合同约定的优先次序为依据。

对于FIDIC(FIDIC合同条件本身来说,尽管其历经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但承包商如果认为应将某些条款予以修订也是允许的。因为,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但由于承包市场受买方市场的制约,承包商的发言权相对减小,但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的机会将以前对己不利之处进行澄清,以合同补充文件的形式确认下来。

其次,承包商应注意合同条件中规定的雇主免责条款。这是雇主向承包商转嫁风险的典型不公平的条款,承包商对此应有高度的注意,努力争取免责条款的含义确定、明确。承包商应尤其注意此类条款潜在的风险和责任。最典型的情况如下:

1.合同条件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工程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且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为依据的。这项规定将限制承包商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外界障碍”、“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三项理由进行索赔。

2.合同条件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以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此规定将限制承包商以“额外或附加的工作的数量”为由进行索赔。

承包商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对包括上述免则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文件仔细研究,尽力采

取主动、争取合同条款对承包商有利。并且要对索赔事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从而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索赔风险。

三、准确识别索赔机会

由于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前就明确估计到了所有依据合同可索赔的情况,这将为承包商抓住施工过程中的实际索赔机会提供主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种引起索赔的因素。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善于识别正在形成的索赔机会。

要做到及时识别索赔机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包括: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以及索赔管理等。完善的合同管理将为施工索赔创造条件。

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要组成精干的、人员组织安排合理的项目组,该项目组不能没有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参加,专业化的分工决定了工程师不能代替律师。同时还应建立各方人员密切联系和合作的制度,以确保索赔的主动性。索赔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中,其中工程量的变更和工程的变更应是承包商最常见的索赔。

四、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避免将索赔问题引发为争端。

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赋予了承包商索赔权,但也规定了严格的索赔程序。首先是对承包商的索赔时限要求,承包商应在索赔事项发生起的!,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假如某一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承包商应以不超过!,天的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按照合同的默示条款,晚于这一时限的索赔要求,雇主和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

其次,要求承包商保持同期记录和提交详细的证据资料。一个有经验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做法应是:当发生索赔事件时,立即请工程师到出事现场,要求他作出指示。同时对索赔事件的进展录像或做出详细的论述,作为今后索赔的依据。承包商的证据资料应包括施工中的证据资料、财务收支记录等。承包商如果没有保持同期记录,也无法提供详细的证据资料,则承包商就不能通过索赔程序获得索赔。此时,承包商的选择有两个:要么放弃索赔;要么将索赔视为争端解决程序。放弃索赔一定不是承包商的选择,因为追逐利益最大化是承包商的目的所在。因此,承包商一般会选择继续争取获得索赔利益,那么就只能求助于争端解决程序。承包商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所能获得的索赔利益也只能是工程师或仲裁人核实的承包商同期记录和证据资料所能证明的索赔款额。

5 小浪底施工索赔费用的计价方法 5.1项目合同价的组成

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计算和确定的拟建工程造价总额。

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不同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按照投资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建设项目总价承包合同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价和技术及咨询服务合同价;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5.2索赔费用的组成

5.3索赔计价方法的选择

一、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限制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可以看出,网络分析要求承包商切实使用网络技术进行进度控制,才能依据网络计划提出工期索赔。按照网络分析得出的工期索赔值是科学合理的,容易得到认可。

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二、经济索赔计算

1.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计算出该项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成本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额。

总费用法并不十分科学,但仍被经常采用,原因是对于某些索赔事件,难于精确地确定它们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加额。

一般认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采用总费用法是合理的: ⑴ 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⑵ 承包商的原始报价是比较合理的;

⑶ 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其中没有承包商管理不善的责任; ⑷ 由于该项索赔事件的性质以及现场记录的不足,难于采用更精确的计算方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指对难于用实际总费用进行审核的,可以考虑是否能计算出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单项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和该单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若可行,可按其单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与报价的差值来计算其索赔的金额。

2.分项法分项法是将索赔的损失的费用分项进行计算,其内容如下:

⑴ 人工费索赔人工费索赔包括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加班工作、工资上涨、人员闲置和劳动生产率降低的费用。

对于额外雇佣劳务人员和加班工作,用投标时的人工单价乘以工时数即可,对于人员闲置费用,一般折算为人工单价的0.75;工资上涨是指由于工程变更,使承包商的大量人力资源的使用从前期推到后期,而后期工资水平上调,因此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有时工程师指令进行计日工,则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的人工单价计算。 对于劳动生产率降低导致的人工费索赔,一般可用如下方法计算:①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比较法。这种方法是对受干扰影响工作的实际成本与合同中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索赔其差额。这种方法需要有正确合理的估价体系和详细的施工记录。如某工程的现场混凝土模板制作,原计划20000m2,估计人工工时为20000,直接人工成本为32000美元。因业主未及时提供现场施工的场地占有权,使承包商被迫在雨季进行该项工作,实际人工工时24000,人工成本为38400美元,使承包商造成生产率降低的损失为6400美元。这种索赔,只要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计算合理,成本的增加确属业主的原因,其索赔成功的把握是很大的。

②正常施工期与受影响期比较法。这种方法是在承包商的正常施工受到干扰,生产率下降,通过比较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率和干扰状态下的生产率,得出生产率降低值,以此为基础进行索赔。

如某工程吊装浇注混凝土,前5天工作正常,第6天起业主架设临时电线,共有6天时间使吊车不能在正常角度下工作,导致吊运混凝土的方量减少。承包商有未受干扰时正常施工记录和受干扰时施工记录,如表1和表2所示。 材料费索赔需要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充分的证据。

⑶ 施工机械费索赔机械费索赔包括增加台班数量、机械闲置或工作效率降低、台班费率上涨等费用。

台班费率按照有关定额和标准手册取值。对于工作效率降低,应参考劳动生产率降低的人工索赔的计算方法。台班量的计算数据来自机械使用记录。对于租赁的机械,取费标准按租赁合同计算。

对于机械闲置费,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公布的行业标准租赁费率进行折减计算,二是按定额标准的计算方法,一般建议将其中的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分别扣除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对于工程师指令进行计日工作的,按计日工作表中的费率计算。

⑷ 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现场管理费包括工地的临时设施费、通讯费、办公费、现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等。 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的方法一般为:现场管理费索赔值=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选用下面的方法: ①合同百分比法。即管理费比率在合同中规定。

②行业平均水平法。即采用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费率。 ③原始估价法。即采用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

④历史数据法。即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费率。

⑸ 总部管理费索赔计算总部管理费是承包商的上级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如公司总部办公楼折旧、总部职员工资、交通差旅费、通讯、广告费等。

总部管理费与现场管理费相比,数额较为固定,一般仅在工程延期和工程范围变更时才允许索赔总部管理费。目前国际上应用得最多的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计算方法是Eichealy 公式。该公式是在获得工程延期索赔后进一步获得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计算方法。对于获得工程成本索赔后,也可参照本公式的计算方法进一步获得总部管理费索赔。

①对于已获延期索赔的Eichealy 公式是根据日费率分摊的办法,其计算步骤如下:a.延期的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A)=(被延期合同原价/同期公司所有合同价之和)×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b.单位时间(日或周)总部管理费率(B)=(A)/计划合同工期(日或周);c.总部管理费索赔值(C)=(B)×工程延期索赔(日或周)。

Eichealy公式在工程拖期后的总部管理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若工程延期,就相当于该工程占用了应调往其他工程合同的施工力量,这样就损失了在该工程合同中应得的总部管理费。也就是说,由于该工程拖期,影响了总部在这一时期内其他合同的收入,总部管理费应该在延期项目中索补。

②对于已获得工程直接成本索赔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也可用Eichealy型公式计算: a.被索赔合同应分摊总部管理费(A1)=被索赔合同原计划直接成本/同期所有合同直接成本总和×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

b.每元直接成本包含的总部管理费用(B1)=(A1)/被索赔合同计划直接成本; c.应索赔总部管理费(C1)=(B1)×工程直接成本索赔值。

⑹ 融资成本、利润与机会利润损失的索赔融资成本又称资金成本,即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其中最主要的是支出资金供应者的利息。由于承包商只有在索赔事件处理完结后一段时间内才能得到其索赔的金额,所以承包商往往需从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这就产生了融资成本问题,主要表现在额外贷款利息的支付和自有资金的机会利润损失,在以下情况中,可以索赔利息: ①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的保留金,这种金额的利息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②承包商借款或动用自有资金弥补合法索赔事项所引起的现金流量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有关金融机构的利率标准,或者拟定把这些资金用于其他工程承包项目可得到的收益来计算索赔金额,后者实际上是机会利润损失的计算。

利润是完成一定工程量的报酬,因此在工程量的增加时可索赔利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利润的理解和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将利润归入总部管理费中,则不能单独索赔利润。

机会利润损失是由于工程延期工合同终止而使承包商失去承揽其他工程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是可以索赔机会利润损失的。

6 小浪底施工索赔工作的管理 6.1 业主方的索赔管理

6.1.1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的任务

业主方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方面。业主索赔是指因承包商方面的原因,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业主方的反索赔就是指业主预防和反驳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主要包括:1,预测索赔机会。虽然工程活动中的干扰因数很多,但其根本却在招标文件、合同、设计、计划中,因而总会有迹可循;2,在合同实施的工程中,把握好索赔的机会;3,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4,反驳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并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6.1.2 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的步骤

业主方索赔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进行有步骤的规划是很有必要的。

一,确定自身的定位。由于索赔的不可避免,在某些索赔问题上必须进行一定的取舍,只有保持大方向不变,一切问题都可以进行协商。

二,合同管理。作为索赔的主要依据,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要在日常管理中仔细地收集和整理,就能在索赔中占得先机。

三,索赔谈判。在确保大方向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合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出双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使其圆满完成。

6.2 承包商的索赔管理

索赔分为两个阶段——索赔的承包商内部处理阶段和索赔的解决阶段。结合国际工程中常用到的FIDIC 99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分析: (1)索赔的承包商内部处理阶段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紧接着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和责任,收集证据,对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计算索赔值。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每天做好同期记录,如完整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记录等,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

误、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的正规文件;(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等;(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2)索赔的解决阶段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须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也可请人调解。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6.3 索赔管理应注意的8个事项

⑴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⑵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

⑶明确项目经理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甲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⑷严密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

⑸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垫资开禁带来的签证管理的新要求,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

⑹司法解释第16、第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按第19条要求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⑺在约定期限内深入研究获得签证确认和成功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

⑻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应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必要时应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6.4 索赔成败关键问题分析

【工程索赔】工程施工费用索赔处理有哪些基本原则

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格”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资格的认定难度。这是由承包

商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以及对证据资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定的。事实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以致于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说明费用索赔无论对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从国际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国际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一、必要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对于某一个确定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准进行费用索赔,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自己在投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错误,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根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种损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还是故意留有余地; (2)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

(3)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从让业主确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二、赔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确定的状态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③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可能有不同的性质,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赔偿性的。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约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业主支付延误赔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定,而是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并给予补偿,没有惩罚性质。

三、最小原则

指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

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条件,承包商负有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并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保护未完工程、合理及时地重新采购器材、及时取消订货单、重新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若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它工作项目,但因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消极,没有进行这样的资源优化调整,那么,承包商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当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对其采取减少损失措施本身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引证原则

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因此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五、时限原则

在国际上,几乎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包商应严格按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

时限原则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应采取轻视或施延的态度。索赔事件的及时处理,即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能使承包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有利的。况且,单项索赔事件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生的其它索赔事件交织在一起,不仅会使索赔事件难以辨识,更会大大增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7小浪底工程索赔管理信息分析 7.1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选择

1.1 设计原则

系统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结合小浪底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原则;(2)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吸收各方面的先进经验;(3)既注重先进性又考虑实用性;(4)兼顾主管部门、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不同要求;(5)既要考虑国内应用部门的特点,也要考虑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6)在开发步骤上要遵循急用项目先开发,由小到大,逐步扩充,不断完善的原则。 1.2 目标要求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是目前我国施工管理最浩繁的水利工程项目。为确保小浪底工程建设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与国际接轨,在规划设计时,所确定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目标要求是:(1)建立小浪底工程范围内计算机局域网,逐步扩充郑州总部,洛阳基地及北京水利部等构成广域网,必要时连接Internet;(2)为领导决策服务,使建设管理层能够及时掌握工程情况,便于进行综合分析,辅助决策;(3)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作为系统

开发应用的重点,形成国际工程“以信息管理为基础的项目协调、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管理模式;(4)搞好图纸管理、工程监测等辅助管理子系统,提高整个工程管理现代化水平;(5)搞好人事、财务、计划、文函等管理子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7.2 施工索赔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是国家重点工程,为满足工程建设长远应用的需要,从建办公大楼时就在楼内进行了PDS智能化布线,以提高网络通信系统的可靠性。

网络系统在各大楼之间及大楼内楼层之间选用美国AT&T多模光纤,楼层内选用五类双绞线。系统由两台COMPAQ/Prosignia专用服务器各插入一块镜像卡,做双机镜像。中心节点选用Synopticsmodel3000集线器,各分支节点选用LATTISHUB2804,构成以星型柘朴为主,辅以总线型结构,各工作站均采用COMPAQ586微机。

网络操作系统采用Netware4.12。Netware是一个成熟的网络操作系统,它具有服务器管理、用户权限管理、文件管理等功能。另一方面,Netware还提供了先进的SFT容错技术。SFT具有三级容错和执行跟踪(TTS)UPS监控能力:第一级容错针对硬盘媒体的随机性损坏和文件的失效(写后读验证、表面热修理、差错检测和校正、冗余目录结构、自动目录管理、上机加电时目录验证);第二级用来保护由于硬盘或硬盘通道失效而损失的数据(包括硬盘映象、硬盘表面媒体失效恢复、硬盘通道映象);第三级用于防止文件服务器发生故障引起的不仅是数据丢失,而是整个文件服务器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以致网络陷于瘫痪。第三级SFT支持在网上配置两套文件服务器,并能并行运行。可见,SFT能最大限度地检测故障,并进行自动校正,以保证文件服务器中数据的完整性,大大提高了网络可靠性。

7.3 施工索赔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本着急用先上的原则,小浪底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大量工作是各类函件的处理,工程合同的管理、施工进度及计划的制定,投资的预算控制等。为适应上述几方面的管理需求,经过对国际土木工程管理的调研,选用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美国Primavera公司的三大土木工程管理软件,即P3、PARADE、EX2PEDITION以满足外商之急需。

小浪底工程的合同语言为英语,作为工程管理,P3基本可以满足外商要求,但P3产生的数据表为非封闭界面,并不符合我国习惯,报表质量也达不到我们的一些要求。为此,我们在P3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3]。P3的数据库中的数据是以多文件的关联式数据库形式存放的,与其他数据库有着良好的接口设计。为保存工程中的数据资料,我们用Foxpro进行数据库设计,规范P3的数据备份存储流程,把P3中的数据分门别类转到Foxpro中。利用Windows环境中文之星下,可任意加载中文,将P3中的数据转到Excel中,经过处理,从P3中可生成中英文图报表,这种界面有很大改观,使用效果良好。

领导查询系统选用了Intranet技术。Intranet服务器选用Netware,信息浏览选用

Netscape。使用超文本标记和JAVA[4]语言相结合,系统查询方便。

8工程索赔历史沿革及发展 8.1 索赔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少年都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长期没有“合同管理”,也没有“工程索赔”一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鲁布革电站工程成为大型土建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在我国首次实行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1984 年,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和日本大成建设公司签订了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从此,国内便面对第一个土建工程施工国际承包合同的管理,而“索赔”也就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崭新的课题。

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以: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三级标准现场公路,承包商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要求业主给予400 条超消耗轮胎补偿的“业主违约赔偿”。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我们只补偿了208条轮胎。这本来是一项普普通通的索赔,可是对此,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波:说什么“索赔款哗哗地流进了日本人的腰包”,“什么低标价,鲁布革赔掉了一条洞子”;有的报告文学甚至还把这说成是“拳击老手打来得一记记重拳”,称“我们输的太惨了”,不一而足。为什么这样一项正常而普通的索赔业务会引起如此大的风浪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长期

处于封闭的环境之中,不太了解外界类似的事物,在鲁布革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的初期阶段,缺乏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对索赔不认识,不理解。

在鲁布革承包工程经历了几次索赔处理的实践之后,我们通过学习、研究、探讨,并得到外国驻现场的咨询专家的帮助,逐渐形成了一套可谓比较程序化、规范化的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步骤、鲁布革工程管理局还制定了“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这一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监理工程师本着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制定的上述十六字对外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参照国际惯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并为有利于工程的后续工作,与日本大成建筑公司协商解决索赔事宜,总的来说是比较顺利地处理了鲁布革承包工程发生的各项索赔事项。尽管如此,索赔惯例对我们来说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索赔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合理化和科学化、规范化与理论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于1991 年3月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既借鉴了国际通行的FIDIC条件和经验,又体现了“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索赔在内的各个方面作了切实可行的一般规定,同时还对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建议。可以说,该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施工合同和索赔惯例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并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之前的我国工程承包实践中,由于没有良好的合同文本来规范,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地索赔,有时再由于各种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关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的争议时,不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有理有据地谈判协商解决,而是相互“扯皮”,并且往往是扯皮时间很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仍无法得以合理解决,最后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砍一刀”了事。现在就不同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仅有专门的索赔条款,并对索赔的条件、时限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而且其他许多相关条款也为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使索赔工作有法可依,结束了国内工程索赔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的历史,这将有助于国内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合同意识和索赔意识,科学合理地进行索赔,使承包企业得到应该得到的合理经济补偿和工期的延长。

1993年6 月26日至28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建设索赔专题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地的有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高等院校、建行系统、建设部政策法规中心、

国家计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代表。本次研讨会就我国工程索赔现状、存在问题、工程索赔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后,建设部于1993 年10月3日以(93 )建建招字第43号文下发了《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几年来我国索赔工作管理水平在逐

步提高。

8.2 索赔存在的问题及控制能力分析

(一)承包商不敢进行索赔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因此窝工费、施工机械闲置费等常见的费用损失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而仅有一系列工程变更承包商也只能以“技术、经济签证”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工程索赔,却不敢以正式的索赔方式进行,唯恐得罪业主。原本已经进行了的部分工程施工,不得不放慢进度等待新的设计方案,并且施工方案由桩基施工改为条基施工,承包商因此受到了许多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承包商不会进行索赔

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索赔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严格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这一方面为承包商正确开展索赔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面对干扰事件要能及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索赔机会。目前,很大一部分国内建筑商对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不熟悉,而且对索赔的程序、方式、时限、索赔证据的管理上还不太清楚,索赔工作即使开展起来,也没有条理性。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做出最终索赔报告。因此成功的几率很小。

(三)索赔经验贫乏,索赔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承包商对索赔的模糊认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往往丧失很多很好的索赔机会。这不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失去了索赔经验积累的机会,更影响了对索赔进行系统总结或对典型案例收集整理。事实上,历史上一些典型的索赔案例是对类似工程索赔的有利依据。对索赔和索赔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然而,由于教训的积累,近几年,我国的承包商也提高了对索赔重要性的认识。一些大的工程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索赔机构,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很多经理部都有了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工程项目的索赔业务,成效比较显著。 (四)索赔的概念认识模糊甚至错误

在我国的工程承包行业中,对索赔普遍存在惧怕和羞怯的心理。不愿因索赔引起争端,更不愿打官司。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得到的合理补偿。 (五)理论研究落后,定量研究不足

由于我国的研究机构或承包商中少有专门从事索赔管理研究的。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这使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尤其是有关索赔定量分析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尚未起步,

这种状况制约了业务的开展。工程索赔对从业人员有极高的要求,既要有良好的交际能力,又要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广博的知识结构等。在国际工程索赔中,还要具有优秀的外语水平。这种高水平的人才是索赔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六)组织结构设计有缺陷

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未将索赔组织管理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施工索赔管理工作多由合同人员代替,无专职负责索赔的管理人员,没形成自然的索赔管理单位,而往往到了索赔谈判阶段才临时拼凑人马,仓促上阵。常常是工程快结束的时候,才临时组织所谓的索赔小组,试图一揽子解决全部索赔问题。这样的索赔管理局面使索赔管理参与者的自主性很差,因没有高度的自主权,使其对索赔的责任感不强,同时由于没有将一些索赔任务进行适当的合并,使其对技能的多样性、任务同一性、任务重要性的体验不深;再者由于解决索赔问题时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开通有效的反馈渠道,使得反馈的得分值很低。从而使索赔工作处于人人都管,但人人都不认真去管的状况,使索赔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七)人员培训

我国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有经验的索赔管理人员相当缺乏,远远不能满足索赔需要。

8.3 索赔的研究的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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