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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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1-08-3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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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其中,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院团委分别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制度的。

第四条学院遵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学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已享受的应停止; 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河南城建学院普通本科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其他须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依法处以劳动教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人者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挑拨、教唆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打架器具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具,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凡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吸毒、贩毒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总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属撬窃者加重一级处分;

7、为他人作案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合伙作案,加重一级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还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有伤风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人格、国格言行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及后果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或丢失仪器设备。

(一)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300元以下(含300元),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含8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并加重一级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34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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