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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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各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广州海运财务部

2010年6月11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5、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1y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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