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1)

更新时间:2023-11-24 07: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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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危险管理和保险

第一节 危险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危险(What is the risk?) ? 1、危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

? 2、危险是某种不幸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 3、危险是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 4、危险是在一定情况下关于未来结果的客观疑虑。

? 5、危险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的疑惑。 ? 二、危险的特征 ? 1、客观性

(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 2、损害性

? 3、不确定性 (2)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3)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 4、可测定性

? 5、发展性

? 三、与危险有关的术语:危险因素 ? 1、实质性危险因素

是指某一标的物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的客观原因与条件。 ? 2、道德危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故意促使危

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 3、心理危险因素又称风纪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与道德危险因素不同,

它不是由于个人的故意行为,而是指由于不注意、不关心,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 第二节 危险的分类 ? 1、静态危险

静态危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危险 。

? 2、动态危险

动态危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危险。 ? 3、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的区别 ? ①损失与否不同。 ? ②影响范围不同。 ? ③性质含量不同。 ? ④发生特点不同。

? 二、按危险的性质分类 ? 1、纯粹危险

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

? 2、投机危险

投机危险是指具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得可能的危险。 ? 1、财产危险

财产危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危险。 ? 2、责任危险

责任危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依照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危险。

? 四、按危险的原因分类 ? 1、自然危险

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造成损失机会的危险。 ? 2、社会危险

由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造成损失机会的危险。 ? 第三节 危险管理 ? 一、概念

危险管理是指人们对于各种危险的认识、估算、处理的一种主动性的行为。 ? 二、危险管理的过程 ? (一)目标的建立 ? (二)危险的识别

保单汇编分析,风险清单分析,生产流程分析,资产财务分析,现场调查法 ? (三)危险的估算 ? (四)危险的处理 ? 三、危险的处理 ? 1、避免危险

避免危险是对某事的不作为或规避危险源的办法,达到完全消除某一特定危险的目的。

? 2、保留危险

保留危险就是由行为主体自己承担危险损失。 ? 3、防损减损

预防危险就是事前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危险事故发生后要尽量减少危险损失。 ? 4、转移危险

转移危险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 ①保险转移

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承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约给予赔偿。 ? ②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可分为:出让转移和合同转移。 ? 第四节 可保危险 ? 一、危险不是投机的 ? 二、危险必须是偶然的 ? 三、危险必须是意外的

? 四、危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 五、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 第五节 保险的性质

? 一、众多的保险性质学说 (一)损失说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通过收取少量保费的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约定的危险。当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补偿。

? (二)二元说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

的一种形式。

? (三)非损失说

保险是多数的经营单位以合理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经济制度。 ? 二、保险的定义

? 保险是一种制度,是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用

于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身事故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项具有互助共济性的法律制度。 ? 第二章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 保险深度是指保险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 保险密度是只指一个国家人均缴纳保险费金额(按全国人口计标的平均保

费)。

? 第三章 保险经营的适用原则 ? 第一节 近因原则

——论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 核心内容 :

当保险公司它所承保的危险作为近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 一、近因的含义

? 1、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最近时间论。

? 2、“最具优势的原因”、“能动而有效的原因”——直接作用论。 ? 3、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危险

因素或危险事故。 ? 二、近因的确定 ? 1、(第一种方法)顺推法 ? 2、(第二种方法)逆推法 ? 案例1:

? A、一未灭火柴失落引燃了库房的擦车布;(火灾发生) ? B、火势蔓延,烤热了库房中的乙炔气瓶;(库房中堆放着危险品) ? C、气瓶爆炸,造成车库的墙被掀倒; ? (灾情进一步的发展)

? D、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 ? 案例2:

? A、火灾严重地损坏了一面墙;

? B、其中一堵墙随时都有塌向相邻建筑物的危险; ? C、为安全起见,地方当局命令拆墙;

? D、在拆除中,墙体倒塌并砸在相邻建筑上。 ? 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 1、(第一种情况)单一原因 ? 2、(第二种情况是)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 A、能否确定近因? ? B、损失能否区分? ? 3、连续发生多种原因 ? 案例:

? 我国陕西省安康地区烟酒副食品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2005年该地区

发生较大洪水,洪水进入该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仓库内防潮设施因洪水浸淹而失效,导致纸烟受潮。该公司为防止受潮霉变,将仓库内的纸烟全部立即按五折销价销售,销售达30万元。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处理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了被水浸泡过的纸烟的损失,但拒绝赔付未被洪水浸泡而被销价处理的销售差价,造成纠纷,问:未受浸泡的纸烟差价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赔偿,依据何在? ? 注:洪水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危险 ? 四、对近因原则运用的限制 ? 1、(第一种情况)火灾保单中有涉及到爆炸 ? 2、(第二种情况)涉及到间接原因 ? 案例:

? 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一名军官

在沿铁路线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死。 ?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 一、可保利益原则规定的逻辑依据 ? 二、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为之投保,并鉴定保险合同的那部分可保利益。 ? 三、可保利益原则的要求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 案例1:

?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具有抵押权益的房屋,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火

灾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同年11月底,抵押借款人向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并收回抵押品。12月该房屋发生了火灾,试分析此案中的银行和抵押借款人能否获赔偿。 ? 案例2:

? 某人购买一栋住宅,价值为30万元,不久,他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

火灾保险,保险金额是32.5万元。在此之后,投保人购置了高档家具及家用电器2.5万元,不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火灾,致使全部财产焚毁。保险公司应赔30万元,还是32.5万元? ? 四、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 (一)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 1、所有权 ? 2、据有权

? ①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

? ②依据租约享有利益的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 3、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 ①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对受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 ②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

?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 (三)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存在形式

每个人对他本人的生命身体具有无限可保利益。 ①有血缘关系的、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 ②具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非亲他人之间 ? 案例分析题:房屋出售后受损索赔案

? 2005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这房屋连同保险单一并卖给了李某,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一项。2006年4月1日,该房屋因火灾而受损严重,损失金额(修复费)达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 案例分析:

?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

可保利益应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始自终都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丧失了对保险财产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 第二,保单注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的特定对象,

它不能随着保险财产的出让而转移。

? 第三,保单不能自由的转让,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由保险公司签

发书面证明——批单,对被保险人进行更改,才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案例分析 ? 结论:

本案属于拒赔案例,李某的房屋损失由其自行负担,至于李某向王某缴付的保费是属于李、王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 ?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

? 英国保险学家斯克.拉顿对最大诚信作了这样的概括:鉴于承保人对于标

的物一无所知,而被保险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这就是最大诚信的含义。 ? “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

均为实质性重要事实”——也就是所有能够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或费率确定的事实就是实质性重要事实。 ? 二、投保方最大诚信的实现:

告知和保证 ? (一)告知

告知有狭义的告知和广义的告知。 无须告知:

(1)法律事实。

(2)保险人被公认应了解的事实。 (3)降低风险的事实。

(4)保险人在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到的事实。 (5)不为投保人所知的事实。 ? 违反告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投保人有填报不实,有意隐瞒或过失遗漏的事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3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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