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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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目录

1.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3.1 3.2 3.3 3.4 3.5 3.6 4.

4.1 4.2 4.3

总则

定义 发包方 工程顾问 总承包方 总承包合同 分包单位 工程监理 工地

工程范围

总则

总承包工程范围 分包合同范围 指定再分包工程 指定供货合同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时间

总承包工程工期 工期

进口设备及物料运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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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目录(续)

5.

5.1 5.2 5.3 5.4 5.5 6.

6.1 7.

7.1 8.

8.1 8.2 8.3 8.4 8.5

价款

计价基础 合同总价

不因人工、物价等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付款

工料规范 技术要求

物料和技术 物料和工艺要求

法定义务

法律法规 通知及费用

工作时间、工资等 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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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目录(续)

9.

9.1 9.2

10.

10.1

分包单位与总承包方的配合 总承包方的责任 分包单位的责任

其他

分包合同条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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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1.

1.1

总则

此《基本要求》旨在说明工程的概况及发包方对本分包工程的综合要求,给投标者在投标时及分包单位在施工时注意及遵从。此基本要求内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内全部工程。 分包单位应把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分包合同条款之规定之所有费用(统称"基本要求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若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则计算在工程单价内。若适宜于独立计算的,则把价款填于基本要求费用内,并详列有关项目之个别价款。其他没有列出的项目或有列出而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其所需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内。

分包单位填上的价款视为适用于本合同内所有工程包括设计变更工程。

分包单位在上述第1.2条所述的招标书附件"附件A-投标价总结"内所填上的价款视为分包单位的风险,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分包单位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没有设计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除非在此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内另有规定。

合同档乃互相补充,"基本要求费用"之价款应包含分包合同书、分包合同条款、工料规范及有关的全部要求。 分包单位若在"基本要求费用"只填上一个总价,将会被要求提交每一项目的价款。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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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1.8

总则(续)

"基本要求费用"的项目在工程付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三个部份: (a) 最初设立的费用 (b) 中间定期发生的费用 (c) 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

"基本要求费用"通常应在合同初期支付全部或大部份已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如保险),若其价款较分包单位能予证明的应付费用为高的,多出的部份按下列的第1.9条所述的方法分摊支付。

"基本要求费用"与时间有关系的项目如加班、机械、管理人员、看守等,其价款按分包单位自己的工程量(不包括"基本要求费用"的价款)的进度分摊支付而不是按时间分摊。

若分包单位在招标书附件"附件A-投标价总结"内没有填上任何之"基本要求费用"价款,则中期付款将不会支付任何有关费用。

1.9

1.10

2.

2.1

2.2

定义 发包方

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顾问

项目管理

设计单位

机电顾问

﹕ ﹕

太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美国洛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栢诚(上海)机电顾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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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

2.4

2.5

2.6

2.7 3.

3.1

定义(总) 总承包方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承包合同

发包方委托总承包方进行总承包工程建设的合同。 分包单位

执行本分包合同的工程的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

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中央路201号。

工程范围 总则

以下所述的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合同范围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具体的内容应同时参阅其他的合同档、技术要求和招标书附件等,特别是发包方对本分包工程的功能及优良品质的要求从而完全了解本分包工程的实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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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2

3.2.1

工程范围(续) 总承包工程范围

发包方计划于工地兴建一名为“南京国际商城一期工程”综合发展项目。

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213,617平方米,其中地下40,460平方米,裙楼82,139平方米,南塔楼47,740平方米,北塔楼43,278平方米;其功能分布如下:

— — —

— —

3.2.3 概括而言,总承包工程范围乃包括除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

工程以外的完成上述发展项目所需的一切工程。

地下2层为停车场或大型超市

裙楼8层为名店世界、大型购物及展览中心 南塔楼 南京国际大厦(B座)

11-22层高级写字楼,其中22层为业主自用办公层;23、25-35层酒店,24层设备层 北塔楼 南京国际公寓大厦11-38层 地下空间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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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范围(续)

3.3 分包合同范围

3.3.1 本分包合同的范围乃按照合同档规定设计(含对参考招标图

的复核、优化、完善设计及深化设计和制作施工图纸,以后均同)、制造及供应和所有物料/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及保修一期工程所需的裙房一~八层之首层门厅及中庭室内广场,各层室内步行街(包括室内商铺入口之内的地台等部分)、电梯厅,电梯轿厢,各层卫生间等辅助区域以及连接室内步行街和各辅助区域、电梯厅之走道;南塔办公楼之首层大堂,电梯轿厢,11~22层之各层公共走廊、电梯厅及卫生间、茶水间等辅助区域等的二次装修。上述所谓电梯轿厢,指的是4/5/6号办公客梯、12/13号裙房客梯、16/17号裙房中庭观光客梯。具体编号对应的客梯参见建筑平面图。

具体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对各类物料运到工地的时间和各项系统的安装时间提

供实际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实施细则予发包方、总承包方、工程顾问和监理批核;

(b) 对各项系统运作进行调试,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达

不到验收要求的,负责修改设计并按修改后设计拆除和重新安装,由于物料因施工或缺陷的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以达到验收要求。

3.3.2 本分包工程的地下室结构工程及部分上盖结构工程已由其他

施工单位执行及完成,相关的防雷接地、预埋套管、线管、留洞等工作也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分包单位须按设计的要求对上述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若已完成之工作达不到分包单位之要求,分包单位需自费进行修整、开槽、凿洞、留孔、留洞、重新预埋、及与之相关的修补等工作,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须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3.3.3 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须按工料规范之要求在发包方和总承

包方要求的时间内为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进行设计、制作并提供整个综合施工图及要求土建配合工作图供审批及作为施工依据。

3.3.4 分包单位在完工时须按工料规范之要求呈交操作及维修手

册、竣工图等及提供对发包方技术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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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续) 3.3 分包合同范围(续)

3.3.5 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须负责向各有关政府部门申报、送审、协

调、申请验收各项系统﹔另外亦须负责分包合同范围内各工作和指定项目再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及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独立施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交接、现场协调、调试配合等工作,所有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3.3.6 发包方有权取消分包合同范围内任何工程之施工,合同总价会按

合同条件处理,分包单位不得因此而向发包方及总承包方索赔。

3.4 指定再分包工程

3.4.1 本分包工程暂无指定再分包工程。

3.4.2 发包方有权将分包工程的部分工程改为指定再分包工程交由指定

再分包单位执行,相应的总价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基本要求费用亦按比例作出调整。而发包方将给予分包单位该指定再分包合同总价的一定百分比(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自报)的协调配合服务费。分包单位必需遵从发包方指示,而不能向发包方要求额外费用及工期延长。

3.4.3 指定再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单位"签

署,并若有需要时由发包方加签确认。

3.5 指定供货合同

3.5.1 本分包工程暂无发包方指定的“指定供货人”供应。但发包方有

权将分包工程内的部分设备物料改为指定供应,相应的价款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扣除,而发包方将给予分包单位该指定供应合同总价一定百分比(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自报)协调配合服务费。

3.5.2 由指定供货人负责有关物料运抵分包单位指定场所。分包单位须

负责此物料的卸货,按数储存,并负责此后至安装点的一次或多次搬运和安装。

3.5.3 分包单位须在物料到工地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格规格

的,马上通知发包方并与指定供货人安排替换。

3.5.4 分包单位须全面负责安全保管指定供货人送抵工地而分包单位已

接收的物料,并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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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范围(续)

3.6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3.6.1 分包单位须对整个项目(包括指定再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

程)负责,迅速将发包方、监理及总承包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指定再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指定再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3.6.2 分包单位须负责: (a) 向指定再分包人免费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

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提供分包单位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

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再分包人在互不防碍的情况下使用,或联系总承包方在工地上或建造中建筑物内提供地方给指定再分包人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2)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工地上通路给共同使用,

并提供施工场地及材料临时通道的铺设;

(3)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

手架等给共同使用;

(4)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卫生设施(包括施工期间建

筑物内的)给共同使用;

(5)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电话给共同使用(只限市内

通讯);

(6)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指定再分包工程施工所需

以保障场地安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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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范围(续)

3.6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3.6.2 (续) 分包单位须负责: (a) (续) (7) 联系总承包方看管指定再分包人的物料以防

损坏遗失,但指定再分包人在其自管区域内的物料应自行负责保管;

(8) 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

电,提供试验所需负荷,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

(9) 提供临时用水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水,水

费由分包单位承担;

(10) 对已完成并已移交的指定再分包工程作出保

护以防损坏,并作出防水防风雨的措施﹔对正在进行中的再分包工程作出指导以防损坏;

(11)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

给指定再分包人作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

(12) 指示指定再分包人事先将废料堆放于总承包

方指定之废料地点;

(13) 联系总承包方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给

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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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

3.6.2

工程范围(续)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续)

分包单位须负责:

(b) 与指定再分包人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

的详细需要包括所需資料,在适当时候配合和提供。 (c) 负责分包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指定再

分包人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分包工程或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指定再分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d) 在总承包方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再分包人确

定预留配件、预留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了指定再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e) 提供总承包方给予的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

定再分包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 (f) 若指定再分包工程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站之竣工验

收,分包单位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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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

3.6.3

3.6.4 4.

4.1

4.1.1

4.1.2

4.1.3

工程范围(续)

分包单位与指定再分包人的配合

分包单位须负责保护所有经移交给分包单位之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

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任何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时间

总承包工程工期

总承包工程的开工日为2003年11月15日。

从上述的开工日起计,总承包工程的预计工期不超过928日历天(包括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总承包方须在离完工日前的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发包方、监理及政府部门的质监站发出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之所有有关資料,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方的进度,并提供分包工程所有有关資料以便总承包方对本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及发出前述之总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质监站、发包方、工程顾问及监理验收满意及总承包工程获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签章后,发包方须立刻发出"竣工证书"以兹证明。总承包工程的实际完工将视为于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达成,总承包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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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2

4.2.1

时间(续) 工期

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方的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以使总承包工程都能在预定的或按总承包合同调整后的完工日之前完成,若最后实际工期与前述第4.1.2条之总承包工期有所改变时,分包单位不能因实际工期有所改变而向发包方及总承包方索赔。

本分包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根据总承包合同,本项目的裙楼应于2005年7月31日提前投入使用。南塔楼应于2006年5月31日交付。

分包单位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即确认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刻与总承包方协议具体的施工时间表。若在定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

分包单位须负责向总承包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安排物料能按时供应。

投标者获发包方选定为分包单位后,须马上展开必需的工作,尽快通知总承包方关于土建配合、留孔、留洞、预埋等要求,以便总承包方予以配合及实施。需由分包单位进行的预埋或现场配合工作,分包单位须派员配合执行。不必预埋的工作则待总承包工程进行到适当时间才进行。

分包单位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后,须立即开展现场测量及图纸制作,并在14天内提交整套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包括详细结构计算书等。

分包单位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经与总承包方协调后,提交详细施工进度计划,说明每楼层各区域各工种之施工顺序时间。

4.2.2

4.2.3

4.2.4

4.2.5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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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

时间(续)

进口设备及物料运送时间

分包单位须按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所有进口设备及物料运至工地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单位须负责本分包工程所有进口设备及物料在完成海关手续后而未运到工地之前之所有运输费、贮存费、保险费及一切之有关费用。分包单位在接收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交进口物料清单。

5.

5.1

5.2

5.2.1

5.2.2

价款 计价基础

本合同的计价基础如合同条款第7.1条所述。 合同总价

本投标的范围须按照合同条件、工料规范和图纸执行全部工程。

投标价须包括政府或当局,对本工程按法例征收的,所有税项、关税、清关费用(包括进口材料、机械或设备的税项、关税、清关费用),并须包括所有设计工作、编制和复印设计和施工详细图纸,包括因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所引致的重新设计、编制和复印修改或新的图纸,亦包括所有由分包单位设计的图纸通过业主工程顾问审核的费用以及总承包方配合本分包工程实施而需提供总承包合同以外工作的任何配合费用。所有报审的图纸,提供文本三套及电子文件一份;通过审核后的正式施工图纸,提供文本八套及电子文件一份。

不因人工、物价等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合同总价为大包干价,合同价款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变动而有所调整。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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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4

5.4.1

价款

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分包单位须每月一次报送给总承包方一份在上一月发包方发出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指示的详细汇总帐目(副本抄送发包方及项目管理),帐目中须详尽列出分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 分包单位须自行承担涉及工程变更计量的任何费用。 付款

合同价款会以人民币按以下阶段支付: (a) 无预付款;

(b) 以后每个月按已核实的当时已完成并经总承包商和

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累计价值的80%减去以前已支付金额后的余额支付; (c) 在分包工程施工验收完成及分包工程质量满足合同

要求后三个月支付工程累计价值的10%; (d) 结算之后尚有余款的,在结算签订后,扣除下述比

例的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后支付余款; (e) 在项目获得“南京市优质工程”奖后,支付已完工

程累计价值的1.5%的质量保证金; (f) 在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支付已完工程累计价值的

5%的保修金。

以上付款时间均为分包单位递交付款证书后的2个月,即付款宽限期为2个月。

上述的付款办法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利息负担,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5.4.2

5.5

5.5.1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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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6.1.1

工料规范 技术要求

工料规范中的"技术要求"是对整个工程包括设计、供应及安装的最低要求。分包单位须按大楼的功能及优良品质要求及遵从整个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 除符合"技术要求"外,本分包工程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江苏省当时指定适用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上的说明施工及验收。若国家标准、"技术要求"及施工图纸上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分包单位须遵从较严格的规定。分包单位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发包方及监理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负责。

6.1.2

7.

7.1

7.1.1

物料和技术 物料和工艺要求 依据条款

物料、工艺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a) 获批后的施工图纸之要求 (b) 工程说明之要求 (c) 工料规范技术要求

(d) 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之要求 (e) 政府部门的最新要求

若以上的要求之间相互矛盾,则以要求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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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1

7.1.2

物料和技术(续) 物料和工艺要求(续) 商品

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中所述的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的名称,是为了表明物料和工艺的类别或质量要求;其他等质的物料和工艺的采用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 样品

(a) 无论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有否指明,在确定订购物料

和货物前,他们的样品和说明书必须先获得发包方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分包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提交样品或说明书。 (b) 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说明书应保留在现场。除发包方

另有指示外,所有永久性工程的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物料的安全保管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单位须保持物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并放置整齐。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品,以保持物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方便、检查简易。 物料的运输

分包单位应注意物料运到现场时须遵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交通的特殊规定。如该运输对道路桥梁造成了损坏,分包单位必须自费予以赔偿或修复,发包方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7.1.3

7.1.4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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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1

7.1.6

物料和技术(续) 物料和工艺要求(续) 物料的装卸

分包单位应尽量小心装卸自行施工所需的工程物料及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妨碍交通,也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物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储存和运输的费用,同时分包单位应合理地安排及指挥各指定再分包单位的货物进场、装卸,并安排适合的场地供其仓储。 物料的测试

分包单位应被视为已在合同总价中包括了本合同档及当地政府所要求进行的一切测验费用。所有测试须在经发包方及监理认可的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发包方及监理认为有必要可发出指令要求分包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测试任何物料,如检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该重新进行测试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若检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亦达标时,该等费用由发包方及监理承担。 物料的供应及质量

除说明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物料,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由分包单位负责采购。

主要的物料,分包单位应先提供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发包方接纳后才可采购。

7.1.7

7.1.8

7.1.9 环境检测

分包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需包括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有关

检测及报告编制费用等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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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1

8.1.1

8.1.2

法定义务 法律法规

分包单位在进行工程时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为确保本项目按计划连续实施,分包单位须负责与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各市政配套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发包方及总承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无论设计是否注明,分包单位在本项目中不得使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分包单位承担。 通知及费用

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法律法规。 分包单位须支付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但发包方及总承包方承担的除外)以及得到所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 工作时间、工资等

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工作环境、工资等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并承担任何可能的违反条例的风险。 安全措施

分包单位须遵从政府主管部门及总承包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条例。

分包单位须备有足够的安全帽供各专业人士及允许参观现场人士使用。

8.1.3

8.2

8.2.1

8.2.2

8.3

8.4

8.4.1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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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4

8.4.3

法定义务(续) 安全措施(续)

分包单位须在工地设有安全员,以保证整项工程在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有关单位和总承包方所颁布的安全规定及避免发生任何工地意外。若发包方、总承包方及监理认为分包单位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发包方、总承包方及监理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文明施工

本分包工程须符合省级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其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包括临时照明、禁止吸烟、清除积水、用电安全、地库照明、无积水、垃圾等,否则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有权对此进行相应的罚款。

8.5

9.

9.1

分包单位与总承包方的配合 总承包方的责任

总承包方的责任已详列在总承包工程合同(见附件F)内,分包单位需详细审视有关条款,对施工过程中要求总承包方提供总承包工程合同以外之配合及工作所产生之一切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因分包单位对有关条款或内容之误解而产生之费用亦由分包单位承担。

9.2

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在执行本分包工程时须遵守下列各项以配合总承包工程的执行: (a)

尽早在土建浇筑前通知总承包方所有影响土建的事项如预埋配件和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按时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埋配件等,并预早提交图纸绘述上述影响土建的事项的位置、数量、范围等给总承包方审批。一切因分包单位未能遵守此条款而对总承包方做成的损失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z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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