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31 18: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

2007年以来,我省在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为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和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险公司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因此,各公司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

1

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承保、理赔、核算、代理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水平。要合法守规经营,坚决杜绝因管控不力、操作不当而影响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更不允许出现经营理念偏颇,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保险机构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各保险公司要正确认识“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的不同定位,明晰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内涵,明确“与地方政府联办”和“市场运作”的模式内容。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要起主导作用。对各个环节的业务情况要做到明晰、可控,并做到各部门与人员职责明确、制约有力。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市场化、合规化运作的长效机制。要量力而行,立足于自主经营,自我承担经营结果。既依靠政府的组织引导、业务协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又不依赖于政府进行经营管理。要同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意识。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在充分考虑农民的保费承受能力、财政的补贴能力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承担的风险责任和应对巨灾损失,建立巨灾风险应对机制,防止出现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2

二、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运行的机制

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开展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应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经营管控机制,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并保证落到实处。

(一)严把承保环节,确保业务质量

1.规范宣传引导工作。保险公司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农民群众熟悉和掌握保费补贴品种、标准、比例、保险责任范围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以及保险合同涉及的暴雨、洪水、冰雹、水灾等标准术语,严禁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保证保险宣传单、保险告知单发放到户。宣传中还要增强农民风险意识,强调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市场化机制,是国家、地方和农民共担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

2.完善业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要对农业保险业务按承保类别设定单独险种代码,在承保、理赔、财务和再保等管理系统中实现单独记录和处理,并实时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校验,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逐步实现将包括农户投保明细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信息数据纳入系统管理。建立农村土地、农户分布图库,搜集整理农村人口及土地等基本信息资料。

3

3.加强承保查验复核。保险公司要通过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监督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保证投保信息完整准确,确保投保农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防止虚保、冒保、替保、垫保。种植业保险应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投保信息进行核对,要保证村村回访,每村农户回访率达到20%以上,并建立电话回访记录。对单户投保5公顷以上大额土地面积应现场验标。要建立承保信息走访核查机制,村级抽查10%以上,每村核查农户10%以上,并建立抽查记录。养殖业保险要根据投保标的信息,在畜牧、兽医等各部门配合下,对承保标的100%进行查验,准确核实投保数量、体貌特征以及免疫接种记录,凡投保个体,均需建立统一的识别标识作为承保依据。

4.强化投保信息监督。保险公司要合理确定承保范围和投保条件,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种植业保险保险单证的样式和投保明细表应在村委会向村民公示,投保明细应列明投保农户身份证号码、土地经营权证号码、联系方式、投保面积、投保地块数目、地理位臵、投保作物品种等信息。对于承保信息不实等问题鼓励农民监督举报。

5.严格保险单证管理。建立并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单证印制、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规范单证设计式样,保证单证填写质量,保单上要明确载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龙头企业、农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

4

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应由投保农户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委托他人代签名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于种植业转承包土地投保农户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双方租赁协议,按照谁种地谁受益的原则参加保险。逐步实行一户一单制。

6.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要做到机构网络设臵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保险公司要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等方式,发展驻村协保员,建立起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窗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要针对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部政策,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向农业保险业务第一线倾斜,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职责清楚、奖惩分明,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7.严格代理关系管理。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委托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其必须具有代理资格,并签订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对于乡村干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代理工作的,保监局将探索实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严禁向不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和不据实列支手续费。

8.严格规范经办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正常的推销方式向

5

农户推荐、销售各类商业保险产品,但不得借机强制农户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尤其不得以购买某种商业保险产品作为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乡、村或其他部门收取集资款、修路款等各种费用。

(二)严格查勘理赔,确保农民利益

客观真实地确定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科学合理确定保险理赔数额,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和维护投保农民利益的关键。保险公司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确定受灾程度和灾害损失,努力提高查勘定损精确度,高效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工作。

要制定规范的理赔服务流程以及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并在主要营业场所和村委会进行公示。保险公司在承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产品前,随同产品备案文件,将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和工作标准一并于向保监会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告。若有修改的,要及时补报。

在查勘定损方面,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不同类型自然灾害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的评定标准,提高农业保险损失评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要在流程规定时限内,及时有效地做好农作物灾害记录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定损情况完成赔款理算工作。种植业保险必要时可使用GPS定位仪与参考承包合同

6

标注面积共同确定承保地的方式查勘,固定受灾地块,防止重复报案问题出现。局部性灾害由县(市、区)机构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必须具体到地块。大面积的灾害和较重的局部灾害,县(市、区)机构进行初步查定,省公司组织抽查复勘,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数据最终确定损失。各保险公司要派员参加查勘定损并起到主导作用,上级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养殖业保险现场查勘由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标的一次死亡数量较多时,要逐级上报,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查勘。当地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报案12小时内2人以上出现场,第一现场率要达到100%。

要加大防灾防损投入,充分发挥防灾防损费用的积极作用,在现有财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的防灾减灾能力。结合承保区域气候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灾防损预案,努力把自然灾害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督促养殖业农户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饲养规定,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在理赔方面,要高度负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重点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挪用理赔资金和骗取保险赔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注重时效性和便利性,优质开展理赔服务。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对拟拒赔案件保险公司要认真核查,并实行中支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批制度。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

7

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支付给受灾农户。赔款发放应“零现金”,必须通过专门的存折或银行卡向农户支付,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发挥群众的监督制约作用,受灾农户理赔发放明细应事先在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公示。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待群众来访。赔款发放完毕后由公司或委托代理机构与公司共同组织开展乡村自查、串乡互查。对于养殖业保险因传染病死亡的标的,应于现场查勘后通知畜牧、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相应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核算体系,确保数据真实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的保险监管规定。一是应做到单独核算,对保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益情况。二是严禁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等行为。三是加强退保管理,正常批单退费须由省级公司签批,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四是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杜绝形成农户自交部分应收保费,在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的最终投保结束日之前,农户自交保费必须全额到账。农民自交保费未到账的,不得出具保单。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应收保费台账,及时催收财政补贴部分应收保费,并以协议方式约定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时间和相关权利义务,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五是切实控制成本支出水平,不断降低经营费用率。要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

8

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不得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赔款性支出,也不得在赔款性支出中列支经营费用。六是建立风险基金。要按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计提一般风险准备和巨灾风险准备金。

三、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秩序和投保农户权益 保监局在推进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的同时,将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严厉追究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一是严厉查处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高度重视涉及农业保险的信访投诉工作,做到每件信访投诉有落实。二是严厉查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编造虚假承保信息、假赔案、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三是严厉查处顶灾保险行为。四是严厉查处农户未交保费或县级财政未予保费补贴承保行为。五是严厉查处不严格执行已备案条款费率、假批单退费、虚挂或虚假冲销应收保费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向不具备合法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未据实列支和向非个人代理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手

9

续费行为。

保监局将加强与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监督保险公司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建立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月度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向保监局报告。巨灾、重大疫情、重大理赔和其他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71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