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版)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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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SBQT-2009022

项目名称: 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委托方(甲方): 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南宁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史英文

项目联系人: 王翔 (13397713688)

通讯地址: 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

电 话: 0771-5566648 传 真: 0771-5532465

手 机: 13397713688 邮 编: 530022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

住 所 地: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杨仕升 (0771-2848642)

项目联系人: 袁 媛(13877152682)、韦旭琴(13978692521)

通讯地址: 南宁市古城路33号

电 话: 0771-2819795 传 真: 0771-2819795

手 机: 13877152682 邮 编: 530022

电子信箱: gaesp@http://www.77cn.com.cn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荣和大地 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内容: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的要求进行,采用我国的地震危险性概率方法计算,评价工作等级为Ⅱ级。根据地震历史资料,应用中长期地震预报成果,评估地震活动性;根据地震地质资料和地震活动性,划分潜在震源区,并确定其地震活动性参数;结合地震动衰减关系,计算场地的基

岩地震动参数;最后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工作报告提供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等内容 ;如果场地有断裂,断裂勘探的费用和时间另行协商。(工作内容详见后附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项目表)

2.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3.技术服务的目标:提供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设防要求参数,供设计使用,且保证此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否则需补做的工作及所需经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南宁市 ;

2.技术服务期限: 合同生效后一年 ;

3.技术服务进度: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评审前工作报告 ;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技术要求 ;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提交工作报告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项目总平图、项目概况、工程场地岩土勘察报告;

2.提供工作条件:协调场地勘察工作 ;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提供项目总平图、项目概况、工程场地岩土勘察报告。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包干价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该包干价含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评审费用);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两次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合同签订生效后,自乙方提起请款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00元);

(2) 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且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后,自乙方提起请款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

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

(3) 乙方在甲方支付每批款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4)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单位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

开户单位: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

地 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33号

帐 号: 2102109009300240615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属秘密资料,除本工程使用外,不得向外公开使用。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 。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提交工作报告至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南宁市 。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采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采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王 翔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袁 媛、韦旭琴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协调合同执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乙方交付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顺延。

2、除本条第六款外,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80%的技术服务费违约责任金。

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甲方拒绝接受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成果的,甲方应承担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应每天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每迟延一天,应每天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

6、乙方逾期不提交报告达15日,或提交的报告未能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退回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退回甲方。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附件: 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项目表

甲方: 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009年12月23日

乙方: 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009年12月23日

附件: 荣和大地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项目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8n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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