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图省事楼上跳落受伤索赔法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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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图省事楼上跳落受伤索赔法院认定为工伤

作者:陈旭辉 陈鸿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4期

中专生小李在一家公司实习期间,为图省事从二楼直接跳到地面,结果受了重伤。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长乐市法院认定小李的工伤成立,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款。 工作时图方便 从楼上跳落受伤

小李是一所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他应聘成为长乐一家豆业公司的实习施工员,负责放置预埋件的工作,月工资为898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李在一次工作时,因急着从平台上下去处理预埋件,为图方便,就直接从二楼楼顶跳到楼下的沙堆,结果不幸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发现,他的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七级伤残。为此,他支出了医疗费6.2万多元,豆业公司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8万元。 公司不愿赔偿 被告上法庭

豆业公司认为:小李的受伤是因为他自己跳落造成的,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另外,他不是该公司的职员,系在公司实习的学生,双方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该由公司赔偿。

小李只得将豆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工伤待遇判令公司支付医药费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7万多元。 法院判令公司赔钱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在校生,其在豆业公司实习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同意试用,小李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并且,双方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备劳动关系特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小李进行高空施工作业时,公司对劳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小李系其自己跳落而受伤,但其行为系因工作原因受伤。 综上,小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豆业公司作为企业依法应当为小李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他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判令豆业公司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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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成立

据经办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1q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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