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压气体容器之检查规范及其检查技术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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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及「合格判定基準」則在技術性基準中詳定。

為易於理解,就技術性基準以敘述性方式介紹如下:

1. 測定容器底部之外徑、凹入深度等。 2. 容器內填滿油等,使之不殘留空氣。3. 在非水槽式液壓循環試驗機裝設容器。

使用液壓、以10次/min以下之比例。

大氣壓 最高灌裝壓力間以80,000次或;

大氣壓 耐壓試驗壓力間以12,000次實施。

判定基準:在試驗中容器不破壞、試

驗後加以切斷觀察時,底部形狀等被認無變形為合格。

(二) 探傷試驗(燒裂檢查 技術性基

準第11條)

對象:不銹鋼及鋁合金製以外之容器

以超過20℃之水之冷卻速度之80%速度進行淬火之每一容器之外表面「淬火(Q),回火(T)」。 1. 超音波探傷試驗 設備:

(1)以符合JIS G0582(1990)「鋼管之超音波探傷檢查方法」之探傷器、探触子及介質(水或油)。 (2)對比試驗片:容器外徑及厚度相同,超音波特性同等者。人工傷痕在角溝之深度為壁厚之5±0.75%、寬為傷之深度之2倍以下

、長度在50mm以下、置於內

一、試驗實施場所之條件

依JIS Z 8703(1983)「試驗場所之標準狀態」之試驗實施場所之溫度、濕度及氣壓相關之標準狀態之規定標準狀態之溫度:20℃、23℃或25℃,常溫:5℃~35℃。

標準狀態之濕度: 相對濕度50%

或65%。

常濕:45%~85%。

標準狀態之氣壓:860 hPa~1060 hPa。

二、試驗

(一) 壓力循環試驗(設計確認試驗

技術性基準第9條)

對象:就每一型式採取高強度鋼製內

容積150L以下之容器:3個。 設備:

1. 尺度測定設備:JIS B7516(1987)「金屬製直尺」、JIS B7507(1993)「卡尺」及符合JIS Z2355(1994)「超音波脈衝反射法之厚度測定方法」之厚度計。

2. 非水槽式液壓循環試驗機(JIS B7505(1994)「布爾頓管壓力計」及記録裝置)。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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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各表面之縱向及周之両方向者。

方法:依JIS G0582(1990)「鋼管之超

音波探傷檢查方法」就容器全外表面實施。

判定基準: 自對比試驗片之人工傷痕

信號,未檢出同等以上之信號者。

2. 磁粉探傷試驗

設備:符合JIS G0565(1992)「鋼鐵材

料之磁粉探傷試驗方法及磁粉紋之分類」之磁粉探傷試驗裝置(磁粉、檢查液、標準試驗片(A2-30/100)、遮光設備、紫外線照射裝置)。

方法:依JIS G0565(1992)「鋼鐵材料

之磁粉探傷試驗方法及磁粉紋之分類」之極間法加以磁化、磁粉之散佈為就濕式法及連續法、就容器全外表面進行。 極間法(例)

3. 滲透探傷試驗

設備:符合JISZ2343(1992)「滲透探

傷試驗方法及滲透指示模紋分類」之滲透探傷試驗裝置(探傷劑、比較試驗片)。 方法:依JISZ2343(1992)「滲透探傷

試驗方法及滲透指示模紋分類」就容器全外表面進行。 判定基準:無因裂隙所致滲透指示模

紋者為合格。

三、材料試驗(技術性基準第12

條)

對象:

(1) 長度在600mm以下、且外徑在57mm以下之容器(小型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中,在同一容器製造所製造之同一批容器之厚度。外徑及形狀相同為1組(自不同批製造之容器為51個為1組。),採取1個容器實施。 (2) 就同一批製造之圓筒材料中,厚度相同,長度在外徑之3倍以上之両端以板遮閉之容器與同一條件實施熱處理者為1組,採取1個材料實施。

(3) 採取後之試料及加工後之試驗片不得進行熱處理。

(4) 試驗片之修整不良時,或被認對試驗片之試驗結果有影響之傷時,應在試驗前加以

廢棄。得自

判定基準: 無因裂隙所致磁粉模紋者

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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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該試驗片之試料或採取該試驗片之試料所屬之組之其他試料重新採取試驗片。 (5) 試料在材料試驗不合格時,對該試料所屬之組之其他容器或材料,應於再度熱處理後,任意採取1個容器或材料、以1次為限,再度實施試驗。 設備:尺度測定設備

(1) JIS B7502(1994)「測微計」。 (2) JIS B7518(1993)「深度規」。 (3) 符合JIS Z2355(1994)「超音波脈衝反射法之厚度測定方法」之厚度計。 1. 抗拉試驗

設備:JIS B7721(2002)「拉伸 壓縮

試驗機」。 方法:

(1) 試驗片應自試料之軸方向採取1個。

(2) 試驗片之形狀 尺度為依JISZ2201(1980)「金屬材料抗拉試驗片」之12號試驗片,或在常溫下不加捶擊之片之5號試驗片、厚度為試料之厚度。但試驗機之能力不足時,得使5號試驗片之寬度為19mm。

(3) 依JIS Z2241(1993)「金屬材料抗拉試驗方法」實施。

(4) 試驗片在標點間中心至標點距離之1/4以切斷、伸長之成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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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時,該試驗為無效、得重新自同一試料採取試驗片、實施抗拉試驗。

(伸長之測定方法)

判定基準:

(1) 最小降伏點或耐力:標準值或保證值。

(2) 最小抗拉強度:標準值或保證值。 (3) 最小伸長率 低合金鋼(QT):15%、不銹鋼:35%、鋁合金:14%(伸長率之數值,如容器胴部厚度未滿8mm時,為自厚度8mm減去1mm或每減其尾數時減1所得之數值。 2. 衝擊試驗 對象:

(1) 厚度在3mm以上、未滿13mm不引起脆性破壞之鋼以外之鋼製容器。

(2) 厚度在13mm以上之不銹鋼以外之鋼製容器。

設備:JIS B7722(1999)「謝彼擺垂式

衝擊試驗機」。 方法:

(1) 試驗片為3

、自試料之軸方向採取者。

(2) 試驗片之形狀 尺度、JIS Z2202(1980)「金屬材料衝擊試驗片」之4號試驗片(小型試驗片亦可)。

謝彼衝擊試驗片

小形試驗片

(3) 試驗應依JIS Z2242(1993)「金屬材料試驗方法」實施試驗。(小型試驗片之水平中心線高度、得與10mm時之相同高度實施試驗)。

(4) 試驗溫度為常溫。

判定基準:最小衝擊值:低合金鋼

(QT):70J/cm2。

3. 壓壞試驗

設備:JIS B7721(2002)「拉伸 壓縮

試驗機」或油壓衝壓機。 方法:

(1) 試驗就1個試料實施。 (2) 胴部厚度,為沿著實施壓壞部分

圓周使用超音波厚度計取4處所以上測定之厚度之平均值(ta)。 (3) 試驗係使用2個鋼製楔子將試料置在中央部與軸垂直緩緩壓壞。 (壓壞試驗要領)

判定基準:壓壞至下列所示楔子間之

距離時,在試料不發生裂隙者為合格。

(QT):9(ta)、不銹鋼:6(ta)、低合金鋼

鋁合金:10(ta) 。

4. 彎曲試驗

設備:JIS B7721(2002)「拉伸 壓縮

試驗機」或油壓衝壓機。 方法:

(1) 試驗片應自試料切取寬度在25mm以上之1個環狀材料,將該材料分割為3等分圓弧者之3個。試驗片短小時,得自試料切取2個環狀材料,各別採取加以2等分者之4個當中之3個。 (2) 將試驗片之切斷面施以機械修整、陵邊得置 1.5mm

下倒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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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孤。

(3) 試驗片之厚度、取環狀材料沿著圓周測定4處以上厚度之平均值(ta)。

(4) 試驗應依JIS Z2248(1975)「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之押彎法或捲撓法、使容器內面在內側或180°之彎曲。

捲入法

(1) 在同一容器製造所之同一批製造之長度在600mm以下、且外徑在57mm以下之小型無縫容器之厚度、胴部外徑及形狀相同者以501個以下為1組,任意採取 1個容器。

(2) 在破裂試驗不合格時,得就該容器所屬之組之其他容器再度實施熱處理後任意採取1個容器以1次為限,再度實施破裂試驗。 設備:非水槽式水壓破裂試驗機JIS

B7505(1994)「布爾頓管壓力表」及記録裝置)。 方法:

(1) 在容器灌滿水、使之不殘留空氣。

(2) 將容器裝設在非水槽式水壓破裂試驗機緩緩使用水壓加壓。依第12條第1項第3款實施壓壞試驗。

不銹鋼:下限壓力4.6FP、上限

壓力9.2FP。

Mn鋼:下限壓力3FP、上限壓

力6FP。

低合金鋼:下限壓力2.7FP、上

限壓力5.4FP。

鋁合金:下限壓力2.5FP、上限

壓力5FP。

(3) 在上限壓力保持30min之壓力,容器

不破裂

(FP:最高灌裝壓力)

判定基準:以如下所示彎曲部之內面

半徑將試驗片彎曲180°時,在試驗片不生裂隙者為合格。

低合金鋼(QT):3.5(ta)、不銹鋼:

2(ta)、鋁合金:4(ta)。

5. 破裂試驗(技術性基準第13條)。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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脹、永久增加率(永久增加量/全增加量)在10%以下者為合格。

(2) 加壓試驗:無漏洩或異常膨脹者為合格。

(五) 氣密試驗(技術性基準第15條) 對象:接合底部之曼乃斯曼式容器之

每一容器。

設備:空氣或惰性氣體氣密試驗裝置

(JIS B7505(1994)「布爾頓管壓力表」(試驗壓力之1.5倍~3倍之最高刻度)及時鐘)。 方法:對耐壓試驗合格之容器、應加

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1min以上後、塗敷発泡液等、或將容器沉入水槽、以目視實施。

判定基準:無漏洩者為合格。

(1) 就容器內外全表面以目視實施。 (2) 以確認容器同一周方向之4處所之厚度。 判定基準:

(1) 修整面平滑、無使用上之障礙之腐蝕,皺紋等為合格。 (2) 在規定厚度以上者為合格。

肆、 容器檢查引用之JIS與我

國國家標準(CNS)之相關關係:

本無縫容器檢查引用之JIS一共有17種,在CNS均已訂定,其相關關係列示如表2。

伍、綜結─對行政之建言

一、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勞工

安全衛生法,同年九月十六日也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第十二條)鍋爐與壓力容器相關條文中增訂「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兩款。立法目的為使與「壓力容器」完全迥異之二種設備加以釐清,俾利以不同行政手段實施行政。 二、前項修訂案己歷十四年餘,但時

至今日,對此四種設備之安全規範,除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尚在使用,以此實施行政管

三、檢查:外觀檢查(技術性基準

第10條)

對象:每一容器。 設備:

(1) 照明設備。 (2) 內視鏡。

(3) 符合JIS Z2355(1994)「超音波脈衝反射法之厚度測定方法」之厚度計。 (4) 螺旋規。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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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之參考資料

一、 高壓氣體保安法(2003年6

月18日;法律第92號 摘錄第四十四條)

(容器檢查)

第四十四條 容器之製造或輸入者,應受經濟產業大臣、協會或經濟產業大臣指定者(以下稱「指定容器檢查機關」。)依經濟產業省令規定之方法實施之容器檢查,非於此檢查合格而為次條第一項之刻印或揭示有同條第二項之標誌者,不得將該容器交付或承讓。但次列列舉之容器,則不在此限。

一 受第四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登錄之容器製造業者(以下稱「登錄容器製造業者」。)所製造之容器(除經濟產業省令規定者外。)中,既有第四十九條之二十五第一項之刻印或揭示有同條第二項之標誌者。

二 受第四十九條之三十一第一項登錄而在外國製造輸出至國內之容器之製造事業者(以下稱「外國登錄容器製造業者」。)所製造之容器(除前款之經濟產業省令規定者外。)中,既有於第四十九條之三十三第二項準用時之第四十九條之二十五第一項之刻印

或同條第二項之標誌之揭示者。 三 輸出及其他供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用途之容器。

四 灌裝有高壓氣體之輸入之容器中,既灌裝有高壓氣體者。 2 擬受前項之容器檢查者,應明示擬灌裝於該容器之高壓氣體之種類及壓力。

3 對供為曾灌裝高壓氣體後不得再灌裝高壓氣體所製造之容器(以下稱「禁止再灌裝容器」。)擬受第一項之容器檢查者,應明示其容器為禁止再灌裝容器之意旨。 4 於第一項之容器檢查,應以該容器符合經濟產業省令規定之高壓氣體之種類及壓力之大小別之容器標準時為合格。

二、 容器保安規則(2004年3月

24日通商產業省令第34號 摘錄第六條、第七條)

(容器檢查之方法)

第六條 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以經濟產業省令規定之方法,為下列各款列舉者。

一 容器檢查,應因應必要於事前充分理解為確保試驗片、試驗壓力、試驗媒體、保持時間、確認之手段及其再現性所必要之事項有關之條件後為之。

二 試驗之程序、試驗片、試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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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應因應必要,使用日本工業標準及其他標準化之標準。 三 經經濟產業大臣認其材料、厚度、構造等為適當之容器,且置備有可表示被認為適當之材料品質及容器強度之圖書及其他為容器檢查所必要之資料者,得省略與該資料有關之試驗或檢查。 四 與容器檢查有關之結果應適當製作記錄,並加以保存。

(容器檢查時之容器之標準) 第七條 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以經濟產業省令規定之高壓氣體之種類及壓力大小別之容器標準,為下列各款列舉者。

一 容器應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製造方法之基準加以設計。 二 容器應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耐壓試驗,並於此合格者。

三 除前款外,容器應具有可因應其灌裝壓力及使用溫度時之必要強度。

四 容器不得有有害使用之缺陷。 五 容器應具有適當之尺度精度。 六 容器應具有可承受其使用環境所預期之外在負荷者。 七 容器應具有因應其灌裝壓力之氣密性者。

八 可因供作其他用途致有發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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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保安之虞之容器,為未曾使用於該用途之容器。

九 自其構造、材料及使用形態之觀點認應限制高壓氣體之種類、灌裝壓力、內容積及表示方法為適當之容器,為符合於該限制者。 2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對型式試驗合格之型式者,在容器檢查中對該型式試驗時所實施之試驗之同一內容,對容器檢查合格之型式者,為型式試驗中於該容器檢查時所實施之試驗之同一內容,得分別予以省略。

三、熔接容器例示基準,(2002年3月28日;立局第7號告示 摘錄第九條~第十五條)

(設計確認試驗時之壓力循環試驗) 第九條 容器(以高強度鋼製造之容器中,內容積在150l以下者為限),應就同一型式採取之三個容器,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實施壓力循環試驗,並於此合格者。 2 前項之壓力循環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最高灌裝壓力以上之壓力者以80,000次或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者以12,000次,於每分鐘10次

以下之比例加壓實施。 二 試驗應使用非水槽式,灌滿液體至不使容器殘留有氣相部後,

以最高灌裝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時為大氣壓與該最高灌裝壓力以上之壓力;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時為大氣壓與該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間使其往復至前款規定之次數,加壓後,將容器加以切斷,觀察其底部之形狀等。

3 第一項之壓力循環試驗,以不破壞,且切斷試驗容器觀察時,無變形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外觀檢查)

第十條 容器應就每一容器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實施外觀檢查,並應於此合格。

2 前項之外觀檢查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將銹及其他異物剔除後,實施目視檢查。

二 內部檢查應使用照明器具實施檢查。

三 厚度之確認,應使用超音波厚度計,於同一周方向測定四點以上。

3 第一項之外觀檢查,以修整面平坦,無有礙使用上之腐蝕、條痕、皺紋等,且厚度在第四條規定之計算厚度以上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超音波探傷試驗等)

第十一條 經淬火之容器,其冷卻速度超過溫度20℃時之水之冷卻速度之80%(除不銹鋼及鋁合金外),應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就每一容器之全表面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磁粉探傷試驗或浸透探傷試驗(以下總稱「超音波探傷試驗等」。),並應於此合格。 2 前項之超音波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G0582(1990) 鋼管超音波探傷檢查法實施。但接觸媒質為水或油。

二 對比試驗片應與該容器之外徑及厚度相同,超音波特性同等者。 三 在前款中,應使人工傷痕之種類為角溝、深度為厚度之5±0.75%以內,寬度為傷痕深度之2倍,長度為50mm以下。此角溝係在容器外面及內面分別於容器之縱向及周方向切削加工者。 四 以不發生來自對比試驗片之人工傷痕之信號與同等以上之信號之容器為合格。

3 第一項之磁粉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G0565(1992) 鋼鐵材料之磁粉探傷試驗法及瑕疵磁粉條紋之分類實施。此時之標準試驗片應使用A2-30/100者,磁化方法為極間法,磁粉之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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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應使用濕式法及連續法。 二 以表面無裂隙所致之瑕疵磁粉條紋者為合格。

4 第一項之浸透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Z2343(1992) 浸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分類實施。

二 以表面無裂隙所致瑕疵顯現條紋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材料試驗)

第十二條 容器(長度在600mm以下且胴部外徑在57mm以下之容器(以下稱「小型無縫容器」。)外之容器)之材料,應在該容器或供加工前之材料(以下總稱「試料」),實施下列列舉之試驗(以下總稱「材料試驗」。),並應於此試驗合格。 一 依第四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抗拉試驗。

二 下列列舉之容器應依第五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衝擊試驗。 (一) 以具有於該容器之常用之溫度時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中第二項規定以外之鋼製容器,其厚度在3mm以上、未滿13mm者。

(二) 厚度在13mm以上之鋼製容器。

三 依第六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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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壞試驗或依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 前項第二款之具有於該容器之常用之溫度時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係指下列列舉者。 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PG 370或其同等材料。

二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S 370或其同等材料。

三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四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10C、S12C、S15C、S17C、S20C及S22C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五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H12或其同等材(以實施淬火回火者為限。) 六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Mn420、SMn433及SMn438或此等之同等材料(以實施淬火回火者為限。) 七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列舉之標準材料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3 第一項之材料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以容器實施材料試驗時,應就同一容器製造所所製造之同一批

容器,其厚度、胴部外徑及形狀相同者為一組(在同一容器製造所製造之不同批容器,屬於第八項之表內同一容器材料之區分,且厚度、胴部外徑及形狀相同者,以51個以下視為1組。),自該組任意抽取一個容器實施試驗;以容器加工前之材料實施材料試驗時,應就同一批製造之同一厚度圓筒材料(以長度在胴部外徑之3倍以上者為限。)之兩端,以板封閉,將與容器同一條件實施熱處理者為1組,自該組任意抽取一個材料實施試驗。 二 採取後之試料及加工後之試驗片不得實施熱處理。

三 試驗片之修整不良時或在試驗片被認有礙試驗結果之傷痕時,應在試驗前予以廢棄,得重新自採取該試驗片之試料或採取該試驗片之試料所屬之組之其他試料採取試驗片。

4 第一項第一款之抗拉試驗,應就自試料採取之試驗片,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試驗。

一 試驗片為自試料之軸方向採取之一個試驗片。

二 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度,為JIS Z2201(1980)金屬材料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度之12號試驗片,或在常溫時不予搥擊之平片

之5號試驗片;試驗片之厚度應取試料之厚度。但試驗機之能力不足時,得使5號試驗片之寬在19mm。

三 試驗應依JIS Z2241金屬材料抗拉試驗方法之5.試驗之規定實施。

四 試驗片自標點間之中心至標點距離之1/4外破斷,致使伸長之成績於規定不合格時,視該試驗無效,得自同一試料採取試驗片,重新實施抗拉試驗。 5 第一項第二款之衝擊試驗,應就採取自試料之試驗片,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試驗。

一 試驗片為自試料之軸方向採取三個試驗片。

二 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度,為JIS Z2202(1980)金屬材料衝試驗片之2種類之4號試驗片。但試驗片之凹口部方向之寬度無法取10mm時,得使用輔助(次尺度)試驗片。

三 試驗應依JIS Z2242(1993) 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之5.實施。試驗設備應使用謝彼衝擊試驗機。此際,如衝擊試驗片為輔助試驗片者,應使裝設在試驗機之試驗片水平中心線高度保持與使用寬度10mm試驗片時之高度為同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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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試驗溫度應取常溫。 6 第一項第三款之壓壞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以1個試料實施試驗。 二 試驗時應使用下圖所示之2個鋼製楔子將試料在中央部,使其與軸成直角緩緩壓壞。

D為容器之外徑

三 試驗片之厚度,應取沿著切取環狀材料部位之四周測定4點以上所得之厚度之平均值。 四 試驗應依JIS Z2248(1975)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法之4試驗方法之押彎法或捲繞法,將容器彎曲180°,使其內表面成內側者。 8 第一項之材料試驗,如其試料或試驗片(複數時為該複數之試驗片)於對應下表列舉之容器之材料、容器之熱處理及試驗合格標準之區分,符合下列之規定者為合格。 一 抗拉試驗及衝擊試驗,為同表規定項目之同表規定之數值以上者。

二 壓壞試驗,為壓壞至同表規定之數值乘以胴部厚度所得之距離時,在試料不發生裂隙者。 三 彎曲試驗,應以同表規定之數值乘以試驗片之厚度所得之數值當作彎曲試驗時彎曲部之內面半徑,於彎曲試驗片時,在該試驗片不發生裂隙者。

9 試料於材料試驗不合格時,得自該試料所屬之組之其他容器或材料,於實施熱處理後任意採取1個容器或材料,以一次為限,再度實施材料試驗。

(組試驗時之

破裂

試驗) 第十三條 小型無縫容器,應就於同

三 胴部厚度應在壓壞試料前,使用超音波測厚計沿著進行壓壞部分之四周測定4點以上,取其厚度之平均值。

7 第一項第三款之彎曲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片應自試料切取寬25mm以上之1個環狀材料,將該材料加以三等分,分割為圓孤之三個試驗片。但因試驗片過短致不易實施試驗時,得切取2個環狀材料,分別將其二等分所得4個中之3個替代試驗片。

二 前款之試驗片,得在受割切之側面予以機械修整,試驗片之菱邊均得置有1.5mm以下之圓弧倒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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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8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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