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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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能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或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援外、境外轻工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分者,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省、部级以上科研究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或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二、作为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四、曾担任1项大型轻工工程项目或1项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

五、曾担任2个中型或3个小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中担任过1项工程技术设计代表),或1个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在工程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六、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七、曾参加本企业2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八、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2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项目中承担专业生产技术、生产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创新过程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发明人)。

四、完成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五、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论证审查通过。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七、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较显著,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八、在援外、境外轻工工程项目中,获当地政府部门或派遣单位的奖励、表彰。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级市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的要求,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取得显著业绩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本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或县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轻工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称:造纸工程专业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序 工业部门名称 1 造纸工业 2 日用机械工业 日用硅酸盐工业 专业名称 造纸 日用机械 日用陶瓷 3 卫生陶瓷 日用硅酸盐 制浆、造纸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日用陶瓷 卫生陶瓷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制糖 制糖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包含的主要范围 4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日用化工 5 食品工业 食品 发酵 粮食 6 粮油工业 食用油脂 7 8 制盐工业 烟草工业 制盐 烟草 皮革毛皮制品 家具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 乐器 燃气器具 光学制品 感光材料 塑料制品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制盐、盐制品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家具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与用品 乐器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塑料制品 皮革毛皮制品工9 业 10 11 家具工业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12 燃气器具工业 光学、感光器材13 及材料工业 14 塑料制品工业 15 五金制品工业 16 家用电器工业 五金、金属制五金、金属制品 品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照明器具、电17 照明器具工业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光源 18 19 衡器工业 玩具工业 衡器 玩具 室内装饰 日用杂品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息处理 20 室内装饰工业 21 日用杂品工业 22 23 轻工包装与印刷轻工包装与印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工业 刷 轻工仪器仪表工轻工仪器、仪轻工仪器、仪表 业 表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轻工机械装备 轻工热电装备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24 轻工制冷装备 25 轻工电气工业 26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轻工电气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食品生物技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术 发酵工程 饮用水及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27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文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完成一般性科研、设计、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以及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结合本职工作,承担一般性工程技术项目,较好地完成分管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对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和第三章第十四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

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政府人事部门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核实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参与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或技术改造等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获得一定的效益,受单位表彰。

四、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五、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人虽不具备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的规定的要求,但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取得技术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二、高中毕业后,经本专业知识培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县级以下单位为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

(三)协助完成市(厅)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鉴定认可。

(四)提出并被所在单位采纳应用的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2项以上,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设备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工艺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检验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技术管理专业助理工程师”、“造纸质量管理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序 工业部门名称 1 造纸工业 2 日用机械工业 日用硅酸盐工业 专业名称 造纸 日用机械 日用陶瓷 3 卫生陶瓷 日用硅酸盐 制浆、造纸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日用陶瓷 卫生陶瓷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制糖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制盐、盐制品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家具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与用品 乐器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包含的主要范围 日用化学制品工4 业 日用化工 制糖 5 食品工业 食品 发酵 粮食 6 粮油工业 食用油脂 7 8 制盐工业 烟草工业 制盐 烟草 皮革毛皮制品 家具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 乐器 燃气器具 皮革毛皮制品工9 业 10 11 家具工业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12 燃气器具工业 专用配件 光学、感光器材13 及材料工业 14 塑料制品工业 15 五金制品工业 16 家用电器工业 17 照明器具工业 18 19 衡器工业 玩具工业 光学制品 感光材料 塑料制品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塑料制品 五金、金属制五金、金属制品 品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照明器具、电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光源 衡器 玩具 室内装饰 日用杂品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20 室内装饰工业 21 日用杂品工业 22 23 轻工包装与印刷轻工包装与印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工业 刷 息处理 轻工仪器仪表工轻工仪器、仪轻工仪器、仪表 业 表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轻工机械装备 轻工热电装备 轻工制冷装备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4 25 轻工电气工业 食品生物技术工26 业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轻工电气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食品生物技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术 发酵工程 饮用水及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27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d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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