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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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编者按:为减少和化解中央对手方、证券清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于2013年4月1日起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接手对中央对手方和证券清算体系的监管职责。目前,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体系已运行逾1年并日臻完善。

2013年4月,在原有对支付系统监管基础上,英格兰银行新增加了对中央对手方(CCP)和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职责。至此,英格兰银行完整承担对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并与欧盟、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国际证监会(IOSCO)等国际组织合作,实施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监管规则。

一、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

(一)监管依据。英格兰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主要来源于3部国内法律法规:(1)2009年银行法案中银行间支付系统的监管原则;(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中对重要清算机构的监管责任和权力;(3)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2001)中关于证券结算系统的规定。

(二)监管对象。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三类(见表1)。

表1: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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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简称CCP),是指在证券交割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人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结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在英国监管体系内,中央对手方主要包括LCH.Clearnet、ICE欧洲清算公司、CME欧洲清算所和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

监管对象 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CHAPS,提供实时全额清算服务)、快速支付服务FPS(提供电子零证券结算系统 中央对手方 LCH.Clearnet(提供一系列外汇和OTC产非凭证式证券结算系统、EUI(提供英国国债和货币市场结算和本地证券交易) 品清算)、ICE欧洲清算公司(外汇交易衍生品和OTC的CDS清算)、CME欧洲清算所(利率和大宗商品衍生品的OTC交易清算,可能拓展至其他外汇交易产品)、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提供股票清算服务但计划近期终止服务) 主要内容 售交易服务)、BACS(提供大批量和小额支付服务)、CLS(包括英镑在内的17种货币的清算服务) (三)监管框架。英格兰银行监管框架主要以新的CPSS-IOSCO监管原则为基础,证券清算体系、中央对手方、获得认可的结算体系据此承担不同的法定义务(见表2)。

表2:英格兰银行监管框架组成

中央对手方 证券清算体系 获得认可的支付体系 全球监管规则 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 Infrastructures(PFMI) 欧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欧盟监管规则 (EMIR)及有关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 英国财政部制定的认可规则(如中央对手方为EMIR批准,财政部的认可规则已在很大程度英国监管规则 上为EMIR所取代)和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监管法(FSMA);获得认可的清算所(RCH)的监管规则(已按照EMIR修订) 欧盟中央证券托管机构监管规则(CSDR) 对该系统运营者尚未制定相关监管规则 英国财政部认可规则和FSMA有关RCH的规则;无证书证券监管规则(Uncertificated 英格兰银行已将CPSS-IOSCO监管原则作为英格兰银行对获得认可的清算体系的监管规则,获得认可的支付体系还应遵守2009年实施的英国银行Securities Regulation) 法(Banking Act 2009)的有关规则 (四)监管要素。英格兰银行主要按照CPSS-IOSCO监管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监管,重点关注五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治理机制,强调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风险集中管理;二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促进其所服务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三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损失吸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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