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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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交运管字(2004)189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航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港口岸线(水域、滩地)(以下简称岸线),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促进港口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岸线,是指河流、湖泊、水库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转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深水岸线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报交通部审批;非深水岸线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 第五条 港口岸线属国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港口区域内占用岸线修建厂房、码头、堆场、砂场、水泵房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凡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湖南省港口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持有人应于每年的10月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年审,未经年审的,其岸线使用证自行作废。

第八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长度(包括相应水域、滩地)缴纳港口规费。

特种行业如水泵房、危险品码头、客运码头、桥梁等设施的岸线,还应包括上下游的控制岸线长度。

用于公安、武警、消防、国防等用途的岸线免交相关规费。

第九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港口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港口法规,在核准的范围内合法使用。

港口岸线使用人在进行货物装卸、堆放、船舶靠泊等作业时,不得有损害堤防设施、设置防洪碍航设施,污染河道水体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证转让、出租、抵押进行非法牟利,一经发现,交通主管部门将吊销其使用证,并按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岸线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或堆放货物。

第十二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终止使用权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将使用证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岸线使用长度,需要占用其他合法使用者的岸线时,应征得被占用方的同意后重新办理审批,并应对被占用方的港口设施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或港口建设需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人,其港口岸线使用权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3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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