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相关资料汇总

更新时间:2023-12-31 17: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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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

任务分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1.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和投向,规范和统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审批要件和审查深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重大项目决策咨询、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公示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严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擅自决策、盲目决策,违法违规上马项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及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履行招投标手续,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责任牵头单位:经发局

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监察室、财政局、建环局、城管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

2.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严格审查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配套资金落实等,避免“钓鱼工程”。

(1)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全面落实“阳光”审批、限时审批、超时问责,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要全部进入市和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实行联合审批,杜绝暗箱操作,严禁违规审批和利用项目审批权搞权钱交易。政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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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要与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杜绝“有偿审批”、“重复审批”,减少建设成本。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责任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监察室、发展研究室及具有审批权限的各部门

(2)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违法违规建设的,要对有关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和行政问责。 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经发局、建环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

3.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政府审批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有效发挥各方力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政府部门间的重复劳动。建立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处理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要坚持审批关口前移,杜绝违法违规建设,严格禁止未批先建。 责任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监察室、发展研究室及具有审批权限的各部门

4.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严格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建设项目跟踪及证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完善规划“一网保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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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加强对业务审批效率质量、自由裁量权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实现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要内容风险点的全过程监督。 责任牵头单位:规划处

责任单位:监察室、管委会办公室

5.加强对土地审批、出让和征地拆迁的监管。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严禁违法用地。严格执行规划用地审批和监管制度,推动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管理等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禁止违规批地、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坚决执行国家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严格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严格协议出让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及操作规程,推行评估和补偿结果公示、责任追究、诉求接待处理等制度,严禁人为扩大地质地价差别,增加土地转让费用;严禁产权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变更评估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拆迁单位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 责任牵头单位:城管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室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6.强化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全部进入有形交易市场。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网络监控平台,工程交易要全部纳入统一的招投标网络监控平台,严禁建设项目脱离监管。对建设项目不进场交易、不上网运行的,将视为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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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监察室、工委组织部、劳人局

7.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和《建设工程资信标评审补充规定》、《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补充规定》、《建设工程评标管理补充规定》。严格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加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凡是出现投诉、举报,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单位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再自行组织招标。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8.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凡是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都要公开招标。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从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招标或者将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的,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经发局 9.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1)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要实行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全市统一编号,统一在网上打印中标通知书,招标情况网络化监管。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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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经发、建设、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招标大额度诚信保证金制度,坚决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室

(3)加大对违规招标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4)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造价的合理性实施监督,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项目控制价。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10.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落实《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把评标专家资格、专家委员会组建和评标监督三个关口,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标后评议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专家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串通,对因违法违规评标出现投诉、举报或诉讼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同时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11.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业主)的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关于开展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天津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使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与企业资质考核挂钩,切实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缺乏诚信、业务水平低下、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机构予以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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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12.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面构建建设领域企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市场准入与清除的制度体系。继续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搜集企业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环节的市场信用记录信息,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披露。充分利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企业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失信企业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市场准入,禁止其在高新区承接工程。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

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使用,重点解决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13.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1)认真落实《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10]57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直至项目竣工,实行全过程财务管理与监督。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结算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投资审核和控制机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核制度和投资概算评审制度。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经发局、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2)建立项目可研、初设、联合审核会签制度,发挥财务总监作用,加强工程前期各节点项目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工作,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规范、高效运行。 责任牵头单位: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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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建环局、财政局、滨海综合办 14.加强建设资金风险防范。

(1)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资金“借用管还”机制,确保不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完善大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察,确保贷款资金规范运行、有效使用、贷款按期偿还。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监察室

(2)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财政局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实行项目分账核算,资金专款专用,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15.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1)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查。每年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稽查,并将审计、稽查结果向管委会报告。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监察室、经发局、建环局、城管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 (2)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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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工委组织部、劳人局

16.加强设备材料采购的管理。认真落实《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津财采[2010]52号),加强对采购预算与计划、委托代理机构、信息公开以及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管理,推行公开招标采购。严格采购中各项技术指标的综合评审和采购后的质量监管,实行施工单位采购审核和采购失范责任追究制。严禁指定工程建设材料供应商或推荐亲友经营的工程建设材料;严禁降低采购标准或串通供应商以次充好,收取回扣。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监察室

四、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问题

17.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调整工程量,严禁巧借变更设计增加项目和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浪费国有资产。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财政局、监察室、建设单位

18.加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接工程的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严禁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分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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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再分包;严禁施工单位借照和转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要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

19.严格落实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建质安?2006?1064号),建立分户验收申请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规划处、建设单位

20.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管项目实行监督执法责任制(试行)》(建质安总?2010?75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继续推行施工现场视频远程监控机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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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发展改革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

22.加强对建设工程尤其是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1)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安监局

责任单位:监察室、建环局、滨海综合办及相关部门

(2)开展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查处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

五、规范工程验收和结算环节管理,重点解决小合同、大结算,套取工程款问题

23.严格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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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并实行项目验收查验规范、参验单位验收结果签认、验收组织单位综合评价、参验人员验收结果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公示验收结果。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项目验收相关单位

(2)实行审计结算制度,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及建设单位

(3)加强外部监管机制建设,提高结算结果的客观性。严禁不按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以虚报工程量、抬高合同外单价、增加工程非实体造价等手段套取工程款;严禁财务部门及人员拖延结算时间、以权谋私。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财政局、监察室

六、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办案件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24.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特别注重在项目稽察、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切实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与分析研判,深挖窝案串案,努力提高线索利用率和主动挖掘违纪违法案件的能力。健全案件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执法执纪机关的联系,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责任牵头单位:纪工委

责任单位:监察室、管委会办公室、检察室、公安分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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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对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执法执纪机关、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监管,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审批立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规避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等案件。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不仅要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管理环节上的失职责任。 责任牵头单位:纪工委

责任单位:监察室、检察室、公安分局、发展研究室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控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

26.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把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开工先开课,认真抓好落实。以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关键人员为重点,针对岗位特点设定教育内容,着力抓好依法依规建设、工程招投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专题培训。运用廉政典型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深入开展岗位廉政纪律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强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意识。 责任牵头单位:纪工委

责任单位:工委宣传部、检察室、监察室、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27.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自身内控机制。把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加强项目实施前的廉政风险分析和实施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廉政风险排查制度,通过内部审计、行风评议、民主评议、专项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点的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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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新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和解决的措施,堵塞工作漏洞,化解风险,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实行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领导人事变动,以及大项目的合同签订、主要条款变更等重要事项及时建档备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实行重大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依据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情况,检验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合理性。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28.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把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通过签订《项目合同》与《廉政合同》,落实“一岗双责”制,把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起来。凡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合同》。建立重大项目派驻廉政监督员制度,坚持工程廉政风险防控与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并重并举,与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一起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指导和推动落实。

责任牵头单位:纪工委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监察室 29.完善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规范。

(1)要紧紧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专项预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防治腐败长效机制建设。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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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监察室、各有关部门

(2)要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结合实际细化流程,抓住关键环节,排查风险点,明确责任,制定防控措施。 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3)要建立财政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 责任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监察室

(4)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群众和舆论监督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违纪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媒体曝光。 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工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 30.完善项目单位层级监督检查机制。各相关部门负责对高新区审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部门及法人单位要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完善。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项目责任部门及法人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是否依法履行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建设等审批程序;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货物(材料或设备)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规范;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项目是否进行开工验线、竣工验收;项目是否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每半年要将监督检查结果向上级和政府报告。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规划处、监察室、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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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网络监督平台。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网络监督平台建设,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加强对有形建设市场、土地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同步监督、过程监督、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全项管理、统一专家库、诚信体系、全程监督、预警纠错、视频监控、投诉举报等10项功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责任牵头单位:管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经发局、建环局、财政局、城管局、滨海综合办、规划处、监察室、各有关部门

32.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认真执行《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及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公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认真落实《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等文件规定,围绕建设市场的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坚持诚信入市、失信清出、行业自律、挂钩资质,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与招投标挂钩的奖惩机制,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形成以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责任牵头单位:建环局、滨海综合办 责任单位:监察室、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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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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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防控工程建设廉政风险,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天津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防控意见》以权力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为重点,以工程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梳理排查,明确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和防控措施。为落实《防控意见》,还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流程,绘制了工程项目建设12个分项流程图,逐一标明可能产生问题的212个廉政风险点,明确了288条具体的防控措施。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实施防控: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着力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要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和统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审批要件和审查深度;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管和对土地审批、出让、征地拆迁的监管。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着力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强化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管理,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全部进入有形交易市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严格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招标或者将公开招标转为邀请招标的,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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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着力解决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规范、高效运行;加强建设资金风险防范,确保不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加强设备材料采购的管理,推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着力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问题。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尤其是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五)规范工程验收和结算环节管理,着力解决小合同、大结算,套取工程款问题。严格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加强外部监管机制建设,严禁以权谋私。

(六)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办案件力度,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察、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健全案件查办协调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在土地矿产资源审批、规划调整、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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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控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教育,不断强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自身内控机制,把工程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建立廉政风险排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前的廉政风险分析和实施后的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规范,认真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结合实际细化流程,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5+1”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网络监督平台,推进有形市场建设,着力推进水利、民航、电力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坚持诚信入市、失信清出、行业自律、挂钩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形成以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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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j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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