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08-03 15:15: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信用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信用承诺制的内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二)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三)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较好,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进行行政审批。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信用承诺,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四、信用承诺制审批类型

(一)推行容缺式受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可适用承诺制审批的事项时,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推行承诺即开工。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四)推行办照即经营。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行政机关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五)推行承诺即换证。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五、信用承诺制审批程序

(一)告知。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信用承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不得有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性条款。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x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二)承诺。如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制的,应指导申请人知晓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等方面做出承诺,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申请人要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递交行政机关。

(三)公示。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四)审查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及信用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程序办理。

(五)事中事后核查。行政机关应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审批服务和后续监管责任,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x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任务

(一)梳理公布信用承诺事项。中省市直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适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由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梳理形成本级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由本级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依托xx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xxx)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二)规范信用承诺格式文本。中省市直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省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科学编制或复用本行业、本系统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逐步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信用承诺标准;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参照执行。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规范模板,对已梳理公布的信用承诺事项,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xx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xxx)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三)加强分类核查监管。要针对信用承诺制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要利用大数据信息对比技术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对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要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信息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四)推进信用承诺信息协同共享及应用。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机关要建立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推送,强化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场景运用。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的将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记录至信用档案,同步推送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五)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推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和流程,依法依规提升“共享即惩戒”强度,根据实际情形和危害影响,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给予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等激励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要在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市政务服务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强化事前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中省市直各审批部门)

七、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中省市直各部门按要求梳理的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信用承诺告知书、信用承诺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x月xx日前报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同时报送)。由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级政府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二)组织实施阶段。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目录公布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分批有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承诺制的应用,确保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应于x月xx日前全面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三)总结经验阶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于每月xx日前将上月工作全面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协调联动。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协同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推进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做到上下联动,对上要做好与省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下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制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运用办事大厅、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让广大企业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做好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要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容错免责等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r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