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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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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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4日 12:21:59 来源:教育厅 点击数:131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浙教办高教〔2011〕9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和教育部近年来对高职高专招生专业设置和备案的要求,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增设、调整申报和审批工作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105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我省普通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增设和调整的指导思想

按照“学校自主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立足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需要相结合、分类发展与特色创新相结合、总量控制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的指导原则,我厅在今年的新专业增设和调整工作中将继续实施分类指导,推行多种形式的专业申报管理制度,进一步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要权力下放给高校,引导高校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特色、办学基础为依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自主决策,宏观统筹,科学布局,在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并充分考虑学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

二、专业增设和调整的要求

(一)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以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鼓励增设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急需专业,加快培育发展与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加大与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发展需求密切结合的专业建设力度,强化与我省产业集群相对接的专业群建设。 (二)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凡举办本科教育或高职教育未满3年的院校,年度净增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院校年度净增专业数不超过3个。新成立的本科院校首次设置专业不超过6个。专业年平均招生规模不足70人的高校,每增设1个新专业,必须同时撤销1个现有专业。凡本科院校连续4年、高职高专院校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并公布。

(三)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申报管理制度。根据院校及申报专业性质的不同,实行自主设置和申报设置2种管理方式。凡已获得国家特色专业立项的本科高校(见附件1),可自主调整与设置国家特色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下的目录内专业;获得省特色专业立项的高职高专院校(见附件2),可自主调整与设置省特色专业所在专业大类下的目录内专业;本年度新增专业数等于或小于撤销专业数的高校,

可自主设置目录内专业。自主调整与设置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余非上述条件的新专业和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仍按原申报评审程序办理。

(四)慎重申报教育部控制布点的12种本科专业(见附件3)。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和压缩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增设(艰苦行业,紧缺专业除外),调整或改造就业率低的长线专业。严格执行医学类、公安类专业设置规定。

(五)加强对新增专业办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的审核。高校要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注重特色发展,新增设专业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吸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的意见,与行业企业共同设计、论证专业方向和建设方案,原则上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增设的专业应以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本科及高职高专院校新增专业负责人须为专任专职教师,其中本科应为正高职称,高职高专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已有专任专职教师数量须达5人以上。 (六)注重拓宽专业口径,合理、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各高校已设置的专业如需增设专业方向,应具体说明专业方向的增设理由,并附上教学计划安排表。专业方向的设置应科学、严谨,既符合专业设置规律,又体现错位发展。现有专业已开设的专业方向也一并报我厅备案。各校今后在印发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应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方向为准。未经省教育厅备案所产生的学生招生、学历证书发放等问题,由违规高校负责,并追究相关高校和负责人责任。

(七)独立学院应根据生源情况及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特色培育,体现与母体及其他高校的错位发展。为确保办学质量,申报新专业的负责人须为独立学院专任专职教师,且专业教师中专任专职教师数所占比例不少于50%。独立学院在申报专业前,须征得母体高校的同意。独立学院不能申报专科层次专业。

(八)高职高专类学校的专业增设与调整,要围绕我省产业集聚区总体布局,完善专业设置布局结构,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同时,要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专兼结合”、“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专业教学团队及实习实训条件等指标作为新专业设置的必备条件。除教育部2011年发文同意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招生资格的院校(详见附件4)之外,其他高职高专院校不得设置高职高专层次教育类专业。

三、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请各高校按照以下要求,于7月5日前完成专业增设书面材料及网络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申请调整专业的高校,参照增设专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我厅将组织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行业、企业专家到高校对拟增设的第一类专业进行实地考察、评议,时间为7月20日—8月5日,请相关院校做好准备工作。 (一)书面材料提交要求 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附件5,第一类专业一式8份,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专业一式2份,其他专业一式3份,独立学院申请表须加盖母体学校公章);

2.学校申请文件一式2份(包括申请增设专业、专业方向及撤销专业,独立学院文件须加盖母体学校公章);

3.学校教学委员会或专业指导委员会对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的评审意见一式2份; 4.《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一式1份(附件6);

5.《年度高等学校现有专业方向设置汇总表》一式1份(附件7); 6.申请增设专业方向的说明材料及教学计划安排表一式2份。 (二)系统填报要求

各高校需登录浙江省高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系统(http://zlgc.zjedu.gov.cn),进入“新专业”模块,填写拟增设专业的申报项目内容,选择专业所属教学指导委员会时,请严格按照专业所属类别进行选择。同时,请各高校进入系统“综合管理”的“系统管理”模块,及时核对并更新本校评审专家库中的浙江省本科及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信息,以便我厅组织专家完成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工作。 联系人:林亚芳,电话:0571—88008975,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邮编:310014,邮箱:lyf1213@126.com。

网站技术支持联系人:顾东袁,联系电话:15868458080。

相关下载:

附件1:浙江省普通本科院校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立项名单.xls 附件2: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名单.xls 附件3:教育部控制布点的12种本科专业名单.doc

附件4:浙江省具有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doc 附件5: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doc 附件6: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doc 附件7:年度高等学校现有专业方向设置汇总表.doc

附件8:近三年(2008—2010年)总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本、专科专业.xls 附件9:近三年(2008—2010年)总就业率低于90%的本、专科专业.xls 附件10:全省布点数本科(含独立学院)超过30个、专科超过25个的.xls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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