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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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张莉

来源:《财税月刊》2016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烟草专卖执法案的抽样取证、少量违法卷烟销售的卷烟零售户拒不接受处理、烟草专卖执法中违法烟草专卖品定价等问题,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完善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防患法律风险。

关键词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问题;完善 一、我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抽样取证存在的问题

抽样送检程序是指专卖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抽取违法烟草专卖品的样品,送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后,由鉴定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论的程序。但当前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抽样取证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送检样品是否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同一性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对封样的确认,因而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所送的样品就是案件当事人的物品。

第二,样品损耗责任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后,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全部返还。但是抽样检验后的样品损耗部分如何返还,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我们烟草专卖部门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已经有部分当事人对此情况提出质疑。

(二)烟草专卖执法中少量违法卷烟销售的卷烟零售户拒不接受处理

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卷烟销售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能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处理方式也是有差异的。针对第一种情况,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往往采取无主物的处理方式,以公告通知当事人一定期限内到烟草专卖执法机关接受处理。逾期不前往接受处理的,查案单位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假烟作没收处理,并公开销毁;对真烟作变价处理,变价款全部上缴国库。针对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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